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妇女地位
曹端波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摘 要]妇女的身份地位与文化有密切关系。贵州少数民族如苗族、布依族、侗族、水族等传统文化中,都有女
性始祖崇拜,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同时,也有一些限制妇女自由的民族传统文化。提高妇女地位,一
方面应强化一些民族文化、习俗;另一面必须对不适现实需要的观念加以调整。民族贫困地区妇女权益的改善最为
重要的是教育,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和扩大教育投资才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现实的妇女不平等问题。
[关键词]贵州 民族传统文化 少数民族妇女
追求社会的公正与平等,是人类普适性
。美国伦理
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
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
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
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
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是基于这
一“正义”伦理出发,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
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一些人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
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
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P.3-4)。贵州少数民族因传统文化
的多样化导致妇女地位出现较大的差异。杨庭硕认为:“社会
性别的平等与公正牵涉的内容极其复杂,既有行为上的,又
有观念上的。中国西南各民族的社会性别关系实例,在某些
方面走在‘现代人’前头,某些方面又不如‘现代人’。”[2]民族
传统文化与妇女地位有密切关系,对这一复杂的外
进行内
在的文化
,将有助于我们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
关心妇女,真正改善妇女的状况。
一、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妇女
由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导致贵州各少数民族妇女的地
位具有复杂性,不能简单的划分出何种民族妇女地位高或低。
彝族在元明清时期在贵州政治舞台上占据重要地位,并出现
了一批杰出的女土司,如反抗蒙元统治的奢节和明初的实卜,
洪武时期的奢香曾任贵州宣慰使司宣尉,受到朱元璋的欣赏,
使其统辖的水西土司“位居诸土司之上”。在彝族传统文化中,
人们的地位以血缘为等级来决定的,黑彝等级是彝族的贵族,
可以占有其他各等级人户;其次是曲诺和瓦加,其中有家支而
且家之代数较长的人户可以占有地位最低的呷西;最低等级
的呷西大多是汉人或代数很短的汉根人户[3](P.3-4)。彝族十分重
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支制度,家支是“家”和“支”的总称,是彝
族社会最为重要的组织结构,其主要是皆出自一个共同的男
性祖先,并以血缘关系作为纽带的亲属集团。彝族女土官的出
现主要是在以血缘家支等级为核心的体制下,男土官去世而
有正当继承权的儿子尚幼或无继承人时,男土官的妻子可承
袭夫职。
在百越族系的布依族、侗族等传统文化中,都有女性祖
先的崇拜。如在黎平、从江、榕江等南侗地区,侗族有“萨”的
崇拜,“萨”或者称“萨岁”、“萨丙”,是老祖母神的意思,在许
多侗寨,至今仍有萨坪或萨堂。黎平县德顺乡平甫村每年春
节均举行较为隆重的纪念“萨”的活动。在侗族心目中,“萨
岁”是一位具有最高权威。主宰侗族人生活的女神。布依族中
也有“母神”崇拜,并且对母亲十分尊重,布依摩经《母祝文》
在布依族地区流传较广,从《母祝文》可反映出布依族对女性
的尊重和母亲的孝。布依族在历史上也出现了一些较出名的
女性,如民国时期黔南州惠水布依女土匪陈大嫂。水族有一
神祭“尼量”的仪式,“尼量”意为母性神石,多设在寨旁的田
坝中。水族双歌还有很多反映妇女生活的内容,如《伯妈和梨
树》、《两个少妇》、《两母女》、《潘兰悔婚》等[4]。尽管百越族系
女性地位在传统文化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但仍处于男权的世
界之中,如侗族大歌中《嘎统》反映了姑娘出嫁后对侗族男女
不平等现象的抨击:“父母生下我们,你是哥哥,我是妹妹,你
们为什么丢下我不管呢?太阳是男的,那月亮就是我,那我
呀!为什么当不了家呢?家里的田地,应当是我俩各一份的,
为什么我要走出家门,去别人家吃别人的家产呢?在家里我
每天要簸糠舂米,三四月间还要我去种地,天天在坡上干活
还不算,田里的活忙了又叫我来拿耙犁。”[5](P.8)侗族姑娘能够利
用大歌唱出自己的不满,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侗族传统文化
中有女性追求平等的意识,但现实生活中,侗族妇女仍处于
男性之下。布依族家族观念较强,许多土地等财产在名义上
归家族所有,而家族是以男性血缘为纽带的,女性在财产继
承方面无权。布依族新娘回门后,即过不落夫家的生活,到过
年或春天农忙时,才第一次接来。女方对婚事没有什么意见
的,只要有人接她就来;如对婚事不满,去接时,她就躲藏不
愿来。不落夫家期间,新娘仍同未婚时一样,参加玩表活动,
也有可能重新选择自己的婚姻。当然,如果女方对婚姻不满
而男方又不愿离婚时,她一般不敢提出离婚,只是长期呆在
娘家[6](P.101)。
布依族、侗族、水族在生产劳动中具有与男子平等的地
位,许多妇女不仅在家养育子女、赡养公婆,而且在外面和男
子一样从事体力劳动。近几年有一批布依族妇女从农村涌入
贵阳市,从事背兜,他们干活并不逊于男子汉,有的妇女背兜
还从事清洁卫生等家政服务,在外面干活后,晚上回到租住
的房屋还要做饭洗衣。妇女劳动量大,挣钱多,但在传统的财
产继承、管理方面却处于无权的地位。
苗族有蝴蝶妈妈即妹榜妹留生了十二个蛋,孵出雷、龙、
虎、蛇、羊、象、猪及人类祖先姜央等的故事,苗族古歌中还有
许多将一些实物比喻成母亲,这反映了苗文化对母亲的一种
崇拜。苗族青年男女恋爱较为自由,游方、跳月、跳花等均为
男女倾吐爱情提供了场所和合法仪式;黔东南苗族房子往往
修有“美人靠”,这为足不出户的少女提供了与外界青年男子
交流的机会。在中国古代汉族婚姻中,特别强调“媒人”,其历
史意义在于汉族青年男女不允许私自交往,而且由于交际的
闭塞,一个女子交往圈子有限,“媒人”的作用则在于为青年
男女的婚姻提供更广大的资源。这对于自由恋爱的苗族青年
男女来说其现实意义不大,正是这些风俗,使得苗族男女之
间的爱情比汉族要丰富得多。但是,苗族婚姻并不是完全的
自主,苗族的婚姻自主仅是一种表象。事实上在“自主”的背
面隐含着至少三重不自主的前提。首先,苗族社会要按通婚
圈划分成一个个范围很小的社区,青年男女择偶被严格限定
在本通婚圈之内,当事人的择偶范围其实小得可怜。不同通
婚圈的人衣着互有区别,以至于有人归纳说,苗族执行的是
“不同服饰不通婚”制度。其次,苗族又盛行着舅氏择偶优先
【黑龙江史志2008.14】
史志鉴研究28
权,或称“姑舅表婚”,即姑母之女,原则上优先嫁给舅舅的儿
子为媳。若姑母之女真的要嫁自己所选中的人,就得向自己
的舅舅支付一笔“赎身钱”。最后是苗族观念中,结婚不仅是
当事人个人的事情,也是男女双方两个宗族的大事情。若两
个宗族中有人反对,或暗地里制造障碍,当事人的自主择偶
就会失去意义。[2]
二、现代生活中少数民族妇女状况
在民族传统文化观念中,少数民族妇女地位低于男性,但
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观念对维护妇女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过现代化的改造运动,当前贵州少数民族妇女状况怎样?贵
州社科院的张晓曾到西江调查苗族妇女,一个七十多岁的老
年妇女说,“以前的女人只干女人的活,现在的女人也干男人
的活”。一个47岁的苗族妇女干部认为,“(妇女们)辛苦。说妇
女翻身,其实也没翻身。砍柴割草,带孩子,辛苦得很。如果丈
夫勤快善良一点,就好一点,否则,一直苦到死。柴草、田土、家
务等样样都要料理,做了一天又一天。也许其他地方平一点,
妇女也轻松点,我们这里山又高坡又陡。”[7](P.137-138)自90年代以
来,贵州民族贫困地区青壮年出去打工的越来越多,这样,沉
重的家务劳动、田地里本属男人活的任务都压在了守在家乡
的妇女肩上。在台江、剑河、雷山有许多妇女由于很少与外界
接触,不仅不识字,连普通话也听不懂,晚上看电视纯粹是看
图像。过年过节,有懂普通话的学生在一边翻译、讲解可能使
她们多少能知道一点外面的世界。由于与汉文化接触少,自己
无法也不敢到广东等地去打工,况且家里也需要他们留在家
乡做苦活。
西江妇女在家干活十分辛苦,而对于在外闯荡的少数民
族妇女,其实其劳动强度之大、生活之艰苦也是难以想象的。
惠水有一批“打铁苗”涌入贵阳市拾荒,张寒梅曾对这群进城
拾荒的苗族妇女进行了调查。进城拾荒的苗族妇女因为家乡
人多地少,为了生存相继到贵阳拾荒。她们不仅与垃圾打交
道,劳动十分辛苦,而且生活上也较辛苦,19岁的小芬说她
15岁就来贵阳拾荒,“住桥头,一天的房租是1元。每月交暂
住费10元,垃圾费2元。我们住的房子是二、三十至三、四十
人一间,男女老幼同住一间”;46岁的秋妹说,“我们晴天时就
睡街上,睡街上不花钱,就是身体不好会着凉。租房呢,租房
要整个整个月的交,我们经常回去,住不到一个月,不划算,
就不租房”;甚至57岁的妹妹也住在外面,“我们在威清门煮
饭吃。没有钱租房子,黑到哪里歇哪里,走到哪里被子背到哪
里”[8]。这一群城市的边缘群体,她们整日在城市最脏的垃圾
堆里工作,晚上是随便找一个角落休息,她们所获的报酬极
少,连一天一元钱的住宿费也交不起。
凯里还有一群苗族妇女还远赴云南昆明从事“擦皮鞋”
的工作,她们一天一般可挣30元左右。3-4人同租一间房,
生活开支极小,一般一天吃两餐,买些便宜的白菜、萝卜。在
昆明火车站附近经常可看到一群幼龄儿童在擦皮鞋妇女身
边玩耍,有的儿童累了就睡在街道角落。毕节地区一些苗族
妇女进入贵阳打工,她们晚上租住在煤矿村。由于这些群体
相对较大,一边在外找活路挣钱,一边养育子女。由于过于贫
困,煤矿村苗族妇女生育时许多是用碎片玻璃划割脐带。由
于营养不良,卫生条件恶劣,许多儿童身体状况很差,更不用
说进满意的学校。
改革开放的确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农民的生
活得到了一些改善,但由于妇女在新的形势下,她们的社会
地位和状况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具有
高素质的人才,由于少数民族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很小,在
民族贫困地区的一些中学,女生只占男生的20%左右。加之
过去民族妇女很少与外界联系,语言都难以和汉族沟通,被
抛在现代化之外。一些勤劳而敢于闯荡的民族妇女即使到了
城市也从事最苦最累,然而报酬低得吓人的工作。留守在家
乡的民族妇女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大部分男人和青年男
女到外地找活路),而使她们的劳动强度成倍增加,不仅要干
女人活,也要干男人活。在贵阳从事背兜的布依族妇女不仅
在白天与男人同工同酬,晚上回家后还要做家务,带小孩。双
倍的劳动强度加在了少数民族妇女的肩上,传统的女主内男
主外的劳动模式由于现实发展为女主内外男主外。妇女在劳
动权利上获得了很多很多,但她们的压力却是越来越大。在
现实中,需要救助的妇女太多了,妇女生活太苦了。要使妇女
地位得到提升,必须在吸收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改变观念,
真正改变这一不利于妇女发展的情况。
三、民族传统文化与妇女地位的提高
少数民族贫困农村妇女地位的提高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
点,没有使这一边缘妇女生活的改善,谈和谐也就是流于纸
上了。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妇女的现实压力,不仅要使
这一地区经济得到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改变妇女屈从于男性
的这一现实。
民族妇女地位的改善,必须弘扬有利于妇女权利保障的
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侗族、彝族、苗族等民族传统文化中
有对女性尊重并赋予其平等地位的文化观念,在和谐社会文
化建构中,应着重对这一文化观念的传承,如苗族文化中恋
爱求偶活动中的游方、吃姊妹饭、踩秧堂、芦笙节、玩茅人坡、
踩花山等,这些活动对于促进女性自由恋爱有重要作用;至
于苗族传统文化对婚姻圈限制的观念应予废除。有的地区的
苗族很少与外族群通婚,并严格限制;而对于姑舅表婚则有
优先选择权,这一风俗造成了一些苗族妇女的压制。
民族贫困地区妇女权益的改善最为重要的是教育。少数
民族妇女之所以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其生活反而下降,走
向边缘化一个最为根本的现实是教育的不平等。只要男女之
间存在教育的不平等,少数民族妇女仍处于文盲、半文盲状
况,要实现男女平等是不现实的。近几年,要求具有高素质劳
动力的就业机会增多,然而这一需求对于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的少数民族妇女来说只是空中楼阁。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程
度之所以普遍低,一个原因在于重男轻女,认为女孩终究要
被嫁出去,对其投资得不偿失;另一个原因是根本原因,即少
数民族地区贫困的现实。一个农村家庭要让孩子从
念到
大学,其经费对她们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因此,大力发展少
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和扩大教育投资是目前的重中之重。
只有这样,才能在下一代真正从源头上解决这一现实的妇女
不平等问题。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杨庭硕.论社会性别权贵关系的复杂性———以中国西南各民族为
例[A].张晓等主编.社会性别·民族·社会发展研究文集[C].贵阳:贵州
人民出版社,2003.
[3]四川省编写组.四川省凉山彝族社会调查资料选辑[Z].成都:四川
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
[4]潘朝霖,刘之侠编.水族双歌[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
[5]龙耀宏,龙宇晓编.侗族大歌·琵琶歌[Z].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7.
[6]贵州省编辑组.布依族社会历史调查[Z].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
1986.
[7]张晓.西江苗族妇女口述史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1997.
[8]张寒梅.城市拾荒人[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曹端波(1974—),男,湖南常德人,贵州大学人文学院副教
授,博士,主要从事民族学研究。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