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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2020-07-07 21页 pdf 223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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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对价(一)讨论题1、Collinsv.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1)什么是对价?它的作用是什么?(2)“爱和慈爱”为什么不能成为对价?法官列举了哪些例外?(3)Calboun案为什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有约束力的先例?(4)在Calboun案中,法院说:“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的对价”,这对本案为什么不能产生影响?2、韦布案(《选评》P.38--39)(1)什么是过去的对价?为什么韦布的救助是麦克戈文的诺言的过去的对价?...
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对价(一)讨论题1、Collinsv.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1)什么是对价?它的作用是什么?(2)“爱和慈爱”为什么不能成为对价?法官列举了哪些例外?(3)Calboun案为什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有约束力的先例?(4)在Calboun案中,法院说:“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的对价”,这对本案为什么不能产生影响?2、韦布案(《选评》P.38--39)(1)什么是过去的对价?为什么韦布的救助是麦克戈文的诺言的过去的对价?(2)道德上的义务使过去的对价成为完好的对价,这种与大陆法上无因管理的制度有什么不同?(3)参见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哈登财产案(《美国合同法》P.23)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美国合同法》P.23)。思考:诺言人在何种情况下会负有道德上的义务?3、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P.42--43)(1)原告的什么诺言是缺乏对价的?其法律上的一般意义是什么?(2)《统一商法典》第1--107条和2--209(1)条的规定与本案规定有何不同?4、北京市利林商贸有限公司案(《案例精选》P.1—2)(1)在美国伊利诺斯州上诉法院1980年审理的UpperAvenueNationalBankv.FirstArlingtonBank(81ILL.,App.3d208)案中,被告欠原告13515美元。后来,双方签署了一份弃权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8000美元。在被告支付了该8000美元后,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再偿还5515美元。法院判决:“一项十分确定的一般规则是,一个接受部分还款的协议不能作为对全部债务的偿还,因而不能阻止债权人追偿尚未偿付的余款。其理论依据是,该免除全部债务的协议是缺少对价的。依据伊利诺斯州的法律,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对权利的放弃是无效的,而部分地偿付一项毫无疑问应当偿付的欠款不能构成对价。”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中国合同法与英美普通法的什么差异?(2)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107条规定:“在受损害方签署并递交了书面的弃权声明之后,任何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均可被无代价地全部或部分放弃”。该《法典》第2—209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修改买卖合同的协议,即使缺少对价,仍具有约束力。请思考:①《统一商法典》为什么修正了普通法的原则?②涉及上述不同的合同概念,国际上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什么?5、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P.45--48)(1)法院为什么认为原告并没有“专断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方拥有专断地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什么会使合同缺乏对价?(2)阅读霍普金斯案(《美国合同法》P.28),进一步理解什么是对价的互惠?“合同并没有规定原告只能从被告那里获得丙烷气”,这一事实有什么重要意义?(3)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起了什么作用?6、里奇兹案(〈〈选评〉〉P.39)(1)“出票人开出支票,并不是以原告放弃其工作为条件的”。这句话反映了什么重要事实?(2)张三对李四说,如果你喜欢我的表,尽管拿去。后果如何?(3)某人对一家慈善机构许诺:捐一笔钱改善该机构的设施。后者基于对前者诺言的信赖而借了一笔钱,改善了后者的设施。后果如何?(二)练习题1、Collinsv.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1)“Calboun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先例的原因是A、两案的案情不同。B、法院的立场发生了改变。C、Calboun案的判决是错误的。(2)在Calboun案中,法院说:“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的对价”。这对本案不能产生影响。因为:A、该意见是一种“附带意见”(dictum)。B、该意见是错误的。C、该意见是被修正了。(3)“Anexecuteddeed,assignmentormortgage”,其共性是:A、都涉及不动产交易。B、都须由律师办理。C、转让均已完成。(4)原告不能依制定法主张权利,因为这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立法,A、必须让位于判例法。B、只保护本地的居民。C、是保护美国公民的。(5)Hamerv.Sidway案(见P.177页思考题4)与本案案情的不同之处在于:A、在前案中,放弃法定的权利可以构成对价。B、在本案中,尽法定的义务可以构成对价。C、在本案中,母亲没有尽其扶养义务,因而没有提供充分的对价。2、韦布案(《选评》P.38——39)(1)过去的对价指A、在诉讼发生时,对价已经转移。B、对价的提供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C、起诉的时效期已过。(2)“道德上的义务”理论与大陆法上的无因的不同之处在于A、前者以诺言的存在为前提。B、前者属于公民应尽的义务。C、前者是一种古老的制度。(3)本案与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的判决结果不同,因为A、两案的案情不同。B、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同。C、米尔斯案代表了美国法院的新倾向。(4)《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规定与本案A、不一致。B、没有关联。C、保持了一致。(5)《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让法官根据道德准则作出判决。这样的观点A、正确。B、不正确。C、很难说。(6)《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中“在该诺言的价值与该利益的价值不相称的程度上,该诺言没有约束力。”意思是说:A、既然诺言是无对价的,法官有权限制诺言的人的义务。B、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应当对称。C、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不应背离太大。(7)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院通过采纳“过去的对价”,吸收了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这样的说法A、正确。B、不正确。C、很难说。3、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P.42——43)(1)本案判决的一般作用在于A、防止不当得利。B、使修改合同和弃权的诺言归于无效。C、防止胁迫。(2)《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本案判决的不一致之处在于:A、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B、在商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C、《统一商法典》废弃了对价制度。4、北京市利林商贸有限公司案(“中国案例精选”p.2—3)(1)关于该案的判决与是一致的。A、英美普通法B、《统一商法典》C、对价的原理(2)关于该案的判决与是不一致的。A、《统一商法典》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C、UpperAvenueNationalBank案5、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P.45——48)(1)法院为什么认为原告没有“专断地解决合同的权力”?A、因为原告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B、因为被告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C、因为原告如果在一年内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发出通知。(2)当一方有权“专断地”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以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惠为理由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因为,A、前者的诺言是空洞的诺言。B、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C、任何一方的诺言均失去了对价的支持。(3)依普通法,需求合同是缺乏对价的互惠的合同,因为A、卖方没有对应的决定供货量的权利。B、这种合同没有对价。C、双方从对方获得的对价不对称。(4)本案与霍布金斯案(《美国合同法》P.28)的相似之处在于,产量决定于买方的需求,因而是不确定的。这种说法A、正确。B、错误。C、很难说。(5)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使原告的诺言A、成为空洞的诺言。B、不再是空洞的诺言。C、丧失了对价。(6)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价的互惠”原理反映了显失公平的理念。这种观点A、正确。B、错误。C、很难说。6、里奇兹案(《选评》P.39)(1)在本案中,祖父开出支票,如果是以原告放弃工作为条件的,祖父的诺言就有了对价。这样说,A、正确。B、错误。C、很难说。(2)张三对李四说:“如果你喜欢我的表,尽管拿去。”这一表示A、使李四有权主张张三“不得自食其言”。B、可能只是一个玩笑。C、只能构成一个玩笑。(3)对慈善机械机构作出的捐款的诺言A、由于无对价而可以被撤回。‘B、可以依据“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而具有约束力。C、在这样的机构发生依赖之前就具有约束力。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讨论题1.Schoenung案(〈〈选编〉〉(英文)P..185--188)(1)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就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承担责任?(2)其他问题:见P.1882.克拉斯纳案(〈〈选评〉〉P.52---54)(1)参阅〈〈美国合同法〉〉P.80---83,思考: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消的一般是什么?本案采用的标准与一般标准有什么不同?本案标准为什么有助于补充一般标准的不足?(2)在本案中为什么不能采用主观标准?(3)请概括本案中的客观标准并说明其构成要件。本案中适用这一规则的要件是否充分,试进行列举。(二)练习题1、Schoenung案[《选编》(英文)P.185——188](1)让未成年人就购买生活必需品承担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包括以下哪一种?A、不这样做,未成年人就可能饿死。B、对未成年人且必须提供特别的保护。C、有关生活必需品的交易比较简单,故未成年人的交易能力是不成问题的。(2)下面的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A、未成年人已脱离父母监护这一事实对其是否有缔约能力并不发生影响。B、如果在决定交易的对象是否生活必需品时存在疑问,可将已脱离父母的未成年人视为有能力之人。C、在决定未成年人为一个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根本无须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已脱离父母监护的事实。(3)在本案中,原告用汽车上下班这一事实对判决并未发生影响,因为A、参加工作是一种“交易”,开汽车上下班是从属于这一交易的,而交易的支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B、这个州的法院过去从未判决汽车是生活必需品,为与先例保持一致,本案法院只能判决汽车是非生活必需品。C、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不可能成为生活必需品。(4)在Covault案[《选编》(英文)P.187]中,一个未成年人雇了一个看门人。这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因为A、这过于奢侈了。B、未成年人难以控制这个看门人。C、这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需要。(5)在Wallace案[《选编》(英文)P.187]中,交易的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因为A、家具不能成为生活必需品。B、该未成年人购买家具的目的不是为了他自己使用。C、该未成年人购买了太多的家具。(6)以下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A、特定的物是否生活必需品,是由法官依特定案件的情况决定的事。B、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确定,法律不能确定一般性的规则。C、生活必需品只能是满足未成年人个人需要的物品。2、克拉斯纳案(《选评》P.52——54)(1)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的首选标准是:A、主观标准。B、客观标准。C、很难说。(2)“认识标准”是指A、当事人在签约时是否有能力理解签约的性质和后果。B、当事人是否具有理解交易性质的知识能力。C、当事人在履约时精神状态是否依然正常。(3)本案采用的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A、在一个合理人看来合同的条件是否公平。B、相对方是否意识到了“智力有缺陷”的一方的智力问题。C、A和B都是不正确。(4)本案标准的可取之处在于A、可以用公平条件取代合同中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条件。B、主观标准在运用上发生困难时,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补充其不足。C、A和B都是不正确。(5)在本案中不能采用主观标准的原因是A、被告的精神有缺陷,所以不能够用衡量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B、涉及原告签约时能否理解合同,相关的证据是矛盾的。C、本案法院对主观标准抱排斥态度。(6)本案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是A、与前者无关。B、与后者无关。C、与二者都有关。三、合同的形式(一)讨论题1、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1)阅读《美国合同法》P.87---89,思考:什么是《欺诈行为法》?依据该法,哪些合同条款必须依书面方式订立?(2)本案涉及到《欺诈行为法》的哪一个条款?(3)决定被告的诺言是否为他人偿债的诺言有什么意义?(4)为什么说被告的诺言不是初始的,而是附属的?(5)为什么说被告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促进他自身的利益?(6)根据本案,担保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则服务于什么社会目的?2、霍夫曼案(《选评》P.63)(1)双方已经共同签署了那张支票为什么不能满足爱达荷州的《欺诈行为法》的要求?(2)本案的判决是否合理?法官为什么不依照公正原则认定合同有效,既然被告已经接受了定金?3、乔利诉克莱(《选评》P.69--71)(1)为什么合同的部分履行可以使合同在形式上的缺陷得到弥补?(2)达利亚•克莱死前没有留下遗嘱对本案有什么影响?(3)中国新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适用于本案结果如何?4、北京鼎佳智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案(《案例精选》P.3—4)(1)法院依《合同法》第10条判本案合同有效成立的理由是什么?(2)如果适用《经济合同法》,本案判决结果将会如何?(提示:见《经济合同法》第3条)(3)《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第197条)、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技术(第342条),须采用书面方式签署。你认为,为什么对这些种类的合同,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对一般的合同不作这样的要求?(4)在国际范围内,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加强还是弱化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二)练习题1、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63)(1)《欺诈行为法》是A、惩治和处理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B、有关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C、处理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2)以下哪一种情况不受《欺诈行为法》管辖?A、婚姻财产协议(夫妻间订立的处置婚前婚后财产的协议)。B、有关不动产的合同。C、货物买卖合同。D、建筑合同。(3)《欺诈行为法》的名称与有关。A、惩治欺诈行为B、防范欺诈行为C、两者都不是(4)本案涉及《欺诈行为法》的A、担保条款。B、一年条款。C、买卖条款。(5)在本案中,决定被告的诺言是否为他人偿债的诺言的意义在于:A、如果是,让他为他人偿债就会显失公正和让原告不当得利。B、如果是,则其诺言是担保性质的,因而需要采用书面方式订立。C、如果不是,则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6)被告的诺言如果是初始的,他就成了主债务人,他的诺言就不是担保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诺言就A、无须采用书面形式。B、必须采用书面形式。C、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7)被告作出许诺的主要目的如果是为了促进其自身的利益,他的口头许诺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因为其许诺不是担保性质的,因而不需要采用书面方式作出。这种判断A、正确。B、不正确。C、很难说正确不正确。(8)担保条款服务于以下社会目的:A、证明作用。B、表明诺言是郑重作出的。C、A和B兼而有之。2、霍夫曼案(《选评》P.63——65)(1)本案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因为A、双方都没有签字。B、有一方没有签字。C、双方签署的支票没有提到合同。(2)本案涉及到A、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问题。B、支票的签署方式问题。C、不动产交易是否须采用书面方式签订的问题。3、乔利诉克莱案(《选评》P.69——71)(1)合同的部分履行可以使其形式上的缺陷得到弥补。其原理不包括:A、合同的成立已得到证明。B、履行方的诺言是郑重地作出的。C、恢复原状会导致经济上的浪费。(2)如果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已得到履行,合同形式上的缺陷就被弥补了。这一规定是由作出的。A、UCC。B、普通法。C、中国法。4、北京鼎佳智业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中国案例精选”p.4—5)(1)法院适用《合同法》第10条的推理是:A、如果合同已得到履行,形式要件问题就不重要了。B、提供信息服务的合同为非要式合同。C、合同的订立有各种形式,故非要式为一般原则。(2)在该案中,如果适用《经济合同法》,判决结果将。A、完全不同B、完全相同C、很难说(3)对借款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原理之一是。A、依民间的或交易的习惯,借贷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B、对借贷合同当事人不应相信自己的记忆C、基于这种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避免纠纷(4)对融资租赁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原理之一是:A、这样做符合交易的习惯。B、基于这种交易的复杂性,要式主义有利于避免争议。C、因交易额巨大,采用要式主义较为稳妥。(5)涉及合同的形式要件,在国际范围内,法律发展的一般倾向是。A、强化合同的形式要件B、弱化合同的形式要件C、很难说四、违法和违反公共政策(一)讨论题1、北京华夏英才科技发展中心案(《案例精选》P.6—7)(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0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的无效,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后果,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后果?(2)根据本案判决,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法》第58条确定了什么原则?(3)在纽约州上诉法院1908年判决的Sirkinv.FourteenthSt.Store,108N.Y.S.830,833-834(App.Div.1908)案中,卖方通过对买方的购货代理人行贿而获得交易的机会。买方在收货后拒绝付款。该法院判原告败诉,并指出:“法院应拒绝对一个有罪的卖方提供帮助,没有什么比这样的判决能够更有效地阻止这种导致腐败的和触犯刑律的习俗的滋长和蔓延。”("nothingwillbemoreeffectiveinstoppingthegrowthandspreadofthiscorruptingandnowcriminalcustomthanadecisionthatthecourtswillrefusetheiraidtoaguiltyvendor".)你认为,该判决体现的规则与前述“司法解释”第10条包含的规则有什么不同?它们的利弊有哪些?哪一种规则更好?2、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案(《案例精选》P.7—8)(1)从本案可以看出,本案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是否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时,做了什么样的考虑?(2)本案法院是如何理解《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和第4款的?3、阅读《美国合同法》P.145---146,瑟金案和麦康内尔案,你是否同意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为什么?4、阅读《美国合同法》P.147,思考:律师没有执照而营业与画家没有依法办理注册而营业的区别。再阅读P.148,看美国法院对一方未注册而经营的新倾向。5、阅读《美国合同法》P.152伦德案,思考:法院为什么分解合同。6、阅读《美国合同法》P.156佩顿案,思考:原告为什么有权要回律师费。(二)练习题1、北京华夏英才科技发展中心案(“中国案例精选”p.6—7)(1)本案合同属于。A、越权经营合同B、违法合同C、二者兼而有之(2)当一个合同同时属于越权经营合同和违法合同时,该合同是无效的,因为。A、只有这样认定才是公正的B、越权经营的合同是无效的C、违法的合同是无效的(3)《合同法》第58条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的原则是。A、恢复原状原则B、不提供救济原则C、二者兼而有之(4)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英美法上的“不提供救济原则”的合理性在于。A、其结果的公平性B、可以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C、可以避免不当得利的后果(5)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法》采用恢复原状原则的原理以。A、避免不当得利的后果B、阻止违法行为C、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2、法院在处置合同违法的后果时,应当A、只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加以维护。B、将重点放在保护交易的安全之上。C、将重点放在防止不当得利之上。D、把违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或无过错的,作为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E、对以上因素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3、瑟金案和麦康内尔案的判决(《美国合同法》P.145——146)A、反映了英美法院对违法合同的一般态度。B、只反映了一种比较极端的做法。C、只反映了纽约州法院的做法,并没有普遍意义。4、律师没有营业执照而营业与画家没有办理注册的区别在于:A、前者违反的是管理性质的法规。B、前者违反的是保障税收的法规。C、后者违反的是管理性质的法规。5、对违法的合同进行分解是为了A、在保障社会公益与防止不当得利之间实现一种平衡。B、保障社会公益。C、防止不当得利。6、在佩顿案(《美国合同法》P.156)中,原告有权要回律师费,因为A、律师的保证没有兑现。B、律师违反了其诺言。C、双方过错的程度不一样。五、错误(一)讨论题1、比奇科默硬币公司案(《选评》P.98—100)(1)错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用本案说明。(2)本案中,买方如果把硬币送到“美国钱币证明社”去检验,本来可以发现该硬币是假的,为什么仍可撤销合同?(3)某人在小滩上花100元钱买了一件耐克T恤衫。如果正品的一般价格是300——500元,他能否退货?本案中“用了15—45分钟对它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然后认定它是真货”这一事实有何重要意义?(4)为什么一方承担了风险就不能再主张错误?(5)如果本案被告所说的行业惯例真地存在,其后果如何?2、马洛尼案(《选评》P.100—102)(1)买方负责进行土地勘测,但该方没有发现该土地不适于修化粪池。这一事实为什么使买方不能以错误为由解除合同?(2)法官说:“在本案中,如果在进行土壤检验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这种错误应当属于买方的单方错误,而不是双方的共同错误”。你同意这一表述吗?为什么?(3)能否把合同落空的理论适用于本案?请比较克雷尔案(《美国合同法》第309页)和格里菲斯案(《美国合同法》第311页)。3、高速东道企业集团案(《美国合同法》P.161)(1)合同规定的土地面积是915亩,实际上少了80亩,法院为什么不同意纠正?(2)如果合同价是单价与面积的乘积,其后果如何?4、某人与保险公司签了一个为第三人保人寿险的合同。实际上,该第三人在签约时已死亡。其后果如何?5、第一安全人寿保险公司(《选评》P.107—108)(1)从本案分析什么是单方错误?(2)本案的争议是什么?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投保人知道该保险单写错了,其后果如何?(3)法院为什么认定16500美元的两倍为合同条件?(4)商店出售录音机写错价格的后果?6、梅约案(《选评》P.104—106)(1)为什么说,这是一个单方错误的案例?(2)为什么单方错误一般不是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什么上诉法院判合同可撤销?(3)为什么上诉法院认为“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不应包括买方购买土地的选择权?7、赫德森案(《选评》P.108—109)(1)这是一个单方错误的案例,还是一个双方错误的案例?其后果如何?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都应改写?(2)卖方多找钱的例子与本案有什麽可比之处?(二)练习题1、比奇科默硬币公司案(《选评》P.98——100)(1)错误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事实与当事人的“假定”不符。B、当事人以为事实与“假定”相符。C、错误对交易的互换有重大的影响。D、当事人在未发现错误方面不存在过失。(2)原告用放大镜对该硬币作了15——45分钟的检验。这一事实与A、风险的承担有关。B、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C、A和B均无关。(3)一方承担了风险就不能再主张错误,因为A、该方没有作过“假定”。B、再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人是不公平的。C、所有的交易都包含着风险。(4)如果被告主张的行业惯例(应把硬币送去检验)真地存在,原告未送去检验A、就属于“自知无知”的行为。B、缔约过失行为。C、引起另一方错误的行为。2、马洛尼案(《选评》P.100——102)(1)买方进行土地勘测时,没有发现该土地不适合于做化龚池。这一事实使他无权撤销合同。其理由不包括:A、他的过错使卖方有理由相信该土地适合这一用途。B、他的过错属于单方错误,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C、他的过错属于自知无知的愚蠢行为。(2)法官说本案中的错误应当属于买方的单方错误。这种说法:A、是正确的,因为签约过程中的失误属于合同法上的错误。B、是错误的,因为错误应指当事人的“假定”与事实不符。C、很难说。3、高速东道企业集团案(《美国合同法》P.161)(1)合同规定的面积少写了80亩,法院不同意纠正的原因是A、双方的真实期望是成交该片土地,而不是该特定面积的土地。B、买方在签约时没有仔细审查合同,应当自己承担风险。C、这一误差与交易的总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不会导致显失公平。(2)如果合同价是单价与面积的乘积,本案的结果很可能不同,因为A、双方期望成交的是该面积的土地。B、合同书写的错误很容易认定,因而应予以纠正。C、因为计算错误是卖方引起的。(3)某人与保险公司签了一个为第三人保人寿险的合同,但实际上该第三人在签约时已经死亡。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例。A、双方B、单方C、很难说4、第一安全人寿保险公司(《选评》P.107——108)(1)法院认定16500美元的两倍为合同条件的原因是:A、保险公司以为保险单与它的一贯做法相符,其实不符。这是单方错误,故合同不可撤销。B、双方均以为保险单与保险公司的做法一致。这是双方错误。但保险人有不可原谅的失误。C、A和B的推理都是正确的。5、梅约案(《选评》P.104——106)(1)本案中的单方错误是指A、卖方对“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一词语未作清楚的解释。B、买方对“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一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C、买方没有对合同订立的背景情况作认真的调查。(2)本案合同为什么是可撤销的?A、因为卖方有欺诈行为。B、因为合同的规定显失公正。C、因为买方的错误由卖方造成。6、赫德森案(《选评》P.108——109)(1)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例。A、单方B、双方C、可能是双方错误,也可能是单方。六、不正确说明(一)讨论题1、Wood案(《选编(英文)》P.238—241)(1)比较比奇科默硬币公司案(《选评》P.98—100),思考:本案为什么不能以共同错误为由撤销合同?(2)如果本案买方一眼看出这是一块钻石,但他没有告诉卖方,卖方可否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2、莱德劳案(《美国合同法》P.176)(1)马歇尔大法官判莱德劳败诉的理由是什么?你是否同意这一判决?(2)根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1(b)条,该案的判决应当不同吗?(二)练习题1、Wood案[《选编》(英文)P.238——241](1)本案卖方不能以共同错误为由撤销合同,因为A、卖方的错误是单方错误。B、双方并没有作出共同的基本假定。C、双方的共同假定没有涉及到合同的基础。(2)“Bothwereentirelyignorantatthetimeofthecharacterofthestone……”这一事实A、对卖方有利。B、对买方有利。C、对判决结果不发生重要影响。(3)“Theplaintiffhadthestoneinherpossessionforalongtime……”。这一事实A、对卖方有利。B、对买方有利。C、对判决结果不发生重要影响。2、莱德劳案(《美国合同法》P.176)(1)这一判决所运用的原则在当代A、被继续保留。B、基本上被否定了。C、很难说。(2)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1(b)条,本案的买方A、有披露义务。B、无披露义务。C、很难说。七、胁迫和不正当影响(一)讨论题范例1(动机适当,手段不适当)甲欠乙1000元一直没有偿还。一天,乙对甲说:你马上签一张能使我立即兑现的支票,否则我就打断你的腿。甲迫于乙的威胁,签署了该支票。之后,甲以乙实施了胁迫为由要求撤回该支票。问题:(1)乙能否以目的正当为由否认胁迫的成立?(参阅《国际商法》第256—262页)范例2(动机不正当,手段适当)根据甲与乙签署的合同,甲应向乙提供1000只汽车在下雪天用的防滑轮胎。合同签订后,因天降大雪,道路结冰,这种轮胎的市场价格大幅度大上,且货源紧缺。在这种情况下,甲通知乙说:除非乙同意把合同规定的价格提高50%,否则,甲将不能按期交货。对乙来说,如果甲不能交货,乙就不能按时向下手买方供货,从而构成对下手买方的违约,同时,由于货源紧张,乙也不可能马上从其他渠道购入货物交给下手的买方。结果,乙不得不按甲提出的条件修改了合同。在甲交货之后,乙以甲实施了胁迫为由,要求撤销修改了的合同条件,并要求甲退回由乙向甲支付的多于原合同价的货款。问题:(1)甲要求提高原合同价格的动机是否正当?(2)如果甲声称,要求修改合同在商业实践中并不属于不适当的或不正当的手段,这能否成为可为法律认可的辩解理由?(3)结合本案和范例1,你认为,在认定胁迫是否成立时,考查行为人的动机有什么意义?(参阅《国际商法》第256—262页)范例3(手段不适当,因为拥有的权利与试图实现的利益无关)甲欠乙一万元一直没有还。乙知道甲的儿子有盗窃行为,于是对甲说:“除非你立下字据,在月底之前把钱还我,并按年息10%的利息率把该本金的利息也一起还给我,否则,我就向警察告发你的儿子”。甲听了之后,出于其儿子被起诉的担心,按乙的要求签署了字据。问题:(1)乙的行为是否因手段的不适当而构成胁迫?(2)如果索要该本金和利息是乙的正当权利,这种动机的正当是否使胁迫因此而不能成立。(参阅《国际商法》第256—262页)范例4甲是一个中国公司,乙是一个俄罗斯公司。甲向乙出售一批花生米,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后来,双方就实际交付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合同相符发生争议,与此同时,甲交到银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存在若干不符点。乙向甲表示,除非甲承认交货的数量不足,品质亦与合同的要求有差异,因而同意就货款总额打一个折扣,否则,乙将通知银行拒付该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甲为了确保能取得大部分货款,与乙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同意了甲要求的折扣。在从银行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后,甲没有依双方的和解协议将货款的折扣部分退还乙。乙对甲提起仲裁。问题:(1)在这样的案件中,从乙要求签订该和解协议的目的是否正当,能否得出乙是否实施了胁迫的结论?(2)乙以通知银行止付信用证作为要胁,其手段是不是不适当的?(3)甲在当时是否已处于除了接受乙的要求已别无合理的选择余地的程度?(参阅《国际商法》第256—262页)(二)练习题1、以下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A、胁迫由人身强制构成。B、胁迫由威胁构成。C、胁迫可以由不适当的威胁构成。2、合同一方在签约过程中可以对另一方进行威胁。这一表述,A、正确。B、错误。C、很难说。3、如果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另一方的威胁手段是合法的,该威胁就不构成胁迫。这一表述A、正确。B、错误。C、很难说。4、一方以对另一方提起民事诉讼相威胁,A、也可能构成胁迫。B、不会构成胁迫。C、构成胁迫。5、当一种威胁令另一方无合理的选择余地时,这种威胁构成胁迫。这是A、传统的观点。B、现代的观点。C、错误的观点。6、受到威胁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而强制执行合同。这是否构成“合理的”选择余地?A、构成。B、不构成。C、可能构成。7、以下关于货物胁迫的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A、货物胁迫是从经济胁迫发展而来的。B、货物胁迫只能是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C、货物胁迫是卖方对买方的胁迫。八、显失公平(一)讨论题1、韦弗案(《选评》P.118)(1)参见《美国合同法》P.210—218,思考: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的概念和区别,进而分析:在韦弗案中,实质性显失公平的表现和程序性显失公平的表现各有哪些?(2)只有实质性显失公平,能否推翻交易?(参见P.124琼斯案)(3)韦弗“白纸黑字”地签署了合同,为什么仍可主张撤销合同?(4)什么叫“takeitorleaveit”合同?本案合同是不是这样的合同?(5)如果被告让韦弗把合同带回去,找律师看一下,合同是否就不能推翻了?2、张某某案(《案例精选》P.5—6)(1)依《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何为合同的“格式条款”?本案中的“注意事项”第3条为何属于格式条款?(2)本案法院适用《合同法》第40条的推理是什么?(3)《合同法》第40条与第312条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有,本案法院是如何处理该矛盾的?3、北京天雄伟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案(《案例精选》P.5—6)(1)你认为,依《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本案原告已知该赔偿条款的内容,是否即决定了该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2)在你看来,本案判决与“张某某诉上海铁路隔离车特快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案”的判决有无矛盾?如果你认为有的话,你更赞成哪一种判决意见?(二)练习题1、韦弗案(《选评》P.118——120)(1)实质性显失公平是指A、合同的条件不公平。B、显失公平的程度是严重的。C、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公平。(2)本案合同是一种“takeitorleaveit”合同。这是合同显失公平的证据。A、实质性B、程序性C、不构成(3)只存在实质性显失公平构成显失公平。A、也可能B、不C、不可能(4)本案是典型的因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案例。A、格式合同无法被一方理解。B、受雇人的待遇过低。C、交易地位的不对等。(5)在决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时,法官倾向于对进行考察。A、订立合同前的情况。B、案件的整个情况C、合同的条款本身2、张某某诉上海铁路(“中国案例精选”p.5)(1)法院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推理是:该案合同中的“注意事项”第3条。A、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B、与合同法第312条存在矛盾C、无法为托运人理解(2)法院适用合同法第40条的推理是:该“注意事项”第3条。A、加重了对方的责任B、免除了托运人的权利C、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3、北京天雄伟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中国案例精选”p.5)(1)法院认为,托运人已了解合同中关于保价及赔偿的条款,故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其理由是:A、托运人已经作出了“有意义的选择”。B、托运人已作出了默示的同意。C、托运人已经弃权。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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