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中学实验人员保健费和劳防用品的联合通知关于发放中学实验人员保健费和劳防用品的联合通知
闽教生(88)011号
闽劳监(1988)006号
(88)闽财事字第042号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劳动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
实验室建设是学校三大基本建设之一,学校实验教学是全面
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四化建设合格人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一
个重要环节。为促进中学实验室建设,保障实验人员安全和健康,
加强实验教学工作,根据原教育部(83)教供字071号《关于加
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意见》和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
日劳动部、卫生部等7个单位《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发放中学实验人员保健费和劳防用品的联合通知
闽教生(88)011号
闽劳监(1988)006号
(88)闽财事字第042号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劳动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
实验室建设是学校三大基本建设之一,学校实验教学是全面
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四化建设合格人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一
个重要环节。为促进中学实验室建设,保障实验人员安全和健康,
加强实验教学工作,根据原教育部(83)教供字071号《关于加
强中
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意见》和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
日劳动部、卫生部等7个单位《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
告<实行保健食品
>的联合通知》以及一九八0年五月份实施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谨慎,参照其他省市实验
人员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我省中学(包括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等)实验人员(包括有关民
办教师、代课教师)保健费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请各地遵照执行。各校应切实采取不断完善实验室设施,改善工
作环境,尽量减少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加强机械通风设备,
冲洗水池,改善自然通风等保障实验人员安全健康的根本措施,
以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 保健费的发放范围与
1、 学校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教师或实验员和化学授课
教师按月发给保健费,标准见下
: 实验完成率 80%以上 50-80% 50%以下 当月发放保健
费标准
人员
化学实验教师10 5 / 或者实验员
化学授课教8 4 / 师,物理、生
物实验教师或
实验员
表中实验完成率为:当月实际完成演示和学生分组实验项目
数/按教学大纲和教材规定当月教学进度中应完成的演示和
学生分组实验项目数。
2、 保健费的发放要严格控制,每月发放要按实际情况造
册,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反对平均主义和谎报。
二、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标准
1、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和标准见下表: 防护用品 工作服毛巾防护手放毒面纱口罩 半统雨鞋
发放标准 (白大和肥套 罩
人员 褂) 皂
化学实验二年一半年公用2公用一半年一二年一双 教师或实件 各一付 付 只 验员 条
化学授课公用2件公用公用一公用一半年一/ 教师和物(小学半年付 付 只 理、生物、公用一各2条
小学自然件)
常识实验
教师或实
验员
物理、生公用2件 公用公用一公用一/ / 物授课教半年付 付
师 各2条
电教或电公用2件 公用公用一/ / / 脑室教师 半年付
各2条
仪器供应公用3件 公用公用3公用一/ / 和实验室半年付 付
管理人员 各3条
2、 以上劳动防护用品应向当地劳保用品商店或专柜购
买、凭劳保用品商店或专柜发票报销。可根据不同工作需
要选购合适的品种。
3、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发放和保
管制度。发放计划须按期造册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
行。公用、备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
意转移外借。工作表动,发放标准也要相应变动。 三、 发放保健费和劳动防护用品所需经费在教育事业中开
支。防护用品和保健费是保护有关人员安全健康需要而发
放的,不是工资福利待遇。
四、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福建省劳动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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