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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民教师法试题

2019-05-05 5页 doc 16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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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民教师法试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部分单项选择题 1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地方教研室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2外籍教师的聘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3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教师法制定有关规定。4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
中国人民民教师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部分单项选择 1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地方教研室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2外籍教师的聘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3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教师法制定有关规定。4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5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多项选择题 1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5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部分填空题精选 1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2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和方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4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考试,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部分简答题精选 1简述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门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见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哪些相应的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该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习、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去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部分论述题 1 简述教师的待遇。 答:教师的平均工作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修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规定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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