孜孜不倦 博学多才
—民法学教授维尔纳 · 弗卢梅诞辰一百周年
[德」H · H · 稚科布斯 ’ (H o rst H e in rie h Ja k o b s )
迟 颖 ** 译
当他在研修班上找到大家正在探讨问
的答案时 , 参加辩论的某位以该解决
与制
定法的规定相矛盾为由提出反对意见 , 他的回答可能会是 :抛开制定法的规定 , 我们应当怎
样做? 笔者曾经在该研修班上作的学术
中非常填密地阐述他人的观点 , 他批评道 :您不
应该这样敬重这些人 。 l臾讲 年他被提名为波恩大学校长的候选人 , 但是 , 人们违背了当时
尚被严格遵守的传统做法 , 即被所在院提名的人当选 ,他因此而没有当选 。 大多数的选举
人 ,不论是教席教授 、还是非教席教授 , 都认为“将梭鱼放在鲤鱼池塘中”风险太大 。
与他 1953 年开始在波恩大学开设的研修班(它对于许多希望在民法领域取得成就的
人来讲是很好的训练)有所不同的是他所讲授的大课 , 它的规模比研修班更大 。 除了罗
马法和税法之外 ,他还开设了《民法人门及民法总论》, 上课时间几乎是每年一周五天从
上午 9 时至 11 时 , 有时晚上 8 时至 10 时还要上税法 , 而且只能在最大的教室上课 。 在紧
急情况下 , 甚至附近的电影院也被租来用作教室 。 研修班与大课的区别不仅是班容
量—听大课的人数要比上研修班的人数多 。 在上大课时 , 他更加努力地将初学者引导到民法问题之中去 , 让听课者体验到 , 法律问题在哪里 ,应当怎样运用法律技术 , 并独立地
掌握它们。 人们就像学习一门手艺那样 :观察大师如何完成这项工作。 大师对他的专业
所具有的热情深深吸引着他的大多数听者 , 并且使他们深受感染 。 直到 1976 年 , 维尔纳
· 弗卢梅在波恩都以 自身的行动表明 , 去上大课和讲授大课可 以是一种乐趣 。
就他的科研而言 ,非常幸运的是 ,他学生时代就已经遇到了好老师 。 上世纪 20 年代 ,
弗里茨 · 舒尔茨(Fri ts Sch ul z )在波恩大学一学期每周授课 10 学时的“罗马法—当代民法导论 ”对维尔纳 · 弗卢梅具有决定性影响 。 他因学识渊博的舒尔茨而成为博学多才的
学者 , 就像那些仅于学习过古典罗马法学家的法学之后 , 也仅于研读过两千年前流传下来
的罗马法学文本之后才变得学识渊博的法学家那样 。 弗卢梅在对近代文本进行研读时也
使用了语文学的分析
, 这种方法既不会忽略也不会放过任何语言上的模糊 , 正如莫姆
,
H
·
H
· 雅科布斯 , 师从弗卢梅教授研习民法 , 曾任德国波恩大学罗马法与民法学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教授 , 德国帕绍大学法学博士 。 谨此感谢中德法学院 2(X) 6 级硕士研究生史玉峰的
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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孜孜不倦 博学多才 H · H · 稚科布斯
森(Mo m m sen )所言 , 它“不回避任何一个疑问 ,毫无顾忌地探求真理 ” , 由于对那些古代流
传下来文本的语文学上的尊重也无法帮助这些近代文本 ,所以相对而言 , 近代文本更难经
得起他的推敲。 弗卢梅所进人的是一所严格的学校 , 与他志趣相投的人都会被接纳 。
193 3 年 ,弗里茨 · 舒尔茨作为首批被开除的教授之一离开柏林大学法律系 , 柏林大
学法律系没有胆量将他的学生留下来继续完成教授论文 。 但对于孜孜不倦的弗卢梅而
言 , 这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 现在实践成为他的导师。 在法律实务中 , 他学习了税法和
公司组织法 。 在法律实务中 , 他结识了 1945 年之后参与莱茵 一 鲁尔区恢复重建的有识之
士 , 也就是说 ,他与后来创设《商报》的出版公司的创始人建立了关系 。 他担任了 10 年该
出版公司的法律顾问 , 向《商报》的读者提供税法和公司法方面的最新动态 , 他的尖刻评
论也使该报的读者感到愉悦。 当他于 1947 年完成教授论文 , 19 49 年受聘于哥廷根大学
时 ,人们在他到任之前盛传 , 法律系聘用了一名“来自韦尔访(We rne )的法律实务者” 。 法律
系知识渊博的先生们将他排在聘用推荐名单的第三位 ,并且不是他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罗马法专业 ,而是民法和税法 , 当时他在这一领域尚未出名 , 还必须证明自己的能力 。 1953
年他被聘回波恩大学时也属于类似情形 。 人们一直很谨慎。 倘若没有弗里茨 · 舒尔茨(自
从 19 39 年他在牛津大学落脚)的大力支持 , 则只有法律实务完全受益于他的孜孜不倦了。
12 年的实务工作结束后 , 他又开始从事科研 , 这里就此仅略提一二 。 曾经学过罗马
法 、税法 、公司法和民法基础课程的人都无法回避弗卢梅这个名字 , 而对于其他人而言 ,告
诉他们这些作品的独特之处在于 , 它源自于一位具有不随波逐流而是逆水行舟风格和才
能的学者的纯正法学技术 , 可能也是无所助益的 。 《民法总论》教科书属于经典巨著
(Mag nu m 叩u s ) 。 该书第二卷的题目是《法律行为论》。 它听上去像一本专著 ,它属于(不
包括教科书的)科研文献一类 。 该书—被定位为教科书—是一本关于 “私法自治” 的专著 ,也就是说 , 它是一本关于进行意思自治的个体所应承担的责任的专著。 这本书消除
了现实的法律与古典罗马法学家的法律之间的时间间隔 。 熟悉他的论证风格的人 , 在阅
读这本书时经常会留下某个曾经学过用德语书写的古典法学家又复活了的印象。 在这本
书中 , 他更多地论及古典法学家 , 而不是当代法学家 。 从知识的丰富程度来看 , 法学领域
的任何一本教科书都无法与之媲美 。
《民法总论》的第一卷因其下册而引人瞩目。 它是一本关于民法和商法中合伙制度
法律的专著。 这本书突破了罗马合伙制度(so ci et as )的纯个人主义传统 。 合伙被置于 自
然人和法人之间 , 一并被置于总论之中。 合伙的这一定位当时使很多人感到十分震惊 ,某
些人至今尚未从这一震惊中恢复过来 。
退休之后 , 他从 1977 年开始写作《民法总论》第一卷第 2 册 ,直到他生命的第 80 个年头
他都在写这本著作 。 这一阶段他还必须花费许多精力每天照顾他重病的妻子 , 但是他仍然
继续保持着旺盛的精力 。 “95 岁(他令人惊讶地说他自己)我停止写作” 。 由于学问赖以存
在的记忆力大大衰退 , 继续写作将是不负责的。 他非常幸运 , 在高龄时仍然头脑清醒 , 正如
西赛罗 (Ci ce I’o )就高龄老人所言 :他们将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全部留在记忆之中(0 ~ a qu 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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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m e而ne ru nt ) 。 几年以前尚无法想象的情形发生了 ,他依次对税法 、公司法 、民法和罗
马法中的大部分
失去了兴趣(Cura ) , 因此也忘记了它们的大部分内容 。
忘记的只是大部分 ,而并非全部 。 火山还没有熄灭 。 在民法学的蓝天上几乎总是飘浮
着灼热炭火的内热所产生的白云 。 只是他再次爆发 , 使得自鸣得意的太阳—在它的照耀下科学显得那样秀丽多彩—黯然失色的希望 ,再次撼动沉默大地的希望 , 已无从实现 。
(责任编辑 : 刘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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