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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2022修订版)

2022-07-13 2页 doc 19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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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2022修订版)PAGE\*MERGEFORMAT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2022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设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AuditQualifications(简称AudQ)。初级审计专业...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2022修订版)
PAGE\*MERGEFORMAT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2022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企、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设置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AuditQualifications(简称AudQ)。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助理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AssistantAuditor(简称AAud);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oficientAuditor(简称PAud);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SeniorAuditQualification,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SeniorAuditor(简称SAud),正高级审计师的英文名称为PrincipalAuditor(简称PrAud)。  第四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计署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结果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及免予考试政策等,会同审计署开展考试质量评估。  第七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初级、中级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专业类别或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或制作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电子证书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书载明有效区域,在证书载明区域内有效。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或制作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包含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纸质证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用印,电子证明使用相应专用电子印章。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明载明有效区域,在证明载明区域内有效。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具备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审计师职称。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具备高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其职称应当按照当地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认定,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互通互认。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用具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称的人员;可以在总审计师等审计管理岗位上优先聘用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获得审计专业博士学位人员经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审核,可以免予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相应的学历、年限条件,可对应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高一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符合条件人员相应参加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行为,按程序撤销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按照本规定施行。各地执行的考试报名和资格评价条件、职业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6日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试行)》(人发〔2002〕58号)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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