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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2019-08-23 8页 doc 23KB 1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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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简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世恩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智商高、阅历深、经验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从办案实践看,贪污贿赂案件证据锁链是否形成,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讯问笔录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制作出程序合法、能反映客观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讯问笔录,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案件...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简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及对策 周世恩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智商高、阅历深、经验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从办案实践看,贪污贿赂案件证据锁链是否形成,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讯问笔录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制作出程序合法、能反映客观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讯问笔录,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一、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常见的问题 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所做的记录,它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尾部制作中常见的问题 讯问笔录的首部、尾部比较程序化,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和记录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关告知事项、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等。主要体现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笔录制作方式是否合法。这两部分的制作看似简单,其实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1、讯问时间不详细。笔录中通常是只填写了讯问的日期,没有具体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或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注明结束时间。有时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先交代罪行,还是其他涉案人员先证实其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左右为难。 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填写的讯问地点与实际讯问地点不符,或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讯问地点为非办案点所在的宾馆、茶房等。 3、讯问和制作主体不合法。比较常见也不易被外人发现的问题是由两名书 记员讯问并制作笔录。 4、讯问告知事项过于简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犯罪嫌疑人容易借“告知不明”为由否认知晓相关诉讼权利,进而辩称侦查人员剥夺了自己申请回避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否定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同时,到案情况记录不明,有时也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 5、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不规范,捺印不清晰、不完全。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以后翻供埋下伏笔,故意在关键的修改处不捺印,或故意不逐页签名捺印,或故意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基本一样”,或故意将自己的名字、被讯问时间写错,以示自己被连番审讯,头脑不清醒,是在“特殊”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供述不真实。 (二)正文部分制作中常见的问题 正文是从正式讯问开始至讯问结束的部分,它是整份笔录的核心,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这部分笔录易出现以下问题: 1、审讯提问用语不合法、不规范。有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在开始讯问时,没有给犯罪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的机会;有的笔录提问“开门见山”:“你是不是收受了XX送的钱?”“收了10万还是5万?”等,存在指供、诱供嫌疑,难以被采信。 2、记录与审讯分离,讯问笔录没有体现审讯全过程。讯问笔录制作过程实际上是讯问双方对抗博弈,共同逐步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贪污贿赂案件因主体特殊,对抗博弈更为激烈。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要经历狡辩抗拒、犹豫观望、逐步交待三个阶段。而绝大多数讯问笔录只有第三阶段的内容,前两个阶段内容很少,甚至根本不涉及,没有记录针对犯罪嫌疑人狡辩时运用的追问反问、出示证据、政策法律教育等审讯策略,未能充分体现犯罪嫌疑人狡辩的虚伪性和主观恶性。 3、对犯罪行为记叙不清,讯问笔录层次混乱。有的讯问笔录对涉案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记录不全、不清;有的没有严格遵循犯罪 嫌疑人为第一人叙事法,超出犯罪嫌疑人亲历所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记录;有的叙述混乱,杂乱无章,层次不清。 4、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讯问和记录,未抓住关键,记录重点不突出。有的侦查人员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构成认识不清,讯问和记录不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随意问到哪里就记到哪里,像记流水账,根本不在乎所记的内容是否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关;有的侦查人员虽然认识到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记录,但没有把握住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没能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关键环节进行讯问和记录,通篇泛泛而谈,重点不突出。 5、对讯问笔录中的“粗”与“细”处理不当。有的讯问笔录就像写总结,只记叙了事件的梗概,缺乏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关键环节的细节。如在记录受贿时,只记录“我收了X万”,忽略了送和收的行为细节,也没有记清包装、面额等;如在记录收受财物时,只记录了“我收了XX烟(酒)”,没有记明品牌、型号、价格等。有的讯问笔录没有把握好“客观性”的尺度,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部分处理“过细”。如在问及收受贿赂时间时,错误地认为一定要问到具体哪一天才算把握住了细节,在犯罪嫌疑人记不清时仍强行把时间具体化,造成了证据间的矛盾,增加了不必要的调查取证,也给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留下借口。 6、刻意回避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未堵死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退路。有的侦查人员把讯问笔录等同于有罪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置之不理或一笔带过,片面记录其有罪供述或者不利供述,认为只要讯问笔录不记载就视为“没有辩解”;有的侦查人员对侦查前期未提出辩解的犯罪嫌疑人防范不足,对其可能出现的翻供理由预计不充分,未做到未雨绸缪堵死翻供退路。这些做法干扰侦查思路,影响取证方向,给案件处理留下巨大的隐患,往往使案件侦查前期看起来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四平八稳,到侦查后期如犯罪嫌疑人翻供、狡辩,案件就漏洞百出,难以定性处理。 7、笔录中犯罪嫌疑人个性语言不鲜明。有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业术语或“土话”、“黑话”没有记录,或记录后没有通过提问方式让其予以解释,而 是用自己的语言习惯和口气组织记录,甚至不乏法言法语,语言加工痕迹较重,未能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和个性语言特色。日后在庭上质证时,犯罪嫌疑人极易否认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并可能以“根据我的文化水平,我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等理由翻供。 8、讯问笔录缺乏与相关证据间的印证。有的讯问笔录没有注意前后的连续性,对多次讯问笔录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合理消除;有的讯问笔录没有与其它相关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印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了借口,使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有机可乘。如犯罪嫌疑人先交代赃款以甲名义存入银行,后借给乙,后期查找到存款书证后却没有交给犯罪嫌疑人辨认、说明,也没有找甲、乙核实,证据锁链存在缺陷,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在赃款的去向、用途上狡辩(如辩称上缴、用于公务等),否定自己的非法占有故意。 9、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符。讯问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能充分体现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合法和讯问内容客观真实。目前,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制作的讯问笔录,存在“犯罪嫌疑人说得多,笔录记得少”或“犯罪嫌疑人说得少,笔录却长篇大论”的情况,有的还出现语言表达意思上的分歧,造成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与录音录像反映的内容差别很大,有时甚至截然相反,使讯问笔录真实性受到质疑。 10、照抄或复制以前讯问笔录,导致讯问笔录前后多次雷同。有些侦查人员在案件突破,犯罪嫌疑人认罪时不趁热打铁,未从多角度、多侧面对犯罪事实进行详细讯问,而只图省事,手抄以前的讯问笔录,或将以前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以复制、粘贴的方式制作。有时仅仅更改一下提问顺序,修改的地方极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大段大段的雷同,甚至连错别字、错的标点符号都相同,使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很大质疑。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他们事先就写好了笔录,只让我签字”为由进行翻供。 二、提升讯问笔录质量的措施和办法 讯问笔录在制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部分干警重审讯轻记录,证据意识不浓,责任心不强,办案业务不精,当然也跟检察机关内部对讯问笔录的考核要求不到位有关。为此,应该通过转观念,强化干警的证据意识,提高对讯问笔录的重视;抓培训,苦练基本功,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速记能力;多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提要求,重考核,增强干警责任心等几个方面提升讯问笔录质量。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制作讯问笔录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制作讯问笔录的首部、尾部,要耐心细致,严格按法律规定制作。 填写讯问时间要具体到时、分,并与同步录音录像时间一致。要从讯问笔录中体现“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及“被拘留或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规定。 讯问地点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的羁押场所;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如办案机关的办公、办案场所;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笔录中讯问人员主体资格应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 告知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是第一次讯问笔录首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详细地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准确记录其到案经过。在讯问快结束时,对有疑问或记录不全、不准确的地方,应准许犯罪嫌疑人更正,对犯罪嫌疑人的签字、捺印要仔细检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钻空子”。 2、审讯提问要规范,语言要精练,记录要准确全面。第一次讯问时,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要简明,一事一问,一问一答,不能指供、诱供或暗示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表述犯罪事实时,应尽可能记录原话,不能省略其行业术语或“土话”、“黑话”(可以通过提问明确其准确含义),不能使用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词语等随意谴词造句。如需要记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 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失被讯问人的原意进行表述。 3、记录与审讯要有机结合。讯问前,审讯干警应拟好讯问提纲,并与记录人就本次讯问要达到的目的,要解决哪几个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在犯罪嫌疑人狡辩时如何提问,何时出示证据等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审讯、记录流畅而有针对性。在讯问过程中,审讯干警与记录干警要通力协作,巧妙记录,客观全面地反映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从抗拒狡辩到彻底交待的心理过程,充分体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狡辩的虚伪性。 4、记录要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讯问中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采用顺序法(因交待另一事件需要偶尔可以采用插叙法、倒叙法),遵循犯罪嫌疑人所为、所见、所闻记录,记清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轻重等关键内容。 对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以及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知的细节应详细记录,这样可以体现供述的真实度,也便于对供述的事实进行查证、印证。如犯罪嫌疑之间的犯意沟通,犯罪动机、目的,赃款赃物的特征、去向(面额、品牌、型号、包装等),犯罪地点的特殊摆设、标识,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涉及到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要尽可能详记。 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情节,可以采用“粗线条”式的记录方法,如犯罪嫌疑人确实记不清具体时间的,可以记录为:春节前的一天、春节后的一天、上半年、下半年等;犯意沟通或犯罪时所说的“话”,可以记录为:某人的意思是XXXX。这样,可以避免笔录因记忆有误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降低调查取证的难度。 5、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时消除矛盾。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分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如常将受贿说成借款、赠与、人情往来、投资分红,或辩称赃款已经退还行贿人、上缴组织或小金库、用于公务开支、为行贿人办事开支等。如将贪污说成借用、挪用、工作上的失误,或辩称是应得福利报酬、应报未报开支,或辩称赃款用于公务开支、上缴组织或小金库等。对此,讯问中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讯问,把其辩解的事实、理由、人证、物证、书证等详细地记录下 来,然后审查真伪,能当场否定的就予以驳斥,彻底打消其翻供假供的企图;不能当场澄清事实的,要及时进行外围调查取证,有针对性地收集、甄别相关证据,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不实辩解,从反面强化其有罪供述。 对前期没有辩解的,干警也不能掉以轻心,要针对案件不同性质,问清赃款的去向,问清“你将钱退回过吗?”,“你是否以其它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退还过?”,“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人情往来?”,“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经济上的往来?”,“你是否将钱物上缴单位(含小金库)、纪检等部门?”……等问题,以堵死犯罪嫌疑人以后所有可能翻供的退路。 6、讯问笔录要与相关证据相印证。从单个证据来看,每一份证据都只能从一个角度证明某一方面事实,且都不能自证真实,不管这份证据是供述、证言,还是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只有各种证据组合在一起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后,才能互证证据的真实性和认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由于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证据来源相对较少,而要求又比其他案件更严格,因此讯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显得尤为重要。 在制作讯问笔录过程中,要把笔录当做针线,串联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通过适时出示书证、物证,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做出说明,使笔录在犯罪时间、地点、事由、经过、结果以及一些特殊细节上与其他证据(含同步录音录像)互为印证,使全案证据由证到供、由供到证、供证相互印证。每次一讯问笔录都是对犯罪事实的再细化,证据的再补强,或许有重复的地方,但绝不是照抄照搬,那种照抄、复制先前笔录做出的讯问笔录违背客观规律(每一次讯问,供述事实的顺序、用语及详略肯定会不一致),要坚决杜绝。 7、高度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按高检要求,职务犯罪案件在批捕、起诉阶段都必须提交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硬件设施上加大投入,装备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软件上下功夫,提高办案人员的讯问水平和技能,配备专门的录制技术人员。实际办案中,干警在讯问前要熟悉案情,弄清涉及的法律知识,认真制定讯问计划,准备好需 要出示的书、物证等,严禁仓促上阵,应付了事,坚决纠正和防止不供不录,录音录像不连贯、不清晰,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不符等问题,切实做到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全面、全部、全程”。 (作者单位: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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