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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199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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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1996]64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113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nb...
粤价函[1996]6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113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样品采集水样样次20 土样、生物、固体样点次10土样剖面40环境大气样次15样品前处理干(湿)式消解项次20 萃取分离、过滤项次15浓缩、水浴蒸干项次15D-K浓缩项次20蒸馏、回流项次18水浴曝气(吹气分离)项次20索氏回流项次40溶剂浸取、解吸项次12稀释度试验项次15固体样品加工项次10气体样品制备项次8培养基制备项次15含水率测定项次20水样测试分析水温项次1均为常规方法测试。pH值项次5电导项次5色度项次3酸度项次12混浊度项次10臭和味项次3肉眼可见物项次3总硬度项次8总碱度项次10透明度项次8矿化度项次20可溶性磷酸盐项次22总磷项次22氨氮项次15硝酸盐氮项次22总氮项次20亚硝酸盐氮项次20总溶解性固体项次20总残渣项次25悬浮物项次20DO项次10CODcr项次20高锰酸盐指数项次15BOD3项次70油类项次22硫酸盐项次22硫化物项次16氯化物项次20氰化物项次20砷化物项次22氟化物项次20挥发性酚项次20硅酸盐项次20有机汞项次30无机汞项次25细菌总数项次25大肠菌群项次30六价铬项次22金属元素项次20硒项次30苯类项次30胺类项次30农药类项次30多氯联苯项次60多环芳烃项次150挥发酸项次20阴离子洗涤剂项次15阴、阳离子项次30气样测试分析二氧化碳项次25均为常规方法测试。一氧化碳项次22二氧化硫项次26硫化氢项次26氯化氢项次20二硫化碳项次32氨项次20硝基苯项次26金属气溶胶项次26汽油项次30其他有机气体类项次30飘尘项次32总悬浮颗粒物(大流量采样)(中流量采样) 小时小时 3520降尘项次30氮氧化物项次25臭氧项次25甲醛项次25氯项次22苯并芘项次120氰化物项次26氟化物项次22汞蒸汽项次25酸雾项次25车间粉尘浓度项次25车间粉尘分散度级次25正负离子测定项次25使用高级、精密、贵重仪器检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项次40开机费 40 每处理一批样品,只收一次开机费。液相色谱仪法项次50开机费 50气相色谱仪项次40开机费 40离子色谱仪项次40开机费 50红外分光光度计项次20开机费 30紫外分光光度计项次20开机费 30荧光分光光度计项次30开机费 30色质联用仪项次60开机费 60烟道监测通风系统参数测定点项30烟道气体测试分析,按气体测试分析收费。烟气林格曼浓度点次25管道粉尘浓度项次50净化器除尘效率台80粉尘粒度分析级次25烟道车监测次200机动车排气 CO样次20 HC样次10 烟度样次10 喇叭噪声样次5 放射性监测:空气氡浓度项次50 ?浓度项次60 水        样总α项次30 总β项次30 铀项次50 钍项次50 镭—226项次60 锶—89项次70 锶—90项次80 碘—131项次60 铯—137项次80 钾—40项次50 氡浓度项次60 氚项次150 钴—60项次200 固        体生物、食品  样品处理样次150固体样品的放射性检测按水样检测收费,并加收样品处理费。土壤    预处理化学处理样次样次30100建材    样品处理化学处理样次样次50100其        他γ照射量率测量点次20 α、β表面沾污测量点次50 个人剂量测定点次20 大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倒装监测宗260 运输前监测宗260 押运监测天台200 γ剂量开源校正台250 γ剂量仪表校正台200 物理测定微波漏能测定点次15 高频电磁场强度测定点次15 噪声强度测定点次13 噪声频谱测定点次13 振动测定点次26 现场勘察、定采样点、定等高级工程师人天70 工程师人天50 一般技术员人天30 特殊环境作业高温人天20 剧毒、致癌人小时20 有毒、有害人小时5 电磁场、微波场人小时4 放射性环境人小时8 高空  10米条烟囱20 15米条烟囱30 20米条烟囱45 25米条烟囱60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6特殊或未列入的样品分析项目的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并将项目和标准报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7提供直接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50%收费,提供省、市级综合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60%收费。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级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超标排污费。企业、排放超标污染物,应按规定向按环保部门交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超标废水、噪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按《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一)、〈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二)、《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三)和《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四)的规定执行,超标污水排污费按月计算;按月还是按季度征收,由省级物价、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确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统一收费办法,但不得与超标排费重复收取。     三、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    五、建设项目保护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    六、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到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八、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备,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类别污染物名称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吨水.吨)超标收费单位 (A级) (元/吨水.倍)超标收费单位(B级) (元/吨水.倍)B级起征费(元)第一类总汞20002。001.002000总镉30001.000.152550苯并(a)芘30000000.060.0390000总铬1500000.060.034500六价铬1500000.090.0210500总砷1500000.090.0210500总铅1500000.080.037500总镍1500000.080.037500第二类PH值50000.250.051000色度1000000.140.0410000悬浮物8000000.030.0116000生化需氧量300000.180.053900化学需氧量200000.180.052600石油类250000.200.063500动植物油250000.120.042000挥发酚2500000.060.037500氰化物2500000.070.047500硫化物2500000.050.027500氨氮250000.100.031750氟化物250000.300.095250磷酸盐(以P计)2500000.050.027500甲醛2000000.120.0612000苯胺类2000000.120.0612000硝基苯类2000000.100.0412000阴离子合成 洗涤剂(LAS)250000.300.095250铜2500000.040.025000锌1000000.060.024000锰1000000.060.024000有机磷农药(以P计)2500000.070.047500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小于或等于排入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量。    3、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计算,合并征收。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附件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值(A)1-34-67-910-1213以上征收额(元/月)20040080016003200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2、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        3、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附件三: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有害物质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0.04 硫酸(雾)、铅、汞、铍化物 0.03-0.01生产性粉尘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0.10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0.02 炼钢炉粉尘0.04 工业及采暖锅炉烟尘超标倍数4以内4.1-66.1-99以上林格曼浓度2级3级4级5级每吨燃料收费3.004.005.006.00注:(1)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区和采暖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附件四: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有害物质名称向水体倾倒或排放每吨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每吨、月无专设的堆放场所堆放每吨、月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36.002.00 电厂粉煤灰1.20 0.10其他工业废渣 5.00 0.30注:(1)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面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暂不收费。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堆,暂不收费。  附件五: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察院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扒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论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和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誉。   二、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榈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促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收费办法:    (一)监测项目收费: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按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1、材料费: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2、水电费: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费: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二)监测样品预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预处理费和开机费。    2、委托单位要求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察院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以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四、收费的使用: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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