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时间:2007-08-23 文章来源:
一、申请条件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第八条规定:需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展清产核资的#申请报告#,履行申请程序。二、开展清产核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一)企业情况简介;(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四)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六)需要
的其他事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附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三、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四)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
, 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六)向国资委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八)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九)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十)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四、主要工作内容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账务清理(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全面核对和清理)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2)资产清查 :各项资产 (实物盘点—核实账务,清理资产—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
重点: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3)价值重估: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
进行重新估价。
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重估。
(4)损溢认定:
国资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资金核实 是指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五、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的材料主要内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的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2、清产核资工作结果;3、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
、原因进行
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所有开展清产核资的子企业,并以电子文档格式附报。(三)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四)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
(五)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 书面证明材料;
(六)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