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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总汇)

2017-10-24 33页 doc 64KB 1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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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总汇)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总汇) 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的情况下~诉自力救济、...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总汇)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总汇) 民事纠纷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诉讼主体的概念~它与诉讼法律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 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特殊的情况下~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讼法律关系主体同时就是诉讼主体~或者确切地说~所有民事诉讼的特点: 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必然包含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但是二者又有很大区检察院构成。 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义务的争议。 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人和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两个基本类型: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即目的性价值,也称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也称外在利的有机结合。 价值,。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诉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诉的要素 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一般认为~诉的要素包括三个~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讼理由。 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诉讼标的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应否合并、分离、追加或变更诉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的主要根据。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4、诉讼标的是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标准。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5、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诉讼标的识,一,结合实体和程序识别诉讼标的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诉讼标的虽然是诉讼上的概念~但诉讼标的却内含着实体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内容和程序内容~因而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从实1、对事的效力 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诉讼2、对人的效力 标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这种请求是“诉讼3、空间效力 上的请求”或曰“诉讼上的生命”~它与民法上的请求权4、时间效力 根本不同~因而诉讼标的主要是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决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属于再行起诉以及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判定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根据。从实体的角度来裁四是诉讼。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看~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是请求获得民事实体法上的具体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事实上~作为法律地位或效果~这种实体内容构成了当事人请求保护的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实体范围和对象~离开了实体内容~诉讼标的就会成为一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个不可捉摸的东西。正因为如此~在识别诉讼标的时~科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学的方法应当是将实体和程序结合起来~而不宜从纯粹的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实体法角度或诉讼法角度来进行。 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二,诉讼标的理论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 我国1999年颁布的《法》第122规定:“因当事人此~要正确对待程序与实体、程序内在价值外在价值的关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系~就必须克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树立程序与实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法律要体并重的观念~而当前尤为迫切是要弘扬程序公正、效益、求其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自由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确立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这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结实,一,,第30条则规定: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权的保护, 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第一~应当在观念上强化对诉权之重要性的认识。第二~法院应当准许。”因此~从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规定来看~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立法上采取的是允许竞定~为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合的模式~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失方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第三~应当进一步提可以择一行使。在此情况下~建构诉讼标的理论时~一方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面应当有利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应当督制约机制~促使法官更加重视当事人的诉权~杜绝随意避免义务人受到双重追诉和双重给付~即应当有助于实践阻碍和剥夺当事人行使权的情况发生。 中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 诉的要素 各个基本理论之间的逻辑关体系, :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理论板块构成~即诉的种类: 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 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其间的逻辑结构和关系是:民事诉既判力的意义: 讼价值理论是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基石和核心~是最为抽象一方面~既判力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的效的理论~同时也是沟通民事诉讼理论与法哲学、法社会学力。另一方面~既判力终局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等基础学科理论的桥梁,在不同的价值观指导下~立法者权利义务关系或曰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这种实质上的确定在进行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力~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 时~就会存在不同的目的~从而产生不同的怀中诉讼目的既判力的范围: 论,在价值观和目的论指导下~就会产生具有一没结构和既判力的范围~又称为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些不同结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度所体现的对当事人诉权和设定和保障是不同的~从而产二十四、将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程生内容各异的诉权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对当事人序制度和司法实践联系起来~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具体程诉权的保障是围绕诉讼标的的提出、确定和裁判来进行序、制度规定和当事人、法院的诉讼活动。 的~这就是关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理论,经过一系列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诉讼活动~由法院作出一个终局性的司法结论~这种司法1、 同等原则 结论应当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这就是关于判决效力~特2、 对等原则 别是其中的既判力理论。 3、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 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 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对矛盾~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涉6、当事人平等原则,也有人将其他为两项原则~即当事及到程序的立法和运作~涉及到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许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多内容。解决这对矛盾对于理解和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精原是, 神实质至关重要。我们主张程序价值的统一观~即程序内7、自愿、合法调节原则 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观。不过~这种统一观并非将程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臵于绝对的水平面上~而是注重9、辩论原则 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最迫切需要的10、处分原则 角度~来确定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程度。就我国而言~长期11、检察监督原则12、支持起诉原则13、人民调节原则 以来~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或曰外在价值一直是受1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到重视和强调的~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则受到了极当事人平等原则包括: 大的忽视。此即人们常说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因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具有平等性 此~在处理和协调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关系时~过去一直存在着将其外在价值即工具性价值绝对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化的误区。近年来~尽管很多民事诉讼法学者已经认识到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的重要性~但程序价值论在中国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所面临的主要障碍仍然是对程序内在价值轻视问题。因2、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3、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4、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立案决定权 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2、调查证据权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3、诉讼指挥权 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4、释明权 诉讼权利 5、特定事项决定权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6、民事裁判权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法院调解原则的主要内容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对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当事人进行调解 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 陪审制度的内容 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管辖的分类 制 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2、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作了规定~当事人无权决定 这些规定将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3、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哪些案件不实行陪审~法律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未作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 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4、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间2、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5、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在民事诉讼理论上~对管辖的划分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一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不仅有权参般认为对民事诉讼管辖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划分。 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也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2、审判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法院应当在开庭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之前将审理的案件日期予以公告。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划分级别管辖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标准: 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和评判。1、案件的性质 但媒体不应故意误导公众~左右法院的审判 2、案件和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3、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小 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两审终审制的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要上诉符合领土完整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受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管辖的意义 即告终结。 首先~对法院来说~管辖的确定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3、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能有效避免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互争管辖权的现象~从4、两个审级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而使各个法院能及时、正确地行使其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进行审理。 职责。其次~对当事人来说~明确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诉讼权利。一方面~它可以使原告知道应该或可以向哪一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惟一性 级的哪一个法院起诉~正确行使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再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次~对于社会来说~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也有助于社会3、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 公平正义的实现。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的情况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 下~这一意义显得更为突出。此外~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 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地确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涉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 外和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 7、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开始。当事人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则不论发生在哪个诉讼阶段~都是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由承继原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取代原当事人继续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进行诉讼~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对承担者有约束力。 2、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使诉讼正常进行。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 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共同诉讼的种类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5、裁判的作出不同 代表人诉讼分为两大类~即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和代表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也有明显不同: 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 1、诉讼主体的内涵不同 其中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又分为两种~一是当事2、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3、裁判的效力不同 人诉讼 诉讼代理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人的特征 1、产生的根据不同 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与诉讼标的利益关系不同 之前参加诉讼 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诉讼代表人的权能 害关系。 诉讼代表人的权能~关系到代表人与所代表方当事人之间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关系。其核心问题是:代表人的权能有多大,是全权行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使当事人的一切权利~还是只能行使限定的权利,根据第三人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代表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三人两大类。 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条件 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对本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及参诉根据 的请求权 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按此规定~应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当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经三人是当事人中的一种。其理由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标准 是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他虽然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正当事人的确定的标准~即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就是判断系~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体系,他也受判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否为正当事人的根据。原告向被告决的拘束~并且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享有上诉权。 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其依法作出判决~即对作为诉既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决。因此~诉权的行使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人在实体法上对作为诉讼标的实体权利的处分具有同样当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由于其的效果。基于这个道理~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则是看参诉的特殊性~与本诉当事人相比~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的限制~如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担当及非正当当事人更换的求等。 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1、二者变更的原因不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是因为1、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 当事人没有诉的利益~不符合正当当事人条件~将不符合2、权利义务的牵连 条件的当事人换成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让不符合条件的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 当事人退出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讼过程中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务转移给另外的人~使其在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2、2、诉讼地位不同 变更的法律后果不同。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后~原来不符合3、享有的权利不同 条件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符合条件的当事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书证较为准确客观~即使伪造也易于发现。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物证的特征 3、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1、可靠性较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稳定性较强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3、直观性较强 讼 4、需要结合发挥证明作用 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视听资料的特征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信息容易大~内容丰富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广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2、生动逼真~易于保存 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应履行的3、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诉讼义务~他都应当代为履行。在诉讼中法定诉讼代理人六十五、证人证言特征 既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提起1、客观性 反诉等,也有权代为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或放2、可信性 弃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等等。但这并不是说法定诉3、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讼代理权不受任何限制~法定诉讼代理人所实施或接受的当事人的陈述的特征 诉讼行为~须以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否则就一方面~当事人对于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与细节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了解得最清楚~知道得最全面~有可能从不同侧面谈出案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发生和消灭 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定诉讼代理权源生于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亲权或监护的主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往往权。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权依从个人的利害得失出发~对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叙述得较为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无需当事人授权,另一方面~法全面甚至进行夸张~对不利于自己情况则避而不谈或者加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必须以亲权或监护权为前提~不具备以掩饰、歪曲~甚至作出虚假陈述。 亲权人或监护人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鉴定结论的特征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法定诉讼代1、权威性 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2、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2、专门性 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如被代理的未成年当事人成年或被3、客观性 代理患有精神病的当事人痊愈。3、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勘验笔录的特征 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如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1、制作主体的特殊性 生的亲权或监护权~随着婚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归于消2、内容的客观性 灭~又如法定诉讼代理人被法院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4、3、制作时间的特殊性 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4、制作程序的法定性 当事人的授权范围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证据保全的程序 根据委托人是否将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授予诉讼代1、依申请的证据保全的程序 理人~可以将委托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2、依职权的证据保全的程序 两种。 证据保全的方法 五十九、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对不同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1、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同的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可采用笔录或2、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却委托 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3、委托期限届满4、诉讼结束~代理人完成代理任务 录像、绘图、复制或扣押原物的方法保全,对书证~可以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扣押、制作副本或节录本等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1、本证与反证 过录像、录音、计算机储存等方法保全~等等。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对产生权利或法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存在构1、客观性 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负证明责任~否认该权利或法律关2、关联性 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就欠缺一般要件事实~即阻碍权利3、合法性 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书证的特征 力、欺诈、胁迫等~负证明责任 1、书证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 2、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第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修改遗第四~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嘱、履行或免除债务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变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 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就欠缺一般要件事实~如行为人1、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负证明责任。 2、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送达的特征 3、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1、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4、发布海事强制令 为。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医疗费用的案件 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法律调解的特点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1、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2、按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程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3、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法院调解的原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自愿原则 1、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 2、合法原则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 人民法院的依法制作调解文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 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1、结束诉讼程序 务 2、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3、调解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上诉 索债务 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财产保全的程序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1、财产保全的开始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3、裁定与执行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4、财产保全的解除 为 5、财产保全错误时的赔偿 诉讼费用的性质 行为保全的程序 我国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或其他1、申请 申请费~另一部分是应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2、管辖 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3、提供担保 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节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4、作出裁定与执行 用等。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所指诉讼费用实际上就是审5、裁定的效力及解除 判费用~并没有包括当事人费作。在审判费用中~其他诉6、申请错误时的赔偿 讼费用具有补偿性。关于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申请费的性先予执行的程序 质~应采国家规费说。该说认为~一方面~诉讼如同其他1、当事人提出申请 社会活动一样~需要收取一定的规费~以表明手续或程序2、审查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的开始~并显示主体对实施该行为的慎重,另一方面~司3、裁定与执行 法机构和解决民事纠纷需要作出相应物质耗费~因此~裁4、先予执行错误时的补救 判费用也是当事人分担这种耗费所必须作出的支付。 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 诉讼费用的管理 1、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诉讼费用的管理是法院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诉讼费执行面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用征收制度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密切相关。 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1、诉讼费用收取制度 2、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3、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第二~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 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与例外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诉讼结束时~解决已预交和支出的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诉讼费用最终应由谁负担以及如何负担的问题。我国与其的 他国家一样~实行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的原则。我国诉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讼收费规则在确立败诉人负担这一一般原则的同时~也作的 了某些例外规定~如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新证据致使案件被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赔偿误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起诉的条件 审结的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6、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 织 诉讼终结的使用范围 2、有明确的被告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的权利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受理的法律后果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责 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撤诉的条件 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1、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2、原告、有独立请求4、诉讼时效中断 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工作 拒不到庭的。3、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1、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发送受理案件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1、简易程序的设立~是我国司法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4、证据交换 验的体现。 5、追加当事人 2、简易程序的设立~符合我国国情。 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 3、简易程序的设立~是合理的诉讼机制的需要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4、简易程序~方便了人民法院办案~有利于人民法院提到庭 高人案效率~同时~也保证了民法院能利用更多的力量去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处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质量~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 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起诉与受理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2、审理前的准备 1必须到庭的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3、开庭审理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调解前置程序 2、被告反诉~必须到庭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调解前臵程序~是指在开放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若干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规定》第14条将六类案件确定为调解前臵案件~是根据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这六类案件的性质决定的。首先~将婚姻家庭和继续纠纷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列入调解前臵程序~是因为这类案件内含丰富的伦理道德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内容~如果单纯用法律去调整~用很机械的、过于程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式化的方式去解决~不利于纠纷的彻底和妥善处理~难以的~可以缺席判决, 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次~将劳动纠纷、宅基地和相邻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关系纠纷以及合伙协议纠纷列入调解前臵程序~是因为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些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如果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合作与生活中到庭~ 或未经法庭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和睦相处~符合“和为贵”民族传统。再次~将交通事故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决。 入调解前臵程序~是为了使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能尽快获得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赔偿。最后~将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列入调解前臵程序~诉讼中止的使用范围 是因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也符合,二,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国家资源合理配臵的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程序选择权 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当事人对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起诉、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依法议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它以双方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适用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形成的诉讼契约为基础~以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为内容。按此规定~普通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一致自愿的基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对促进当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事人和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和谐推进诉讼程序~实现诉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再讼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诉,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该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再审程序的意义 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如前所述~再审是个纠错程序~因此~再审的意义主要在4、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5、必须递交上诉状 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从案件所涉及的法1、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设立~使得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后~有可能再一次地进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利义务关系有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生变化。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特点 “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关规定 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误。 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 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3、两者的职能有差别 审程序审理。 4、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5、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 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而一审和二审程6、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 4、从案件的审理的法院看~再审案件的原理~不仅有可二审审理的范围~涉及到上诉审的职能问题。在世界上不能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包括原审同的国家或地区~有关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法律上是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和更高级别的法院,。 不同规定的。二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其审范围~5、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这仅是原则~同时又存在例外。即某些情况下~二审人民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裁判~而一审的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不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判决均是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也是未生效的裁围。在什么情况下~二审的审查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定~二审裁判则都是生效的裁判。 围的限制~原来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大明确的。在司法改革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作出的《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第35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而当事人提起一审~如果希望中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仅在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获得胜诉~条件之一是要在诉讼时效之内提出。而上诉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才不受上诉的审理范围提出则要在上诉期内提出。 的限制。” 再审的理由 第二审案件的裁判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一,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依法改判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3、发回重审 定的 4、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裁判行为的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 1、某项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一定期间 2、另行组成合议庭 2、申请人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案件的再审 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4、再审案件的裁判和调解 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5、审限和宣判 人~财产代管人有权保管失踪人的财产~有权代理失踪人6、再审次数的限制 进行有关民事活动以及其他法律活动~比如以失踪人的财特别程序的范围 产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并且可,一,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以当事人身份提起或参加有关失踪人及其财产的民事诉1、《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规定的非讼讼和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活动。但是~失踪人的民事权利案件。2、《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能力不消灭~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督促案件、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公示催告案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例如~在宣告失踪以件。《民事诉讼法》未将两者规定于“特别程序”一章中~后涉及到继承问题~仍然应当为失踪人保留其应继承的份却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六章,之后~应当说是立法额。财产代管人可以是失踪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上的缺陷。3、《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第十九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规定的破产案件。人有争议的~应由法院指定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经法院指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海商事非讼案件。定后~代公平人申请变更代管~应比照《民事诉讼法》特立法上就以上各类非讼案件分别规定了各自所适用的程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序。 人的代管人的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二,特别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特别争讼程序即解决特殊的争议案件所用的程序。特殊的管的~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争议案件~又可称为特殊的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相对~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争讼案件是指就民事权益或法律事实发生争议的案件~存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对立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需解释的是~在以下对公民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该公民称“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诉公程序与非讼程序”中~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诉讼程序”是狭义的~即争议案件和争权利义务也随之终结~如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继承讼程序。 因宣告死亡而开始。但是~宣告死亡仅是推定死亡~与自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 然死亡不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仅存在于该公民以原住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所地或原居所地为中心的范围内~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2、实行一审终审 存~那么在生存地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然有权进行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 民事活动。 4、非讼程序中若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5、审限较短 须具备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条件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1、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格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臵条件。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2、诉讼当事人是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 1、督促力 3、公民必须在选举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2、既判力 诉 3、强制执行力 4、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要经过法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 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及合议庭的评议。 1、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2、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3、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本身 请条件 督促程序的特性 1、被申请人必须是已成年的却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1、专门性 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非讼性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 简捷性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督促程序的法律意义 1、有助于诉讼价值的协调实现 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条件 2、有助于公正及时地实现诉讼目的 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除须具备一般诉讼条件外~还须具3、有助于当事人接近司法或寻求司法保护 备下列特殊条件:1、面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4、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程序体系 法院申报权利的~例如~因为战争、洪水、地震、交通断督促程序的终结的情形 绝或因患重病住院等原因~而迟误申报,法院没有进行公1、对于不符合或不具备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告或不依法定方式公告的、不遵守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等法院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的~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原因~而无法申报。2、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之诉~2、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对于不符合或不具备督促程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发出支付令申请销之诉。这一年的期间应当继续进行~如因特殊事由中断的~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时~从特殊事由消灭之日起计算。 3、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发出支付令的破产案件的申请要件 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1、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4、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支付令依?须具有破产能力 法生效~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须具有破产原因 5、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但是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2、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支付令依法生效,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裁定终结督促?申请主体须适格 程序。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6、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支付令自?须符合法定申请手续 行失效~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 7、法院受理支付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能 诉讼~或者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债权人会议的一切成员都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人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债权人会议。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8、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在债权会议上均享有表决权。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 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时~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1、专门性 主席委员会。其任务是召开和主持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报2、非讼性 告会议情况。 3、简捷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债权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 人会议的职权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1、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使用范围 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2、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 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3、申请人须适格 和解协议成立的特殊要件和法律效力 4、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特殊要件:1、和解协议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条件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审查和裁定认可。 1、申报权利人须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必须具有诉讼行为法律效力:1、中止破产程序,应公告之,2、债务人必须能力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为申报 履行和解协议3、在和解协议生效期间~无法定理由债权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报 人不得单方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不得向法院主张恢复3、应以书面形式申报权利~同时应向法院提交所持的票破产程序4、在和解协议生效期间~无法定理由~法院不据等 得终结和解协议、企业整顿~也不得依职权恢复破产程序 4、须向发布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向申请人或其他清算组的职责 法院申报均不发生效力 1、接宇航局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作出除权判决之诉的条件 处理和分配。清算组为破产人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动。2、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效果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1、程序法上的效果 决~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终结公示2、实体法上的效果 催告程序。但是~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3、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未满前的申请与公示催告同时的申请~亦是合法的有效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的。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项费用中2、申请须在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或者受理设立海事赔包括: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 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3、申请债权登记须在裁定拍卖船舶或者受理设立海事赔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偿责任制基金的公告期间内。 资款。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4、申请债权登记应当向裁定强制拍卖船舶或受理设立基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金的海事法院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债权证据。 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条件 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1、申请人须为船舶受让人,买船方, 1、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申请须在受让人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提出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3、申请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 院提出 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4、须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名称、申请船舶优对于《海事诉讼法》已规定的海事案件~海事法院应按照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还应当提交船舶转让合同、船舶该法规定行使管辖权,没有规定的海事案件~海事法院应技术资料等文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行使管辖权。海事案件由海海事诉讼的特性 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海事侵权纠1、对物诉讼性 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包2、专门性 括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执行案件。海事法院对第一审海3、国际性 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以案件事实与各海事法院所处不同海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海域的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因我国1999年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本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普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民事诉讼法》和《海事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海事担保的具体方式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臵抵押或者质押。海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事请求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其担保方式由海事法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院决定。担保数额应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害扩大。 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的担保提交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 给海事法院或者海事请求人。其担保方式~数额由海事请1、申请 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海事法院决定。其2、受理 担保数额应相当于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数额~但不得超过被3、公告与登记 保全的财产价值。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4、除权判决 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海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程序规定 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1、申请人须是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即船舶所有人、承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和油污损害的责任保险人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 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2、申请设立基金所针对的债权须是特定海事故引起的限1、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制性债权。即应当符合《海商法》第207条和1969年《国2、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 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3、应当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3、通过能够 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比如合同海事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 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送达的方式等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债权登记的条件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1、申请登记的债权须是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或者与民事权利救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确定民事权利的阶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故有关的债权 段~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阶段。前者包括调解、仲裁和民 事诉讼~后者就是执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时~在确 定民事权利的阶段~审判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对当事人之间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最具权威性的裁断,在实现民事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妨害民事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权利的阶段~民事执行运用国家公权力保证具有执行力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做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因此~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好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但是~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只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无权直接采取民事执行措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执行程序和施。 审判程序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定程序~都属于民事程序执行管辖的种类 1、执行级别管辖 法的范畴。2、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2、执行普通管辖 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没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3、执行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就不可能启动~没有执行程序~当债务人拒人履行义务时~4、执行移送管辖 审判程序的结果就不能实现。3、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在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与分类 特定情形下存在交叉。这主要体现为~在审判程序中~必构成要件 要时审判机构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1、形式要件 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审判机构可以发动再程序。 ?须为公文书?须指明债权人和债务人?须指定执行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程序建立的项 权力基础不同。2、程序的任务与作用不同。3、程序的内2、实质要件 容不同。4、程序启动的原因不同。 ?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给付内容必须合法且执行的意义 适于强制执行。 1、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机制2、分类: 执行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3、通过执行~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4、通过2、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人民利益 委托执行的条件与程序 依法执行原则含义与要求 委托执行的条件:原则上~执行应当由受理执行申请的法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院实施~只有当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辖区2、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开始 时~才能委托当地法院实施执行。因此~债务人或者被执3、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的辖区是委托执行必须具备的实质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的两层含义 条件。根据《委托执行规定》第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被1、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 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2、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一定的范围 少数特殊情况外~应当委托执行,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三个方面的含义 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1、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亦应以委托执行为主,直2、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辖市内法院间的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3、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强制性是执行的最基本的特点。离开了强制~就谈不上执具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可以不委托执行:1、债务人在不行。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坚决、果断、及时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地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在以强制执债务的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债务人对清偿债务行措施为后盾的同时~执行人员应当对债务人做好说服教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育工作~尽量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强制以外的债务人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执行与说服教育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强制执行是说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服教育的有力后盾~说服教育是强制执行的有效辅助手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段。 受理案件的法院明知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法院执行与协助相结合原则 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1、无确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民事执行机关~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有关法人民法院的职责~因此~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院已经受理以被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行职责~确保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但是~在民事执行实践经宣告其破产的。 中~有时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没有其他单位或个人此外~人民法院在执行经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制作的协助就难以完成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单位、个人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机构作出协助行为就成为整个执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的公证债权文书时~不存在委托执行的问题。因为这类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根据人 件应当由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的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执行回转的程序 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执行委托执行的程序 程序中或执行结束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1、出具委托函 者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据当事人申2、受托法院实施执行 请或者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代位申请执行的条件与程序 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或其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他民事权益。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后~3、债权人提出申请 已经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作出裁定~责程序:1、申请执行人或执行债务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令申请执行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其他的申请 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被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3、对第应当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三人异议的处理4、对第三人财产执行5、债务人及第三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回转时~如果已执人妨害执行的处理 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应当强制原申请执行人退还原物。参与分配的条件 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1、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申请执行的条件 经起诉债权人 1、申请执行的主体~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2、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4、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限。 执行担保的效力 3、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必1、执行担保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缓执行2、债要的文件和证件。 务人应当按照暂缓执行决定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4、当事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律文书指定的义务3、在暂缓执行期间~债务人或担保人法》的规定~向管辖法院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移动执行的案件范围 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4、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行的期限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节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决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部他财裁定书。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 产为限。 执行中止的效力 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暂停一切执行活动 1、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异议~执2、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不得发育中止执行前行程序继续进行。 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态。如申请执行人不得擅自采取行动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处分已经被查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法院执行的义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该项内容中止执行。3、执行标的物务等。 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执行终结的方式 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4、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履行完毕。 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5、委不予执行的情形 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1、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2、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行 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3、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6、在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时~如果案外人提出 执行异议~执行机构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经院长批准~ 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制作该法 律文书的其他机关。 执行和解的效力 1、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2、原执行根据并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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