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

2018-02-01 2页 doc 12KB 25阅读

用户头像

is_648706

暂无简介

举报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知初字第319号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柳营花园3幢1单元底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王建红,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振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郁立刚,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苹...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知初字第319号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柳营花园3幢1单元底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王建红,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振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郁立刚,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斐 代理审判员 余 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本文档为【原告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企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