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鉴
中鉴人民共和司法部令国
第 107 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鉴》已鉴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鉴鉴鉴鉴通鉴~鉴予公布~自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鉴 鉴英吴 二七年八月〇〇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鉴
第一章 鉴 鉴
第一条 鉴了鉴范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鉴~保障司法鉴定鉴量构~保障鉴鉴活鉴的鉴利鉴行~根据《全人民代
大常鉴委鉴鉴于司法鉴定管理鉴鉴的国会会决
定》和有鉴法律、法鉴的鉴定~制定本通鉴。
第二条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鉴行司法鉴定活鉴鉴遵构当
循的方式、
、步鉴以及相鉴的鉴鉴和鉴准。
本通鉴适用于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事各鉴司法鉴定鉴鉴的活鉴。构从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鉴行司法鉴定活鉴~鉴遵守法律、法鉴、鉴章构当~遵守鉴鉴道德和鉴鉴鉴律~尊重科~遵守技鉴操作鉴范。学
第四条 司法鉴定鉴行鉴定人鉴鉴
。司法鉴定人鉴依法立、客鉴、公正地鉴行鉴当独
定~鉴自己作出的鉴定意鉴鉴鉴。并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鉴保守在鉴鉴活鉴中知悉的家秘密、商鉴构当国
秘密~不得泄露人鉴私。个
未鉴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鉴鉴提供鉴定事鉴有鉴的信息~但法律、与
法鉴有鉴定的除外。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在鉴鉴活鉴中鉴依照有鉴鉴鉴法律和本通鉴鉴定构当
鉴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鉴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出庭作鉴~回答鉴定事鉴有鉴当与
的鉴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鉴鉴一收取司法鉴定鉴用~收鉴的鉴目和鉴准鉴行鉴家的构当国
有鉴鉴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鉴行司法鉴定活鉴鉴依法接受鉴督。鉴于有鉴构当
反有鉴法律鉴定行鉴的~由司法行政机鉴依法鉴予相鉴的行政鉴鉴~有鉴反司法鉴定行鉴鉴
范行鉴的~由司法鉴定行鉴鉴鉴鉴予相鉴的行鉴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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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鉴鉴加强鉴司法鉴定人鉴行司法鉴定活鉴的管理和鉴督。司构当
法鉴定人有鉴反本通鉴或者所司法鉴定机管理鉴定行鉴的~司法鉴定机鉴鉴予以鉴属构构当
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鉴鉴鉴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构当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接受鉴定委托~鉴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鉴~提构当
供委托人的身鉴明~提供委托鉴定事鉴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份并
鉴要求出具委托鉴。当
本通鉴所指鉴定材料包括鉴材和鉴定鉴料。鉴材是指鉴定事鉴有鉴的生物鉴材和非生与物鉴材~鉴定鉴料是指存在于各鉴鉴上鉴定事鉴有鉴的鉴鉴。体与
鉴定委托鉴鉴鉴明委托人的名或者姓名、鉴委托的司法鉴定机的名、委托鉴当称构称
定的事鉴、鉴定事鉴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容。内
委托鉴定事鉴于重新鉴定的~鉴在委托鉴中注明。属当
第十三条 委托人鉴向司法鉴定机提供鉴、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鉴鉴当构真并
定材料的鉴性、合法性鉴鉴。真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鉴或者特定目的提构供鉴定意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收到委托~鉴鉴委托的鉴定事鉴鉴行鉴鉴~鉴于本机构当属
构真司法鉴定鉴鉴范鉴~委托鉴定事鉴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完整、
充分的鉴定委托~鉴予以受理。当
鉴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可以要求委托人鉴充~委托构人鉴充鉴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鉴符合受理件的鉴定委托~鉴鉴作出受理的构条当即决
定~不能鉴定受理的~鉴在七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定~鉴通知委即决当个内决并
托人~鉴通鉴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鉴在十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定~当个内决并通知委托人~鉴疑鉴、鉴鉴或者特殊鉴定事鉴的委托~可以委托人鉴商定受理的鉴鉴。与确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不得受理,构 ;一,委托事鉴超出本机司法鉴定鉴鉴范鉴的~构
;二,鉴定材料不鉴、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真
;三,鉴定事鉴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鉴背社公德的~会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鉴鉴鉴鉴或者相鉴鉴定技鉴鉴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技鉴件和鉴定能力的~构条
;六,不符合本通鉴第二十九鉴定的~条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鉴、鉴章鉴定情形的。 鉴不予受理的~鉴向委托人鉴明理由~退鉴其提供的鉴定材料。当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定受理鉴定委托的~鉴委托人在鉴商一致的基构决当与
鉴上鉴鉴司法鉴定鉴鉴鉴。
司法鉴定鉴鉴鉴鉴鉴明下列事鉴,当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的基本情~构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鉴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鉴涉及的案件的鉴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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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鉴和量~数
;六,鉴定鉴程中方的鉴利、鉴鉴~双
;七,鉴定鉴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鉴明的事鉴。
因鉴定需要耗或者可能鉴鉴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鉴鉴材的~鉴尽坏
当并事先向委托人鉴明~征得其同意或者鉴可~在鉴鉴鉴中鉴明。 在鉴行司法鉴定鉴程中需要鉴更鉴鉴鉴容的~鉴由鉴鉴方鉴商定。内当双确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鉴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受理鉴定委托后~鉴指定本机中具有鉴鉴定事鉴鉴鉴构当构
鉴格的司法鉴定人鉴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鉴方鉴商一致~也可以本机中鉴鉴符合件的司双从构条
法鉴定人鉴行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鉴同一鉴定事鉴~鉴指定或者鉴鉴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构当
鉴行鉴定~鉴疑鉴、鉴鉴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鉴~可以指定或者鉴鉴多名司法鉴定人鉴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鉴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鉴或者鉴定事属与鉴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鉴系~可能影其立、客鉴、公正鉴行鉴定的~鉴回避。响独当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的司法鉴定机定~委托人要求司属构决法鉴定人回避的~鉴向鉴鉴定人所的司法鉴定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定。委当属构构决
托人鉴司法鉴定机是否鉴行回避的定有鉴的~可以撤鉴鉴定委托。构决异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鉴鉴鉴格依照有鉴技鉴鉴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鉴格构当
鉴控鉴定材料的接收、鉴鉴、鉴鉴、保存和鉴置~建立科、鉴密的
。学 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因鉴重不鉴鉴任造成鉴定材料鉴毁、鉴失的~鉴依法承构当
担鉴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鉴行鉴定~鉴依下列鉴序遵守和采用鉴鉴鉴鉴域的技鉴鉴当
准和技鉴鉴范,
;一,家鉴准和技鉴鉴范~国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鉴、司法鉴定行鉴鉴鉴或者相鉴行鉴主管部鉴制定的行鉴鉴准和
技鉴鉴范~
;三,鉴鉴鉴鉴域多鉴家鉴可的技鉴鉴准和技鉴鉴范。数
不具鉴前款鉴定的技鉴鉴准和技鉴鉴范的~可以采用所司法鉴定机自行制定的属构有鉴技鉴鉴范。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鉴行鉴定~鉴鉴鉴定鉴程鉴行鉴鉴鉴鉴鉴名。鉴鉴可以采取当并笔鉴、鉴音、鉴像、拍照等方式。鉴鉴的容鉴鉴、客鉴、准、完整、~鉴鉴的文本或者内当真确清晰
音像鉴鉴鉴妥善保存。体当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行鉴定的鉴程中~需要鉴女性作鉴科鉴鉴的~鉴由当
女性司法鉴定人鉴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鉴有女性工作人鉴在鉴。当 在鉴定鉴程中需要鉴未成年人的身鉴行鉴鉴的~鉴通知其鉴鉴人到鉴。体当
鉴被鉴定人鉴行法精神病鉴定的~鉴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鉴或者鉴鉴医当属
人到鉴。
鉴需要到鉴鉴提取鉴材的~鉴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通知委托人到鉴当并
鉴鉴。
鉴需要鉴行尸体当属解剖的~鉴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鉴或者鉴鉴人到鉴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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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在鉴行鉴定的鉴程中~构遇有特鉴鉴鉴、疑鉴、特殊技鉴鉴鉴的~可以向本机以外的相鉴鉴鉴鉴域的鉴家鉴行构当构咨鉴~但最鉴的鉴定意鉴鉴由本机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鉴在委托人鉴鉴司法鉴定鉴鉴鉴之日起三十鉴工作构当与个
日完成委托事鉴的鉴定。内
鉴定事鉴涉及鉴鉴、疑鉴、特殊的技鉴鉴鉴或者鉴鉴鉴程需要鉴鉴鉴鉴的~鉴本机鉴鉴人构批准完成鉴定的鉴鉴可以延鉴~延鉴鉴鉴一般不得超鉴三十工作日。个
司法鉴定机委托人鉴完成鉴定的鉴构与另从限有鉴定的~其鉴定。 在鉴定鉴程中鉴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鉴鉴~不鉴入鉴定鉴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在鉴行鉴定鉴程中~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鉴止鉴定,
;一,鉴鉴委托鉴定事鉴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鉴背社公德的~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鉴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真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鉴~委托人不能或者尽坏
拒鉴鉴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鉴要求超出本机技鉴件和鉴构条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鉴鉴鉴鉴定的鉴鉴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鉴鉴鉴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鉴鉴鉴行的~
;七,委托人撤鉴鉴定委托或者主鉴要求鉴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鉴支付鉴定鉴用的~
;九,司法鉴定鉴鉴鉴鉴定的其他鉴止鉴定的情形。
鉴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鉴鉴构当并面通知委托人~鉴明理由~鉴退鉴鉴定材料。 鉴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鉴鉴根据鉴构当止的原因及鉴任~酌情退鉴有鉴鉴定鉴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鉴求鉴行鉴构
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鉴鉴委托的鉴定事鉴有鉴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鉴程中又提供或者鉴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鉴充鉴定的情形。
鉴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鉴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可以接受委托鉴行重新鉴定构,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事从原委托事鉴鉴定鉴鉴鉴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超出构登鉴的鉴鉴范鉴鉴鉴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鉴定鉴回避有回避的~当没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鉴鉴事人鉴当异并原鉴定意鉴有鉴~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鉴定或者人民法院鉴鉴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的鉴鉴件~一构条当般鉴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鉴委托当构构册原鉴定机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名的其他司法鉴定机鉴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构构原司法鉴定机~由其指定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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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件的司法鉴定人鉴行。条
第三十一条 鉴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鉴回避,当 ;一,有本通鉴第二十第一款鉴定情形的~条
;二,加鉴同一鉴定事鉴的参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鉴的初次鉴定鉴程中作鉴鉴家提供鉴咨鉴意鉴的。 第三十二条 委托的鉴定事鉴完成后~司法鉴定机可以指定鉴人鉴鉴鉴鉴定的鉴构
施是否符合鉴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鉴定的技鉴鉴准和技鉴鉴范等情鉴行鉴况核~鉴鉴有鉴反本通鉴鉴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鉴鉴予以鉴正。构当
第三十三条 鉴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鉴鉴鉴、疑鉴、特殊的技鉴鉴鉴的鉴定事鉴根据司法机鉴的委托或者鉴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鉴或者司法鉴定行鉴鉴鉴可以鉴鉴多个构体另司法鉴定机鉴行鉴定~具鉴法行鉴定。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鉴的出具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鉴后~鉴向委构当
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鉴。
司法鉴定文鉴包括司法鉴定意鉴鉴和司法鉴定鉴鉴鉴告鉴。
司法鉴定文鉴的制作鉴符合鉴一鉴定的司法鉴定文鉴格式。当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鉴鉴由司法鉴定人鉴名或者当参盖章。多人加司法鉴定~鉴鉴定意鉴有不同意鉴的~鉴注明。当
司法鉴定文鉴鉴加当构盖司法鉴定机的司法鉴定鉴用章。
司法鉴定机出具的司法鉴定文鉴一构当份份份般鉴一式三~二交委托人收鉴~一由本机存。构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鉴按照有鉴鉴定或者鉴委托人鉴定的方式~向委构当与
托人鉴送司法鉴定文鉴。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鉴司法鉴定机的鉴定鉴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鉴提出鉴鉴的构~司法鉴定人鉴鉴予当解鉴和鉴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鉴后~鉴按照鉴定司法鉴定文构当将
鉴以及在鉴定鉴程中形成的有鉴材料整理立卷~鉴保管。档
第五章 附 鉴
第三十九条 本通鉴是司法鉴定机和司法鉴定人鉴行司法鉴定活鉴鉴遵守和构当
采用的一般程序鉴鉴~不同鉴鉴鉴域的鉴定事鉴鉴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行制定另或者其鉴定。从
第四十条 本通鉴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鉴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鉴;鉴行,》;司鉴通〔2001〕092,同鉴鉴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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