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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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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证书台湾公证书 精品文档 台湾公证书 标签: 公证 认证 公认证 台湾 海基会 海协会 涉外 分类: 相关资料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台湾公证书
台湾公证书 精品文档 台湾公证书 标签: 公证 认证 公认证 台湾 海基会 海协会 涉外 分类: 相关资料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文件,要在大陆使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 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 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分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1 / 18 精品文档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 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 电话:02-2718-7373 传真:02-2514-9962-4 EMail:service@sefweb.sef.org.tw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地址: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1号,100053 电话:86-10-83551779 传真:6-10-63571505 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0年3月30日。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 2 / 18 精品文档 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非 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各地的公证员协会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可向当地司法局查问地址及联系方式。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 3 / 18 精品文档 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主要由司法部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比较零散,变化也比较频繁。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目前这一制度仍在实行,并且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也 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标志着此项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 4 / 18 精品文档 早在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台湾地区的证据在办案中的运用 时间:2006-06-0 | 投稿人:梁赤 | 浏览:2552 律师在办理涉台案件中如何运用台湾地区的证据,本律师在本案中作了一次成功的尝试??. 犯罪嫌疑人: 宋某 台湾人 侦查机关: 某市检察院 5 / 18 精品文档 宋某是某市台商独资玖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某市公安局以宋某涉嫌偷税罪,于2002年8月3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是:1997年12月至2001年9月,玖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增值税达人民币 23,239,095.56元,玖成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罪,而宋某是玖成公司的总经理,是该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偷税罪。 2002年11月27日,本律师接受台商宋某亲属的委托,为宋某涉嫌偷税一案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是在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的,经过查阅本案卷宗的有关材料及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宋某,发现了影响本案定性的重要事实:犯罪嫌疑人宋某在1989年8月11日至2001年1月30日期间任台湾玖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1996年11月台湾玖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玖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1997年9月,香港玖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在某市独资成立了玖成有机玻璃有限公司,宋某出任总经理。1998年3月28日,宋某回台湾退休后已被玖成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根据上列事实,本案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有两个:1、宋某在1998年3月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后,是否还构成偷税罪的主体,2、如何证明宋某已经被公 6 / 18 精品文档 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 本律师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首先,及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这一重要事实和疑点,申请补充侦查。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02年12月17日将本案退回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二、接着,在台湾地区取证。 如何查证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并使该证据能在大陆的司法机关认证使用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两岸尚未统一,台湾当局还对台湾地区实施着有效的管治,台湾地区也存在着独立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进行。根据该协议,司法部以司发[1993]006号发布了《海峡两岸公证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后经两岸商定,1995年1月20日开始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项公证书副本。根据《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大陆与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应同时将副本寄送对方,并可就有关事项相互协助查证;联系的主体双方分别是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其具体操作:各公证员协会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 7 / 18 精品文档 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在本案中,具体取证做法是:由犯罪嫌疑人宋某的亲属将宋某被公司董事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有关文件递交给台湾台南地院公证处认证,取得公证书认证正本,然后,本律师将公证书正本提交某市检察院先行审查;接着,由宋某的亲属将认证后的公证书副本递交台湾的海基会,再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当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副本到达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后,本律师和宋某的亲属携带公证书正本递交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进行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 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各市政府台办: 1994年4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达成《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祖国大陆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名义与 "海基会"联系,分别履行公证书副本寄送和查证事宜,双方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益证明等十类公证书副本。1995年1 8 / 18 精品文档 月20日开始又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类公证书副本。现就台湾地区出具的以上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台湾居民、我省居民、其他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上述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必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对其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基会"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该会的副本进行核验、比对并出具核对证明后,有关部门方可使用。公证书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经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加章确认,亦可采用。未经核对或加章确认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认可或采信。 二、核对工作程序 1、查询。申请核对前,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可向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查询台湾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号,邮政编码:50014,电话:2667056.传真:2667086 2、申请。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也可直接到省公证员协会申请核对。 3、核对。山东省公证员协会一般应在收到核对申请当 9 / 18 精品文档 日核对完毕。如正、副本一致,出具核对证明;如正、副本不一致、内容矛盾或有其他差错,不予出具核对证明,但可应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要求将公证书编号登记在案,函请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或查证,待副本寄达或收到有关查证结果后再办理核对事宜。 三、为严肃涉台工作纪律,我省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和权限,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确保文件规定落实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山东省司法厅或山东省公证员协会联系。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10 / 18 精品文档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犯罪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11 / 18 精品文档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 已婚 已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12 / 18 精品文档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适用 13 / 18 精品文档 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是×××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 14 / 18 精品文档 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台湾人不能来大陆聘请律师,需要在台湾填写好委托书,委托大陆的律师。法院要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需要先到设于法院内部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台湾法院将公证书要交海基会认证,人民法院凭海基会的认证,即认可委托书的真实性。具体程序如下: A、向台湾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并表明需在大陆那一地区使用。 B、法院公证处将在七日内进行公证并制作副本两份。 C、公证处将公证书副本函寄台湾海基会。海基会经过认证后转寄申请人所指定的在大陆使用该公证文书的地区的省级公证员协会。 D、申请人持公证书正本至该省级公证员协会,经公证员协会审核公证书正、副本一致后,在公证书正本上盖章确认。至此,该委托律师的公证书即可在大陆使用了。 1993年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联系主体 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 15 / 18 精品文档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寄送公证书副本 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 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 三、 公证书查证 查证事由 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 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 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 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一1一 4、 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 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 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 其他需要查明事项。 拒绝事由 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 16 / 18 精品文档 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 答复期限 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查证费用 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 查证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 文书格式 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 五、 其他文书 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 六、 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一2一 七、 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 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 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 17 / 18 精品文档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代表 代表 汪道涵 辜振甫 唐树备 邱进益 一3一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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