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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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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实 施 方 案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 为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全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文件要求,根据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查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水规计[201...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实 施 方 案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 为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全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文件要求,根据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查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水规计[2010]498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章 普查组织机构及经费 一、普查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根据普查任务,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了河湖基本情况、河湖治理、水土保持、行业能力、社会用水、水利工程、灌区及地下水取水井等8个普查技术工作组,负责普查的具体业务指导和汇总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本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水利普查的领导和具体的日常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普查任务,抽 1 调相应技术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负责本地水利普查的具体业务指导和本级普查成果汇总工作。县(市、区)、乡、村(行政村)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每个乡级普查区应根据普查工作任务量配备3名以上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每个村级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本系统详细的水利普查工作,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项目由省水文局承担外,负责完成本系统的水利普查其它各项工作任务,普查成果本系统统一汇总,同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在地原 将普查成果按照行政区划报所在县(市)级普查机构则”, 汇总。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取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在地原则”,在当地水利普查机构统一组织下,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好本单位普查资料填报工作,并及时上报所在地水利普查机构汇总,同时要做好水利普查相应的配合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利普查工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 1、省水利厅负责水利普查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水利普查的技术工作,负责水利普查成果的共享利用与分发服务工作。 2、省统计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单位名录资料以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成果资料的协调保障,指导水利普查方案的制定。 3、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水利普查宣传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报道。 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水利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5、省财政厅负责我省水利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地下水文地质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7、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环保统计年报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城市公共供水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9、省农业委员会负责水利普查所需农业和农村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0、省林业厅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林业统计资料的协调工 3 作。 11、省气象局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气象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12、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水利普查所需水电统计资料和全省水能资源普查成果的协调保障工作。 13、省测绘局成立专门机构,作为技术支持单位,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制作、内业提取及遥感影像制作、空间数据采集、空间数据库建设等项工作。 14、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协调解放军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水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15、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水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普查经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实施方案以及《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国水普办,2010,7号)、《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76号),依据当地财政出差补助、误工补贴标准和开会、培训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等,结合工作任务量编制本级水利普查经费预算,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需普查 4 经费,按原经费来源渠道申请解决。 第二章 普查任务、时点及内容 一、普查任务 一是全面查清全省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通过对全省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全省江河湖泊的水文特征状况。二是全面查清全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通过对全省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全省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况。三是查清全省经济社会用水状况。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全省经济社会用水状况。四是全面查清全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通过对全省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河湖治理情况等普查,查清全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五是查清全省水土保持情况。通过对全省土壤侵蚀情况、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查清全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全面查清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七是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通过水利普查,进一步完善基础水信息标准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和台账管理系统,建立国家及我省基础水信息数 5 据库(包括普查综合成果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主题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基础水信息平台。 二、普查时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三、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对象为:黑龙江省境内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取用水户等对象。 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各项普查内容如下: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2查清全省流域面积50km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长度面 2积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流域面积100km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量等水文特 6 征;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情况;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进行普查。 2查清全省常年水面面积1km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常年水面面积 210km以上湖泊的平均水深、容积等形态特征。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查清全省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主要查清数量及规模情况。 3(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及以上的水 3库工程,10万m以下的水库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 (2)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5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装机容量。 3(3)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 m/s及以上的水 333闸工程;过闸流量5 m/s至1 m/s(含1 m/s)之间的水闸 3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 m/s 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7 3(4)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 m/s或装机功率 3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 m/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规模。 (5)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数量及长度。 3(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 3200m/d以下且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3(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及以上的塘坝,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总容积及主要效益。 33(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及以上、500m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容积及主要效益。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在摸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规模以上用水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调查,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用水状况。 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参考城市化水 8 平,采用PPS抽样(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抽取100个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包含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用水人口、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 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重点调查跨县灌区和万亩以上的灌区,没有万亩及以上灌区的县,可适当降低灌区规模标准至2000,5000亩;根据规模及以上灌区灌溉面积占灌区总灌溉面积的百分比和规模以下灌区总数,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规模以下灌区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水量及用水量等指标。 重点调查大牲畜大于等于100头(匹)、或小牲畜大于等于500头、或家禽大于等于15000只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调查牲畜存栏数和用水量等。规模以下不调查。 公共供水企业: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吨(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企业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供水企业的水源类型、用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工业用水户:重点调查给定标准以上工业用水大户。根据各地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将用水大户的确定标准分为年取水 333量15万m、10万m和5万m三个档次,自上而下分析县域内年用水量大于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数量是否超过50家,若超出则选用该档标准,若不足则降档分析,但最低标准为5 3万m。用水大户以外的其它工业用水户,区分高用水工业和 9 一般工业,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典型工业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工业总产值、从业人员、主要产品用水量、取水量和排水量等。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重点调查年取用水量超过5 3万m的用水大户;用水大户以外的其它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选取典型进行调查,其中建筑业典型用水户在企业名录中随机抽样,第三产业典型用水户采用分层随机系统抽样方法确定。主要调查服务领域、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查清全省河流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调查河湖取水口及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供水量、河流湖泊治理及水功能区划、入河湖排污口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情况。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 3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20m/s及以上的 3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及以上其它取水用途取水口,主要包括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 3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 10 调查水源地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供水用途、供水量及管理情况等。 2(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 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重点调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河流治理及达标情况、水功能区划等;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湖泊治理情况、水功能区状况等。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 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污水类型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查清全省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和强度,侵蚀沟道的数量、分布与基本特征,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分布及治理等情况。 (1)土壤侵蚀普查:包括水蚀、风蚀及冻融侵蚀三种类型,主要内容包括土壤侵蚀影响因素(包括降水,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的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及耕作措施,地表粗糙度及覆被情况,地貌类型、坡度坡向等)的基本状况,评价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土壤侵蚀的动态变化和发展 11 趋势。 (2)侵蚀沟道普查:主要内容包括侵蚀沟道的位置,面积、长度、沟道纵比等几何特征。 (3)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调查基本农田、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封禁治理等各类措施面积以及淤地坝、坡面水系、小型蓄水保土等工程措施情况。分析各种治理措施的状况、数量及分布情况。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普查范围为黑龙江省境内从事水利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以及乡镇水管单位,包含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重点调查水利系统内各类单位的名称、类型等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人员情况,供水指标,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水利系统外单位简单调查。 7、灌区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全省灌溉面积及其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情况。 以行政村为单元,查清全省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等情况。 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主要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情况等;调查灌排渠系状况, 33流量在1m/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流量在3m/s及以上的排水 12 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 330.2,1m/s之间的渠道、流量在0.6,3m/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2000亩及以下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全面查清全省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等情况,查清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1)取水井分为机电井和人力井。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机( 电井(包括井口井管内径200mm及以上的灌溉机电井、日取 3水量20m及以上的供水机电井),查清水井位置、埋深、水泵型号、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及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主要查清数量、取水量及供水效益等情况。 3(2)调查日取水能力在0.5万m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水源地,查清其位置、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 (二)工作单元 本次普查以县级为基本工作单元,普查数据或表格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填报和汇总。普查成果要能够满足按照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汇总的要求。 塘坝、窖(池)工程、规模以下灌区、水井等根据具体 13 情况,可以以村或乡镇(农场)为单元进行统计填报,以县级为单元汇总。 (三)普查内容间相互关系 本次普查包含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两个专项普查。上述各项普查内容在工作进度安排、普查指标设置、工作组织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在普查表填报与审核、普查组织实施上需要注意相互协调和衔接。 在工作进度安排上,河湖名录是其他各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工作的基础,因此,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河湖名录编制必须在其他各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之前完成。在普查指标设置上,各项普查内容之间存在一定的指标关联关系,如河湖名录和河湖编码与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等存在关联,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的水闸、泵站工程与河湖取水口的取水工程存在关联,灌区用水调查与灌排工程存在指标关联等,这些存在关联的普查指标,在普查表填报中通过表间审核关系得以体现。在普查组织实施上,各项普查内容中有些普查内容可放在一起组织实施,如灌区用水与灌区专项普查、以村为单元填报的各普查表可放在一起组织实施。 14 第三章 普查技术路线及步骤 一、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普查总体目标要求,按“在地原则”,以县级为基本工作单元,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普查数据的收集采用清查登记、档案查阅、现场查勘、DEM和DLG数据融合提取技术、遥感分析、估算推算等多种调查技术。整个普查遵循内外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分析整理基层的普查数据,以县级为单元进行填报,并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从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 水利普查技术规范及填表要求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水规计[2010]498号文件)执行。 二、主要技术方法 根据不同的普查任务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方法开展普查: 1、对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采取内业提取数据、外业实地调查复核的方法。全国利用1:5万DEM、DLG、DOM数据和分辨率为2.5m、20m的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的基本 15 特征参数,提出河湖清查图、河湖特征清查表,以及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对河湖清查图和特征清查表进行核对并填报,同时填报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河湖基本特征、河流水系特征及湖泊的形态特征成果。 2、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灌区、地下水取水井、水土保持措施和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遥感影像解译等方法,按照“在地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原则” 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以县为单元汇总填报,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 3、对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灌区和用水单位进行摸底,建立取用水户名录,确定规模以上用水大户和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名录。采取规模以上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计算不同用水行业的用水指标。对灌区和供水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采取“供用结合”的方式,推算流域和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和工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用水状况,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协调平衡分析。 16 4、对土壤侵蚀普查,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和野外调查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获取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综合分析水蚀、风蚀、冻融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对侵蚀沟道普查,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利用遥感影像与DEM提取侵蚀沟道基本信息,通过野外调查进行复核、完善,逐级审核、汇总和平衡。 三、主要普查流程 本次普查采取“先清查、再普查”的方式,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含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开展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含普查对象清查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它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名录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全面调查:根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采取 17 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与统计核对;对动态数据建立台账,确保普查数据来源可靠;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 主要包括填表上报和汇总协调两个环节。 填表上报: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进行调查;按照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行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 汇总协调: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馈完善,平衡衔接跨区普查数据,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4、成果发布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发布等环节。普查主要流程见图。 18 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 前 期河湖 水利工程 河湖开发治理 经济社会 水土保持 水利行业能数据处理 准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保护情况 用水情况 情况 力建设情况 方案及软件 备 阶 段 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内河湖名录 业提取、基础图件制作 提取、复核 培训方案 普查培训 逐级培训 编制河湖基础名录 灌区专项普查 河档案查阅 湖水 特土内业分析 征普查对象清查登记 保建立普清指持动态查查标外逐实地访问 对登指标清业级编制清查名录、普查对象代码 象记查台账 调审清阶现场查勘 核查 核查段 对 验清查数据录入、审核 登收 记 全面调查,获取普查数据 清查成果汇总与验收 填普查人员填表 表 上普查数据录入、审核、处理与上报 报 普 查 的填五县级汇总、审核 表级上审报地级汇总、审核、协调、平衡 核逐汇阶制级总段 度省级汇总、审核、协调、平衡 抽协 查调 、流域汇总、审核、协调、平衡 验 收 全国汇总、审核、协调、平衡 普查成果 资料汇编 建立普查成果 普查成果 成发布 成果归档 数据库管理系统 开发研究 果 发 布 普查总结表彰 普查主要流程 19 第四章 数据处理与数据库建设 一、基本思路 以基础资料和各类普查表为数据处理对象,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遵从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工作规范,按照 的原则,分县级、地级和省级开展“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数据处理工作;按照“逐级上报、超级汇总”和“集中处理、专业把关”的工作模式,按时完成水利普查各项数据处理任务。通过综合利用数据库、地理信息、遥感影像、信息管理和远程传输等技术,建立起统一的基层数据采集系统和基础水信息平台;通过基础工作图册编制、内业分析提取、基层调查数据的录编审汇以及平衡协调等工作,形成高质量的普查数据成果。 二、主要工作要求 1、普查前期准备数据处理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数据录入、上报、审核、汇总、平衡、抽查、验收以及成果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普查数据处理顺利进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和管理水利普查工作底册和底图,充分利用本地区已有的基础资料和图件进一步补充完善上级下发的图册资料;根据河流水系分区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按照普查小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县级范围内普查小区划分与编码;根据普 20 查数据处理的需要,明确普查数据处理负责人,选聘一定数量熟悉水利普查业务的数据处理人员、数据录入人员、信息管理和计算机技术人员,做好数据处理培训工作。 2、清查登记阶段数据处理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统一安装全国统一开发的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做好各类普查数据的规范化采集和录入处理工作。根据普查对象清查登记需要,做好清查数据的录入、整理和审核,并根据初始名录底册进行比对分析,逐级完成清查名录信息的上报、确认、建库和造册等工作。根据普查对象清查结果,按照在地原则,尽可能以纸质表和电子表两种形式,同时发放和回收普查表和台账表。凡具备网络条件的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在填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进行网络报送,以减少数据集中录入工作量,避免录入差错。要根据清查结果,科学估算普查工作量,合理制定普查数据录入计划,做好基层数据处理工作时间安排;凡具备上报条件的普查数据,尽可能提前录入和处理。 3、填表上报阶段数据处理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数据处理上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数据导入、接收、检查和补录工作;根据普查数据处理规则和要求,开展审核校正、关联分析和汇总平衡等工作。地县两级普查机构要把普查数据上报省级普查机构;省级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图件信息化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成 21 果图件的数字化、复核验证和汇总上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质量控制和成果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普查数据的质量评估和成果验收工作。 4、成果发布阶段数据处理 在完成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验收工作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普查信息处理软件,逐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和协调工作;要按照普查成果编撰要求,针对需要发布的主要指标和分组要求,形成相关汇总表、分析表和图册成果资料。根据普查数据成果进一步开发、利用、共享的需要,按照信息管理的统一要求,对普查数据资源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三、普查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建设 1、主要任务及要求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利用普查形成的各类数据资源,遵循统一的标准规范,运用水利普查专用软件,逐级建立普查成果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通过网络传输技术和信息管理手段,采用规范的数据交换格式,初步形成国家、流域、省、地、县五级联动的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数据库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利普查对象数据、水利普查表扫描数据、水利普查基础数据、水利普查审核数据、元数据和过程管理数据等。各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以逐 22 级普查汇交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审核汇总、集成整合,逐级建立水利普查数据库。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制定的数据库建设标准规范和水利普查专用软件,负责本级普查数据处理和数据库建设的软硬件环境配置。要做好本级网络环境准备和建设,保证网络稳定、畅通和安全。不具备网络环境条件的地方,要做好普查数据多机分散录入的分工协调和合并处理,做好数据上报传输方式的选择与准备。 2、县级和地级数据处理系统 县级和地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原则上不利用专用数据管理系统建设水利普查数据库,但采用普查专用软件对其管辖的水利普查数据进行管理。县级和地级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主要步骤如下:1)接收发布的水利普查专用软件安装包;2)按照软件安装程序进行软件安装;3)进行系统配置、基础数据导入、普查任务装载;4)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建设相应水利普查数据库;5)利用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 3、省级数据处理系统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采用国家统一的水利普查数据结构,利用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相应的水利普查数据库,并利用统一下发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管理。 省级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主要步骤如下: 23 1)接收发布的水利普查专用软件安装包;2)按照软件安装程序进行软件安装;3)进行系统配置、基础数据导入、普查任务装载; 4)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建设相应水利普查数据库;5)利用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6)开展水利普查数据的汇总和发布资料准备工作;7)开展水利普查数据的资料深加工工作。 第五章 质量控制 一、普查质量控制的原则 数据质量是水利普查的生命,质量控制是水利普查成败的关键,是科学、准确和真实的获取普查数据的重要保障。在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过程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质量控制必须贯穿于普查方案编制、普查试点、普查培训、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数据处理、汇总发布等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及时识别并消除事前、事中、事后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各类因素,保证数据质量。针对普查工作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实施严格的质量监控措施,对各项普查内容的核心指标和重要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 二是坚持全员质量控制原则。质量控制必须树立人人负有数据质量责任的观念。参与普查和配合普查工作的全体人员都是质量控制的主体。在积极做好普查人员选聘、培训、分工和责任落实的同时,高度重视宣传动员的作用。要通过 24 依法普查的宣传教育,要求所有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及填表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数据客观真实,有据可依;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普查数据的正常报送,不得任意篡改、瞒报、伪报普查报表。 三是坚持分级分类质量控制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应当对本级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对本级接收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要根据各项普查的要求,充分调动和依靠专业人员力量,做好数据审核、校正、论证、评估和验收工作。 、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二 为切实推进普查质量控制各项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均应成立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组,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员质量控制原则,将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开展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检查指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普查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通过典型调查和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普查质量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反映各阶段普查工作质量情况,及时解决本地普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于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问题,要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及时纠正。对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汇报。 三、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25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审核制度。一是建立数据审核制度,普查表实行五级审核制度,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二是建立数据抽查制度,进行事中、事后抽查;三是建立数据验收制度,对普查成果逐级进行验收;四是建立数据汇总、审核及协调制度,普查成果逐级进行汇总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时修改,审核后成果上报上级普查机构;五是建立质量责任奖惩制度。 四、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普查前期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全省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方案(计划)的编制工作。普查方案设计和技术准备工作,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普查工作不因方案缺陷出现系统性误差。 二是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人员的选聘必须按选聘工作程序执行。对普查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按照国家统一印发的教材、组织有经验的教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数据处理员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做好普查资料搜集整理的质量控制。充分利用统计、国土、环保、市政等部门掌握的成果资料,做好普查基础数据的比对分析等工作,确保基础资料真实可靠。编制普查对 26 象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并逐级做好初始名录底册和普查工作底图的补充完善、审查核对工作。 四是采取得力手段,做好宣传动员,确保工作部署到位、普查经费落实到位,消除影响工作质量的各种隐患。 2、清查登记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合理划分普查小区,按在地原则,做好普查对象的名录清点、登记造册或图上标注等工作,通过与初始名录底册资料比对和逐级上报认定验收,确保普查(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和普查表式准确发放。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清查登记成果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各级清查成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发现清查有误的,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要重新清查。 二是基层数据采集与填表工作,结合相关专业工作,选聘合适的普查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建立严格的基层台账制度,做好依法普查、如实填报的宣传教育,加大事中检查监督频度和力度,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真实准确。 三是普查基础数据录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采取集中录入和分散录入两种方式。专职录入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和技能训练。初始录入的数据须通过抽查一定的原始普查表进行复录比对,抽查复录的差错率如不符合数据录入的质量要求,须全部重新录入。数据录入后,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 27 四是县级普查机构,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对各清查分区进行抽查验收。区分清查对象,抽取部分清查区域,结合清查工作底图,采取内业分析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清查表,发现问题及时修正。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清查成果进行抽查验收。 3、填表上报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普查数据处理实施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填表单位内部自审、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和数据录入员利用计算机及人工两种方式进行初步审核、普查机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联审或组织各单位进行会审,上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审核。数据审核主要从基础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开展各项普查内容间的汇总平衡分析。 二是各级普查机构在做好本级普查数据审核订正工作的同时,做好下级普查机构数据审核的组织指导,严把上报数据的审核关,保证上报数据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核人员或部门应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如审核结果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须由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对象按规定程序、方式予以更改或限时重新填报。 三是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对本级数据会审后,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本辖区数据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填报的基础数据, 28 发现疑问或错误,查清原因,并进行妥善处理。对抽查复核不符合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须重新上报。 四是根据审核校正情况和数据质量抽查复核结果,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论证、审查和验收。 4、成果发布阶段质量控制 一是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普查成果协调分析的有关要求,与已发布的相关普查成果和历史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尤其要与统计、土地、环保、住建等部门发布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数据口径范围和时间的一致性,比较数据收集计算方法和数据基础的差异,分析数据差异的合理性,并组织跨部门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评定数据成果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保障数据发布的权威性。 二是根据已经审核验收的数据成果,利用基础电子地图信息,按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建立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库,开展普查数据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形成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确保普查成果的共享性和可利用性。 第六章 主要成果 通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获取全省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及其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水利工程情况、经济社会用水状况、水土保持情况、水利机构及其能力建设情况,形成一整套水利普查成果资料,包括普查成果表、数据库、图件、报告等 29 成果。 一、县、地市级成果 1、报告成果 (1)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报告。 (2)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报告。 2、图件成果 (1)河流湖泊核对图 (2)各类普查对象分布图(各类水利工程、河湖取水口、 排污口、地表及地下水源地等)。 3、数据成果 (1)普查对象名录表。 (2)各类普查表(清查表、台账表、普查表)汇编资料。 (3)普查汇总表汇编资料。 4、信息系统 建立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形成全国规范统一的基础 水利信息采集的统一平台。 二、省级成果 1、报告成果 (1)黑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报告。 (2)黑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报告。 专项成果报告: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30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报告。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成果报告。 (7)灌区专项普查成果报告。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报告。 2、数据库成果 普查成果信息空间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包括各类普查 信息的主题数据库和成果数据库体系。 3、图件成果 (1)河流湖泊流域图。 (2)普查对象分布图(各类水利工程、河湖取水口、排 污口、水源地、灌区等,包含纸质图和电子版图)。 (3)各项普查成果分析专题图籍。 4、数据成果 (1)普查对象名录汇编资料(各类普查对象)。 (2)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3)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5)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汇总资料汇编。 (6)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31 (7)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8)灌区专项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9)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汇总资料汇编。 第七章 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一、主要工作步骤 1、编制普查方案 各级普查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及我省的实施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本级普查工作方案(计划)。 2、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 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模式,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选聘得力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水利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区普查对象类型、特点及数量等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从事普查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水利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开展普查培训 采取“统一组织、分类培训,分级负责,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开展普查培训。 普查培训分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县级培训三级,由国务院、省、县三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32 公室统一编制培训教材、课件,组织培训流域、省级和地级普查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以及省级培训的师资人员;省级主要负责培训地级、县级普查机构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县级培训的师资人员;县级主要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清查登记培训,第二阶段为填表上报培训和汇总平衡培训。 培训的重点是普查工作流程、关键环节、普查表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方法、普查软件操作方法等。 4、基础图件及公用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发的1:5万电子地图,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影像资料处理等技术手段复核河湖基础名录、河湖特征参数等。收集1:10000地形图(如果省测绘局没有编制辖区内1:10000地形图,选择能有的最大比例尺地形图,如1:25000),制作野外调查单元工作底图,并下发县级普查机构。利用1:5万电子地图、遥感影像等资料,提取侵蚀沟道的基础信息。 收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等普查资料,全国 33 及各地统计年鉴、水利统计年鉴资料,全国及地方掌握的现有水利工程、取水口、排污口、用水户等相关资料,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分析整理。由县级普查机构综合上级普查机构提供资料和本级收集的资料,编制县域内普查对象基础名录,作为清查工作的基础。 5、普查对象清查登记 按“在地原则”,以县级普查机构为主,组织实施清查工作。针对普查对象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依据普查对象基础名录,对所有普查对象按普查小区进行地毯式清查,主要登记普查对象名称、位置、规模、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录入清查数据,审核汇总清查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分类汇总清查对象名录,形成辖区内清查名录。 6、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 在清查过程中,普查员甄别普查对象,对需要动态指标台账的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同时发放台账表,没有管理单位的普查对象台账表由普查机构填报。台账表按填报要求逐月记录,年终汇总台账数据。 7、开展全面调查 根据普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普查表填报单位或普查员分 34 别通过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测量、工程查勘、推算估算等方法获取普查数据。 省、地、县级普查机构核对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内业提取的河湖水系特征及湖泊形态特征等指标。 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单元和侵蚀沟道的外业调查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在全面获取各类普查对象数据的同时,在1:5万电子地图上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标绘,为上级普查机构建立普查对象的空间数据库奠定基础。 8、普查数据填报、审核及录入 普查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填报单位分析整理普查数据,填报普查表,进行普查表数据的内部审核,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指导与审核,普查机构进行会审。 县级普查机构采取交叉作业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普查表进行抽查,与原成果进行对比,统计分析错误率,不满足验收标准要求重新填报,直至满足验收标准为止。 以县级普查机构为主,通过普查数据处理上报软件录入普查表,要求专人录入数据,专人进行录入复核,并通过软件系统按预先设定的审核关系进行自动校审,发现错误及时处理。 上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级普查机构普查填报及审核工作, 35 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系统性偏差。 9、数据逐级审核、汇总与协调 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审核,与已有的相关成果(含行业内和外行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较大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其它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对区域内普查成果进行逐级汇总、审核、分析、协调。 10、普查成果验收 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成果进行验收。在各级普查机构普查成果验收前,上级普查机构按一定比例抽取普查对象,逐个进行审核、对比、核查,按统一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进行普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11、成果总结发布 省水利普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研究。普查成果经国家普查办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召开总结大会,表彰普查先进单位及个人。 、各级普查机构责任分工 二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由黑龙江省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和部署;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辖区普查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辖区内各级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具体 36 实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主要责任分工如下: 1、省、地市级普查机构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建立普查机构。 (2)制定辖区普查实施工作方案,负责辖区普查的统一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协调下级普查机构工作。 (3)负责辖区的普查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培训,指导下级普查培训工作。 (4)负责辖区的普查宣传工作,指导下级普查宣传工作。 (5)负责普查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重点协调、组织跨界普查对象的普查工作,负责辖区普查对象名录汇总工作,复核辖区内河流湖泊名录、特征指标、流域边界等。 (7)实施直管河道、工程、单位机构的普查,完成区域内普查成果的汇总、协调与平衡。 (8)负责下级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工作。 (9)对区域内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成果复核、抽查和验收。 (10)负责普查成果的整理、保管、上报及分析研究工作。 2、县级普查机构 (1)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本级普查经费。 37 (2)制定本县普查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3)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落实普查人员。 (4)开展普查宣传,组织人员参加省级培训,负责基层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各种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6)组织普查对象的清查、登记、复核,明确普查对象填报单位,编制清查名录。 (7)组织建立普查动态指标台账,获取动态指标数据。 8)通过档案查阅、野外调查、现场查勘等方法收集、复( 核普查数据,组织填报、审核普查表。 (9)负责基层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 (10)协助上级普查机构核对区域内河湖名录及其特征指标,复核河湖流域边界等。 (11)负责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单元及侵蚀沟道的外业调查工作。 (12)负责本辖区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 (13)协助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抽查、验收。 (14)负责本辖区普查资料的整理、保管及分析工作。 (15)负责普查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章 进度计划 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总体上分为前期准备 38 阶段、清查登记阶段、填表上报阶段和成果发布四个阶段。 根据各项普查内容的特点和相互关系,其中河湖名录的编制最迟应于2011年2月底以前完成,作为其他普查对象开展清查登记的基础;土壤侵蚀和侵蚀沟道普查的内业提取工作应于2011年6月完成,土壤侵蚀普查野外调查单元的数据采集工作应于2011年8月左右完成,力争2011底基本完成土壤侵蚀普查工作。各阶段工作计划如下。 一、2010年工作计划(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成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制作工作底图,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开展第一阶段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 1、成立各级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2010年11月底前,成立省、地、县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普查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本经费需求。 2、开展第一阶段普查培训 2010年11—12月,组织人员参加国家级培训,开展第一阶段省级培训工作。 3、编制河湖名录 2010年12月,省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编制我省河湖名录,为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39 二、2011年工作计划(清查登记阶段) 清查登记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工作,继续制作普查工作底图和编制河湖名录,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建立动态指标台帐,开展普查数据的全面获取、分期分批上报普查数据,开展第二阶段普查培训及宣传动员等。 1、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 2011年1月,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一阶段县级培训工作。 2、继续制作普查工作底图及编制河湖名录 2011年1,2月,完成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下发;完成河湖名录编制与下发。 3、部署水利普查软件 2011年3月完成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和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软件安装部署。 4、普查对象清查 2011年4,6月,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对象清查登记,完成县级清查名录审核、录入、抽查、汇总与上报工作。 2011年7,8月,逐级完成清查名录审核、汇总及抽查验收。 5、建立动态指标台账 2011年1,12月,根据普查实施方案要求,普查对象管 40 理单位建立取水量、用水量等动态指标台账。 6、开展全面调查,分批分期上报普查数据 2011年4,12月,开展全面调查,获取普查数据。为保证数据质量,避免数据集中录入导致数据处理工作强度过大,对一些没有动态指标的普查对象,如水闸、泵站、堤防、塘坝、窖池、河流、湖泊及河湖治理保护情况、灌区、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先期获取数据,完成普查表填报、审核并录入普查数据。2011年8月完成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单元、侵蚀沟道野外调查复核工作,县级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并上报; 2011年8,12月完成河湖基本情况普查表填报与审核,完成水闸、泵站、堤防、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表填报、审核、录入、上报;2011年12月完成塘坝、窖池工程的普查表填报、审核、录入上报。 7、开展第二阶段培训 2011年10月,组织人员参加第二阶段国家级培训。 2011年11月,组织开展第二阶段省级培训。 2011年12月,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第二阶段县级培训。 三、2012年1,6月工作计划(填表上报阶段) 填表上报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正式填表、数据录入、处理、上报和审核验收等。 1、普查表填报与审核 41 2012年1,3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表填报、录入、审核等工作。 2、普查数据逐级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12年3,4月,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数据汇总、抽查、协调、上报。 2012年4,5月,地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12年5,6月,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上报。 、2012年7,12月工作计划(成果发布阶段) 四 成果发布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和宣传发布等。 1、普查成果抽查验收 2012年7,9月,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和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开展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 2、普查成果发布 2012年10,12月,建立水利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等;发布各级水利普查公报;召开各级、各专业总结会;召开全省总结表彰大会等。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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