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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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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DB44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9-08-01实施 2009-01-07发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DB44 /613—2009 广东省地方标准 ICS 13.040.40 Z 60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实施    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DB44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9-08-01实施 2009-01-07发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DB44 /613—2009 广东省地方标准 ICS 13.040.40 Z 60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实施    4 1前    言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 分级 猪(头) (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500 ≥15000 ≥30000 ≥100 ≥200 II 200≤Q<500 3000≤Q<15000 6000≤Q<30000 20≤Q<100 50≤Q<200             注: Q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 分级 猪(头) (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1000 ≥30000 ≥60000 ≥200 ≥400 II 500≤Q<1000 15000≤Q<30000 30000≤Q<60000 100≤Q<200 200≤Q<400             注: Q表示养殖量。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5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795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1893-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16548-0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HJ/T81-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1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集中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 指按照区域布局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干清粪工艺 指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和水、尿分离并分别清除的生产工艺。 废渣 指养殖场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指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受保护水域。  14 技术内容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4.1.2 本标准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必须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4.1.3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中的标准值。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及肇庆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适用珠三角标准值;全省其他地区适用其他地区标准值。 表3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地区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珠三角标准值 2.0 3.0 0.5 0.8 16 25 其他地区标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猪 [m3/(百头·天)] 鸡 [m3/(千只·天)] 牛 [m3/(百头·天)] 季节 地区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珠三角标准值 1.2 1.8 0.2 0.4 16 20 其他地区标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地区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化学需氧量(mg/L) 悬浮物(mg/L) 氨 氮(mg/L) 总磷(以磷计)(mg/L) 粪大肠菌 群数 (个/l00ml) 蛔虫卵 (个/L) 珠三角标准值 140 380 160 70 7.0 1000 2.0 其他地区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 2.0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4.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4.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经无害化处理。 4.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4.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控制项目 指 标 蛔虫卵 死亡率≥95% 粪大肠菌群数 ≤105个/kg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7的规定。 表7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项目 标准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60     其它规定 4.4.1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4.4.2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对养殖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严禁粪污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4.4.3 所有畜禽养殖场的病死畜禽尸体均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GB16548-1996和HJ/T81-2001中有关规定执行。 15 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点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执行。   表8 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生化需氧(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2 化学需氧(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氨氮(NH3-N)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1-87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5 总磷(以P计) 钼蓝比色法 ①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6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7 蛔虫卵 吐温-80柠檬酸缓冲液离心沉淀集卵法 ② 8 蛔虫卵死亡率 堆肥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9 寄生虫卵沉降率 粪稀蛔虫卵检查法 GB7959-87 10 臭气浓度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5-93         注:测定方法中,未列出国标的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①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② 卫生防疫检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 16 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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