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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五年级优秀作文-我们自己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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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五年级优秀作文-我们自己的节日附件9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本规范所称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宫腔镜等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门诊检查室、手术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拟开展妇科内镜日间手术的,还应当具有日间手术室,日间手术室配置同手...
2019年五年级优秀作文-我们自己的节日
附件9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本规范所称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宫腔镜等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二)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门诊检查室、手术室等相关场所和设备。拟开展妇科内镜日间手术的,还应当具有日间手术室,日间手术室配置同手术室要求。门诊检查室。(1)检查室的设置应当满足服务需求,保障诊疗质量和操作安全。(2)检查室能够保证内镜操作者及助手有充分的操作空间。(3)检查室必须设置护士站,有专科护士进行患者登记、分诊及管理,专科护士人数应与诊疗量相适应。(4)设有观察室,规模应与检查室的规模相适应,设有观察床位及床旁吸氧装置。(5)设有抢救室,规模应与检查室的规模相适应,室内应配置必要的监护设备、给氧系统、吸引系统、急救呼叫系统、急救设备及相应抢救药品并有相应的医护人员。(6)检查室内的物品与设施均须参照相关的和规范,包括通风、水、电、吸引、氧气、电脑接口、急救设备、清洗消毒、药品、贮存柜等。(7)门诊检查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手术室。(1)妇科内镜手术室应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操作室、术后观察室等。(2)配备满足开展妇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机等急救设备和相应的急救药品。(4)手术室须符合消防安全、电力保障等相关要求。有内镜清洗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具备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及设备。设有麻醉科及手术相关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妇科内镜手术麻醉必需的设备、设施,具备妇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三)有至少2名经过系统具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机构执业医师。有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拟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见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妇科病房开放床位数不少于60张,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0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000例。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麻醉和重症监护专业。具备满足实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开展妇科系统肿瘤相关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医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执业范围为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2)有3年以上妇科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妇科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妇科手术不少于50例。(3)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手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00例。(2)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管理的相关,参考《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四级手术参考目录》)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2)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二)严格遵守妇科疾病诊疗行业标准、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行业标准、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妇科内镜手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三)实施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手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四)实施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六)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手术适应证、中转开腹手术率、严重并发症率、非计划性再手术率、灌流介质过量吸收(TURP综合症)发生率、空气栓塞发生率、死亡率、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等。(八)其他管理要求。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器械,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器械。建立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器械登记制度,保证器械来源可追溯。四、培训管理要求(一)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医师的培训要求。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培训基地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参与不少于60例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估、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在境外接受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取得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5.本规范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2年,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二)培训基地要求。拟承担《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培训基地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2)有与开展《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多媒体教室和模拟训练室,模拟训练室内可同时放置训练及教学设备。(3)开展妇科手术不少于10年,具备《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临床应用培训能力。妇科开放床位不少于60张。(4)近5年累计收治妇科患者不少于8000例;每年完成妇科腹腔镜诊疗不少于800例,宫腔镜诊疗不少于400例,其中《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不少于200例。能够独立开展的手术应当覆盖《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全部术种的60%以上。(5)有不少于4名具备《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6)有与开展《四级手术参考目录》中相关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培训工作基本要求。(1)使用规范化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能够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动物训练和临床实践。(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考核结论。(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附件1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一、腹腔镜诊疗技术(一)子宫体积≥10孕周的全子宫切除术(二)广泛性全子宫切除术(三)深部浸润型子宫内膜异位症病灶切除术(四)子宫腺肌病病灶切除术(五)子宫体积≥12孕周的多发肌瘤剔除术或直径≥8cm的肌壁间肌瘤剔除术或≥5个肌壁间肌瘤剔除术(六)盆腔淋巴结切除术(七)腹主动脉旁(腹腔)淋巴结切除术(八)大网膜切除术(九)广泛子宫颈切除术(十)子宫/阴道骶骨固定术(十一)膀胱颈尿道旁组织悬吊术(十二)各类生殖道畸形矫治/成形术(十三)剖宫产术后憩室/瘢痕妊娠病灶切除术(十四)中孕期腹腔镜手术(十五)输卵管吻合术(十六)宫颈肌瘤剔除术(十七)重度盆腹腔粘连分离术(十八)腹股沟淋巴结切除术(十九)阴道旁缺陷修补术(二十)直径≥10cm的卵巢囊肿剥除术(二十一)盆底重建术(二十二)子宫内膜癌全面分期术(二十三)卵巢癌分期手术(二十四)卵巢癌全面分期手术(二十五)卵巢癌肿瘤细胞减灭术(二十六)腹膜外淋巴结切除术(二十七)宫颈或阴道残端癌广泛阴道旁组织切除术(二十八)广泛全阴道切除术(二十九)盆腔廓清术及器官功能重建术二、宫腔镜诊疗技术(一)重度宫腔粘连分离术(二)直径≥5cm的0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三)直径≥3cm的I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四)II型粘膜下肌瘤及壁间内突肌瘤切除术(五)多发粘膜下肌瘤切除术(六)各类生殖道畸形矫治术(七)特殊部位(宫颈、宫角、剖宫产切口瘢痕部位)妊娠切除术(八)宫内节育器断裂、崁顿、迷失或胎盘残留等复杂宫内异物取出/切除术(九)子宫内膜切除术(十)剖宫产切口憩室修复术三、跨学科手术(一)膀胱子宫内膜异位症病灶切除术(二)肠道子宫内膜异位症病灶切除术(三)肠管修补术(四)血管修补术(五)膀胱修补术(六)输尿管植入术附件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一、腹腔镜诊疗技术(一)子宫体积<10孕周的全子宫切除术(二)腹腔镜辅助的阴式子宫切除术(LAVH)(三)子宫次全切除术(四)子宫肌瘤(直径≥5cm但<8cm)剔除术(五)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剔除术(六)盆腹腔粘连松解术(七)盆腔脓肿切开引流术(八)子宫修补术(九)残角子宫切除术(十)输卵管成形术(十一)输卵管伞端造口术(十二)输卵管妊娠切开取胚术(十三)高位宫骶韧带悬吊术(十四)宫颈机能不全的腹腔镜环扎术(十五)10cm>直径≥8cm的卵巢囊肿剥除术(十六)筋膜内全子宫切除术(十七)淋巴结活检术(十八)阔韧带肌瘤手术(十九)移位环取出术(非游离)(二十)宫颈肌瘤手术二、宫腔镜诊疗技术(一)宫腔中度粘连切除及修复术(二)直径<5cm的O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三)直径<3cm的I型黏膜下肌瘤切除术(四)选择性输卵管间质部插管术(五)多发子宫内膜息肉切除术附件1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第三条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内镜诊疗技术纳入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管理。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和发布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第九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调整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第三章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二)具有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辅助科室、设备和设施;(三)具有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四)具有经过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内镜消毒灭菌设备、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并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六)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其他要求;(七)具有与医疗机构级别相适应的制度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八)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所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暂停或停止相应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疾病诊疗规范、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第十四条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第十五条实施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十六条实施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镜诊疗器械使用登记制度,器械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镜诊疗技术术后随访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要求报告相关内镜技术临床应用病例数据信息。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感染管理与控制。相关场所设置和设备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无菌操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个人防护。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四章培训考核拟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织对行政区域内开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评估,包括病例选择、严重并发症发生率、死亡病例、疗效情况、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平均住院日、患者生存质量、患者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逾期不改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依托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定期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结果。第二十二条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三条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四条内镜诊疗技术培训监督管理工作。拟开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应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系统培训。第二十五条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培训内容。第二十六条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按照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保证培训效果。培训期满未能达到临床应用能力要求的,应当延长培训时间。培训期满的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第二十七条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出具考核结论。第二十八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医师的培训,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向基层普及与推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评估制度,对于不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纳入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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