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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2019-05-29 29页 doc 54KB 3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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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李建故意杀人案 模拟法庭剧本 08级法学2班 第二组 审判长:张弘治        审判员:张  琴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法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倩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黄  芬 原  告 : 刘  霜 原告代理人:黄 琼 证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谢伟瑜: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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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故意杀人案 模拟法庭剧本 08级法学2班 第二组 审判长:张弘治        审判员:张  琴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法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倩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黄  芬 原  告 : 刘  霜 原告代理人:黄 琼 证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谢伟瑜: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张:(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刘志云带被告人入庭) 张: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 王:李建。 张:有无其他姓名。 王:没有。 张:出生年月。 王:1981.8.15。 张:什么民族。 王:苗族。 张:文化程度。 王:高中。 张:从事何种职业。 王:无业。 张:是否有过刑事处罚。 王:没有。 张:是否有过行政处罚。 王:没有。 张: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王:故意杀人。 张:具体时间。 王:2009.4.20。 张: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王:收到了。 张:何时收到。 王:2009.6.24。 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霜:刘霜,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 张: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张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心系律师事务所黄琼为原告刘霜担任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 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张: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 王:听清了。 张:是否申请回避。 王:不申请回避。 张:原告是否听清。 霜:听清了。 张:是否申请回避。 霜:不申请回避。 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王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张: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王:听清了。 张:代理人听清了没有? 琼:听清了。 法庭调查 张: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倩:好的。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怀检刑诉字(2009)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81年8月15生,苗族,无业,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桔园小区,2009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鹤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30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鹤城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鹤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其妻冯某与2006年10月1日登记注册结婚,婚后育有一小孩。某日,被告人李建偶然发现其妻与被害人张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张强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09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张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张强砍去。被害人张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张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张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鹤城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张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张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张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张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张: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王:听清楚了。 张:现在由原告宣读民事起诉书。 琼:原告的民事诉讼状由本代理人代为宣读。 民事起诉书 原告:刘霜,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系死者张强的妻子。 原告代理人:黄琼,女,湖南省怀化市心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男,苗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桔园小区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即原告死亡赔偿金63578元 2要求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即原告丧葬费89452元 3要求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即原告赡养费及抚养费47950元 4要求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即原告精神损失费56327元 合计25.7307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李建因看到其妻子与死者张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便怀恨在心。于2009年2月21日晚上,在“好再来”夜宵店偶遇张强,便于当晚九时左右在“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继而想杀害张强。怀化学院学生聂颖曾看到被告人追杀死者张强,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去河边倒垃圾时正好看到张强溺水。在这里,本代理人不得不承认被告对我方当事人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被告人的行为是侵害他人身体所造成的最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使张强身体的物质机体不再具有生命的意义。致人死亡,从根本上说剥夺了受害人张强的生命,是最为严重的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被告人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医疗费用等与一般伤害相同的赔偿项目;二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三是丧葬费;四是死亡赔偿金;五是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丧葬费的支出主要包括:(1)尸体保管和运送费、火化费、骨灰安置费。包括骨灰盒购置费和存放费、死者寿衣费、土葬时的墓碑费与人工费等。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6个月总额计算。死者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因死者张强尚有父母需要赡养八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本代理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基于已成立的事实(张强死亡一事)有充分的理由和绝对的权利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精神损失费总计257307元,特此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霜 2009年6月24日 附: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宣读完毕。 张: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王:听清了。 张: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王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王:我的确于2009.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我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妻子与死者有不正当关系的? 王: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与我妻子是2006.10.1结婚的.我大概是2008.10月份左右发现的。 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王: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妻子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王:有一点。 侯: 2009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王:我拿刀砍伤了他。 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王: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王: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 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张:原告及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 霜:有。 张:原告补充发问。 霜: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你口口声声说我丈夫与你妻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请问你是怎么知道的? 王: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妻子也亲口承认了。 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张: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王: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王: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 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王: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 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王: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王: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王: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王: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 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王: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张: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张:请证人入庭。 张: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 张:什么职业? 段:现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张: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张: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 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 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怀化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张: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张: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张: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 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 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 张: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 张:请证人罗洁入庭 。  (罗洁上庭) 张: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 张: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张: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张: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 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09.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 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 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 。 张: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张: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 张:请证人入庭。 (证人聂颖入庭) 张: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 张: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怀化学院 张: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张: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 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鹤城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张: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张:现由原告及代理人举证。 琼:好的,谢谢审判长。现由本代理人代为举证。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被告人李建的行为从根本上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其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必要的医疗费用等与一般伤害相同的赔偿项目,2.被抚养人的生活费,3.丧葬费4.死亡赔偿金,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总计25.7307万元。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张: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芬:没有。 张: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张: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张:证人到庭。  (证人王开前到庭) 张: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王:我叫陈开前。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现为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 张: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王:听清楚了。 张: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09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王: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王:是的,大约有三米吧。 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王: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鹤城区公安分局报案后,鹤城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张: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张:(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张: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张: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怀化风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张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张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妻冯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时间2008年6与这件事发生的时间2009年2月有一段距离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张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  就受害人张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张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怀化市风云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张: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张: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张: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王述 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王述。 王: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张: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 (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 张:请坐下。 张: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张: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6.24以[2009]鹤城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刘霜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刘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09.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09.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王:听清了。 (被告人被带出) 张: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 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 张:退庭。  (敲响法槌) 怀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怀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怀化市风云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王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09年2月15日被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鹤城区公安局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张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张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张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弘治 审判员:张琴 龚美娟 2009 年11月18日 书记员:谢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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