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
规范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时间: 2003-12-29 10:42:39 | [<<] [>>]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TJ 7-74
(试行)
主编单位: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1 9 7 4 年 11 月 1 日
通知
(74)建发设字第217号
根据一九七一年全国设计革命会议的要求,由我委建筑科学研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为全国通用设计规范,自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
鉴于我国各地地质和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不断涌现,各省市、自治区及各有关部在试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我委备案。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四年五月四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1)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我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科研以及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本规范过程中,贯彻国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实行技术人员、工
人、干部三结合,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吸取了地基基础方面的科研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半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二十四节和十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地基土的分类及容许承载力、基础埋置深度、地基计算、山区地基、办弱地基和基础等。 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
一九七四年四月
主 要 符 号
A--桩身的横截面面积
a1-2--压缩系数
B--基础底面宽度
C--平均附加系数
c--内聚力
D--基础埋置深度
d--基底下容许残留冻土层厚度
Es--压缩模量
e--天然孔隙比
F--基础底面面积
H--基础高度
h--自基础底面起算的房屋高度
IL--液性指数
Ip--塑性指数
K--安全系数
L--桩身长度
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m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m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ms--沉降计算经验系
数
mt--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
N--基础顶面的垂直荷载
P--土压力
Pa--单桩的垂直容许承载力
P--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P0--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
Q--桩基中单桩所承受的外力
[R]--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
R--修正后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 S--基础的最终沉降量
Sr--饱和度
S′--计算的地基变形值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
ω--土的天然含水量
ωL--液限
ωp--塑限
Zo--
冻深
Zn--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
α--边坡坡角
γ--土的天然容重
γa--土的干容重
δ--土对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θ--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μ--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
φ--内摩擦角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地基基础的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综
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以保证房屋和构筑物的安全和正
常使用。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的一般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
陷性黄土、多年冻土、高原季节性冻土、膨胀土、地下采空区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
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 3 条 采用本规范设计,荷载取值及组合应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基础强度的计算,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砖石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对基础处于侵蚀性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尚应按专门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地基土的分类及容许承载力
第一节 土的分类
第 4 条 作为建筑地基的土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 第 5 条 岩石:颗粒间牢固联结,呈整体或具有节理裂隙的岩体。按坚固性分为硬质和软质;按风华程度分为微风化、中等风化和强风化。岩石的分类,可按附录一划分。
第 6 条 碎石土:粒径大于2毫米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根据颗粒级配及形状应按表1分为漂石、块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栎;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按附录二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
碎石土分类 表1
注: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第 7 条 砂土:粒径大于2毫米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塑性指数Ip
不大于3的土。根据颗粒级配按表2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砂土分类 表2
注:定名时应根据粒径分组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第 8 条 砂土密实度根据天然孔隙比e按表3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
砂土的密实度 表3
砂土湿度根据饮和度Sr(%)分为:
稍湿 S?50;
很湿 50,Sr?80;
饱和 Sr,80。
第 9 条 粘性土:塑性指数Ip大于3的土。
一、按工程地质特征分为:
1.老粘性土: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粘性土。
2.一般粘性土:第四纪全新世(Q4)沉积的粘性土。
在湖、塘、沟、谷与河漫滩地段新近沉积的粘性土,其工程性能较差,应加以区别。野外鉴别方法和空许承载力,可按附录三采用。
3.淤泥和淤泥质土: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天然含水量ω大于液限ωL、天然孔隙比e大于1.0的粘性土。当天然孔隙比大于1.5时为淤泥,天然孔隙比小于1.5而大于1.0时为淤泥质土。
4.红粘土:碳酸盐类岩石经风化后残积,坡积形成的褐红色(亦有棕红、黄褐等色)粘土。其天然孔隙比大于1.0,在一般情况下天然含水量接近塑限ωp,饱和度Sr大于85%。
二、按塑性指数Ip分为:
粘土 Ip,17;
亚粘土 10,Ip?17;
轻亚粘土 3,Ip?10。
粘性土定名时,应先按工程地质特征划分类型,再按塑性指数确定。如Q3亚粘土、淤泥质粘土等。
第 10 条 粘性土的状态根据液性指数IL分为:
坚硬 IL?0
硬塑 0,IL?0.25
可塑 0.25,IL?0.75
软塑 0.75,IL?1
流塑 IL,1
第 11 条 人工填土可分为:
一、素填土:由碎石、砂土、粘性土等组成的填土。经分层压实者统称为压实填土。
二、杂填土:含有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
三、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沉积土。
第 12 条 土的天然孔隙比e、饱和度Sr、塑性指数Ip、液性指数IL、压缩系数α1-2和压缩模量Fs等指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G--土颗粒比重;
γω--水的从重(克/厘米3);
ω--土的天然含水量(%);
γ--土的天然容重(克/厘米3);
ωL--液限(%);
ωp--塑限(%);
p1、p2--压力,其值分别为1公斤/厘米2和2公斤/厘米2;
e1、e2--压力分别O P1、P2时的孔隙比。
第二节 容许承载力
第 13 条 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系指在保证地基稳定的条件下,房屋和构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容许值的地基承载能力。对于一般房屋和构筑物,其值可按本规范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确定;对于重要的或结构特殊的房屋和构筑物,尚应结合野外载荷试验、公式计算和实践经验等方法中的一种或数种综合确定。
第 14 条 当基础的宽度小于或等于3米、埋置深度为0.5,1.5米时,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可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或触探试验分别按表4,5确定。 注:?基础宽度:对于矩形基础取短边宽度;对于圆形基础取F(F为表基础面积)值。
?表5,15均指原状土的容许承载力,表中数值允许内插。
?当采用触探试验确定容许承载力时,如缺乏经验,应作必要的验证。其设备规格和操作要点,应符合附录四的要求。
一、根据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或野外鉴别结果,可按表4,11确定地基土容
许承载力。
岩石容许承载力[R](吨/米2) 表4
注:对于微风化的硬质岩石,其容许承载力如取用大于400吨/米2时,应另行研究确定。
碎石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2) 表5
注:?表中数值适用于骨架颗粒空隙全部由中砂、粗砂或硬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所充填。
?当粗颗粒为中等风化或强风化时,可按其风化程度适当降低容许承载力。当颗粒间呈半胶结状时,可适当提高容许承载力。
砂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2) 表6
老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 表7
注:?含水比μ为天然含水量ω与液限ωL的比值。
?本表仅适用于压缩模量Es大于150公斤/厘米2的老粘性土。
一般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吨/米2) 表8
注:有括号者仅公供内插用。
沿海地区淤泥和淤泥质土容许承载力[R]表9
注:?对于内陆淤泥和淤泥质土,可参照使用。 ?ω为原状土的天然含水量。
红粘土容许承载力[R]表10
注:本表适用于广西、贵州、云南地区的红粘土。对于母岩、成因类型、物理力学性质相
似的其他地区的红粘土,可参照使用。
土容许承载力[R]表11
注:?本表只适用于堆填时间超过十年的粘土和亚粘土,以及超过五年的轻亚粘土。
?压实填土地基的容许承载力,可按本规范第58条采用。
二、根据触探试验确定容许承载力。
1.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63.5,可按表12、表13确定容许承载力。
砂土容许承载力[R]表12
老粘性土和一般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 表13
2.根据轻便触探试验锤击数N10,可按表14、表15确定容许承载力。
一般粘性土容许承载力[R] 表14
粘性素填土容许承载力[R] 表15
第 15 条 当基础宽度大于3米或埋置深度大于1.5米时,从表5,15查得的容许承载力,应按公式(7)修正。计算时,如基础宽度小于3米按3米考虑,大于6米按6米考虑;埋置深度小于1.5米按1.5米考虑。
式中 R--修正后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2);
[R]--按表4,15查得的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2);
mB、mD--分别为基础宽度和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按表16采用;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天然容重(地下水位以下取水下浮重)(吨/米3); B--基础底面宽度(米);
γP--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容重(地下水位以下取水下浮重)(吨/米3); D--基础埋置深度(米)。一般基础(包括箱形基础等)自室外地面起算。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起算,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起算。对于地下室的内墙、内柱基础,其埋置深度自室内地面起算,地下室外墙的基础埋深,可按下式确定:
D1--自地下室室内地面起算的基础埋置深度(米);
D2--自室外设计地面起算的基础埋置深度(米)。
基础宽度和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mB、mD 表16
第 16 条 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或按公式(8)计算,但必须满足变形要求。
式中 Rs--地基土的承载力(吨/米2),此时,允许地基内出现局部塑性变形; NB、ND、NC--承载力系数,应按表17采用;
B--基础底面宽度(米),当宽度大于6米时按6米考虑;
D--同公式(7)符号注释;
承载力系数NB、ND、NC 表17
c--内聚力(吨/米2)。
注:粘性土的抗剪强度值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试验仪器和方法确定。 如加荷速率较大时,宜用不排水快剪。一般可采用固结快剪,但应考虑在房屋和构筑物荷载作用下地基的固结程度。
第 17 条 根据载荷试验确定容许承载力时,试验压板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
对低压缩性土取比例界限值为空许承载力,对中、高压缩性土取沉降与压板宽度之比为0.02时所对应的压力为容许承载力。
第 18 条 对地下水位变动频繁和幅度较大地区,在确定容许承载力时,应考虑其影响。
第三章 基础埋置深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19 条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一、房屋和构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和构造;
二、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四、相邻房屋和构筑物的基础埋深;
五、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第 20 条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但一般不小于0.5米。如上层地基土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
第 21 条 基础宜埋在地下水位以上,如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则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
当基础埋在易风化软质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挖好后立即铺筑垫层。 第 22 条 在确定基础埋深时,为保证在施工期间相邻原有房屋和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基础埋深不宜深于相邻原有建筑基础。当基础深于相邻原有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荷载大小和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取相邻两基础底面高差的1,2倍。如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等施工措施。
第二节 冻土地基的基础埋深
第 23 条 地基土冻胀性类别按表18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和强冻胀。 第 24 条 对于不冻胀土的基础埋深,可不考虑冻深的影响;对于弱冻胀、冻胀和强冻胀土的基础最小埋深,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Dmin--基础最小埋深(米);
Zo--标准冻深(米),可按本规范第25条确定;
mt--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26条确定;
地基土冻胀生分类 表18
注:?表中碎石土仅指充填物为砂土或硬塑、坚硬状态的粘性土,如充填物为其他状态的粘性土时,其冻胀性应按粘性土确定。
?表中细砂仅指粒径大于0.1毫米的颗粒超过全重85%的细砂,其他细砂的冻胀性应按粉砂确定。
d--基底下容许残留冻土层厚度(米),弱冻胀和冻胀的地基土可按图1确定,对强冻胀地基土d=0。
图 1 基底下容许残留冻土层厚度(米)
第 25 条 标准冻深Zo,宜采用在地表无积雪和草皮等覆盖条件下多年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在无实测资料时,除山区外,可按图2采用。对山区和该区未包括的地区,可按正式计算:
式中 ΣTm--低于0?的月平均气温的累计值(取连续十年以上的年平均值),以正号代入。
第 26 条 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mt值可按表19确定。但在采暖期间室内月平均温度小于10?或室内外高差大于0.45米时,取mt=1.00;不采暖的建筑物,取mt=1.10。
第 27 条 冻深范围内地基由不同冻胀性土层组成时,基础最小埋深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当下层土冻胀性大于上层土时,最小埋深按下层土确定;
图2 东北地区和华北地区标准冻深线图 采暖对冻深的影响系数mt值 表19
注:外墙中段、角端按图3划分,当外墙长度较小时,可按无中段考虑。
图 3 外墙中段、有端划分示意(单位:毫米)
二、当下层土冻胀性小于上层土时,最小埋深按下层土确定,但不得浅于下层土的项面。
第 28 条 在有冻胀性土的地区宜采用下列防冻害措施:
一、应尽量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良好和土冻胀性小的建筑场
地。
二、在冻深和土冻胀性均较大的地基上,宜采用独立基础、桩基或砂垫层等措施。
三、为了防止施工和使用期间的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浸入地基,应做好排水设施。在山区必须做好截水沟或在房屋和构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流,避免因基础堵水而造成冻害。
四、对标准冻深大于2米、基底以上为强冻胀土上的采暖建筑及标准冻深大于1.5米、基底以上为冻胀土和强冻胀土上的非采暖建筑,为防止冻切力对基础侧面的作用。可在基础则面回填粗砂、中砂、炉渣等非冻胀性材料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五、当基础梁下有冻胀性土时,应在梁下填以炉渣等松散材料,并留5,15厘米空隙,以防止因土冻胀将基础梁拱裂。
六、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过大,坡度不宜过小,散水坡下宜填以非冻胀性材料。
七、按采暖设计的房屋和构筑物,如冻前不能交付正常使用时,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过冬保温措施。
第四章 地基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9 条 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计算,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按容许承载力计算;
乙类--除按容许承载力计算外,尚应进行变形验算。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构筑物(如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房屋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第 30 条 当地基条件和建筑类型符合表20(山区岩土地基符合本规范表23)所规定的要求,且表中地基容许承载力按本规范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采
用时,房屋或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已满足要求,可按甲类进行地基计算。 第 31 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乙类进行地基计算:
一、不符合本规范第30条的规定时;
二、重要的、有纪念性的大型房屋或构筑物;
三、使用上、生产工艺上对地基有特殊要求的房屋或构筑物;
四、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变形时;
五、软弱地基上的相邻建筑,如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甲类地基计算的范围 表20
注:?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单独基础下为1B,且厚度均不小于5米的范围(二层以下的民用建筑除外)。 ?地基主要受以中如有容许承载力[R]小于12吨/米2的土层时,有中砖石承
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六章的有关要求。
?表中砖石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重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建筑层数。
?表中吊车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大容许值,设计时,应按地基容许承载力的高低值相应选用。
?当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大于30吨/米2时,可不作变形验算。
?对于本表所列范围以外的房屋和构筑物,如有成熟经验时,可不作变形验算。
六、对于地基不均匀变形敏感的房屋或构筑物;
七、在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堆填时间在五年以内者。 第 32 条 对以下房屋和构筑物,应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
一、重要的、新型的或有代表性的房屋和构筑物;
二、形式特殊的或构造上、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房屋和构筑物。
第二节 按容许承载力计算
第 33 条 按容许承载力计算地基,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p--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吨/米2);
R--修正后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2)。
受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公式(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pmax--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吨/米2)。 第 34 条 基础底面的压力,一般按下列公式确定:
一、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 N--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垂直荷载(吨); G--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吨);
F--基础底面面积(米2)。
二、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式中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吨/米);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米3);
pmin--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吨/米2)。
式中 A--垂直于弯距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米); K--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米)。
图4 偏心荷载(e,B 6)下基底压力计算图式
第 35 条 当地基压缩层范围内有软弱粘性土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P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吨/米2);
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吨/米2);
R--软弱下卧层顶面处修正后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2)。
对于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的Pz值,可分别按公式(18)和公式(19):计算: 条形基础
矩形基础
式中 A、B--矩形基础底边长度(米);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吨/米2);
Z--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米J);
θ--地基的压力扩散角(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一般取θ=22?,当土层为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砂、粗砂、中砂以及老粘性土时,取θ=30?。当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以上的土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4基础宽度时,可按θ=0?计算。
第三节 变形计算
第 36 条 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值应不大于地基容许变形值。
第 37 条 地基变形特征分为:
一、沉降量;
二、沉降差;
三、倾斜,指单独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四、局部倾斜,指砖石承重结构沿纵墙6,10米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第 38 条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考虑
一、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砖石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
二、在地基比较均匀时,单层排架结构柱基的最终沉降量在满足容许沉降量后,可不验算相邻柱基沉降差。
三、在地基比较均匀且无相邻荷载的影响时,高耸构筑物的最终沉降量在满足容许沉降量后,可不验算倾斜值。
四、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房屋和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
基变形值,以便预留房屋和构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此时,一般房屋的最终同降量,在施工期间:对于砂土可认为已基本完成;对于低压缩性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0,80%;对于中压缩性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30,50%;对于高压缩性粘性土可认为已完成10,30%。
第 39 条 一般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容许变形值,可按表21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其他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容许变形值,可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这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房屋和构筑物的地基容许变形值表21
注:?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粘性土。
?ι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厘米);h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构筑物高度(米)。 第 40 条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压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的直线变形体理论。基础的最终沉降量S(厘米)系按分层总和法计算的地基变形值S,乘以经验系数ms求得。
式中 m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应根据房屋和构筑物实测最终沉降量确定,一般采用表22数值;
n--地基压缩层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5);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表22
注:Es为地基压缩层范围内土的压缩模量。当压缩层山多层土组成时,Es可按厚度的加权平均值采用。
图5 基础沉降计算的分层示意
Po--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公斤/厘米2);
Esi--基础底面下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公斤/厘米2);
Zi、Zi-1--分别为基础底面至第i层和第i-1层底面的距离(厘米);
Ci、Ci-1--分别为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i层和第i-1层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压力系数,可按附录五采用。
第 41 条 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Zn应符合公式(21)的要求,并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
式中 ΔS′n--在深度Zn处,向上取计算层厚为1米的计算变形值;
ΔS′t--在深度Zn范围内,第i层土的计算变形值。
如确定后的计算深度下有较软土层时,尚应继续计算。
对于宽度小于3米的独立基础,在无相邻荷载影响时,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可按基础宽度的三倍计算。
第 42 条 计算地基变形时,应考虑相邻荷载的影响,其值可按压力叠加原理,采用角点法计算。
第 43 条 当地基变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规范第14条、第15条确定的地基容许承载力可适当提高:
一、沉降已经稳定的老建筑;
二、预压过的地基;
三、活荷载较大的构筑物,在使用前利用活荷载进行试压,其沉降能满足要求者。
第四节 稳定性计算
第 44 条 地基稳定性可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稳定安全系数K,系指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的比值,其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第 45 条 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基础宽度小于3米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s(图6),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2.5米: 条形基础
矩形基础
式中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米);
D--基础埋置深度(米);
α--边坡坡角(度)。
图 6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
当边坡坡角大于45? 坡高大于8米时,尚应进行坡体稳定验算。
第五章 山区地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6 条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
一、在自然条件下,建设场区内有无滑坡现象;
二、施工过程中,如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三、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四、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五、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六、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第 47 条 山区建设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房屋和构筑物有潜在砘胁或直接危害的大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一般不允许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第 48 条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尽量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第 49 条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原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第二节 岩土地基
第 50 条 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岩土地基:
一、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二、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三、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第 51 条 对于下卧基岩表面坡度大于10%的地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一、当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符合表23要求时,可不作变形验算。
二、凡不符合表23要求的地基,应作变形验算。当变形值超过本规范表21
规定时,宜选用调整基础的宽度、埋深或采用褥垫等方法进行处理,对于局部软弱土层的处理,可按本规范第六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下卧基岩表面容许坡度值 表23
注:本表适用于建筑地基处于稳定状态、基岩坡面为单向倾斜,且基岩表面距基础底面的土层厚度大于30厘米时。
第 52 条 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若石芽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当房屋为四层和四层以下的砖石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吨和15吨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吨/米2时,可不作地基处理。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要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土层较薄时,可挖去土层,夯填碎石、土夹石等压缩性较低的材料。
第 53 条 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若土层的容许承载力大于15吨/米2,当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砖石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厚度不小于50厘米的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砖石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55条、第56条综合处理。
第 54 条 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或粘性土等材料,其厚度一般为30,50厘米,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可参照下列数值
进行设计:
中砂、粗砂 0.87;
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 0.70。
当采用粘性土时,应采取防水措施;采用松散材料时,应防止被水泥浆渗入胶结。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第 55 条 当房屋和构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范第51,53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适当调整建筑平面位置,也可采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
第 56 条 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度一般为3,5厘米,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
第三节 压实填土地基
第 57 条 利用填土做地基的工程,在平整场地以前,必须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现场条件提出填土地基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的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填土,不得作为建筑地基。
第 58 条 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含水量和边坡坡度应符合表24、表25的规定。其容许承载力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试验数据时,可按表25选用。
填土地基质量控制值 表24
注:压实系数Dy为土的控制干容重γd与最大干容重γdmax的比值,ωy为最优含水量,以百分数表示。
填土地基容许承载力和边坡容许坡度值 表25
第 59 条 当填土为粘性土或砂土时,其最大干容重、γdmax宜采用击实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经验系数,对于粘土取0.95,亚粘土取0.96,轻亚粘土取0.97; γw--水的容重(克/厘米3);
G--土颗粒比重;
ωy--最优含水量(%),可按当地经验或取ωp+2。
当填土为碎石或卵石时,其最大干容重可取2.0,2.2吨/米3。
注:击实试验采用的击实仪,其锤重为2.5公斤,锤底直径5厘米,落距46
厘米,击实筒内径9.215厘米,容积1000厘米3。土料粒径小于5毫米,分三层击实,每层击数:砂土和轻亚粘土20击;亚粘土和粘土
30击。
第 60 条 利用填土作地基时,不得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作填料,当填料内含有碎石土时,其粒径一般不大于20厘米。若填料的主要成分为易风化的碎石土时,应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盖等措施。
第 61 条 位于斜坡上或软弱土层上的填土,必须验算其稳定性。当天然地面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填土沿坡滑动。
第 62 条 当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含水量、边坡坡度及容许承载力符合本规范第58条要求时,地基的设计计算可按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当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遇有岩土地基时,应按本规范第五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 63 条 填土地基应采取地面排水措施。当填土堵塞原地表水流或地下潜水时,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量,做好排水工程。位于填土区的上下水道,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第 64 条 填土地基的质量检验,必须随施工进程分层进行。根据工程需要每100,500米2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检验其干容重和含水量。开挖基坑以后,尚应进行施工验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节 边坡开挖及挡土墙
第 65 条 在山坡整体稳定情况下,边坡的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边坡的空许坡度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当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可按表26、表27确定。
岩石边坡容许坡度值 表26
土质边坡空许坡度值 表27
注:?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容许坡度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应另行设计:
1.边坡的高度大于表26、表27的规定;
2.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3.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斜方向与边坡的开挖面的倾斜方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于
45度。
二、对于土质边坡或易于软化的岩质边坡,在开挖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和坡脚、坡面保护措施,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三、开挖土石方时,宜从上到下,依次进行;挖、填土宜求平衡,尽量分散处理弃土,如必须在坡顶或山腰大量弃土时,应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 第 66 条 设置挡土墙时,应结合当地经验和现场技术条件选用重力式挡土墙、钢盘混凝土挡土墙、锚杆挡土墙或其他轻型挡土结构。
第 67 条 计算挡土墙的土压力时,对允许绕墙趾向外转动的挡土墙,可按主动土压力计算,对不允许转动的挡土墙,可按静止土压力计算,对不能采用有效排水措施的挡土墙,应考虑水压力的影响。
第 68 条 主动土压力可按库伦理论计算。粘性土的主动土压力也可采用楔体试算法确定。
第 69 条 当挡土墙后为有限范围填土(图7),即按楔体计算法或其他方法计算的最大破裂面出现在稳定坡面以内时,应取稳定坡面为破裂面,并按稳定坡面与填土间的抗剪强度确定主动土压力。
图 7 有限范围填土示意
1--填土;2--稳定坡面;3--试算最大破裂面
第 70 条 挡土墙应设置泄水孔。墙后做滤水层和排水盲沟,在墙的顶部地面铺设防水层,当墙后有山坡时,尚应在坡下设置截水沟。
墙后填土应选择透水性较强的填料。当采用粘性土时,宜适当混以块石。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墙后填土宜选用非冻胀性填料。墙后填土均应分层夯填,提高填土质量。
第 71 条 对于高度小于或等于5米的挡土墙,其排水条件符合本规范第70条要求和填土质量符合附录七中同类土的要求时,其主动土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Ex、Ey--分别为土压力的水平分力和竖向分力(吨/米);
mx、my--分别为墙背垂直时土压力的水平分力和竖向分力计算系数(吨/米3),可按附录七确定;
nx、ny--分别为墙背倾斜时土压力的水平分力和竖向分力影响系数,可按附录
七确定;
H--挡土墙高度(米)。
第 72 条 挡土墙的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抗倾复安全系数
抗滑安全系数。
式中 W--挡土墙的重量(吨/米);
h、a、b--分别为Ex、Ey、W对墙趾的力臂(米),可按图8确定; μ--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
图 8 挡土墙稳定计算示意
基底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条、第34条有关规定确定。
当基底下有软弱夹层时,应按公式(22)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第 73 条 土对挡土墙背的摩擦角δ应根据墙背的粗糙程度和排水条件确定。 当墙背平滑
和排水不良时,取δ为0,1/3φ;墙背粗糙和排水良好时,取δ为1/3φ,1/2φ;墙背很粗糙和排水良好时,取δ为1/2φ,2/30φ。
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μ,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表28选用。
土对挡土墙基底的摩擦系数μ值 表28
第五节 滑坡防治
第 74 条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房屋和构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从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第 75 条 防治滑坡,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施工影响等因素,认真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采取排水、支挡、减重等处理措施。
一、排水:对地面水,应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浸入滑坡地段,必要时尚应采取防渗措施。在地下水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应根据地质条件,做好地下
排水工程。
二、支挡:根据滑坡推力的大小、方向及作用点,可选用重力式抗滑挡墙、阻滑桩及其他抗滑结构。抗滑挡墙的基底及阻滑桩的桩尖,应埋置于滑动面以下的稳定土(岩)层中。必要时,应验算墙顶以上的土(岩)体从墙顶滑出的可能性。
三、减重:在保证卸载区上方及两侧岩土稳定的情况下,可在滑体主动区卸载,但不得在滑体被动区卸载。
第 76 条 对于有滑动面的滑体,其滑坡推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当滑体具有多层滑动面(带)时,应取推力最大的滑动面(带)确定滑坡推力。
二、选择平行于滑动方向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的断面(一般不得小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是滑动主轴断面)进行计算。根据不同断面的推力设计相应的抗滑结构。
三、当滑动面为折线形时,滑坡推力可按下式计算(图9):
图9 滑坡推力计算示意
式中 Pn--第n块滑体的剩余下滑力(吨/米);
Pn-1--第n-1块滑体的剩余下滑力(吨/米);
ψ--传递系数,
KT--滑坡推力安全系数;
φn--第n块滑体沿滑面土的内摩擦角(度);
Cn--第n块滑体沿滑面土的内聚力(吨/米2)。
四、滑坡推力作用点,一般取滑体厚度的二分之一。
五、滑坡推力安全系数,应根据滑坡现状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取KT=1.05,1.25。
六、根据土(岩)的性质和当地经验,可采用试验和滑坡反算相结合的方法,合理地确定滑动面上的抗剪强度。
第六节 岩溶与土洞
第 77 条 在碳酸盐类岩石地区,若有溶洞、溶蚀裂隙、土洞等现象存在时,应注意其对地其稳定性的影响。
第 78 条 在岩溶地区,如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地基压缩层厚度,且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可按本规范
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地基设计。
第 79 条 基础位于微风化硬质岩石表面时,对于宽度小于1米的竖向溶蚀裂隙和落水洞近旁地段,可不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如在岩体中存在
倾斜软弱结构面时,应按公式(22)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第 80 条 当溶洞顶板与基础底面之间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时,应根据洞体大小、顶板形状、岩体结构及强度、洞内充填情况以及溶水活动等因素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如地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对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具有5吨或5吨以下吊车的单层厂房,可不考虑溶洞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一、溶洞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
二、洞体较小、基础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三、微风化的硬质岩石中,洞体顶板厚度接近或大于洞跨。
第 81 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未经处理,不宜作建筑地基:
一、岩溶水通道堵塞或涌水,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性淹没的地段;
二、经工程地质评价属于不稳定的岩溶地基。
第 82 条 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溶洞或溶蚀裂隙等,可根据其位置、大小、埋深和水文地质条件,采用清爆换填、洞底支撑、梁板跨越或调整柱距等方法进行处理。对岩溶水应采取妥善的疏导措施。
第 83 条 在地下水强烈地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岩溶地区,应注意由地下水作用所形成的土洞对建筑地基的影响。总图布置前,勘察单位应提出场地土洞发育程度的分区资料。施工时,必须沿基槽认真查明基础下个体土洞的分布位置。
第 84 条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注意由人工降低地下水引起土洞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
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允许采用天然地基。在已有房屋和构筑物附近抽水时,应考虑其影响。
第 85 条 由地表水形成的土洞或塌陷地段,必须采取地表截流、防渗或堵漏等措施。个体土洞应根据其埋深,分别选用挖填、灌砂等方法进行处理。 由地下水形成的塌及浅埋土洞,应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反滤层,面层用粘
土夯填;深埋土洞宜用砂、砾石或石混凝土灌填。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均应采用梁板跨越。对重要的房屋和构筑物,可用桩基处理。
第六章 软弱地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86 条 软弱地基系指压缩层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在建筑地基的局部范围内有高压缩土层时,应按局部软弱土层考虑。
第 87 条 勘察时,应查明软弱土层的均匀性、组成、分布范围和土质情况。冲填土尚应了解排水固结条件。
第 88 条 设计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对建筑体型、荷载情况、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和地基处理方法。
第 89 条 施工时,应注意对淤泥和淤泥质土的保护、减少扰动。荷载差异较大的房屋和构筑物,宜先建重、高部分,后建轻、低部分。
第 90 条 活荷载较大的构筑物或构筑物群(如料仓、油罐等),使用前期应根据沉降情况控制加载速率,掌握加载间隔时间,或调整活荷载分布,避免过大倾斜。
第二节 利用与处理
第 91 条 淤泥和淤泥质土,应充分利用其上覆较好土层作为持力层。在保持原状结构条件下,也可利用淤泥和淤泥质土作为持力层。
冲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均可利用作为掀起力层。
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持力层。
第 92 条 局部软弱土层以及暗塘、暗沟等的处理,可采用基础加深、基础
梁跨越、换土垫层或桩基等方法。
第 93 条 当地基容许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处理可选用机械压(夯)实、换土垫层、堆载预压、砂桩以及村基等方法。处理后的容许承载力可通过试验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
第 94 条 机械压(夯)实可用于处理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地基。
一、重锤夯实可在地下水位低于有效夯实深度时采用,有效夯实深度可达到
1.2米左右。
二、分层回填辗压可在地下水位以上,大面积回填时采用。
三、振动压实可用于处于是地下水位离振实面不小于0.5米,含少量粘性土的建筑垃圾、工业废料和炉灰填土地基。当震实机自重2吨,振动力10吨时,有效压实深度为1.2,1.5米。
第 95 条 换土垫层可用于软弱地基的浅层处理。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角(圆)砾、碎(卵)石、矿渣、灰土、粘性土以及其他性能稳定、无侵蚀性的材料。
第 96 条 堆载预压可用于处理是深厚淤泥和淤泥质土地基。预压荷载宜接近设计荷载,预压时间根据房屋和构筑物的要求以及地基固结情况决定,并应注意堆载大小和速率对周围房屋和构筑物的影响。
砂井堆载预压时,应在砂井顶部作排水砂垫层。
第 97 条 砂桩可用于处理松散杂填土地基。砂桩的间距宜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时,表层土如有隆起或松动,应予以挖除或压实。
第 98 条 对地基容许承载力、变形或稳定性要求较高的房屋和构筑物,当不宜采用其他方法处理时,宜采用桩基。桩尖宜打入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中。
第三节 建筑措施
第 99 条 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应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
者隔开一定距离,如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体或简支、悬挑结构。
第 100 条 房屋和构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一、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
二、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三、过长的砖石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四、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
五、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六、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缝宽可按表29选用,缝内一般不填塞材料,当必须填塞材料时,应防止缝的两侧因房屋内倾而相互挤压。
房屋沉降缝宽度 表29
注:当沉降缝两侧单元层数不同时,缝宽按高层者取用。
第 101 条 当相邻建筑的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或在已有建筑旁建造房屋和构筑物时,其间隔距离可按表30选用。
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米) 表30
注:?表中ι为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米);h为自基础底面起算的房屋高度(米)。
?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l/h,2.0时,其间隔距离可适当缩小: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间隔距离可不受表30的限制。
一、两相邻建筑之一采用长桩;
二、影响建筑的预估平均沉降量小于7厘米;
三、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l/h?1.5。
第 102 条 相邻高耸构筑物(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间隔距离,应根据容许倾斜值计算确定。
第 103 条 房屋或构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房屋和构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
二、房屋或构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净空。当房屋或构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足够尺寸的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
第四节 结构措施
第 104 条 对于房屋和构筑物可采用下列措施以减少沉降和不均匀沉降:
一、选用轻型结构,减少墙体重量,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厚填土;
二、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用覆土小、自重轻的基础形式;
三、调整各部分的荷载分布、基础宽度或埋置深度;
四、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或重要的房屋和构筑物,必要时可选用较小的基底压力。
第 105 条 对于砖石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下列增强整体刚度和强度的措施:
一、对于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其长高比l/h宜小于或等于2.5,当房屋的长高比为2.5,l/h?3.0时,应尽量做到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其内横墙间距不宜过大,必要时可适当增强基础刚度和强度。当房屋的预估量大沉降量小于或等于12厘米时,在一般情况下其长高比可不受限制。
二、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钢筋砖圈梁。
三、当开洞过大使墙体削弱时,宜在削弱部位适当配筋或采用钢筋混凝土边框加强。
第 106 条 圈梁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多层房屋在基础和顶层处宜各设置一道,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层层设置。对于单层工业厂房、仓库,可结合基础梁、联系梁、过梁等酌情设置。
三、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宜在平面内联成封闭系统。
第五节 大面积地面荷载
第 107 条 在建筑范围内具有地面荷载的单层工业厂房、露天车间和单层仓
库的设计,应考虑由于地面荷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当有条件时,宜利用堆载预压过的建筑场地。
注:地面荷载系指生产堆料、工业设备等地面堆载和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荷载。
第 108 条 地面堆载应力求均衡,避免大量、迅速、集中堆载,并应根据使用要求、堆载特点、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确定容许堆载大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堆载不宜压在基础上。
大面积填土应在基础施工前完成,并应尽量提前填完。
第 109 条 厂房和仓库的结构设计,可适当提高柱、墙的抗弯能力,增强房屋的刚度。对于中、小型仓库,宜采用静定结构。
第 110 条 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允许调整吊车轨道的单层钢筋混凝土工业厂房和露天车间的天然地基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d--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心的地基附加变形计算值,可按附录八计算;
S′dy--由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心的地基附加变形容许值,或按表31采用。
地面荷载引起柱基内侧边缘中主的地基附加变形容许值S′dy(厘米) 表31
注:表中a为地面荷载的纵向长度(米);B为车间跨度方向基础底面边长(米)。 第 111 条 按本规范第110条设计时,必须考虑在使用过程中垫高或移动吊车轨道和吊车梁。应增大吊车顶面与屋架下弦间的净空和吊车边缘与上柱边缘间的净距,当地基土的平均压缩模量Es为30公斤/厘米2左右,地面平均荷载大于2.5吨/米2时,净空可取300,500毫米或更大些,净距可取200,400毫米或更大些。并应按吊车轨道可能移动的幅度,加宽钢筋混凝土吊车梁腹部及配置抗扭钢筋。
第 112 条 具有地面荷载的建筑地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桩基:
一、不符合本规范和110条要求;
二、车间内设有30吨以上重级工作制吊车;
三、基底下软弱土层较薄,采用桩基较经济者。
第七章 基础
第一节 刚性基础
第 113 条 刚性基础可用于五层和五层以下(三合土基础不宜超过四层)的一般民用建筑和墙承重的轻型厂房。如超过此范围时,必须进行基础强度验算。
第 114 条 基础底面宽度B应符合公式(32)要求(图10):
式中 B0--基础顶面的砌体宽度(米);
H--基础高度(米);
tgα--基础台阶的宽高比,可按表32选用。
图 10 刚性基础构造示意(单位:毫米)
d-柱中纵向钢筋直径
刚性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容许值 表32
注:?P--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吨/米2)。
?阶梯形毛石基础的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厘米。
?当基础由不同材料叠合组成时,应对接触部分作抗压验算。
第二节 板式基础
第 115 条 本节所指的板式基础仅包括柱下钢筋混凝土单独基础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第 116 条 柱下钢筋混凝土单独基础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锥形基础边缘高度一般不小于200毫米;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度一般为300,500毫米。
二、垫层厚度一般为100毫米。
三、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宜小于8毫米,间距不宜小于200毫米。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5毫米,无垫层时不宜小于70毫米。
四、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150号
第 117 条 对于现浇柱的基础,如与柱不同时浇灌,其插筋的数目及直径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插筋的锚固及与柱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第 118 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与基础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图11):
图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单独基础示意(单位:毫米)
注:t?200(轻型柱可用150);a1?200(轻型柱可用150);a2?a1。
一、柱的插入深度H1,可按表33选用。此外,H1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
一般为20倍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并应考虑吊装时柱的稳定性,即H1?0.05S柱长(指吊装时柱长)。
柱的插入深度H1(毫米) 表33
注:?h为柱截面长边尺寸;D为管柱的外直径;hA为双肢柱整个截面长边尺寸;hB为双肢柱整个截面短边尺寸。
?柱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时,H1可以适当减小,偏心矩e0,2h(或e0,2D)时,H1应适当加大。
二、基础的杯底厚度和杯壁厚度,可按表34选用。
基础的杯底厚度和杯壁厚度 表34
注:?双肢柱的a1值,可适当加大。
?当有基础梁时,基础梁下的杯壁厚度应满足其支承宽度的要求。
?柱子插入杯口部分的表面,应尽量凿毛。柱子与杯口之间的空隙,应用细石混凝土(比基础混凝土标号高一级)密实充填,春哟度达到基础设计标号的70%以上(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时,方能进行上部吊
三、当柱为轴心或小偏心受压且th1?0.65时,或大偏心受压且th1?0.75时,杯壁内一般不配筋。当柱为轴心或小偏心受压且0.5?th1,0.65时,杯壁内可按表35、图12配筋。
杯壁配筋 表35
图 12 杯壁内配筋示意
第 119 板式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3条、第34条规定。
二、基础高度及变阶处的高度,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的冲切、剪切公式计算确定。
三、在轴心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底板受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对于矩形基础当台阶的宽高比tga?2.5和e?B6时,任意截面的弯矩(图13)
式中 MI、Mn--分别为任意截面?-?、?-?处的弯矩(吨-米);
Pjmax、Pjmin--分别为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和最小净反力(不包括基础自重及基础上的土重)(吨/米2);
s--任意截面?-?至基底边缘最大净反力处的距离(米);
Pj--任意截面?-?处基础底面的净反力(吨/米2);
A、B--基础底面的边长(米)。
图13 矩形基础底板的计算图式
图14 墙下条形基础的计算图式
2.墙下条形基础的弯矩(图14),可按式(33)中A=a′=1米时进行计算,其最大弯矩截面的位置:
当墙体材料为混凝土时,s=b1;
如为砖墙且放脚不大于1/4砖长时,s=b1+0.06。
四、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节 壳体基础
第 120 条 正圆锥形及其组合形式的壳体基础(图15),可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房屋柱基和筒形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料仓、中小型高炉等)基础。其偏心距不得大于0.25R。
图15 壳体基础的结构型式和荷截示意
R-基础水平设影面最大半径;ρ-内倒球过壳的曲率半径
第 121 条 壳体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图16):
一、正圆锥壳的壳面倾角α,一般取30?,40?;内倒锥壳的壳面倾角α1,一般取20?,30?;内倒球壳的壳面倾角φ1,一般取30?,40?。
组合壳体中内外壳的角度配合,可取α1?α-10?;φ1?α。
图16 壳体基础的构造示意
t-正圆锥壳的壳壁厚度;t1-内倒坏壳的壳壁厚度
二、壳壁厚度可按表36选用,但不得小于8厘米。壳壁与杯壁(或上环梁)的连接部位应适当增厚,增加的最大厚度一般不小于壳壁厚度的50%。
壳壁厚度 表36
注:表中正圆锥壳壳壁厚度系按不允许出现裂缝要求制定的,如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抗裂度或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
三、边梁的边缘高度h应大于或等于壳壁厚度t;底面宽度b应等于1.5t,2.5t;截面面积Ah应大于或等于1.3tLb。(图17)。
图 17 边梁截面示意
四、正圆锥壳的径向钢筋,以及内倒锥(或内倒球)壳的径向和环向钢筋一般按构造要求配置,其直径和最大间距可安表37选用。壳壁厚度大于15厘米的部位和内倒锥(或内倒球)壳距边缘不小于r13的范围内均应配置双层构造钢筋(图16)。内倒球壳边缘附近环向钢筋和底层径向钢筋应适当加强。
壳体基础的构造钢筋 表37
注:?径向构造钢筋上端应伸入杯壁(或上环梁)内,并须满足锚固长度要求。 ?内倒锥壳构造钢筋,应按边缘最大厚度选用。
五、壳体基础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00号;作为构筑物基础时不宜低于300号。非预应
力配筋壳体的钢筋宜采用?、?级钢筋。钢筋保护层不小于30毫米。
第 122 条 壳体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础底面积和基底竖向压力,可按水平投影面积及其形状相同的实体基础计算。
二、在符合本规范第120条、第121条的要求时,正圆锥壳的径向应力和组合壳中的内壳(倒锥壳或倒球壳)应力可不予计算;正圆锥壳的环向拉力及其配筋面积可按公式(35)、公式(36)计算。其他情况可按附录九计算。
边梁段配筋面积应按计算值增加30%。
式中 No--简位长度的环向拉力(吨/米);
Aoi--每段壳壁的配筋面积(厘米2);
mq--与壳面倾角α和土的类别有关的系数,可按表38采用; N--作用于壳体顶面的垂直荷载(吨);
M--作用于壳体顶面的弯矩(吨-米);
F--壳体基础水平投影面面积(米2);
W--壳体基础水平投影面抵抗矩(米3);
r--壳壁中心线计算点对回转轴的水平半径(米);
K--壳体基础的安全系数,一般取1.60:
Noi--每段壳壁中点的单位长度环向的拉力(吨/米);
Li--每段壳壁的长度(边梁段为Lb)(米);
Rg--钢筋的抗拉设计强度(公斤/厘米2)。
系数 mq 表38
三、高耸构筑物基础,应考虑施工期间最大偏心荷载在正圆锥壳顶部可能产生的径向拉力,当拉力数值大于径向钢筋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应根据计算结果适当调整径向钢筋数量。或在上部一定范围内增加径向短筋。
四、组合壳体基础顶部的环梁,除配置适当的环向钢筋和箍筋外,在上面遇有烟道或开孔部分,应采取加强措施。必要时可按两端嵌固的曲梁进行计算,曲梁下面的荷载取内外壳最大径向力的竖直分力之和。
第 123 条 壳体基础的施工,应严格保证质量,并应重点遵守下列规定:
一、壳基下的土胎应避免扰动。挖好后表面抹水泥砂浆垫层,使表面平整,形状准确。
二、壳体凝土应连续一次浇完,并按水平层次顺序自下向上进行。在壳壁与杯口(或上环梁)的连接处不得留施工缝。
三、正圆锥壳的环向钢筋接头,应采用焊接。当钢筋直径小于14毫米时,可采用搭接。
钢筋搭接长度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桩基础
第 124 条 本节所包括的桩基础有:爆扩桩、混凝土灌注桩(简称灌注桩)和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简称预制桩)。
一、爆扩桩:宜用于可以爆扩成型的粘性土中,在中密和密实的砂土、碎石土及风化岩层的表面也可采用。
二、灌注桩和预制桩:可在各种土层中采用。
注:桩按受力情况分为:
摩擦桩:桩上的荷载由桩侧摩擦力和桩尖阻力共同承受。
端承桩:桩上的荷载由桩尖阻力承受。
第 125 条 桩和桩基的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桩的基本尺寸,可按表39选用。
桩的基本尺寸 表39
二、爆扩桩和灌注桩的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150号;预制桩的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300号。
三、桩匠主筋,应按计算确定,预制桩的最小含钢率不宜小于0.8%,灌注桩和爆扩桩的主筋不宜少于4φ12。
四、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不宜小于5厘米;当桩主要承受水平力时不宜小于10厘米。
第 126 条 单桩的容许承载力宜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在同一条件下的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并不少于2根。单桩的静载荷试验可按附录十进行。在地质条件相同的地区,可参照已有试验资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也可按下述方法确定:
一、桩的垂直空许承载力Pa(吨)
1.爆扩桩(当桩长L?5米时)
2.灌注桩和预制桩
式中 Rd--爆扩桩扩大端支承处土的空许承载力(吨/米2),可按表40选用; Ad--爆扩桩扩大端的水平投影面积(米2);
Rj--桩尖平面处土的容许承载力(吨/米2);可按表41选用;
A--桩身的横截面面积(米2);
f--桩周土的容许摩擦力(吨/米2),对于打入式灌注桩和预制桩,可按表42选用;
F--按土层分段的桩周表面积(米2)。
二、单桩的水平容许抗推力取决于桩的截面、刚度、入土深度、土质条件、桩顶容许水平位移和桩顶嵌固情况等因素。一般通过试验确定。
爆扩桩扩大端支承处土的容许承载力Rd 表40
注:?表中碎石土,如为卵石时可取高值,如为角砾时可取低值,其余取中间值。
?对于硬质岩石可取高值,软质岩石取低值。
三、除按上列方法确定单桩容许承载力外,尚应对桩身材料进行强度或抗裂度验算;计算时,可不考虑桩的纵向弯曲的影响。
对于预制桩尚应进行运输、起吊等过程中的强度或抗裂度验算。如桩身周围
土层有因结作用,尚应考虑桩侧负摩擦力。
打入式灌注桩桩尖平面处土的容行承载力Rj(吨/米2) 表41
注:?对于振动式灌注桩,如桩尖平面处的土层为细砂、中砂、粗砂时,可将表列数值乘以1.1,1.2;如为粘性土和岩石时,可按表列数值采有
?对于预制桩,如桩尖平面处土层为粘性土和砂土时,可将表列数值乘以1.1,1.2;如为岩石时,可按表列数值采用。
打入式灌注桩和预制桩桩周土的容许摩擦力f 表42
注:本表适用于入土深度为15米以内的桩。如超过15米时,表列数值可随深度增加适当提高。
第 127 条 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一、对下列桩基,当符合本规范第125条、第126条要求时、桩基的容许承力为各单桩空
许承载力的总和:
1.端承桩基;
2.桩数少于9根的摩擦桩基或爆扩桩基;
3.条形基础下的桩不超过两排者。
二、对于桩的中心距s小于6d(摩擦桩)或2D(爆扩桩),而桩数超过9要的桩基,可视作一假想的实体深基础,应按本规范第四章和第128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当作用于桩基上的外力主要为水平力时,必须对桩基的水平抗推力进行验算。
四、当桩基承受拔力时,必须对桩基进行抗拔力的验算。
五、当房屋和构筑物对桩基的沉降有特殊要求时,应作变形验算。
六、桩基上的荷载合力作用点应尽量与桩群重心相重合。
第 128 条 桩基中单桩所承受的外力Q(吨)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当心受压时
当偏心受压时,除满足公式(39)外,尚应满足公式(41)
式中 N--作用于桩基上的垂直荷载(吨);
G--桩基承台自重和承台上的土重(吨);
n--桩数;
Mx、My--作用于桩群上的外力对通过桩群重心的X、Y轴的力矩(吨-米); xi、yi--桩i至通过桩群重心的Y、X轴线的距离(米);
Pa--按本规范第126条确定的单桩垂直容许承载力(吨)。
桩基的水平容许抗推力为各单桩的水平容许抗推力的总和,同时可考虑桩基承台边侧的被动土压力作用。当水平推力较大时,宜设置斜桩。
第 129 条 桩基承台的尺寸,除按计算和满足上部结构需要确定外,厚度一般不小于30厘米,周边距边桩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 桩基承台的配筋,可按计算确定。对于矩形承台不宜少于φ8@200,并应双向配置。承台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50毫米;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150号。 第 130 条 桩基承台的内力,可按常用的简化方法计算确定,并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进行抗冲切、抗剪切及抗弯的强度验算。对于一般柱下桩基承台的弯矩M(吨-米),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式中 m1、m2--系数,根据桩的排列方法承台形状和配筋方式确定,可按表43选用;
s1、s2--按本规范表43所示的桩距(米)。
注:?公式(43)、公式(44)宜用于承受轴心荷载的承台。
?对于等腰三角形的三桩承台,可按梁式配筋,取梁宽b=d;对于其他桩台,可按双向板式配筋。
系数m1、m2 表43
第五节 岩石锚桩基础
第 131 条 岩石锚桩基础(简称锚桩),可用于直接建造在基岩上的工业厂房柱基,以及承受拉力或水平力较大的构筑物基础。设计时,应将锚杆基座与基岩连成整体。
锚杆孔直径D,一般取3d(d为锚杆直径),但不小于d+50毫米。锚杆孔中距不应小于6D(图18)。
锚杆插入上部结构的长度必须符合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
锚杆宜采用螺纹钢筋。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300号。灌浆前,应将锚杆孔清理干净。
图 18 锚桩基础(单位:毫米)
第 132 条 锚桩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锚桩中根锚杆的抗拔力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单根锚杆的抗拔力Pb(公斤)可按下式计算:
单根锚杆的截面面积Ag(厘米2):
式中 D--锚杆孔的直径(厘米);
L--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必须大于40d(厘米);
f--砂浆与岩石间的容许粘结力(公斤/厘米2),当水泥砂浆为300号时,f值可按表4选用;
K--安全系数,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Rg--锚杆的抗拉设计强度(公斤/厘米2)。
砂浆与岩石间的容许粘结力f(公斤/厘米2) 表44
二、锚桩中每根锚杆的拔力Qb(吨)应按下式验算:
附录一 岩石分类
岩石坚固性的划分 附表1
注:除表列代表性岩石外,凡新鲜岩石的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大于或等于300公斤/厘米2者,可按硬质岩石考虑;小于300公斤/厘米2者,呆按软质岩石考虑。
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 附表2
附录二 碎石土野外鉴别
碎石土密实度野外鉴别方法 附表3
注:?骨架颗粒系指与本规范表1相对应粒径的颗粒。
?碎石土的蜜实度,应按表列各项要求综合确定。
附录三 新近沉积粘性土的野外鉴别方法和容许承载力
新近沉积粘性土的野外鉴别方法 附表4
新近沉积粘性土的容许承载力[R](吨/米2) 附表5
附录四 触探试验要点
一、标准贯入试验
标准贯入试验设备主要由标准贯入器、触探杆和穿心锤三部分组成(附图1)。触探杆一般用直径42毫米的钻杆,穿心锤重63.5公斤。操作要点如下:
1.先用钻具钻至试验土层标高以上约15厘米处,以避免下层土受到扰动
2.贯入前,应检查触探杆的接头,不得松脱。贯入时,穿心锤落距为76厘米,使其自由下落,,将贯入器竖直打入土层中15厘米。以后每打入土层30厘米的锤击数,即为实测锤击数N。
3.拔出贯入器,取出贯入器中的土样进行鉴别描述。
4.若需继续进行下一深度的贯入试验时,即重复上述操作步骤进行试验。
5.当钻杆长度大于3米时,锤击数应按下式进行钻杆长度修正。
式中 N63.5--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α--触探杆长度校正系数,可按附表6确定。
触探杆长度校正系数α 附表6
附图1 标准贯入试验设备(单位:毫米)
1-穿心锤;2-锤垫;3-触探杆;4-贯入器头;5-出水孔;6-由两斗圆形管合成之贯入器身;7-贯入器靴
二、轻便触探试验
轻便触探试验设备主要由尖锥头、触探杆、穿心锤三部分组成(附图2)。触探
杆系用直径25毫米的金属管,每根长1.0,1.5米,穿心锤重10公斤。操作要点如下:
1.先用轻便钻具钻至试验土层标高,然后对所需试验土层连续进行触探。
2.试验时,穿心锤落距为50厘米,使其自由下落,将触探杆竖直打入土层中,每打入土层30厘米的锤击数即为N10。
3.若需描述土层情况时,可将触探杆拔出,取下尖锥头,换以轻便钻头,进行取样。
4.本试验一般用于贯入深度小于4米的土层。
附图 2 轻便触探试验设备(单位:毫米)
1-穿心锤;2-锤垫;3-触探杆;4-尖锥头
续表
续表
续表
圆形面积上均布荷载作用下中点的平均附加压力系数C 附表9
注:R-半径。
圆形面积上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边点的平均附加压力系数C 附表10
附录六 基础最终沉降量计算举例
设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P=1.8公斤/厘米2,基础埋深150厘米,基础平面和各层土的压缩模量如附图3所示,求基础?的最终沉降量。
附图 3 基础平面和基底下土层示意(单位:毫米)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Pc=1.5×1.8=2.7吨/米2=0.27公斤/厘米2 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Po=P-Po=1.8-0.27=1.53公斤/厘米2
从附图3可知基础?底面中点至第i层底面范围内的平均附加压力系数Ci由两部分组成,即:
式中 CIi--基础?底面中点至第i层底面范围内,由基础?荷载作用产生的平均附加压力系数;
Cnij--基础?底面中点至第i层底面范围内,由基础?荷载影响产生的平均附加压力系数;
Coaed--基础?底面中点到第i层底面范围内,由于作用在矩形oaed面积上的荷载所产生的平均附加压力系数,可由本规范附录五中附表7查得;
Cocgd--基础?底面中点至第i层底面范围内,由于作用在矩形ocgd面积上的荷载所产生的平均附加系数,可本规范附录五中附表7查得;
Cobfd--基础?底面中点至第i层底面范围内,由于作用在矩形obfd面积上的荷载所产生的平均附加系数,可本规范附录五中附表7查得;
计算结果如附表11所示。
已符合本规范第41条公式(21)的要求。
所以,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为7米。
地基压缩层范围内土层压缩模量按厚度的加权平均值
由本规范表22得ms=0.7 所以,基础I的最终沉降量
注:表中A为计算面积的长边,B为计算面积的短边。
附表11
附录七 5米及5米以下挡土墙土压力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