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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实施细则2稿

2021-01-23 2页 doc 30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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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实施细则2稿关于印发《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政策说明》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纠风办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政策说明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确保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我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各项...
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实施细则2稿
关于印发《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政策说明》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纠风办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政策说明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确保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我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作本说明:一、关于清理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清理和规范范围。(一)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界定1、庆典活动主要包括以市(县)庆、公祭、城市建设、旅游景点、历史文化、特色物产等为名举办的庆典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家法定节日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这些节日安排开展的庆典活动不列入清理范围。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庆典活动,有法律法规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政府文件依据的,可以不列入清理范围。2、研讨会、论坛活动包括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类研讨交流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这次清理范围。但社会团体举办的会员单位参加的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列入清理范围。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清理范围,由各地审核登记。(二)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的界定1、“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2、“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是指文联及其所属11个文艺家协会、作协、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3、“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主要包括管理或挂靠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单位。其中“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应重点关注和规范行业协会和公募基金会、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团、有政府拨款资助的社团、有事业编制的社团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较多的社团等。(三)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属于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因此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但各地各部门应参照《实施意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进行控制和规范。(四)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的界定。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活动,主要指党政机关在单位内部或面向本系统开展的业务研讨和交流等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指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和高校等教育研究机构在本单位内部或系统内开展的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这两类活动均不列入清理范围。(五)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党政机关;二是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三是问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二、关于活动审批《实施意见》中提出,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规定。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举办活动必须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相一致。(一)举办庆典活动的审批1、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庆典活动,按归口分别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委、人大、政协、市委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庆典活动,须报市委批准;市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庆典活动,须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对举办的庆典活动,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做出具体规定。2、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公祭类庆典活动,须报省委、省政府后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公祭类庆典活动”,主要是指以官方(公共组织或社会团体)名义举办的以下几类活动:一是祭祀炎帝、黄帝、伏羲、女娲、大禹等传说人文始祖的重大活动;二是纪念老子、孔子、孟子等历史人物的重大活动;三是纪念七七事变、台儿庄会战、南京大屠杀等历史事件的重大活动。举办这些活动要通过省委、省政府提出,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3、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主要指市庆、县庆、地改市、县改市等纪念性活动。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已明确规定: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一般不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市(地)、县(市)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4、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参与的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对于党政机关举办或参与经贸类庆典,一是不能超越自身职能,二是要尽量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对于经贸类的会展活动,在一些地方政府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因此不列入清理范围。对于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除重点民生工程,比如修建公路、桥梁、学校、医院等,可适度开展一些庆典活动,但要控制规模、节约经费,尽量少花钱、不花钱,不增加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他楼堂馆所的竣工庆典、宣传封建迷信的庆典活动都一律不得举办。(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审批1、在清理和规范工作期间,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拟举办的活动,须经省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拟举办的活动,须经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举办活动,须经市财政局、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拟举办活动,须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如无主管部门的报市登记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要统筹规划、从严控制,纳入本单位年度会议。举办单位报批时需附活动具体组织实施。2、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研讨会、论坛活动时,要对会议的议程、会期、经费等严格把关,对明显无实质意义、搞变相公款旅游的活动,要一律取消。出现问题,要严肃查处。3、不得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研讨会、论坛活动。这一问题主要是针对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的。有些社会组织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活动,向参会代表收取参会费,并满足参会代表论文发表、资质认定等相关要求,有些甚至异化为品牌推介会、公关比赛等。诸如此类的研讨会、论坛活动,都是这次清理工作中要严格禁止的。4、不得异地举办或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一些党政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为扩大本地区本单位影响,跨地区举办一些名目繁杂、规模过大的活动;或者以联谊的名义,轮流举办活动,相互攀比,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社会影响恶劣。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明确规定,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联谊性、轮流坐东的“片会”。在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对这两类活动要坚决取消。三、关于经费管理要按照“谁举办、谁出资”、“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节约经费开支、压缩活动规模、减少活动数量的目的。(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列入公示范围,接受审计监督。2006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并对会议经费的审批、会议天数、人数、地点、费用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我省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然沿用199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有效控制省级会议规模和费用的实施意见》(苏办〔1998〕132号)。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规模和开支。在报批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时,承办单位要提交具体实施方案,特别是经费和规模,接受审核审查。(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活动,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费用,所需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举办的会议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摊派和报销各种费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纠风办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四、关于规范领导出席1、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对于与自身职责、分管工作无关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各级领导原则上不得参加。2、关于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的,须归口分别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报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实施。3、关于邀请省、市领导同志出席。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确需邀请省领导同志出席的,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实施;确需邀请市领导同志出席的,须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实施。4、关于邀请其他领导同志出席。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向市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须报上级领导批准。各地区要参照制定本地区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活动的具体规定。5、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规定,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邀请领导同志参加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活动。市党政军群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不得邀请领导同志参加。省部一级和省以下部门批准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创办的出版物以及周年纪念等,原则上不请中央领导同志题词、题字。不得请中央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离退休领导干部违规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追究邀请单位责任。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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