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向生事方收押金公道不正当[优质文档]
交警向肇事方收押金合理不合法
作者:刘海林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要求肇事方交数额不等的押金到交警队指定账号~这一做法合理之处在于方便受害方能得到及时赔偿,但这并合法~因为根据现行有效法律~交警部门无权要求交通事故任何一方缴纳押金~交警收押金的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讲~属违法行为,至于受害方的权利维护问题~可以通过民事纠纷程序解决。
近日~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林律师代理了一起交警队收取押金后拒不返还的案件:三门县J先生开车撞人~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根据交警队要求~J先生交了10万元押金到交警队~在事故处理中~受害方无人向J先生主张民事赔偿~也联系不上受害方~导致民事赔偿部分一直没法处理,交警队也一直不愿意退钱~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多了~通过与交警部门多次沟通无果。
J先生只能选择求助律师打行政官司~刘律师在接手本案后直接准备材料到法院立案~通过与两级法院一个月的沟通后立案~立案后~交警队自知理亏~主动返还了押金~J先生目的达到后让律师帮助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致此事情圆满解决。
全案相关材料如下:
行政起诉状
原告:J先生~男~汉族~198X年11月X日出生~住三门县XX镇XX路XX号。
被告: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499
号,县民政局三楼,~主要负责人:蒋XX~ 职务:大队长~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收取原告10万元人民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曾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立即报警~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称“被告”,立即介入履行行政职责~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认定结论,双方负同等责任,。在事故处理中~被告对涉案车辆、无名死氏死尸,受害者,进行检验鉴定~并依法告知检验鉴定结论及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作出事故认定结论,三公交认字[2011]第00021号,时告知申请复核的权利。在事故处理中~根据被告口头要求~申请人缴纳事故处理“押金”10万元~由被告出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收据~但并没有告知原告对收款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及退还条件和程序。
原告认为~依据现行有效法律~被告在履行行政职责中无权收取原告10万元~在违法收取时只出具收据~而没有书面文书~也没有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程序也不正当。
综上事实和理由~被告收“押金”的出发点值得理解~但仍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正义。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J先生
20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