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113-2000 ЖС6-у-ВИ合金熔模铸件技术条件 Q/3B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3B 1113-2000
企业标准发放单位
标 准 名 称
ЖС6У-ВИ合金真空熔模铸件技术条件
标准号
Q/3B 1113-2000
单位名称
份数
单位名称
份数
单位名称
份数
单位名称
份数
9车间
1
11车间
1
12车间
1
13车间
1
15车间
...
Q/3B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3B 1113-2000
企业标准发放单位
标 准 名 称
ЖС6У-ВИ合金真空熔模铸件技术条件
标准号
Q/3B 1113-2000
单位名称
份数
单位名称
份数
单位名称
份数
单位名称
份数
9车间
1
11车间
1
12车间
1
13车间
1
15车间
1
理化室
1
冶金科
1
质保部
1
标准化处
1
ЖС6У-ВИ合金真空
熔模铸件技术条件
共 7 页
企业标准签署、审批
标准名称
ЖС6У-ВИ合金真空熔摸铸件技术条件
标准号
Q/3B 1113-2000
起
草
单
位
栏 目
签 字
日 期
会签单位
负 责 人
日 期
编 制
校 对
标 审
审 定
单位名称
提出单位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审签单位
主管军代表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主 管
标准化员
年 月 日
公 司 领 导
批准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总 军 代 表
同意
年 月 日
××××××××××××××××××××××××××××××××××××××××××××××××××××××××××××××××××××××××××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ЖС6У-ВИ合金真空熔模结构铸件(简称熔模铸件)的技术要求、铸件的修复、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印和质量证明。
本标准适用于АЛ-31Ф发动机大修用ЖС6У-ВИ合金真空熔模铸件(叶片除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实施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HB/Z 60-96 X射线照相检验
HB/Z 61-1998 渗透检验
Q/3B 1116-2000 ЖС6У-ВИ合金锭
S99.JT.23 铝基、镁基、铜基、铅基、锌基、钛基、铁基和镍基合金铸件的尺寸公差、机械加工余量和起模斜度
3 技术要求
3. 1 铸件用金属料
ЖС6У-ВИ合金铸件应100 %使用符合Q/3B 1116技术要求的ЖС6У-ВИ母合金锭。
3. 2 化学成分
ЖС6У-ВИ合金铸件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
合金牌号
化 学 成 分, %
C
Cr
Al
Mo
Ti
Co
Ni
Nb
W
ЖС6У-ВИ
0.13~
0.20
8.0~
9.5
5.1~
6.0
1.2~
2.4
2.0~
2.9
9.0~
10.5
基
0.8~
1.2
9.5~
11.0
合金牌号
化 学 成 分, %, 不大于
B
Zr
Ce
Y
Mn
Si
Fe
S
P
ЖС6У-ВИ
0.035
0.04
0.02
0.01
0.40
0.40
1.0
0.01
0.013
注: Ce、Y和 Zr按计算加入,可不分析。
3. 3 铸造
ЖС6У-ВИ合金铸件应采用真空熔铸工艺并应符合专用工艺规程的规定。
3. 4 供应状态
ЖС6У-ВИ合金铸件以铸态供应。
3. 5 铸件质量
3. 5. 1 不允许缺陷
经目视检查,铸件不允许有除表2、表3规定外的穿透性气孔、裂纹、冷隔、浇不足等缺陷。按设计图样规定,铸件100 %用X射线透照检查致密性,用荧光探伤法检查裂纹。
除堵盖加强肋外,用X射线透照检查允许缺陷应符合表2规定。
按标准X射线底片,允许疏松标准需经设计者同意。
除堵盖加强肋外,根据表2的附注(不计算缺陷深度),允许用荧光探伤法检测氧化疤。
3. 5. 2 非加工表面
根据铸件的最大外廓尺寸,在铸件非加工表面上,允许有符合表2要求的分散气孔、夹渣、氧化疤、砂眼等缺陷,其深度不超过缺陷分布部位铸件厚度的1/3, 在这个截面的相对应方向上不允许有类似的缺陷。
3. 5. 3 加工表面
3. 5. 3. 1 在铸件待加工表面上允许有不超出加工余量范围内的任何缺陷。
3. 5. 3. 2 在机械加工后的表面上,除检查规定的密封表面外,允许有符合表3
规定的气孔、夹渣、砂眼和其它缺陷,深度不超过缺陷分布部位铸件壁厚的1/3。
3. 5. 4 铸件浇冒口残余,位于非加工表面的应打磨齐平,位于加工表面的应符合铸件图样规定。
表2
铸件最大外廓尺寸
(mm)
气 孔 和 夹 渣
缺陷间距
不小于
(mm)
距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mm)
直径或最大尺寸 (mm)
缺陷数量
不多于
(个)
<50
<1.5
1.5~2.0
5
3
6
8
3
5
50~150
<1.5
1.5~2.0
2.0~2.5
15
6
3
3
5
5
3
3
5
>150~300
<1.5
1.5~2.0
2.0~2.5
15
6
3
3
4
4
3
4
4
>300
<1.5
1.5~2.0
2.0~2.5
2.5~3.0
20
8
4
4
4
4
4
4
3
5
5
5
注
1 深度≤0.8 mm, 直径不大于5 mm, 但不超过壁厚的1/5,其缺陷分布距离边缘不小于2 mm的由于蜡模压痕等出现的氧化疤、夹砂孔、压痕、凹穴等缺陷忽略不计。
2 在1 cm2面积上,直径不大于0.8 mm的一群零星缺陷,不允许多于3个。在100 cm2面积上,成群数量不多于3组。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 mm。
3 直径不大于0.5 mm的分散缺陷忽略不计。
表3
铸件最大外廓尺寸
mm
气 孔 和 夹 渣
缺陷间距,不小于 mm
距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mm
直径或最大尺寸
mm
缺陷数量,不多于 个
<50
<0.5
0.5~1.0
3
2
4
6
3
4
50~150
<0.5
0.5~1.0
1.0~1.5
9
3
1
4
10
—
3
5
10
>150~300
<0.5
0.5~1.0
1.0~1.5
1.5~2.0
15
5
3
1
4
6
6
—
4
6
6
10
>300
0.5~1.0
1.0~1.5
1.5~2.0
2.0~2.5
2.5~3.5
25
10
5
3
2
3
4
5
6
8
2
3
4
4
5
注
1 所有零件表面上出现的单个的或成组分布的直径不大于0.2 mm的任何缺陷,忽略不计。
2 螺纹上不允许有任何缺陷。
3 目视检查零件。
3. 6 尺寸和公差
铸件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铸件图样规定,其机械加工余量和尺寸公差应符合S99.JT.23规定。
4 缺陷的修复
4. 1 如果铸件壁厚未超出公差范围,则允许用抛光的方法清除任何外部缺陷。
4. 2 如有翘曲的零件应在专用工装上进行热定型处理。
5 试验方法
5. 1 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和化学成分分析按GB 222和GB/T 223 规定进行。
5. 2 X射线检验按HB/Z 60进行。
5. 3 渗透检验按HB/Z 61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 1 熔批
同一熔炼工在同一工作班内在同一台设备所熔铸的同一件号的全部铸件为一个熔批。
6. 2 铸件检验
铸件按熔批检验,其检验项目应按表4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当需重复检验时按6. 3规定执行。
表4
几何形状和尺寸
表面质量
内部质量
化学成分
目视检验
荧光
X射线检验
铸件和零件
铸件
铸件
试样或铸件
按工艺规程规定
100%
100%
100%
每熔批取1份试样
6. 3 重复检验
6. 3. 1 化学成分检验
铸件按熔批检验化学成分,第1次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另取双倍试样检验不合格元素,第2次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应逐组分析不合格元素,分析结果不合格的铸件组报废。
7 标印和质量证明
7. 1 标印
铸件均应在设计图样或铸件图样规定部位标印出合金牌号和熔批号(或代号)及检验合格印记,不能标印的铸件允许按熔批拴挂标签。
7. 2 质量证明
每个熔批铸件均应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中应注明:承制单位、本标准号及相应验收文件号、零件号和名称、合金牌号、熔批号、批量、热处理状态、各项检验结果和结论。
3. 6 尺寸和公差
铸件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铸件图样规定,其机械加工余量和尺寸公差应符合S99.JT.23规定。
4 缺陷的修复
4. 1 如果铸件壁厚未超出公差范围,则允许用抛光的方法清除任何外部缺陷。
4. 2 如有翘曲的零件应在专用工装上进行热定型处理。
5 试验方法
5. 1 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和化学成分分析按GB 222和GB/T 223 规定进
行。
5. 2 X射线检验按HB/Z 60进行。
5. 3 渗透检验按HB/Z 61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 1 熔批
同一熔炼工在同一工作班内在同一台设备所熔铸的同一件号的全部铸件为一个熔批。
6. 2 铸件检验
铸件按熔批检验,其检验项目应按表4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当需重复检验时按6.3规定执行。
表4
几何形状和尺寸
表面质量
内部质量
化学成分
目视检验
荧光
X射线检验
铸件和零件
铸件
铸件
试样或铸件
按工艺规程规定
100 %
100 %
100 %
每熔批取1份试样
6. 3 重复检验
6. 3. 1 化学成分检验
铸件按熔批检验化学成分,第1次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另取双倍试样检验不合格元素,第2次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应逐组分析不合格元素,分析结果不合格的铸件组报废。
7 标印和质量证明
7. 1 标印
2003 -09-23 发布 2003-09-23 实施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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