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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2012-10-02 2页 doc 13KB 15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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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王申,男,xx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xx厂工人,住甲市东区律考路99诉讼代理人:甲某,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全,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无业,住甲市西区法院路88号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上诉请求:  1、撤销(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订立仲裁协议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人身伤害侵权的...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王申,男,xx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xx厂工人,住甲市东区律考路99诉讼代理人:甲某,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全,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无业,住甲市西区法院路88号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上诉请求:  1、撤销(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订立仲裁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人身伤害侵权的赔偿纠纷,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不具备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同时,原仲裁协议未对在江苏省内具体仲裁委员会地点有约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此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2、本案性质系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被上诉人所在地为西区,所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该法院起诉后,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3、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工厂在北区,因而西区法院无权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区是侵权发生地,而北区法院却完全与本案无关。在南区人民法院与西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有权选择起诉,先受理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西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因此(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仍应移交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申  1999年5月29日  代书人:某甲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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