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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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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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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5004-201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BoilerService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9月5日前言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
TSG G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5004-201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BoilerService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9月5日前言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3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3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4年9月5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的要求,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考虑当前锅炉产权单位的特征,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要求,提出了锅炉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锅炉使用管理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王海荣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向东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贾胜新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新中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林菊元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王环丽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拥军沈阳沈洲热力有限公司姜世庆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京路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1)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6)第四章定期检查 (8)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0)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1)附件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12)附录b锅炉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3)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 (21)附件D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3)附件E锅炉定期检查 (25)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2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六)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进行整改;(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三)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第八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化验、交接班等使用管理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使用年限的锅炉。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第十一条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禁止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第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三)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五)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六)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通畅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八)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一)巡回检查记录;(二)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四)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五)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六)交接班记录;(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八)能耗状况记录;(九)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十)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使用电站锅炉的;(二)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五)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注-2)。注-1:热水锅炉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换算。注-2: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第十六条公共聚集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注-3:公众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进行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第十七条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合同中未明确责任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级(含B级)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作出记录。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二)作业人员是否在有效期内;(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十)水封管是否堵塞;(十一)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缺陷;(十二)其他异常情况。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规定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二)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三)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四)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适用时);(五)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六)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用管理记录;(七)能效测试报告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八)电站锅炉安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第二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锅炉。第二十六条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5规定不实施锅炉定期检验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至少包括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本体及其运行情况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等。定期自行检查由锅炉使用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和机构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定期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且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第三十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第三十一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三)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六)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八)锅炉能效证明文件;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仅需要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资料: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对已经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三十四条对于准予登记的锅炉,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锅炉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锅炉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包括锅炉房内分汽(水)缸]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和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第三十五条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或者超期使用变更,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六至第四十三条办理变更登记。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第三十六条 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七条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保养工作。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八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三十九条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提交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D)。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条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第四十一条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第四十二条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三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如果继续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继续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以及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第四十四条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变更登记:(一)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二)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三)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五)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其中(五)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第四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锅炉房或集控室显着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在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锅炉可见部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锅炉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对以下锅炉进行重点监督抽查:(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二)重点监控设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发生过事故的;(五)能效未达标的。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二)未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锅炉技术档案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锅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定)、维理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锅炉的;(六)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并且接受定期检验的;(七)未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八)锅炉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九)未按照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十)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的;(十二)使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十三)锅炉水质长期不符合国家标准,并且锅炉发生严重结垢或者腐蚀现象的;有机热载体检测不合格,不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锅炉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锅炉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锅炉实际使用管理权者。第五十条 锅炉管理、运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遵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管理章节中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同时废止。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CertificateofSpecialEquipmentServiceRegistrationPeople'sRepublicofChina编号: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予以使用登记。使用单位:设备种类:锅炉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名称:设备代码: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登记机关:(名称与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张贴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处字体:黑体字号:29点颜色:C=70M=100Y=100K=60颜色:C=70M=100Y=100K=60字体:方正大标宋字号:18点颜色:K=100字体:黑体字号:12.5点颜色:K=100纸张规格:120g,钢古水印纸规格:210×297(mm)纸颜色:Y=40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在定期检验确定的有效期内和技术参数范围内使用。字体:黑体字号:23点Y=100K=60字体:黑体字号:18点Y=100K=60字体:小标宋字号:16点字体:黑体字号:14点颜色:Y=100Y=100K=60字体:黑体字号:18点Y=100K=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注A:纸张规格、证头字和边框的规格、字体请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印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格式印制(见标注的颜色和字号);其他字体(包括编号),由发证部门采用计算机打印,字体、字号按照其标注。}附件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登记类别: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锅炉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型号 设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值 万元 设备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单位内编号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场所类别 设备地理信息 经度 运行状态 纬度 投入使用日期 海拔高度 产权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产品合格证编号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鉴定报告书编号 产品图号 制造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 制造监检证书编号 共2页第1页 设备施工情况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类别 施工告知日期 施工竣工日期 设备工作参数 工作压力 MPa 工作温度 MPa 介质 运行热效率 % 设备保险情况 保险机构 保险险种 保险价值 万元 保险费 万元 保险金额 万元 设备变更情况 变更项目 变更类别 变更原因 变更日期 设备检验情况 检验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检验类别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编号 下次检验日期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附: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年月日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年月日 说明: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日期:登记机关(专用章)年月日监管类别:使用登记证编号:共2页第2页附录b锅炉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b1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等。b2设备基本情况b2.1设备种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锅炉”。b2.2设备类别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余(废)热锅炉”。b2.3设备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品种。承压蒸汽锅炉填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承压热水锅炉部分品种;有机热载体锅炉填气相炉、液相炉;余(废)热锅炉填烟道式锅炉、烟道与管壳组合式锅炉。b2.4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b2.5设备代码按照产品数据表上的内容填写,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b2.6设备型号也称为产品型号,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的内容填写。b2.7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填写。技术资料未提供的,划“—”。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本栏应为“使用年限”。b2.8固定资产值填写该设备的购置时的固定资产值(万元)b3设备使用情况b3.1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b3.2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市(地、州)、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号等。b3.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身份证编号。b3.4邮政编码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b3.5单位性质填写单位经济类型(成分),按照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港澳台、合资等。b3.6所属行业参照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对于使用单位可以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可分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食品制造、石油加工、化学、医药制造、化学冶炼及、金属制品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燃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可分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其他运输业)、其他行业等。按照括号外的大分类填写。b3.7法定代表人填写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者个人企业的业主姓名。b3.8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可划“—”。如果安全管理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则填写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名称。b3.9安全管理人员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如果聘用专业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b3.10联系电话填写使用单位负责锅炉的专职或者兼职、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系电话。b3.11单位内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设备内部编号。b3.12设备使用地点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如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b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b3.13使用场所类别由登记机关填写。按照分类监督管理方式,针对使用场所(环境)对设备安全运行性能的影响,包括管理、事故影响程度等。目前,由于没有安全技术规范予以规定,可以不填写而划“—”。b3.14运行状态填写设备的用途和运行方式。用途包括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运行方式为包括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自用、租赁和生产、生活及长期使用、间歇使用、备用进行组合,中间可用“/”分开,如自用/生产/备用b3.15投入使用日期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b3.16设备地理坐标填写设备在使用单位内固定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高度(海拔),以便建立特种设备的地理信息。使用单位如果没有条件填写,可先空格,由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在使用登记时没有完善前,登记机关划“—”。b4设备制造与监检情况b4.1制造单位名称填写产品制造的单位名称,其名称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名称一致。b4.2制造许可证编号填写制造单位取得的质监部门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b4.3产品编号有的表述为制造编号。按照产品合格证填写。b4.4制造日期有的产品表述为出厂日期。按照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上标注的制造日期填写。b4.5产品合格证编号填写该产品出厂所附的产品合格证编号,该合格证上的设备代码、产品编号等应当和产品数据表、产品铭牌一致。b4.6设计鉴定机构填写产品数据表上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称。b4.7鉴定报告书编号填写产品数据表上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书编号。b4.8产品图号填写设计文件或者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图号。b4.9制造监检机构填写负责该设备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捡)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名称。b4.10监检机构核准证编号填写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制造监检机构的核准证编号。核准证编号在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上注明。b4.11制造监检证书编号填写负责制造监检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编号。b5设备施工情况施工包括安装、改造和修理。b5.1施工单位名称填写从事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b5.2施工类别填写设备使用登记时的设备的施工类别,包括安装、改造、修理等。b5.3施工许可证编号填写从事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或者可以从事安装、改造、修理制造单位持有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b5.4施工告知日期填写施工单位向质监部门履行告知的施工告知日期。b5.5施工竣工日期填写施工完工并且履行了工程交付手续的日期。B6设备工作参数填写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操作)的工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运行热效率(按照测定的热效率)等。B7设备保险情况按照设备的保险情况填写,如果没有进行投保,可以全部划“—”B7.1保险机构填写投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名称。B7.2保险险种填写投保的保险险种。B7.3保险价值填写具体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B7.4保险费填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B7.5保险金额填写可以获得赔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b8设备变更情况因使用单位变更、使用地址变更、设备主要参数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填写重新登记时的变更情况。新设备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可全部划“—”b8.1变更项目按照“使用单位、使用地址、设备参数”等填写。b8.2变更类别按照使用单位更名、变更使用单位、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等填写。b8.3变更原因按照转让、搬迁、改造、安全状况不合格等填写。b8.4变更日期填写变更完成的日期。b9设备检验情况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检验情况(制造监检除外),包括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b9.1检验机构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b9.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检验机构组织机构代码。b9.3检验类别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b9.4检验日期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定期检验时针对内部检验),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b9.5检验结论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一般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等。b9.6检验报告编号填写检验机构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监检证书的编号。b9.7下次检验日期填写下次定期检验(内部检验)的日期。b10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单位盖章本表所示申明,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年、月、日),填表后应当盖单位公章,并且按照本规则正文第三十二条要求附加相应的资料。首次定期(内部)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新安装工业锅炉运行一年后要进行内部检验;(2)电站锅炉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第一次检修的时间确定;(3)本款(1)、(2)项以外的其他类别的为最近期内检报告确定的下次定期(内部)检验日期。b11登记情况由登记机关填写。在说明空白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者不受理、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以受理、登记,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b11.1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由负责登记受理、登记的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日期。b11.2登记机关(专用章)盖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或者其他能代表登记机关的公章。b11.3监管类别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设备本质、使用场所、检验结论确定是否作为“一般监管”、“重点监管”对象。b11.4使用登记证编号填写已经同意登记,所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编号,使用登记证号编制方法见本规则附件C。注b-1:所有栏目,除注明由登记机关填写外,应当由负责申请使用登记的使用者(产权所有者)填写。注b-2:本登记表所列内容仅为锅炉进行使用登记时需要填写的基本数据,不代表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化要求的数据,如事故数据、现场监督检查等数据。其他有关设备数据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C1编制基本方法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由使用登记机关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由设备特征代号、登记机关代号、登记顺序号、登记年份组成,包括汉字、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锅XXXXXXXX(XX)登记年份登记顺序号登记机关代号设备特征代号C2编号含义C2.1设备特征代号包括以下两部分:(1)第一部分,用设备的汉字简称表示,锅炉用“锅”代表;(2)第二部分,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特种设备目录》设备基本代码的中间两位数表示,如工业锅炉用“11”,即实际上表示了该设备的类别和品种。C2.2登记机关代号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登记机关二部分代号。(1)第一部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表示,如山东省用“鲁”表示;(2)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的代号,编排方式按照该市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以下简称《行政区划代码》)中本省的排列顺序,用其拼音字母A、B、C等以此作为简称编写其代号(拼音字母“O”和“I”不使用,以下同)。注C-1:如果直辖市登记机关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质监部门办理,其使用登记机关的代号用该区、县按照《行政区划代码》中本市的排列顺序,用拼音字母A、B、C以此编排。如果省、自治区以下的设区的市,直辖市以下的区、县登记编排超过所用的一位拼音字母时,可以全部采用两位拼音字母表示,即从AA、AB、AC…BA、BB、BC…CA、CB、CC…ZA、ZB、ZC…。注C-2:如果设区的市的登记部门将使用登记授权其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其使用登记机关的代号还是用该市的代号,登记顺序号由该市登记机关统一编排。C2.3登记顺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颁发该类别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登记顺序号(不考虑年份)。如登记的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89”。如登记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大写的拼音字母代替。如登记某一类别的锅炉顺序号为10000,则登记顺序号为A000,以此类推。C2.4登记年份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该设备的登记年份,并且加括号“()”(括号为半角形式)。如该设备于2010年进行登记,则用“(10)”表示。C3编制举例如,2012年3月1日,山东省潍坊市某单位到潍坊市登记机关办理一台工业锅炉的使用登记,该登记机关历年来已经办理该类别(品种)锅炉共301台,该证的总顺序号应当为302,按照《行政区划代码》,潍坊市在山东省的排列为第三,则编为C,故该锅炉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锅11鲁C0302(12)”。附件D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编号: 设备种类 锅炉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设备代码 原使用登记证编号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原使用单位 原使用登记证签发日期 变更类别 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已在本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机关:(名称、公章)年月日注:该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附件E锅炉定期检查记录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型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单位内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使用地点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安装单位 额定蒸发量(功率) t/h(MW) 额定压力 MPa 额定出口温度 ℃ 燃料种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 锅炉安全管理情况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2 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出厂资料 3 锅炉操作人员培训证明 4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5 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 6 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7 上次检查记录中所提出的问题解决情况 8 锅炉事故记录 9 锅炉本体及运行状况 锅炉的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 10 锅炉承压部件缺陷情况(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 11 运行期间超压、超温等现象 共页第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12 安全附件 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 13 有机热载体气相锅炉的爆破片 14 压力表、温度计 15 水位表 16 排污阀 17 燃油、燃气锅炉点火程序控制、炉膛熄火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18 热水锅炉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19 蒸汽锅炉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蒸汽锅炉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 20 有机热载体锅及系统的报警装置联锁保护装置 其他 问题及其处理 检查结论 说明 检查人员:日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日期:注:1.检查情况栏该检查项目无问题的打“√”,存在问题的打“×”,无此检查项目的打“-”。存在问题应在问题描述栏内写明。2.如检查过程中有超出记录所列的检查项目,可在其他栏写明检查项目和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应在问题描述栏内写明。共页第页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6]2号),1986年2月7日颁布,1987年1月1日实施)。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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