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教育和管理,培养从业人员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促进我所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保证我所律师队伍的纯洁性,结合《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此纪律规范。
第一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律师的教育和管理,培养从业人员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促进我所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保证我所律师队伍的纯洁性,结合《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
(试行)》,特制定此纪律规范。
第一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
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证》;
(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
(十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十二)泄漏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十三)擅自中止实习,减少实习时间;
(十四)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对其警告处分:
(一)在委托合同上以律师名义签字,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擅自出庭的;
第五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对其记过处分:
(一)委托合同上以律师名义签字,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以律师名义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第六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所将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上报司法行政部门: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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