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太平洋寿险母婴安康条款2006

2018-04-24 5页 doc 16KB 7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5732

暂无简介

举报
太平洋寿险母婴安康条款2006太平洋寿险母婴安康条款2006 太平洋寿险母婴安康条款(2006)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妊娠满三十五周,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凡符合投保条件的孕妇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
太平洋寿险母婴安康条款2006
太平洋寿险母婴安康条款2006 太平洋寿险母婴安康条款(2006) 第一条 保险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妊娠满三十五周,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凡符合投保条件的孕妇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死亡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或新生儿在分娩后死亡,本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自杀和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或感染爱滋病毒及其并发症; 六、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患有的疾病; 七、妊娠三十五周前确诊的死胎或无胎心音的胎儿; 八、溺婴或其他故意行为所致的新生儿死亡; 九、因妊娠疾病和分娩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费用; 十、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不配合治疗的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暴乱及暴力行动;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由于上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后出院时止。被保险人因患其他疾病,由产科转入其他病科治疗时,视同出院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其中孕、产妇为人民币10000元,胎儿、新生儿为人民币1000元)。 二、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2元。经医院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孕妇,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8元。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 一、本保险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二、本保险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单利益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延迟通知,使本公司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妊娠所致疾病而导致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书; 5、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6、如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后,经调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合同所指下列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本文档为【太平洋寿险母婴安康条款2006】,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