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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房[2002]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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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价房[2002]866号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2/06/26 文号: 新计价房[2002]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 (物价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达,请各地贯彻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工...
新计价房[2002]866号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2/06/26 文号: 新计价房[2002]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 (物价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达,请各地贯彻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工作量 50%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新规定施行后,原自治区物价局、计委新价非字[ 1994]30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及收费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 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 (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审核以及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上述服务内容外,第三条中的其它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基准价见附表。根据工程项目难易程度,委托双方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 1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于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持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限、质量、双方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和付款时 间。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委第 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实行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造价咨询的法规、政策及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保证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工程造价咨询结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 容和深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再另支付咨询费。咨询结果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法和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间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延长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确认误差在 ± 3% 以内的,由委托方承担复核所造成的费用;误差在±3%以上的,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复核所造成的费用,同时应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在 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序号 服务项目 划分标准 收费基数 200万元及以下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 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1 审核概算 设计概算 2.0‰ 1.5‰ 1.0‰ 0.8‰ 0.6‰ 0.4‰ 2 审核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 建安工程费 4.5‰ 4.0‰ 3.5‰ 2.5‰ 1.5‰ 1.0‰ 3 审核竣工结(决算) 建安工程费 6.0‰ 5.0‰ 4.5‰ 4.0‰ 3.5‰ 3.0‰ 4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 鉴定标的 8.0‰ 7.5‰ 7.0‰ 6.0‰ 5.0‰ 4.0‰                   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服务费不足 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例如:某项目审核竣工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为 8000万元,服务费为200×6.0‰+(500-200)×5.0‰+(1000-500)×4.5‰+(3000-1000)×4.0‰+ (5000-3000)×3.5‰+(8000-5000)×3.0‰=2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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