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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书范本

2017-09-18 30页 doc 57KB 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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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书范本控告申诉书范本 精品文档 控告申诉书范本 控告申诉书范本1 控诉申诉人:姚xx,女,52岁,住址:xx市 被诉:xx省公安厅、xx市(原地区)公安局、xx(县)公安局违法办理姚xx同志异常死亡一案。 诉因与理由:申诉人父亲姚xx,海丰县人,1x14年出生,是1x36年参加革命,1x3x年入党的老革命干部。于1xx5年x月2日在xx县(老)电影院突发异常死亡(自“文革期间至身死时仍被政审监护)。案发当时,xx公安局内保股长张xx等人当时到现场勘查后于x月4日发布《关于县影剧院姚xx触电死亡的通报》(请详阅附件一,以下...
控告申诉书范本
控告申诉书范本 精品文档 控告申诉书范本 控告申诉书范本1 控诉申诉人:姚xx,女,52岁,住址:xx市 被诉:xx省公安厅、xx市(原地区)公安局、xx(县)公安局违法办理姚xx同志异常死亡一案。 诉因与理由:申诉人父亲姚xx,海丰县人,1x14年出生,是1x36年参加革命,1x3x年入党的老革命干部。于1xx5年x月2日在xx县(老)电影院突发异常死亡(自“文革期间至身死时仍被政审监护)。案发当时,xx公安局内保股长张xx等人当时到现场勘查后于x月4日发布《关于县影剧院姚xx触电死亡的通报》(请详阅附件一,以下简称“通报”),结论为过失触电致死。案发当时,姚xx同志的亲属发现许多重大疑点,对其死因提出异议,强烈要求xx公安局认真查办,但在文革那种特殊的政治压迫下,不仅姚xx同志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其生命财产遭受严重的伤害,姚xx同志的亲属的合理要求也遭到了蛮横的拒绝(尸体被强行送走焚化,现场和勘查材料拒不给姚xx同志亲属看) 但从案发至今,申诉人一直不断地向上级有关部门直至中央、国家机关申诉。在平反和落实姚xx同志历史错案时,xx年5月1x日由xx地委组织部落实办主持,xx公安局派黄首克将原案档案材料:?《通报》(附件一);?《座谈会记录》(附件二);?《验尸报告》(附件三);? 四张黑白四 1 / 37 精品文档 寸照片(第一次)给申诉人看。当时,申诉人发现原拍的一卷12张照片仅剩4张,当即提出质询,并将姚xx同志异常死亡的问向地委组织部落实办书面报告请求复查。1xxx年12月xx地区公安局给申诉人一函:“经查姚xx于1xx5年在xx电影院 用电炉不慎触电死亡”(附件四)。1xx5年原中央政治局委员、xx省委书记谢非批示,省公安厅派黄xx、李xx和刑侦法医欧xx等人到xx复查此案。于1xx6年元月2日及1xxx年2月1x日二次函复(附件五、六)维持原结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xx省公安厅xx市、县三级公安局对此案的结论——《通报》都负有举证的责任。特提出以下申诉: 一. 原案无任何现场的人证物证或文件记录证实死者毙命之前违章使用电炉。反之,事实是死者在毙命之前根本没有使用电炉,而且在现场实物中的电炉距离死者倒毙的地方三米多远,死者左手捏着电灯泡(请参阅图二),右手拿着小铁锅,根本无法使用电炉(请参阅图一)!是办案者凭主观臆想强加给死者须有的罪名,此《通报》是对姚xx同志的人身名誉污辱和侵犯的证据。故xx公安局的《通报》是虚构、造假、失实、毫无依据的结论,依法应予撤消。 二. 当年在公安人员督指下请棉新照相馆马绍良在现场拍摄了一卷12张4寸黑白照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此案的重要证据,却离奇变少、变无(x5年省公安厅第二次 2 / 37 精品文档 调挡给申诉人看全部照片失踪)。这不是一般的档案管理不善的问题,而是xx公安局为掩盖事实真相弄虚造假的卑劣手段,由此要造成姚xx同志冤案无证可查。省公安厅明知此事(x5年复查有马绍良证实记录)却公然庇护下属公安局隐匿或毁灭照片证据的违法行为,反置倒说“无证据证明姚xx的死亡有可疑”。隐匿或毁灭照片证据xx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当时,王xx作为值班医生到现场履行抢救无效即离场。而后公安局才到现场勘查,对死者身体根本无履行验伤、检验、解剖、鉴定之类的工作记录(无法医到场并拒绝尸)。王xx是如何验尸的呢?为什么他的《验尸报告》1.没有按法医学的规则去验明和验证死者”触电”的真假因果;2.无法医鉴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3.无亲属认可签名,且这张《验尸报告》一直隐瞒至xx年5月1x日才与申诉人见面,以上做法均属违法侵权,故这张《验尸报告》是非法的.这张《验尸报告》正是xx公安局草菅人命、违法办案、弄虚作假的证据。作为省公安厅、xx地区公安局复查此案竟认同和庇护下属公安局出具非法的《验尸报告》而“维持原结论”,法律何在?天理何存? 四. 一份《座谈会记录》实質是逼家属签名(请阅姚复铫海同志的申诉),它无法说明此案的真实情况. 五. 案发至今二十多年,现场、照片、尸体、证据全无, 3 / 37 精品文档 复查此案的难度是不言可知的。但绝非无法查办。当年在现场抢救、办案、目击现场者甚众,只要模拟现场实物一摆,便可见证死者“触电”是可为与不可为的行动,现代科学完全可以鉴定其真假“触电”的行为。举手之劳,为什么拒绝?1xx5年省公安厅复查办案者明知此案蹊跷有重大疑点,为什么隐瞒事实真相?三级公安机关是凭什么“维持原结论”?应该给我们一个明示。 六. 案发当时,所有亲属都目睹死者颈部喉核处和额头要害处有伤痕(请参阅图三)及死者身上钱包失踪,是可致害命而提出质问和争议,要求验证遭到公安局拒绝。数十口人跪地苦苦哀求保留尸体,待其在归途的孩子回来见最后一面和表态。公安局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行将尸体送走焚化,毁灭尸证。对这种违法侵权的行为公安局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还给姚xx同志及其亲属一个公道。 姚xx同志是一位较早参加革命且有贡献的老干部,由于历史原因,使其生前遭到不公正的待遇, 导致其在政审监管期间突然异常死亡,死因不但不予查明还遭人生污辱蒙垢沉冤。生者二十多年来悲痛奔波于艰难的申诉,因为人命关天,必须明察。请求有关司法部门复查办理,而绝非亲属无理缠诉! 申诉要求:撤销xx省公安厅[xx]粤公群复字第x号信访复函(复印件六)“原xx县公安局对姚xx一案所作的结论 4 / 37 精品文档 应予维持”的结论。请求司法部门对姚xx死案依法进行复查;三级公安部门违法办案由此造成对死者姚xx同志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遭受的伤害和侵犯依法还其公道。 特别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案给予重视,督促检查,责成公安部门认真复查办理。 申诉人:姚xx xxx3年6月 控告申诉书范本2 控告人:王某(化名)男,汉族, 控告对象:xx市xx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工作人员(xxx、事故科史科长)及社会人员闫xx。 控告请求:追究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索贿之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年2月21日我在解放大路与同志街口骑自行车与李某秀相撞,然后我把李某秀送到她家居住的小区楼下见到她家属后,我主动提出要带她到医院检查,于是我和她家属一同把她送到吉大一院检查。因为我当时身上没带足够的钱,所以给同事打电话给我送钱,然后我带她主动挂号检查并拿出24x元给李某秀做的X光。在等待期间由于我有事,我把我的电话和真实姓名告诉李某秀的家属。在争得她2位家属的同意后离开吉大一院。事后我回到医院没有找到他们。 5 / 37 精品文档 xxx年5月1x日晚x点在红旗街吉林大药房附近被交警用警车带到xx区交警大队x楼讯问。 讯问后我被交警用手扣扣到xx区交警大队x楼大厅的暖气管上直到第2天早上x点多,然后交警给我带到xx区交警大队2楼又用手扣把我扣在沙发的铁扶手上等待李某秀家属的到来协商解决问题。在这期间交警说:“你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你还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如果你和家属协商好,家属不追究你,我们也可以不追究你。如果你们没谈成若家属继续追究,我们在下班之前要把你送走拘留。 我要求看李某秀的病情鉴定以及各项医疗费用的票据,但是交警和李某秀的家属都以种种理由推托没有给我提供任何的病情鉴定和各项医疗费用的票据。期间交警还恐吓我说如果被判刑后在看守所里会受到种种非人待遇,由于单位同事及我的朋友都害怕,所以我和朋友尽力和家属协商。到下午4点多钟才和家属达成一致,由我一次性陪付李某秀肆万五千元人民币以后不追究任何责任。但是家属提出当天必须把钱一次性拿走,因为当天是周六银行下班早,在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让我这个家在外地的年轻人来说是个极大的困难,最后在大家的帮助下我筹到现金叁万元人民币。 我说可以给你们打个欠条周一给补齐剩下的壹万五千元人民币,交警还不同意放人。 6 / 37 精品文档 在这期间有一个被办案交警称其为科长的人进出我所被关的房间数次,问了下案情便说:“你这种情况够刑拘了可以判一年以上,即使家属不追究你,我们也得追究你刑事责任,肯定得送他”。 单位出壹万五千元的支票抵押,交警和伤者家属都不同意,最后是用单位出的壹万伍仟元支票抵押和担保人一起的条件下交警才同意放人,并让我承诺周一带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来把支票抽回。就在这时一个叫闫xx的人对我说他们科长不同意放我,得给他们科长钱,他向我要4xxx元人民币说是给科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给闫xx4xxx元人民币。这个叫闫xx的人从2x日早上x点多一直在我被关的屋里,有时还负责看守我,带我去厕所。我们一直以为他是交警,因为我们一直在叫他闫警官,他一直没否认。但后来他们队长说他不是交警,是来帮忙的。在离开xx市xx区交警大队之前我都是戴着手扣与家属协商的,并且在被交警讯问过程中也一直戴着手扣。 xxx年5月22日上午我们带着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再次来到xx市xx区交警大队。把壹万伍仟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办案交警并把壹万伍仟元支票抽回。当我们向办案交警要手续的时候,办案交警说:“我不能给你们出手续,你们和伤者家属签个就可以了”。但是我们不知道如何写这个协议,办案交警便给我们起草了协议: 7 / 37 精品文档 经双方协商由王某(化名)一次性付清李某秀医疗费用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今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xxx年5月2x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协议书 xxx年2月21日上午x点2x分王某(化名)骑自行车在解放大路与同志街交汇处13路公共汽车站点与李某秀相撞。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不经交警队处理。 xxx年5月21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上述协议绝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在被逼无柰的情形下违心所签,是交警工作人员违法威逼之结果,如果受害人有伤,我也愿意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赔偿,在我不同意给付其无理的巨额赔偿款的情形下,其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竟乱用警力借用警力进行威胁,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自己及家人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无法正常的工作。 综上所述,我认为上述三人之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所的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及索贿罪,同时三人滥用警械,警务人员伙同社会人员共同执法,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有法不依,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提出 8 / 37 精品文档 控告申诉,请受书各位领导明察,严惩违法、违纪之工作人员,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之尊严! 控告申诉人:王某(化名) xxx年5月3x日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9 / 37 精品文档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xxx年11月2x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x号xx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x号第三幢xxx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10 / 37 精品文档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x)中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xxxxx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xxx元从xxx1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x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元变更为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x 年1月1x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 11 / 37 精品文档 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xx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x 12 / 37 精品文档 年x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xx%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xx3房、雍景园E2- xx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xxxxx元,xx3房装修款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x1xxxx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1xxx年12月x日转出的2x万元,xxxx年1月2x日至同年1x月2x日从股票帐户转出xx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x年1x月2x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xx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13 / 37 精品文档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xxx133xx -x、xxxxxx12xxx-x、xxxxxx131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 14 / 37 精品文档 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x11-1xxxxx122x2帐户内余额xxxx元、帐号为xxxxxxx-1xxxx33x111帐户内余额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xxxxx22x*3帐户内余额为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 15 / 37 精品文档 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xx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xx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xx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x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16 / 37 精品文档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十月二十三日 17 / 37 精品文档 附:原终审(xxx)中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申诉状人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申诉状的基本格式范文,供大家参考。 申诉状的基本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18 / 37 精品文档 XXXX年XX月XX日 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范文: 申诉状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xxx年11月2x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x号xx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x4年x月2x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x号第三幢xxx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 19 / 37 精品文档 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0)中石民初字第xx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xx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1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x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元变更为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0 年1月1x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 20 / 37 精品文档 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x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x03房、雍景园E2- x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x00元,x03房装修款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 21 / 37 精品文档 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x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1xxx年12月x日转出的20万元,xxx0年1月2x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x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x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 22 / 37 精品文档 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0xxx001335x -x、0xxx0012x54-5、0xxx00131x0-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4xx4411-10000012252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4xx44xx-1000033x111帐户内余额 元,存于中 23 / 37 精品文档 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x00x225*3帐户内余额为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x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 24 / 37 精品文档 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x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 25 / 37 精品文档 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中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量刑过重怎么办?我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量刑过重刑事申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26 / 37 精品文档 量刑过重刑事申诉状范文1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xx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9月15日作出的“(xxxx)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 27 / 37 精品文档 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xxxx)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清松2009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清松去支撑。 28 / 37 精品文档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xxxx年10月8日 量刑过重刑事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何xx,男,xxx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 29 / 37 精品文档 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 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xxxx年元月,被告人何xx伙同王国军(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王国军实施合同诈骗。宋飞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 30 / 37 精品文档 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 不可否认,申诉人何xx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宋飞和蒋怀荣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宋飞、蒋怀荣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宋飞、蒋怀荣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刘春荣介绍认识到吴克和郭三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吴克、郭三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 31 / 37 精品文档 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刘春荣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宋飞出具“我收到宋飞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宋飞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刘茂林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吴克、郭三、孙一杰、刘茂林等人。吴克和郭三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 32 / 37 精品文档 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宋飞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该两人一直没有找到。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刘茂林(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宋飞),相关货物在98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处理了一部分货,吴克拉走了一部分货,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刘文学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从刘茂林所述事情来看,至少证明,第一,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宋飞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上认为己经找到了合适的货物的供需双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础;第二,申诉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也没有出售处理过涉案货物。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郭三、吴克等人的下落,刘茂林本来亦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后期侦办过程中也竟然没有了下落。作为查清本案的关键,上述几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和取得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诉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的体现。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王国军死亡,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王国军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 从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王 33 / 37 精品文档 国军是联系报案人宋飞、蒋怀荣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王国军之前就曾与宋飞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宋飞也是通过王国军才接触到申诉人,而蒋怀荣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王国军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王国军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王国军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王国军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王国军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全面。 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1997年申诉人通过郑丘安与王国军认识,王国军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刘春荣提起此事,刘春荣介绍了吴克、郭三认识,吴、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王国军,98年初,王国军又将合同给了宋飞等人去签订合同。宋 34 / 37 精品文档 飞发货后不久。王国军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孙一杰这个人。98年5月20日,申诉人让王国军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刘茂林和孙一杰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刘茂林于98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98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刘茂林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刘春荣的询问笔录、王国军的报案笔录、刘茂林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吴克、郭三、孙茂林、孙一杰、王国军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宋飞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审查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 原审判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 在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 35 / 37 精品文档 行)“被告人何xx骗取的赃物价值计人民币63292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xxx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208120元,在xxx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宋飞手写的收条一份)。 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632920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 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公安部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 36 / 37 精品文档 正义所在。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何xx 更多相关推荐: 1.交通事故刑事申诉状案例 2.怎样写刑事申诉状 3.刑事申诉状故意伤害案 4.被害人刑事申诉状 5.刑事申诉状的内容包括什么 6.最新刑事申诉状范文 7.刑事申诉状的概念及格式 8.刑事申诉状书范文 9.书写刑事申诉状的注意事项 10.刑事申诉状格式范文 37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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