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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人寿保险合同

2022-04-06 5页 doc 83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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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药行业多年,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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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人寿保险合同终身人寿保险合同终身人寿保险合同终身人寿保险合同终身人寿保险合同篇一: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拥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还有...
终身人寿保险合同
终身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合同终身人寿保险合同终身人寿保险合同篇一: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拥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还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要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要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今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持续有效。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第1页共21页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要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灵活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要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容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容期间;在宽容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容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拥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持续有第2页共21页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清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拥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持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体的保险合同。第十条如实见告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版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见告。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或因过失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也许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清除本合同。投保人成心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清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清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更改第3页共21页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序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更改受益人,但需书面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更改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除本合同还有指定外,重要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判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判断机构出具可以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判断机构的判断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判断。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担当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使迟延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要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附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查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查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第4页共21页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判断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判断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鉴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相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执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央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执行而消灭。第十五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拥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实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补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六条欠款扣除第5页共21页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七条可变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变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今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变换后的新合同将于变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变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第十八条合同内容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更改申请书更改本合同的相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更改协议。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更改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更改时,应实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相关通知。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办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吻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清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率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二十一条投保人清除合同的办理第6页共21页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清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清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清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清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争议办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释义本条款相关名词释义如下: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拟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查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拥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致使婴儿出生时相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体现异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示、不第7页共21页能防备并不能战胜的客观情况。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宣布一次。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担当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担当的保重要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拥塞);(注1)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三、脑中风后遗症;(注3)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注4)五、癌症;(注5)六、瘫痪;(注6)七、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注7)八、严重烧伤;(注8)十、主动脉手术。(注10)九、暴发性肝炎;(注9)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双目永远完全失明的;(注11)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远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远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远完全丧失的;(注12)七、咀嚼、吞咽机能永远完全丧失的;(注1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平时生活活动,全需他人帮助的。(注14)说明:1、心脏病(心肌拥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致使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新近显示心肌拥塞变异的心电图。第8页共21页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③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余手术不包括在内。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致使脑血管出血、栓塞、拥塞致永远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远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①植物人状态。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平时生活者。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帮助之状态。所谓无法自理平时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篇二:人寿保险公司重要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拥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担当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还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第9页共21页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要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要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要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今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持续有效。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要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要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灵活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要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第10页共21页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容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容期间。宽容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容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拥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持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清除本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拥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持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第十条如实见告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版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见告。第11页共21页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或因过失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也许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清除本合同。投保人成心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清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清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更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序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更改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更改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重要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更改。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判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判断。如果自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判断。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担当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使迟延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要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第12页共21页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查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查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判断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鉴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相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执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央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执行而消失。第十五条借款第13页共21页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拥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实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补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六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七条可变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变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今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变换后的新合同将于变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变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第十八条合同内容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更改申请书更改本合同的相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更改协议。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更改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更改时,应实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相关通知。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办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第14页共21页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吻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清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率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二十一条投保人清除合同的办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清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清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清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清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争议办理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经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也许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释义本条款相关名词释义如下: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第15页共21页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拟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查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拥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致使婴儿出生时相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体现异常。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示、不能防备并不能战胜的客观情况。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宣布一次。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担当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担当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重要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拥塞);(注1)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三、脑中风;(注3)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注4)五、癌症;(注5)六、瘫痪;(注6)七、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注7)八、严重烧伤;(注8)九、暴发性肝炎;(注9)篇三:中保人寿重要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重要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组成第16页共21页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还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保险费的交付,宽容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据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今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容期间;逾宽容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容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容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要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第17页共21页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要疾病,重要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要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持续有效。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今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要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要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要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今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持续有效。责任免除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要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成心行为;二、受益人的成心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四、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杂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日内罹患重要疾病。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身体残疾判断第18页共21页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判断。如果自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判断。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要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查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查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判断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合同的清除第19页共21页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见告。如成心隐瞒事实,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或因过失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也许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清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清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通知清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第十五条投保人清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t;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清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清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办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据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吻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清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率支付给付保险金。律师365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更改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清除合同。第20页共21页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见告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缴纳保险费。受益人的指定及更改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更改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更改,如发生法律上的瓜葛,本公司不负责任。重要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更改。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执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更改地址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更改时,应实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央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执行而消灭。批注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更改或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第21页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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