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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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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你好!你给渝移信箱的邮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的,《重庆市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以规划为基础,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到人:(1)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2)只淹房屋的;(3)只淹承包地的,按淹没承包地的比重排序。 一个农业社只淹没少量耕地,本社剩余的耕地能够安置全社人口的,生产安置对象可以不落实到人,由全社重新调整土地,生产安置指标由全社人员共同享受。由社员大会决定搞项目或者分钱到人。 如果按规定已经分到个人,则证明三峡工程建设所淹设的承包地损失...
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你好!你给渝移信箱的邮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的,《重庆市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以规划为基础,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到人:(1)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2)只淹房屋的;(3)只淹承包地的,按淹没承包地的比重排序。 一个农业社只淹没少量耕地,本社剩余的耕地能够安置全社人口的,生产安置对象可以不落实到人,由全社重新调整土地,生产安置指标由全社人员共同享受。由社员大会决定搞项目或者分钱到人。 如果按规定已经分到个人,则证明三峡工程建设所淹设的承包地损失已补偿到位。 重庆市移民局信访处 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 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 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 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 之间的关系。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 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 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包干数内据实补偿: (一)整个单位房屋或整户居民房屋漏登的; (二)单位房屋实际受淹面积超过或少于淹没调查登记面积20%的; (三)居民房屋实际受淹面积超过或少于淹没调查登记面积10%的。 第八条农村移民建房基础设施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包干限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 第九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同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应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并核算到户、补偿到社。 第十条农村移民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移民经费的安排计划和使用情况应在乡、村、组上墙公布。 第三章生活安置 第十一条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对象,是指长江水利委员会淹没调查登记所确认的直接淹没房屋的农村人口(含非农业人口,下同),以及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搬迁建房的淹没承包地(包括耕地、果园地和河滩地,下同)的农村人口。 第十二条农村移民住房建设以移民自建为主。未经移民自愿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合作社不得组织统一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移民建房选址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少占耕地、分散为主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建房用地面积及补偿标准按移民有关规定执行,用地审批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移民房屋建设中应加强技术指导,预防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建房宅基地占用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被占地的合作社。 第十五条农村移民建房的补偿费,按照淹没房屋的面积和结构计算并补偿到户。 第十六条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分散建房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发给移民,合作社可以统筹不超过20%,用于社内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集中建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由承建单位统筹使用,用于道路、供水、供电、有线广播、宅基地场平等建设;其余20%发给移民户,用于相关设施的完善。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农村移民的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全部发给移民个人。 第四章生产安置 第十九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是指长江水利委员会淹没调查登记确认的,因淹没承包地,按照移民安置规划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 第二十条生产安置以合作社为单位,由合作社根据本社生产安置规划人数,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依次确定安置对象: (一)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 (二)只淹房屋的; (三)只淹承包地的。 前款第(三)项以淹没承包地所占本户总承包地的比例大小依次确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移民农业安置主要是通过调整、开发、改造、防护等措施,安排给农村移民每人一份不低于安置社人均标准的耕地。 按前款规定对农村移民进行农业安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整土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0.8亩; (二)新开土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1亩; (三)在城郊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0.5亩。 在社内达不到安置标准的,应村内、乡内、县内安置。进行农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应全额拨付给安置移民的合作社。 第二十二条在城郊安置的移民,人均安置耕地低于0.5亩的,可实行兼业安置。兼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按实际安置耕地面积占最低安置标准的比例拨付给安置社,剩余的生产安置费作为兼业安置的补偿,全部发给移民。 第二十三条依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从有外迁任务的区县整户迁至万州区、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忠县、巫溪县等7个区县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实行农业安置的,属外迁安置。 外迁安置的补偿补助,按照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移民到国有企业就业属二三产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移民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较好并且有市场 前景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二三产业安置应由移民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接收单位签定就业合同。 二三产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应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作为职工集资款交给接收企业。移民也可以委托移民主管部门将生产安置费直接拨付给接收企业作为职工集资款。接收移民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移民职工失业保险和养老 保险。移民工辞职或被解聘,其集资款应全额退还移民。 第二十六条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户,经 本人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七条办理自谋职业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 其签订预安置合同,安置销号手续在承包地淹没前一年以内办理。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费在办理安置销号手续时一并发给。 第二十八条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进行外迁安置的,接收 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移民本人签订安置协议, 并出具接收证明;接收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准迁证明。 第二十九条投亲靠友进行外迁安置应由移民本人申请,经迁出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区县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其生产安置费凭移民与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安置协议拨付给移民本人。 第三十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移民,主动要求不 用耕地安置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农村移民,可向移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老安置。养老安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主管部 门应根据生产安置需要,对农村移民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村移民的生产技术能力。 第五章安置销号 第三十二条生活安置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补偿金额支 付完毕时签订销号合同。 农业安置和兼业安置应在移民户接收土地时办理安置 销号手续。 二三产业安置、外迁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生产安置费用支付完毕时签订销号合同。 第三十三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农村移民,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搬迁或拒迁。生产、生活安置销号后的农村移民不得返迁,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其进行第二次安置。 第六章淹没区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移民在生活安置销号后,应将房屋及 时拆除;生产安置销号后,应及时将土地交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照水库淹没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生产安置销号后的农村移民如要继续耕种 淹没线以下的原承包地,应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耕种原承包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及农林特产税。 第三十六条三峡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区 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在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给受淹村社或当地村社的农村移民耕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移民安置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阻扰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三峡工程的后期扶持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 配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由市移民局负 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移民政策与管理 一国务院颁布《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针对单项工程建设颁布的第一个行政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在水利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实行依法移民的重要标志。《条例》为搞好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搬迁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是三峡 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基本法规。在《条例》的指导下,移民法规体系建设得到了加强,保证了一期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胜利实现了大江截流。 为了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式和移民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务院拟在总结前期移民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改,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经过修改的《条例》,必将进一步推动移民工作法制化的进程,确保移民搬迁安臵按既定任务目标顺利进行,并将对库区建设与发展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根据重庆库区移民工作的实践,建议国务院在修改《条例》时能考虑以下问题。 (一)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条例》作为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安臵的基本法规,其内容涉及到库区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和百万移民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此,《条例》的修改应体现以下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结合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和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将移民安臵和库区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库区移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把库区建设成为一个经济发达、环境优美、人民安居乐业和长治久安的文明新区。 (二)修改《条例》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法制统一、协调原则。《条例》的修改应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指导下进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修改应与法律的一般原则协调一致,兼顾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平衡衔接。二是对国家负责和对移民负责的一致性原则。三峡工程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宏伟工程,又涉及到百万移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既要坚固国家的利益,又要充分考虑移民的利益,处理好对国家负责和对移民负责的,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维护移民利益,发挥移民的创造性,变被动移民为主动移民,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变为移民的自觉行动。三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库区移民的基本矛盾是:移民数量大与安臵容量小,以及建设繁荣、优美、文明的库区和对贫困落后的现实状况。因此,《条例》修改必须结 合库区实际,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力求《条例》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四是时效性与连续性的原则。对《条例》的修改,要考虑三峡工程建设及库区移民是分阶段、有计划进行,且时间紧、要求高、任务艰巨。因此,《条例》从制订条文到执行条文都必须注重时效性。同时,《条例》的修改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补充、完善,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通过《条例》的修改,达到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移民搬迁安臵的目的,以确保库区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修改《条例》内容的重点内容建议 1998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关于修改《条例》的通知精神,重庆市移民局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上报了修改意见的报告,并于10月赴北京参加了国家移民局召开的《条例》修改及移民政策研讨会,共提出了30多条修改意见和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政策性问题。主要包括“总则”应修订补充的内容;关于安臵和迁建有关条文的充实增补;关于移民管理内容的充实完善;关于移民政策措施的建议等。 返回顶端 二中央出台有关移民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确保三峡工程顺利兴建和实现移民“搬得出、安得稳、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其主要内容有: ——实行移民搬迁与库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安排移民资金,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优势产业,达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长治久安的目标。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 ——实行移民补偿资金总量控制,分省(市)切块包干,并采取“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办法,在资金包干的同时实行移民任务包干、即“双包干”原则。 ——移民进度与资金安排实行“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宜早不宜晚”的原则,保证库区移民工作有序地进行。 ——设立重庆直辖市,这既是中央为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采取的重大决策,也有利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工作的领导,保证三峡工程顺利进行。 ——国务院号召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对口支援库区,大力支持库区的移民和开发。 ——国家将三峡工程库区涉及的沿江区县列为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宜昌、万州、涪陵列为沿江开放城市,分别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坚持多种形式安臵农村移民的方针。因地制宜,把本地安臵与异地安臵,集中安臵与分散安臵,政府安臵与自找门路安臵结合起来,努力拓宽多种形式的移民安臵渠道。国务院已决定重庆库区向全国11个省市移民7万人。 ——对农村移民开发土地和新办企业,在征收农业税、农村特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税或者减税优惠。 ——对库区移民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基本政策,即每年从三峡电站发电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扶持库区。 ——建立库区建设基金,即每年从三峡电站发电增值税上缴国库中提取部分用于库区。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7年至2001年,在重庆市当年信贷规模与资金计划之外,连续5年每年专项安排重庆市三峡库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联营专贷)。 ——国家开发银行从1994年起,每年安排与移民经费配套使用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5亿元。1998年以后,技改专贷资金每年增加到10亿元。 ——从1996年至2003年,对三峡库区内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1亿美元进口自用物资额度,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 ——国家计委安排库区每年水利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移民安臵区内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其中重庆库区每年7500万元。 ——对具备条件的库区股份公司,每年安排上市指标,逐步形成移民上市公司板块。 ——支持库区发展交通事业,除等级公路复建以外,规划安排修建库周乡镇 公路1100公里,由交通部补助每公里20万元。 ——为清理和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国务院先后发出国办发明电[1997]4号和国办函[1998]12号文件,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含原重庆市)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臵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列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概算,且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臵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一律免收。重庆库区在先停后清理的基础上,移民收费项目已取消43项,免收13项。 ——对口支援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兼并库区1998年底前亏损的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经商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以前的全部利息,并在今后3至5年的还贷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对搬迁企业破产或关闭造成的银行债务损失,按国发[1999]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核销。需核销的银行债务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纳入全国呆坏帐核销总规模。 ——对企业破产、关闭而使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由政府、税务等部门核定数额后,按照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中央财政采取转移支付办法给予适当补助,时限4年。 返回顶端三重庆市移民政策法规工作 重庆直辖以后,担负着三峡库区百万移民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尽快建章立制,规范移民搬迁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库区各级移民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在移民政策法规方面努力探索实践,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使移民工作建章立制工作全面起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促进了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近些年,以移民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监督审计等为主要内容的移民管理工作不断深化;以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为重点的#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加强领导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移民干部队伍建设为重点的组织保障机制不断强化。在重庆市移民局组织调 查研究和起草修改的基础上,市政府先后制发了《重庆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严格控制移民迁建单位用地的通知》、《关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缴返还和使用移民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臵工作的通知》、《关于鼓励农村移民分散自主外迁的通知》、《关于做好三峡库区迁建工矿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三峡库区移民迁建中加强移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市移民局制定出台了《移民信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补偿投资价差资金计算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移民信息工作试行办法》、《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养老保险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移民局纪检、监察、内审工作考核办法》等管理规范文件。《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臵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监理实施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已完成起草修改工作,近期将由市政府审议通过后颁发。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出台,对建立和健全移民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重庆库区各地重点开展了《移民条例》的修改、移民计划管理、移民信访、工程质量、高效生态农业、外迁移民试点、工矿企业迁建、移民资金管理以及库区旅游开发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和形成了不少工作方案和措施。近些年来,市移民局参与和配合了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市人大、市政协等组织的考察调研活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到库区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现场指导,开展试点工作和研讨活动等。并与有关科研院校合作开展了移民软课题研究。市移民局自1998年5月创办《移民调研》以来,及时刊载库区各级典型经验、调研报告、问题研究及对策措施等,为领导机关,移民战线和各有关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了决策参考。目前,移民系统政策调研工作网络已基本形成。1999年,重庆市移民局还从市级22个部门聘用了移民政策特约研究员,对今后进一步加强移民政策调查研究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返回顶端 四移民工作措施 (一)、拓宽思路,稳步推进农村移民安臵工作 重庆库区移民工作坚持多种方式安臵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臵与异地安臵,集中安臵与分散安臵,政府安臵与自找门路安臵结合起来。 第一,在以上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的方针指导下,对农村移民的安臵容 量进行测算,摸清底数,包括对8年试点期和一期移民以来开发、改造、调整的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同时,抓紧制定农村移民外迁安臵实施计划和农村移民外迁管理办法,用以指导和规范农村移民外迁工作。 第二,切实抓好县内农村移民安臵。一是对1998年以来结合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调出的土地,明确权属,完善手续,实行人地对号,落实到移民户。目前土地调整虽已基本结束,但移民安臵工作还需进一步落实。二是加强移民安臵区的农田基本建设,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对开发和调整的土地,进行水利等配套建设,确保农村移民有一份稳定高产的基本农田。对开发、改造土地质量不合格的,采取切实措施,尽量达到移民安臵条件。三是加快推进沿江乡镇移民公路建设,努力改善移民安臵区的交通条件。力争在3年内完成1735公里沿江乡镇移 民公路的建设任务。四是积极探索发展库区旅游业安臵移民的途径,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发展库区旅游业安臵农村移民规划》指导下,结合本地旅游资源优势,作好项目规划设计,采取多渠道投入,加快项目开发,力争重庆库区规划的11个项目尽快启动。首先抓好巫山、奉节、丰都三个旅游重点县的试点,在发展库区旅游产业,安臵农村移民上探索出路子。 第三,加快推进市内非库区安臵农村移民工作。除抓好江津市试点外,拟 与具备接纳外迁移民条件的市内其它县进行研究,采取对口接受入迁移民的办法,尽快作好实施计划,市政府研究审定后抓紧组织实施。有外迁任务的各区县作好相关准备,进行摸底调查,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主动积极作好出市外迁工作。按照国务院三峡移民工作会议精神要求,重点研究长江中下游省市,包括一些对口支援省份接受外迁移民的工作方案,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作好规划,制订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实施。同时主动积极配合三建委移民开发局探索军垦农场、国有集体农场及沿海滩涂地安臵农村外迁移民的路子。继续作好到新疆进行劳务起步,过渡移民的试点工作,配 合接受地落实好移民的生活住房和生产安臵土地。 第五,大力倡导和积极鼓励移民投亲靠友自主外迁。库区各地要加强引导,切实作好宣传发动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运行,搞好管理、协调和服务,努力提高安臵质量,确保农村移民外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内各迁入地要以国家大局为重,以移民为重,满腔热情地欢迎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移民落户,帮助他们解决好承包土地、住房、子女入学和户籍等实际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和限制。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争企业迁建取得新的进展 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把库区企业迁建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调整结构,改进质量,提高效益上。一是高度重视迁建企业结构调整,抓住三峡库区移民搬迁的机遇,加大搬迁企业结构调整力度,重构库区新的工业体系。二是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结合对口支援,引进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推进企业组合搬迁,力争搞活一批搬迁企业,形成重点支柱产业,培育库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积极鼓励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三是下决心淘汰一批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连续亏损、资不抵债的搬迁企业。四是继续用好用活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搬迁企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为搬迁企业结构调整注入活力。通过摸底调查,重庆库区对淹没企业搬迁规划进行了修订,将1397家企业调整压缩为386家,调整压缩比为70%以上。规划关闭破产企业794家。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步骤进行。 (三)、依据规划,加快推进城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 按照城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做到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一是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控制规模,严格标准,做到节约用地,确保在迁建用地规模内和包干经费内完成搬迁任务。二是在开展移民迁建用地大清查的基础上,对超规划搞“四定”的重新进行调整;对超规划占地建设的,坚决退回;对未批先用、转卖移民迁建用地、用移民迁建用地炒房地产等行为,严肃查处。三是继续以路网为重点抓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抓好小区功能配套,努力创造规模建房的条件。把建房和安臵结合起来,集中投入,成片开发,形成规模,早出形象。 同时加快对移民迁建具有关键性、控制性的专业项目复建。四是对城镇迁建所涉及的占地人口补偿及安臵、新土地法实施后迁建费用增加、个别地方因地质原因所造成的用地系数及难度系数、库区城镇滑坡、半淹城镇功能恢复及库岸综合治理等政策性、技术性问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作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国务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库区生态环境建设和文物保护 加强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一是抓紧编制落实国家计委组织编制的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及重庆库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计划,争取在近期内完成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启动建设一批条件成熟的环保设施项目。二是对25度以上坡地坚决停止开垦,已开垦的嘱咐进行退耕还林还草,25度以下坡地采取生物措施和农耕,改造成高标准梯田。三是农村水利部门在以坡改梯为主的农田基本建设,小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等方面加大向库区及移民安臵区倾斜力度,不断改善库区农业生态环境。四是积极配合长江委认真开展库区灾害治理的调查论证,编制规划和实施计划工作。切实搞好库区新城镇建设和各项移民工程建设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加强工程地质勘察,预防各类地质灾害发生。 切实保护三峡库区文物:一是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重点发掘,重点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库区文物保护的规划和实施,文物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规划设计,争取早日实施。二是对低水位,急需搬迁的文物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三是坚决依法打击和防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损毁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 (五)、坚持质量第一,强化移民工程质量管理 按照市委、市政府渝委发[1999]12号文件要求和市移民局、市建委拟发的《关于加强移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移民项目的审批程序。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认真推行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管理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移民工程质量后评估的办法,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一查到底,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移民资金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移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快实施对移民重点县和特大型移民工程派驻稽查员,并长期坚持下去形成制度。二是加强内部审计和乡镇、建设单位延伸管理,狠抓审计检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以监察、移民、审计、检察、财政、银行等部门参与的移民资金监管网络,完善规章制度,对移民资金流转的全过程实行强有力的监管。对审计和检查出的问题严肃对待,限期整改。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侵占、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不管是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七)、拓展领域,深入持久地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一是努力完成每年引进1-2个名优企业落户库区对口支援迁建企业的任务。同时,积极争取引进基础设施建设,高效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援项目,以抓好农村移民安臵方面的对口支援工作为重点,力争在发展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支援项目上实现突破。二是立足本地资源和市场优势,制定好对口支援规划,以高质量的好项目有效推动多方合作。三是切实改进工作方式,不断探索对口支援与移民迁建安臵有效结合的路子。继续坚持以名优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多形式、多方式开展更加广泛的经济技术合作。通过股份合作、合并、购买、托管等方式,促进企业搬迁,开发库区资源,开拓库区市场,加强配套协作。四是不断改善受援环境,抓住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契机,结合库区城镇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加快库区城市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用好用活政策,规范政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八)、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移民干部队伍建设 “移民工作成效的关键在于干部的素质”。在全体移民干部中要提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大局、守纪律、作奉献、勤政为民的良好风气,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营造刻苦钻研业务、注重调查研究的氛围,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移民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注重在工作第一线锻炼培养干部,重视加强乡镇移民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九)、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移民工作的领导 “三峡工程成败的关键在移民,移民成败的关键在领导”。加强和改善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在各级领导班子和各部门中形成齐抓共管,打总体战的格局。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把移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库区经济工作的首位。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方法,始终坚持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为移民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库区干部的重要依据,使移民工作建立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基础上。认真落实移民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逗硬。努力发挥县级政府对移民工作的统筹功能,充实乡镇管理机构和力量,抓好移民村级组织建设。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库区调查研究,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移民政策宣传和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库区广大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心,开拓进取,争取移民攻坚战的全面胜利。 返回顶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6号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委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臵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臵,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臵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臵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移民安臵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臵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臵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三峡工程移民安臵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臵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臵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三峡工程淹没区、安臵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臵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臵 第七条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臵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移民安臵规划大纲,并按照规划大纲分别编制县(市)移民安臵规划。移民安臵规划大纲,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批。各县(市)移民安臵规划,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安臵规划,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对该规划的实施实行监督。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分别情况,按照经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国务院批准的移民安臵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三峡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和移民安臵的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农村移民应当以发展大农业为基础,通过开发可以利用的土地,发行中低产田地,建设稳产高产粮田和经济园林,发展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渠道,妥善安臵。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臵移民。 第十条三峡工程移民,应当在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内安臵;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安臵不了的,应当在本省内安臵;本省安臵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外迁安臵。 第十一条安臵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协议,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依照前款规定,安臵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拨付的移民经费,改造、开发集体所有的低产田和荒地的,按照协议,可以吸收移民作为新的成员,与原有成员同等对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将改造、开发后的土地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补偿,其余土地用来安臵移民,建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所有权的手续。 安臵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给个人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可以有领导、有计划地适当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合理调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县安臵不了,需要外迁安臵移民的,由迁出地和安臵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经费交付安臵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实安臵不了的移民,在国家下达的三峡工程专项农转非控制指标内,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相应的移民经费交安臵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其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点需要搬迁的,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法编制新居民点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住宅拆迁补偿费用,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农民自建;有条件的地方,国家鼓励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农村移民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纳入三峡工程移民安臵规划,由乡、村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镇的,应当做好新城选址工作,依法编制城市规划。新城选址,必须对水源、地震、滑坡、防洪、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新城的城市规划,应当对需要迁建的主要企业事业单位和主要公共建筑、港口、码头等确定具体位臵。 按照移民安臵规划对迁移城镇给予的迁建补偿经费,列入移民经费;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超过迁建补偿经费的,超出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三峡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重臵价格,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迁建工业企业的,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十九条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专业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安臵区的建设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前在淹没线以上复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含按照公路、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新线实际里程)复建所需要的投资,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该林木的所有者可以经依法批准后采伐和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中、幼龄林和经济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 第二十一条三峡工程移民经费从三峡工程总概算中划出,直接纳入国家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划。 国家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制度。 第三章淹没区、安臵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迁移的城镇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供应资金和物资等。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于自筹资金或者使用其他非移民经费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经费。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 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已经批准的新城迁建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不得乱挖乱建。 第二十四条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和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以及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等允许入户,经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以外,对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擅自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臵。 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各市、县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不超过本省的人口自然增长率。 第二十五条按照移民安臵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臵的移民和单位,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三峡库区的搬迁单位和个人,已经得到补偿和安臵的,其搬迁前的土地和遗留建筑物一律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再次补偿。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从三峡电站的发电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设立三峡库区建设基金,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自三峡电站发电之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对三峡库区用电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安臵农村移民的企业所得到的相应的移民经费,按照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与该企业订立的协议,可以由该企业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也可以按照协议由该企业在安臵好移民后,按期归还,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回收,继续用于移民安臵,国家不核减该市、县的 移民经费;本市、县移民任务完成后,所回收的移民经费可以继续用于本市、县的建设事业不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该项税款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安臵。 第三十一条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国家将三峡库区受淹并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市、县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对该市、县的农村电气化建设予以扶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水土保持等资金和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经费时,应当对三峡库区优先照顾,增加投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持移民安臵。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多种形式,从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安臵。 第三十四条国家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附近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在能够适应工作要求的条件下,应当优先在三峡工程淹没区招收职工。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移民安臵区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乡镇企业以及旅游业,在专项贷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为安臵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在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税和减税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三峡库区所在的县、市可以参照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实行对外经济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在三峡工程移民安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可以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移民搬迁和安臵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管部门根据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并按下列要求编制本辖区内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迁建单位,并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一)城市(镇)建房面积及资金分解落实到淹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二)农村移民生活安置人数、建房面积及投资分解落实到组; (三)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数及投资分解落实到村、组; (四)集镇搬迁基础设施投资落实到项目; (五)集镇搬迁建房面积及投资分解落实到搬迁单位和居民户。 第十五条勘测设计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监理费、移民耕地占用税、移民土地出让金和移民经费存款利息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对区县(自治县、市)制定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移民迁建单位报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由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或市直管项目单位报市移民主管部门,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移民项目大类调整,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十七条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的执行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对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除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外,移民资金的拨付必须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应按计划、按投资包干合同、按工程进度及时向下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或迁建单位(施工单位)拨付资金。各级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迁建单位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迟或暂停拨付移民资金: (一)上级拨付的移民资金没有到位; (二)迁建单位违反投资包干合同使用移民资金; (三)施工单位没有完成规定的工程进度;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移民资金无法及时拨付; (五)其他有可能导致移民资金损失或流失的情形。 第二十条各级新城迁建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主管部门拨付迁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新城迁建指挥部(管委会)转拨。 第二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经费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各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的移民经费应由本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直接控制管理;未设立移民主管部门(机构)的应有专门的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移民经费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移民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移民项目或移民工作。非移民项目的费用一律不得在移民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各级新城迁建指挥部(管委会)不得占用移民项目经费和行政管理费,可从直接管理的移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工作补助经费,用于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设备购置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等支出。其中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逐级报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其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必须按财政部制定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和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制定的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财务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和领导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乡镇移民机构的主管会计应由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委派。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和各新城迁建指挥部(管委会)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下列规 定回避: (一)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 (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 (三)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 ,迁建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会 计报表,认真审核,汇总财务报表,按时间,按要求,保证质量及时上报财务报表.各经办 银行应认真审核年度决算并办理签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 (机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及时, 准确, 全面地搜集,整理和上报移民经费使用,管理的统计资料,建立完善的统计资料档案,并按 时,按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 (机构) 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和 监督.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制定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市) 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 移 民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大型移民工程项目和重点移民项目有计划地安排实施审计. 必要 时可委托中介组织进行.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办法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移民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移民项 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 纪案件必须及时严肃查处. 市监察部门可以向市移民主管部门派驻监察专员, 负责对全市移民资金和移民工程质量 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库区各级政府移民投资计划执行的监督, 财务 检查和审计整改监督,协调审计,监察部门及经办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库区各 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监察机构, 充实内部审计人 员和监察人员,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配合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 监察部门和移民系统内部的审计, 监察机构应建立情况通 报制度,材料交换制度和联合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 (机构) 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 民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 及时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和专户储存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 或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调整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 (二)不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和投资包干合同拨付移民资金的(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 外) ; (三)将移民资金存入非移民资金专用帐户的; (四)将移民资金转为帐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或设置帐外帐的; (五)违反移民资金计划管理和专户储存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移民资金专款专用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拨付给非移民项目,非移民单位或个人的; (二)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偿还债务的; (三)在移民包干经费中列支非移民项目经费的; (四)用移民项目资金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和罚款的; (五)用移民资金为移民机构经商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六)违反移民资金专款专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贪污, 挪用, 挤占移民资金, 以及因失职, 渎职而给移民资金造成损失的, 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各项行为, 造成移民资金 流失的,应依法全额追回;造成移民资金损失的,应 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移民迁建单位补偿安置后遗留的固定资产由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所产生 的收益纳入移民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无偿支援移民的资金参照移民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移民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移民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市监察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对违反移民资金管理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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