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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洪静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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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洪静代理意见毛洪静代理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将被告档案弄丢,并为被告提供了书面证明,双方因为档案丢失的事情,协商了好几年的时间,这期间双方都去不同的人才机构去查询均未果。因被告是特殊工种,正常的被告在45岁时可以办理退休,原告将被告档案丢失致使被告达到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应有的待遇。而原告却将自己推托的干干净净,被告无奈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档案保存单位对职工的档案保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档案丢失的,给职工造成毁损的...
毛洪静代理意见
毛洪静代理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将被告档案弄丢,并为被告提供了书面证明,双方因为档案丢失的事情,协商了好几年的时间,这期间双方都去不同的人才机构去查询均未果。因被告是特殊工种,正常的被告在45岁时可以办理退休,原告将被告档案丢失致使被告达到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应有的待遇。而原告却将自己推托的干干净净,被告无奈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档案保存单位对职工的档案保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档案丢失的,给职工造成毁损的,应给予赔偿。职工人事档案不属于其个人所有,但与职工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对于在职工人的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又依据《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对造成被告档案丢失,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时效的问:由于用人单位有妥善保管和移转职工档案的义务,当丢失档案的情况发生时,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要求用人的单位承担转档义务或补办档案及相关证明义务的请求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档案丢失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事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个人档案丢失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研讨会会议纪要》因单位的原因致职工的档案丢失,给职工造成损失,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同志们一致认为,单位的责任使职工档案丢失,给职工造成损失,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大小也应有区别,应当有限定要求。综合研讨情况会议认为,单位对丢失职工档案的赔偿数额,应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就目前来说,掌握赔偿数额不超过五、六万元为宜。特别情况要慎重。这种赔偿是对单位行为的处罚,不应理解是对档案价值的赔偿。强调这种赔偿是一次性的。四、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适用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第六条、第七十五条?与会同志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在工资、工作年限及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方面有举证义务,其举证不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北京劳动争议司法实务的重要参考文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毛洪静:1、入职离职期间:2011.6-2012.4.23,劳动合同??,无社保。2、职务:营业部销售员3、工资构成:2000+提成4、2015.2新单位要求提档,去被被告提档,才得知档案丢失,多地寻找,仍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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