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房[2005]1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建住房[2005]1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
意 见
建住房〔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房改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办法优先给予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未按房改成本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
建住房[2005]1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
意 见
建住房〔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房改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
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的办法优先给予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未按房改成本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
三、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应纳入安置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优先予以解决。
四、军队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优惠待遇。经商总后勤部同意~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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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五、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者建房的有关待遇。
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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