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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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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627-2008代替:DB21-59-1989DB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目次前言TOC\o"1-5"\h\z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检测要求96实施要求11《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AGE\*MERGEFORMAT#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1891...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辽宁省地方DB21/1627-2008代替:DB21-59-1989DB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目次前言TOC\o"1-5"\h\z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要求96实施要求11《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AGE\*MERGEFORMAT#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合并,修订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污水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排水量amountofdrainage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industrialparkwastewatertreatmentplant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treatmentplant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其它污水otherwastewater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禁止排放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n类水域及出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应在确保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域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允许排放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出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IV类、V类水域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放区划定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I〜V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水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4.2.3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其它污水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色度(稀释倍数)302悬浮物(SS)2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4化学需氧量(CODCr)505总氮156氨氮8(10)⑴7磷酸盐(以P计)0.58石油类3.09挥发酚0.310硫化物0.511总氧化物(按CN-计)0.212总有机碳(TOC)2013氯化物(以氯离子计)⑵40014硼2.015总铝(按Mo计)1.516总帆1.017总钻0.518苯乙烯0.219乙睛2.020甲醇3.021水合脱0.222丙烯醛0.523叱咤0.524二硫化碳1.025丁基黄原酸盐0.1⑴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012c时的控制指标。(2)氯化物(按氯离子计)只针对排放于淡水水域,海域不受限制,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排放标准为250mg/L。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序号污染物或项目名称限值1色度(稀释倍数)1002悬浮物(SS)3003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2504化学需氧量(CODCr)450/300(1)5总氮506氨氮307磷酸盐(以P计)5.08石油类209挥发酚2.010硫化物1.011总氧化物(按CN-计)1.012氯化物(以氯离子计)100013硼1014总铝(按Mo计)3.015总帆2.016总钻1.017苯乙烯3.018乙睛5.019甲醇15.020水合脱0.321丙烯醛3.022叱咤3.023二硫化碳4.024丁基黄原酸盐0.5(1)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50mg/L;其它行业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0mg/L。排入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其排放控制要求由污水排放单位与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并签订协议,报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序号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水量1矿山工业黑色金属选矿铁矿选矿1.5m3/t产品镒矿0.8m3/t产品有色金属选矿铅锌矿2.0m3/t产品镁矿0.1m3/t产品铝矿30m3/t产品选煤废水零排放非金属选矿硼矿0.1m3/t产品玉石20m3/t产品2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烧结烧结0.01m3/t产品球团0.005m3/t产品炼钢电炉1.0m3/t产品转炉1.2m3/t产品炼铁2.0m3/t产品连铸0.5m3/t产品轧钢钢坯1.0m3/t产品型钢2.0m3/t产品线材2.0m3/t产品热轧板带3.0m3/t产品钢管2.0m3/t产品冷轧板带2.0m3/t产品钢铁联合企业3.0m3/t产品3电镀行业0.3m3/m2镀件4焦化企业钢铁厂2.5m3/t焦碳煤气厂1.0m3/t焦碳5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电解铜1.5m3/t产品粗铜10m3/t产品电解锌5m3/t产品蒸储锌10m3/t产品电熔镁1.0m3/t产品钛60m3/t产品电解铝1.5m3/t产品炭素电极2.0m3/t产品鸨500m3/t产品6石油开采原油1.5m3/t产品油页岩3.0m3/t产品7石油炼制工业1.0m3/t原油8合成洗涤剂工业10m3/t产品9合成脂肪酸工业150m3/t产品10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20m3/t板11铭盐工业3.0m3/t产品12制浆、制浆造纸、造纸企业制浆企业40m3/t浆制浆和造纸企业30m3/t(浆、纸)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的企业)10m3/t纸13食品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10m3/t产品14皮革工业猪盐湿皮40m3/t原皮牛干皮80m3/t原皮羊干皮100m3/t原皮15发酵酿造工业酒精工业发酵酒精40m3/t酒精白酒30m3/t酒精味精工业120m3/t产品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6.0m3/t啤酒16烧碱工业隔膜电解法3.5m3/t产品离子交换膜电解法1.0m3/t产品17纯碱工业氨碱法15m3/t产品联碱法25m3/t产品18硫酸工业10m3/t硫酸19合成氨工业大型尿素硝氨8m3/t氨中型尿素硝氨碳氨40m3/t氨20染料及纺织印染工业染料工业30m3/t产品纺织印染工业2.0m3/百米布21粘胶工业(单纯纤维)短纤维150m3/t纤维长纤维200m3/t纤维22肉类联合加工工业畜类屠宰加工4.0m3/t活重或原料肉肉制品加工3.0m3/t原料肉禽类屠宰加工10m3/t活重或原料肉23有机磷农药工业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三甲酯120m3/t产品二甲基硫代磷酰氯(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450m3/t产品二乙基硫代磷酰氯450m3/t产品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以有机磷中间体为原料300m3/t产品以黄磷为原料750m3/t产品草甘磷敌敌畏以亚磷酸二甲酯或亚磷酸三甲酯为原料120m3/t产品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250m3/t产品敌百虫80m3/t产品其他磷酸酯类农药500m3/t产品二硫代磷酸酯类农药(以五硫化二磷为原料)1000m3/t产品其它320m3/t产品24铁路货车洗刷3.0m3/辆25感光材料0.1m3/m2感光材料26糠醛(以玉米芯为原料)工艺废水零排放标准值实施时段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它规定本标准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从严执行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对应国家行业标准及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对于污水回用再生处理系统的反渗透浓水排放控制要求,执行4.2.3表1规定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环保局另行批复。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执行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严禁船舶向4.1.1规定的禁止排放区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5污染物检测要求采样点含《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采样频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U监测,采样频率按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样品采集和保存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的规定。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统计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分析方法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见表4。表4测定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1色度稀释倍数法粕钻比色法GB/T11903-1989GB/T11903-19892悬浮物重量法GB/T11901-19893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T7488-19874化学需氧量重铭酸钾法氯气校正法(高氯废水)碘化钾碱性高镒酸钾法GB/T11914-1989HJ/T70-2001HJ/T132-20035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19896氨氮(NH3-N)钠氏试剂比色法蒸储和滴定法GB7479-1987GB7478-19877磷酸盐铝酸镂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8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9挥发酚蒸储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7490-198710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碘量法GB/T16489-1996HJ/Tt60-200011总氧化物硝酸银滴定法GB/T7486-198712总有机碳(TOC)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13193-199113无机氯化物(以氯离子计)硝酸银滴定法硝酸汞滴定法(试行)离子色谱法GB11896-1989HJ/T343-2007HJ/T84-200114硼姜黄素分光光度法甲亚胺-H分光光度法HJ/T49-1999GB/T5750.(1~13)-200615总铝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5750.(1~13)-200616总帆铝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03-1995GB/T5750.(1~13)-200617总钻无火焰源自吸收分光光度法GB/T5750.(1~13)-200618苯乙烯气相色谱法GB/T5750.(1~13)-200619乙睛气相色谱法20甲醇气相色谱法GB7917.4-8721水合脱对二甲氨基甲醛分光光度法GB/T15507-199522丙烯醛气相色谱法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HJ/T73-2001GB/T5750.(1~13)-200623叱咤气相色谱法(氢火焰)GB/T14672-9324二硫化碳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GB/T15504-199525丁基黄原酸盐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GB/T5750.(1~13)-20066实施要求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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