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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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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 公交管〔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已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标准修改单对校车分类、核载、标识、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安全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的重要技...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 公交管〔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已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标准修改单对校车分类、核载、标识、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安全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是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警和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负责人认真学习标准修改单,了解掌握有关的要求,确保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校车管理。 二、明确管理职责,做好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的意见,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式样、非专用校车标牌式样及发放程序。同时,要明确办理校车核定工作要求,细化校车管理措施,对贯彻标准修改单作出专门部署。 三、做好校车核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人数时,要审核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同时,按照标准修改单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员、学生及其照管人员)、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 四、做好校车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工作。对于专门运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按专用校车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对不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按非专用校车管理,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下角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内容应包括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行驶路线和 时间、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员、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等信息。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无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在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要求其按校车类型喷涂外观标识或补办校车标牌,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结合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一次加强校车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学校、校车经营单位和驾驶人了解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校车交通安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附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2日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一、增加第3.2.10条和第3.2.10.1、3.2.10.2、3.2.10.3、3.2.10.4条: 3.2.10 校车school bus 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3.2.10.1 幼儿校车school bus for infants 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0.2 小学生校车school bus for school children 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0.3 专用校车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3.2.10.4 非专用校车non-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二、将第4.5.2.2条修改为: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0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57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420mm时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500mm时按每350 mm核定一人。 注1: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2:儿童座位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和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 注3:座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测量时,座椅座垫和靠背均不应被压陷;驾驶员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可取最前和最后两个位置测量值的平均值),其他可调节座椅的前后位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以使相关座椅的座间距均能满足要求;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三、将第4.5.3.2条中的“座垫宽按每一人不小于400mm核定”修改为: “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一人,但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 mm核定一人;单人座椅座垫宽不小于400mm时核定1人,但可折叠的单人座椅不得作为儿童座位核定人数。” 四、将第4.5.3.2条中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6 m的 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修改为: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及车长不大于6 m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非专用幼儿校车和非专用小学生校车运送学生时也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五、将第4.5.3.4条修改为: “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按4.5.3.2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4.5.3.1、 4.5.3.2及4.5.3.3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六、增加第4.8.7条: “4.8.7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 七、在第11.1条的最后增加: “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八、在第11.6.4条的最后增加: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九、将第11.8条修改为: “乘用车和客车的乘员座椅应合理布置,无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均匀分布。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校车的儿童座位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校车的儿童座位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儿童座位的座间距应分别不小于420 mm和50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1200 mm。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 十、在第12.1条的最后增加: “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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