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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自律公约

2020-07-18 4页 doc 7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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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自律公约“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自律公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落实国家战略、构建产业生态、倡导数据伦理、探寻数字文明”的宗旨,为配合建立我国大数据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号召全体会员企业以及行业内其他从业者,制定并遵守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大数据行业是指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应用服务、分析服务、计算服务、数据资源服务和垂直行业融合及其他与大数据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第三条大数据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自律公约
“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自律公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照“落实国家战略、构建产业生态、倡导数据伦理、探寻数字文明”的宗旨,为配合建立我国大数据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号召全体会员企业以及行业内其他从业者,制定并遵守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大数据行业是指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应用服务、服务、计算服务、数据资源服务和垂直行业融合及其他与大数据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第三条大数据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第四条联盟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第五条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第二章自律条款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大数据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大数据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数据伦理建设。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第八条自觉维护大数据产业各方合作伙伴与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数据隐私与商业秘密;不利用用户隐私数据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合作伙伴或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大数据行业各类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大数据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大数据行业发展的自律义务:(一)不窥视、不转让、不传播、不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经用户授权的数据信息;(二)坚决抵制行业境内外各类意图不明的数据类合作,包含但不限于业务、科研、学术与市场活动,坚决抵制“数据黑市”以及各类灰色业务;(三)树立正确的“大数据主权观与责权观”,坚决抵制利用数据与大数据技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环境与公民权益的各类非法活动,并充分利用自身大数据能力形成预防预警机制,积极发现主动汇报;(四)坚决抵制行业内恶性竞争,遵守国家市场经济各项法律法规,遵循经济发展与商业行为规律,树立健康科学的发展观,积极开展行业内协同与合作,扶阳守正,形成合力,共同发展;(五)引导大数据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产业人员合法使用数据,增强数据道德意识与警惕意识,积极参加由联盟组织的大数据行业自律性学习、政策宣讲与解读、行业指引与技术规范讲解的等活动;。第十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大数据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大数据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第十一条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大数据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第十二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第十三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第三章公约的执行第十四条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作为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大数据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大数据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五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第十六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第十七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第十八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第十九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第二十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经由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二十三条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单位自愿首批加入本公约;国内其他大数据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第二十四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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