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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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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
中石油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且有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触电等危害的空间或场所的作业。 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开展相应培训,落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 1 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流程 第七条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八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一条作业关闭是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组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或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和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资格和设备的符合性。 (五)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气体检测及符合情况。 (六)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七)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 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 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四)保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五)负责进、出受限空间人员登记,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保持有效沟通。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是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作 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及操作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第二十条作业申请人、属地监督、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作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第二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气体检测,作业过程中应进行气体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采取适 宜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发生紧急情况时,严禁盲目施救。救援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救援能力,确保在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和使用救援装备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第二节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五条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作业申请。 第二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气体检测,以及作业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作业过程中应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相关方处;关闭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七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组织针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 第二十八条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急救箱等相应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设备应配备到位。 第二十九条根据需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做好以下 准备工作: (一)可采取清空、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中和危害物、置换等方式对受限空间进行清理、清洗; (二)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上锁挂牌并测试,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 第三十条对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合格,每次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其处于正常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取样点应包括受限空间的顶部、中部和底部。检测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第三节作业审批 第三十二条根据作业风险,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四条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符合情况。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或能力符合情况。 (三)对受限空间进行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落实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应当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批准可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三十六条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作业实施 第三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当相互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并利用保护绳与监护人员进行沟通。 第四十条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当控制在不对作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受限空间内应当保持通风,保证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内通纯氧。 第四十二条受限空间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使用符合安全电压和防爆要求的照明灯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气线路绝缘良好。 第四十三条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面。 第四十四条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影响救援的设备应当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第四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当根据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频次进行气体监测,并记录监测时间和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气体监测应当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四十六条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点,以防遗留在受限空间内。 第四十七条如发生紧急情况,需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时,应当明确监护人员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救援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必要时,携带气体防护装备。 第四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当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进、出受限空间的人员都要清点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作业中断过程中,应对受限空间采取必要的警示或隔离措施,防止人 员误入。 第五节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五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24小时。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且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一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五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特殊情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十三条用惰性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 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应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当进行气体检测,确定空间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第五十四条紧急状态或事故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第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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