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总第 242 期)
2004 年 1 月
财 经 问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Number 1 ( General Serial No1242)
January ,2004
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
比较研究①
王礼平
(中煤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 100013)
摘 要 :信托是世界各国金融制度中的主要支柱之一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是目前世界上信用制
度较为发达的国家 ,通过这些国家在信托立法、信托制度特征、信托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 ,对我国
目前信托制度存在着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性 ,比如经济制度不同所导致的信托制度定位职能
的区别、信托立法和监管体制的不同、文化背景差异下对于信托制度认识的不同、信托制度发展时
期所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所导致的发展模式不同等进行研究 ,通过选择正确的市场定位、确立合
乎发展阶段的经营模式 ;业务运作上借鉴西方信托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快信托立法、建立
和完善信托业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等工作来提高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效率
和速度。
关键词 :发达国家 ;信托 ;信托制度
中图分类号 : F8301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176X(2004) 0120027206
一、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
(一) 立法制度比较
11 英国信托法
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中 , 英国金融体制的发展
历史最为悠久 , 迄今已近 300 年 , 其中金融信托
立法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英国信托法是起源于
1893 年《受托人条例》和 1896 年《官选受托人
条例》。因为英国原来最早的信托都是无偿的 ,
受托人受他人的委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 处理
各种信托事项 , 都基于彼此情谊关系或信任 , 目
的是非营利的。因此在这种信托过程中 , 难免出
现各种纠纷 , 甚至发生诈骗行为。《受托人条例》
的公布实际上就确定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信托
行为的准则。而《官选受托人条例》制定的原因
则在于当时英国许多委托人不断向政府呈报没有
合适的受托人可以受托 , 有时有了合适的受托对
象 , 可是对方又不愿受托就任 , 同时原《受托人
条例》又只能作为对受托人行为的
, 因此英
国政府就把《官选受托人条例》当作一种紧急法
律予以公布。1897 年 8 月 31 日 , 为实施这个法
律起见 , 政府又公布了一个有 35 条内容的“施
行细则”。官选受托人由法院选任 , 被选定的受
托人要向法院提供担保 ,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
法院负责。英国的法院对被选定的受托人监督甚
严 , 不像法院对普通受托人的监督那样松。同时
官选受托人受托要有报酬。从此 , 英国的信托从
无偿逐渐转向有偿 , 1899 年英国又公布了《团
体法人条例》, 使官设受托人具有了法人资格 ,
并在 1908 年正式成立官立信托局。从英国信托
法的发展史观察 , 这也就成为英国信托法立法的
根源。
21 美国信托法
英美两国有着传统的历史关系。因此 , 英国
信托立法上的一些根本原则 , 也都适用于美国。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信托最为发达的国家 , 虽
然其信托是从英国移植过来 , 但其最早的信托立
法 , 比英国还早几年。1887 年美国的纽约州便
发布过一个关于信托公司的法律 , 这个法律的内
容包括信托公司的设立、组织及其他有关信托问
题。到了 1896 年 , 对信托公司制定了两种法律 :
其一是一般公司法 , 其二是有限公司法 , 这对美
国完成信托立法起了很大的作用。不同于英国信
① 收稿日期 :2003209204
作者简介 :王礼平 (1959 - ) ,男 ,河南人 ,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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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法 , 美国在 19 世纪初就已有法人信托 , 这种
情况的产生还主要在于当时美国北部的农业、商
业、工业发展极为迅速 , 因而 , 美国一开始就发
展了法人信托 , 其信托法的制定也就是以法人信
托为基础。时至今日 , 美国仍然是法人信托立法
比较完善的国家。
31 日本信托法
应该说 , 不同于英美等国 , 日本的信托法是
明治维新时期从美国引进的 , 它是于 1922 年 4
月 21 日以第 62 号法律公布的 , 并以第 65 号法
律公布了《信托业法》。前者是信托的实体法 ,
后者是信托的取缔法。从类属关系上看 , 信托法
为民法的特别法 , 属于私法的范畴 , 而信托业法
在经济法中被视为金融法的一种 , 因此又属于公
法的范畴。但实际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 虽然由
于经济发展时期原因 , 日本的信托法历史相应较
短 , 但它在公布正式法律之前 , 不论在国家法令
上 , 以及在个别金融业的业务规定上 , 早就出现
过信托文字和不完整的信托概念 , 比如日本兴业
银行法第九条第四款、国家营业税法第一条 , 都
载有信托业务的字句。日本在公布 1922 年《信
托法》与《信托业法》以后 , 又陆续公布了不少
关于信托的法规 , 如《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
务的法律》、《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
施行
》、《贷款信托法训》等 , 因此目前来
看 , 日本的信托法律体系相当完整。
(二) 信托制度特征比较
11 英国信托制度的总体特征
应该说 , 英国信托制度受传统因素影响较
深 , 因此也就反映在其制度自身特征上 : (1) 土
地信托业务普遍存在。由于英国的信托业务起源
于民事信托 , 而民事信托中所委托的信托财产均
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 , 所以英国土地等不动产信
托比其它国家都普遍。但目前由于经济的发展 ,
英国现在土地信托也由过去较多限于土地信托财
产的权益问题转变到以经营盈利为目的 , 以社会
经济发展为目的方面。 (2) 以个人信托业务为
主。应该说 , 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国家相比最
为显著的特点就在于英国信托业务偏重于个人信
托 , 由于英国的传统习惯是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
信托和公益信托 , 信托标的物也都以房屋 , 土地
等不动产为主 , 因此在受托人方面 , 其个人承受
的业务量占 80 %以上 , 而法人受托则不到 20 %。
(3) 法人信托业务集中经营。虽然英国法人受托
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 , 英国信托业却集中在国民
威斯敏斯特银行 , 巴克莱银行 , 米特兰银行和劳
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 (公司) ,
这四家占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 90 % , 另
外 , 保险公司业也兼营一部分信托业务。
21 美国信托制度的总体特征
理论上说 , 一国信托业发展水平与其经济发
展水平密切相关 , 美国的信托业就是始终服务于
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 : (1)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
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美国突出的经营
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 , 即商业银行在
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 , 又允许开办信托业
务 ,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
门来从事信托业务 , 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
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同时在美国的
金融体系中 , 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
位 , 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也都加入了联邦储备系
统。(2) 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
内部是相互独立的。值得指明的是 , 尽管美国信
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 , 但它们之间是按照职责严
格加以区分的 , 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
分别管理、收益分红 (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
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
的资格管理 , 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
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 以防止信托当
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3) 在美国信托业财产结
构中 , 有价证券是主要的投资对象。美国信托业
仍是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 , 1990 年全美
信托财产中 , 仅普通股票投资所占比例就达
48 % , 企业债券占 21 % , 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
占 18 % , 其它信托财产占 13 %左右。这也是由
美国的具体国情而决定的 , 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业
发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 ,
商业银行不允许直接经营买卖证券和在公司中参
股 , 因此银行为了避开这些法规限制 , 大多设立
证券信托部代理证券业务 , 既为证券发行人服
务 , 也对证券购买者和持有者服务。这样 , 美国
的信托业也出现了广泛经营证券业务的特点。
(4) 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应该说 , 美国信托业
基本上已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
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 专业信托公司很少 , 目前位
居美国前 100 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
国信托财产的 80 %左右 , 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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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本信托制度的总体特征
日本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信托制度发展中速度
较快、效果较好的国家之一 , 其特征包括 : (1)
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日本
政府通过各种法规和行政条例对信托公司的各项
业务范围提出了严格的分业要求。除 7 家信托银
行和 3 家商业银行之外 , 其他银行都不得经营信
托业务 , 而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也仅限于在
信托有关的范围内进行。在具体的业务经营中 ,
日本的信托业还根据政府“长、短期金融相分
离”的原则 , 利用日本的信托财产大都是长期稳
定财产的优势 , 确立起了自己在长期金融领域中
的重要地位 , 与长期信用银行成为日本长期金融
业务领域中的主要从业者。(2) 寡头垄断的行业
市场格局。日本信托业的经营机构随着 1922 年
和 1943 年的两次法制规范而急剧集中。1950 年
之后 , 由于政府严格信托业的审批 , 日本的信托
业便一直集中在主要 7 家信托银行手中。近年来
随着日本经济、金融持续萧条 , 日本的信托业不
断合并重组 , 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3) 结合国
情 , 注重创新。日本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比较注
意结合国情予以创新 , 比如日本人家庭观念很
强 , 故日本金融信托业务从开始就大力发展金融
信托。此外 , 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
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 , 以及适应群众对利息多
少的选择取向 , 为创造更有利的储蓄 , 于 1981
年改进了收益期满兑取型贷款等开创的信托业
务 , 使日本的信托业务形成了范围广、种类多、
方式灵活、经营活跃的特点。
(三) 信托监管制度比较
11 英国信托监管制度
英国的信托监管制度分为个人信托和单位信
托两种 , 由于个人受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务的主
体 , 因此受托人要接受法院的监管 , 法院对其进
行监管的依据是《受托人条例》、《官选受托人条
例》以及以往的大量判例。而法人信托机构的监
管部门是英格兰银行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
其中英格兰银行负责对欲从事接受存款业务的信
托机构实行设立审批权和经营过程中的调查权。
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从事投资信
托、养老金基金信托、单位信托等信托业务的机
构的监管 , 监管权力通过《金融服务业条例》授
权 (包括设立审批权和经营调查权等) , 而这其
中对单位信托公司的投资范围监管较严 , 主要包
括单位信托公司不得在商品期货和房地产市场上
进行投资、在单位信托公司的投资资产组合中用
于购买正式上市公司证券的资金不得少于所持有
资产的 75 %、用于购买非正式上市公司股票的
资金不得超过所持有资产的 20 %、用于购买未
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所持有资产的
5 %、单位信托公司不得持有某一家公司 10 %以
上的股份、单位信托公司对某一家公司的投资金
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所持有资产的 5 %等。
21 美国信托监管制度
在美国 , 信托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信托 ,
而信托机构要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
和管理 , 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
托机构的监管。具体为 : 国民银行及华盛顿特区
的某些银行和监管机构为通货管理官 , 作为联储
体系会员银行的州立银行接受州银行管理机构和
联储董事会通过联储银行进行的监管 , 非联储体
系会员银行的州立银行接受来自州银行管理机构
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 , 信托公司则处于州
银行管理机构的监管之下。这样国民银行若从事
信托业务 , 首先必须向通货管理官提出申请。接
到申请后 , 通货管理官根据《国民银行的信托权
和信托投资基金》, 对申请进行如下项目的审查 :
银行是否有足够资本经营信托业务 ; 银行经营管
理的特点、能力 ; 银行是否具备其他各种条件 ,
如净资本、剩余资本与其资产的特点、存款负债
及其负债比例是否均衡等 ; 银行是否有具备信托
经验的高级职员 ; 社会对信托业务的需求情况及
该银行可占市场需求的多大份额。通货管理官在
考虑了以上种种条件之后 , 在与州或当地法律不
相冲突的情况下 , 才能批准国民银行的申请。同
时联储体系会员中的州立银行只要满足州法律有
关从事信托业务的条件 , 即可向州政府提出申
请 , 得到州政府和联储董事会的许可后 , 才能得
到信托权。如果是非联储会员的州立银行或信托
公司 , 只要取得州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 ,
就可经营信托业务。但是各州的具体审批时间有
所不同。
31 日本信托监管制度
日本的信托主体也主要是单位信托 , 各级信
托机构的监管主体是大藏省。大藏省大臣根据
《信托业法》对其实施监管 , 除了审批营业执照
和强令关闭的权力 , 以及批准或取消信托机构转
业、合并的权力以外 , 对于正在运行中的信托机
92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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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 政府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 : 一是检查信托
机构是否严格地遵循各种立法和条例 , 其服务类
型和业务发展是否符合公司、个人等社会公众的
利益和要求 ; 二是防止信托业对整个经济产生任
何消极的影响 , 一旦发现 , 则及时地予以纠正。
应该说 , 由于金融体制原因 , 实际上目前日本得
到许可成立的信托公司并不存在 , 信托业务都是
由普通银行来兼营的 , 因此该业务在日本监管体
系中实际上是作为银行业务的一种 , 而非独立的
一种机构。
二、我国信托制度的特殊性
11经济制度不同所导致的信托制度定位、
职能的区别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 , 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
会中个人所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 , 其目的在于约
束追求主体福利或者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
为。在这一点上 , 我国信托制度与西方信托制度
是没有太大差异的。但是还是应该看到我国的市
场经济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 有其独特的性
质 , 因此由此所导致的信托制度定位与职能有较
大的差异。信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满足市场微观
主体的需求和促进宏观体系的完善两个方面。而
就满足市场微观主体来说 , 应该从我国经济制度
中现有的市场主体构成出发。中国的市场经济是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 , 国有经济成份依旧
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和管理者。该种情况下
国有资产信托可能在我国信托制度的定位与职能
设计上占据比较重要的位置。相比较而言 , 中国
的个人理财市场尽管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 但是
与西方国家的差距是十分明显的 , 因此在今后较
长的一段时期内 , 仍然不能成为我国信托制度的
最主要市场主体。换言之 , 在中国信托制度的现
实发展中 , 中国信托制度被现实国情所赋予的使
命的时代性仍然十分显著。在中国经济转轨的大
潮中 , 信托制度对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上市公
司的国有股减持等现实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21 信托立法和监管体制的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划分 , 一般认为我国的立法体
系类似于西方的大陆体系。实际上 , 由于社会制
度的根本差异 , 我国的立法体系与西方的大陆法
体系还是有很大不同的。简而言之 , 我国社会主
义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信托立法的本质 , 我国信
托立法与西方国家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我国信托
立法的基本原则上。(1) 从国情出发 , 按照客观
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我国信托立法过程中必须
要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本身所特有的经济规律 , 例
如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 , 保护国有企业法人、公
民的合法经济利益和财产利益等。(2) 物质利益
平等性的原则。由于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的经济
成分 , 代表着不同经济成分的信托当事人对于物
质利益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 因此我国现实的信托
立法还必须要承认在财产关系上物质利益分配或
者再分配的多样性与差别性 , 切实地贯彻了物质
利益平等的原则。(3) 严格禁止受托人作为受益
人地位的原则。西方各国的法律严格禁止受托人
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 否则视为侵权行为。而在
我国 , 自从信托制度从国外引进以来 , 受托人都
是法人团体 , 从未有个人作为受托人 , 所以上述
问题并不存在。但是我国应该将其作为一条主要
立法原则来对待。
对于监管体制而言 , 在全球混业趋势越发明
显的今天 ,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现阶段所具有的脆
弱性 , 分业经营仍然是当今条件下的最优选择。
因此我国的信托监管制度也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
征。信托制度本身作为一种金融产业来看 , 具有
混业的特征 , 这就与现在依旧延续的分业监管具
有很大的冲突性 , 而更不易于操作。从目前的实
践看 , 我国的信托监管处于分块监管或者空白监
管的阶段。也就是说 , 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部门
进行监管 , 而且有很大的一部分领域处于监管真
空地带。
31 文化背景差异对于信托制度认识的不同
必须指出的是 , 信用文化是信托制度得以维
系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
质 , 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此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
这样也就造成了各国信用秩序的不同状态。并相
应地导致对于信托制度的认识有所不同。其实就
我国的传统而言 , 信用文化一直是中华文明引以
为豪的品质 ,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
经济的
控制之下 , 从本质上排斥了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
商业信用的存在与发展 , 而使传统的信用文化逐
渐缺失 , 由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还没有在本质
上上升为法律伦理的市场交易道德 , 信用缺失现
象较明显 , 信用基础相对薄弱。同时在我国各种
信用关系中 , 政府信用问题也一直被理论和实际
领域的人所关注 , 由于信用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
过程 , 因此在政策非连续性的情况下 , 我国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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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企业信用也都处于不够正常的状态。在这
样一种情况下 , 信托制度的生存空间相对不足。
因此 , 重建中国的信用文化将是中国信托制度得
以更好生存发展的决定性要素之一。
41 信托制度发展时期所处经济发展阶段不
同而导致的发展模式不同
不同国家信托制度发展时期所处的经济发展
阶段不同 , 导致其信托制度的发展模式也就会表
现出不同的特点。英国发展信托制度时 , 时代较
早 , 其拥有的殖民地很多 , 英国人的财产一般以
不动产表示 , 且当时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尚没有
发展起来 , 因而没有形成证券信托和金钱信托的
氛围 , 导致其信托制度是以民事信托为主的发展
模式。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以金钱信托为主的信托
模式 , 这是因为当信托制度从国外传入日本时 ,
日本居民的财产以货币形态为主 , 证券及其它资
产较少 , 并且没有以其它财产形式交别人管理的
习惯 , 因此信托机构经营的对象只能是货币形态
的金钱信托。而美国的信托制度是以证券信托为
主的模式 , 其固然与美国民族勇于创新的传统有
关 , 同时也与美国经济中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现
实直接相关。如此而言 ,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
发展速度和前景 , 我国信托模式就应该是集日美
英三国模式上的一个综合型模式。所谓综合型的
模式就是财产信托、金钱信托、证券信托三分中
国的信托业 , 这三者统一发展。但并不是说这三
者平均发展 , 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偏重于某一种
模式 (如金钱信托) 的发展是允许的。但是一定
要保持这三者的协调均衡 , 并且三者相互促进 ,
最终实现综合的统一。
三、国外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对于我国信
托业发展的启示
11 选择正确的市场定位 , 确立合乎发展阶
段的经营模式
金融机构明确定性定位问题 , 是保障金融业
规范发展的前提条件。我国信托业从建立到现在
的 20 多年里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 , 但由于前些
年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在我国金融业中应有的功
能和地位未能展现出来 , 信托业发展之初只是作
为银行业的补充 , 并没有被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
理财形式和一个独立的金融部门来看待。同时信
托业参与证券市场相当普遍 , 到 1997 年底 , 全
国证券经营机构共 340 多家 , 其中信托业占
72 %。在资本运用项目中 , 信托机构的证券业务
占款达 232195 亿元 , 占其本身资金运用总额的
511 %。而从各国信托制度的实践看 , 分业经营
和兼业经营各有利弊 , 一国选择信托业经营管理
模式必须和具体国情相结合。比如从美国经验来
看 , 美国信托制度最早是从英国引进来的 , 但是
为了与美国本土情况结合又做了较多的改革 , 其
突出的经营特点包括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重 ,
商业银行普遍在经营银行主业的同时 , 又开办部
分信托业务。这一点与我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以前的情形是比较类似的。所以笔
者以为 , 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可以融合兼营理论和
分业理论 , 采取以信托为主业的模式发展信托
业。这个模式包含以下三个基本点 : 信托机构必
须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 , 主要经办信托业务 ;
在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基础上 , 可以经营非信托的
其他金融业务 ;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 , 兼营其他业
务的信托机构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是一种平等
的竞争关系。完全采取信托业混业经营的模式 ,
可能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向 , 但是必须明确的
是 , 这种模式的推行是要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
从中国金融体系发育的状况看 , 笔者认为这样的
条件我国目前尚不具备 : 一是金融信托投资自身
的风险比较大 , 如果被纳入银行体系中由银行进
行混业经营的话 , 会带来很高的风险 , 对于金融
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的体制而言 , 是不可取的。二
是目前我国金融活动缺乏与混业运行状况相适应
的社会习惯和制度环境。长期以来 , 我国社会信
用机制未能很好地建立起来 , 传统民间习俗也对
信托理财市场开拓缺乏基础 , 所以金融信托活动
在市场风险之外 , 还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制
约 , 包括传统习惯和地方政府干预等的影响。在
混业经营的模式下 , 风险传递常常会引发区域性
金融风险。
21 业务运作上借鉴西方信托业发达国家的
经验和做法
在坚持分业经营模式的条件下 , 我国信托业
的经营方向可以在业务运作上借鉴西方信托业发
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大力开拓尚处在萌芽
阶段的个人信托市场这块园地。目前我国的信托
业务除证券基金信托外 , 还主要局限于法人信
托 , 个人信托几乎是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完
善 , 个人财富的积累 , 人们对于如何使财产增值
与积累越来越重视 , 但人们受时间、专业知识的
限制和经验 , 无法很有效地管理自身的财产 , 因
13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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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构成了对个人财产进行信托管理的需求。信托
投资机构只要能够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各种信托品
种 , 个人信托必将会有广阔的市场。二是强化法
人信托市场和业务新品种的创新、开拓和发展。
目前我国信托业的业务创新能力受到双重限制 :
其一 , 主管机关的限制 , 各类业务都要经主管机
关批准 , 牵制过多 , 品种设计滞后。其二 , 信托
业的创办者受到限制。对此 , 应该赋予信托业业
务创新的自由权。主要机关对信托业的管理应限
于业务是否合法的监督。在信托品种的设计上应
该主要由信托业根据市场规则和社会需要自主创
新来决定。在业务运作中 , 我国信托业要树立
“实践出真知”的理念 , 坚持在实践中发展业务、
完善法律法规的观点。例如针对《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办法》确定的十项业务范围 , 逐条研究设计
信托产品 , 包括资金赋予企业法人的资金信托理
财业务、财产及财产权信托业务、产业投资基
金、战略性行业重组并购、上市公司财务咨询顾
问、债券承销以及代理、保管等业务。
31 加快信托立法 , 规范信托制度
未来的社会将是法制的社会 , 一项制度的发
展与规范则离不开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设。目前我
国对信托业的监管仍然缺乏统一的法律和法规执
行平台。尽管《信托法》已经出台 , 但是其需要
完善和发展的地方也非常之多 , 而监督信托经营
的《信托业法》则尚未出台。关于具体管理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
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尽管也已经出台 , 但是目
前所制定的上述办法缺乏细则 , 对于该领域中所
存在的某些现实问题显得无所适从。可以说 , 这
些规定相对于信托业的发展状况还是远远不够
的。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 , 没有一套完善、严格
的法律制度 , 全能银行体制是无法顺利运行的。
所以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混业经营在中国的现实中
还没有存在的基础条件。这也是我国信托制度在
现实条件下仍要实施分业经营模式的必然性所
在 , 从而也佐证了建立专门的、独立的信托投资
机构是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41 重塑信托形象 , 建立和完善信托业的现
代企业制度
自从 1995 年起我国各大银行与所属信托投
资公司脱钩以来 , 信托公司的数量曾经一度膨
胀 , 达到空前高峰 , 这其中有各地政府的筹资窗
口 , 有国家部委办的 , 有银行脱钩独立出来的等
等。经过一系列的整顿 , 情况已经大为好转。在
未来的发展过程中 , 我国信托业的重组应从量的
调整转入质的调整。我们要做的是从规范信托投
资公司主体入手 , 提高业务素质和人才素质 , 探
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路子。以市场为基
础从政策上和法制上完善和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和
创新是时代的必然。尽管经过大幅度的改造 , 但
是我国现存的信托公司在成立之初仍大都不是按
市场规则设立和运行的 , 其主办单位往往仍是各
部委、地方政府和各级财政单位 , 它们之间存在
着利益依附关系 , 相互之间形成了复杂的“裙带
权责结构”, 由此而造成了大量道德风险。新的
整顿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 , 建立信托业的现代企
业制度 , 使信托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 将成为我国信托
业走出困境 , 走向正常运作和发展的前提和基
础。
51 普及社会的信托意识
信托制度的发展基础首先是受信于民。我国
近年来信托业的几起几落已经使信托业的信用跌
入低谷 , 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信托制度的建设与
发展。因此应一方面强化对于信托公司自身的管
理 , 提高服务的质量 , 重塑信托的形象 , 另一方
面应成立信托业协会 , 重视信托理财的宣传 , 转
变个人理财观念 , 以不断创新的信托品种来满足
居民理财日渐多样化的选择 , 提高全民的信托意
识 , 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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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于振荣)
23 财经问题研究 2004 年第 1 期 总第 24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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