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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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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第一章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第一章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②营利性;③独立性。4、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5、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6、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7、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8、公司与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自然人,法人。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法律地位不同。公:是法人。个:没有法人资格。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仅仅享有股权。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9、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10、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成立的基础不同。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法律地位不同。(主要区别)合: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法律性质不同。合: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具有平等的分享权。公: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11、集团企业:是多企业的一种联合,是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的联合体。①现行法律上的分类:A、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按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多少)B、母公司、子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C、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D、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E、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国籍)12、公司的分类:②理论上的分类:A、有限公司、无限公司。B、公开公司、封闭公司。C、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12、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1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至少一个股东)对公司债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15、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16、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17、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18、分公司的特征:①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19、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①分: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子:与其相反。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分: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子: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20、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公司自治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21、合股公司:是以公司参加者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公司设有统一的经营机构一一董事会,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按所持股份分利润,分担损失。AVV*第二早1、公司设立的原则:①自由设立原则。②特许主义。③核准主义(我国)。④准则主义。(我国)2、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经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审批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需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3、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4、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的区别:①行为性质不同。设:属于民事行为。成:属于行政行为、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行为的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行为主体不同。设:行为主体是发起人。成:行为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发起人。5、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发起人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6、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备条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7、发起人的权利: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获得特别利益。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8发起人的责任:股款连带认缴责任。对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未能认足但未缴股款的,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有效设立公司的利益,公司发起人应当对所设立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第四章1、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基本特征:①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公司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公司股东。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若欲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意义:①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②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2、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一一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注册资本:又被称为核准资本及名义资本,是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或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自有资本总额。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3、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该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4、授权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5、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①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只适用于境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公司,不适用外商投资组建的公司。)6、我国公司资本的出资形式:①货币。②实物。③知识产权。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出资方式。7、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原定资本过高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闲置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放还给股东的行为。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注册资本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来弥补亏损的行为。8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遵循的规定: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而且股东会作出增加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9、我国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作出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五章1、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2、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的体现: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但可作为股东。B、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C、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A、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投资活动是一种私行为,而公法人从事的却是公共管理活动,二者性质相悖。)B、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3、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的股东资格。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方法而取得的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的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4、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同时满足的条件:股票本身有效。股份具有可处分性。需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取得时主观上善意。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5、股东资格的丧失的法定原因:公司法人资格消灭。Eg:解散、破产、被合并。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Eg: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6、股权:亦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7、社员权:又称成员权,是指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约定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8股权的分类:按为谁的利益分为: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体现的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体现的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按股东权性质的不同。固有股权:又称法定股权,是股东依股东权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非固有股权: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限制或可剥夺的权利。按权利行使的方法: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只有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按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不同:普通股股权、特别股股权。9、股权的内容:①财产权。A、禾U润分配请求权。(前提条件是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收后仍有盈余。再分)B、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C、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增加资本时,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D、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a、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从而退出公司。b、意义:1、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2、有利于体现效率原则。)E、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对公司在支付了应付的各种费用、清偿了TOC\o"1-5"\h\z公司的全部债务后所剩余财产请求予以分配的权利。)经营管理权。A、表决权。(a、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表明自己意志和愿望的权禾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成员资格的重要体现,是股东有别于债权人的主要标志,也是保障股东投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权利。)b、"一股一权”是基本规则c、特殊规定:表决权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见10)B、知情权。C、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D、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E、提案权与质询权。(质询权:是指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F、司法解散请求权。(我国规定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0、①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的议题与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表决回避实质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少数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之作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该制度旨在是董事会、监事会中全力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1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2、股权诉权:是指在股东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时,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是连接股权的私权规范与国家司法保护的公立救济的桥梁。13、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区别: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两者诉的目的不同。直:维护股东自身利益。派: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股东仅能从自己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中间间接获利。两者在诉讼时原告地位有所不同。直: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诉权,无论其胜诉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派:原告股东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归属于公司。两者诉的被告范围不同。直:股东直接诉讼是源于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股权,其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职员,但一般不能是公司外的第三人。派: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怠于或拒绝行使且无正当理由,具备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②撤销决议之诉。④异议股份回购权之诉。14、股东诉讼的具体类型:①损害赔偿之诉。知情权之诉。司法解释之诉。15、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共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原告资格必须合法。必备要件:A、具备股东身份。B、股份的持续拥有。C、持股之数额限制。竭尽公司内部救济。1、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2、公司董监高的忠实义务:①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竞业禁止义务。限制自我交易义务。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3、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4、自我交易原则: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交易。第七章1、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的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公司债的法律特征:①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主体必须是公司)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与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不同:债权主体不同。公:债权主体不是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债权人则是特定的。债权凭证不同。公:是公司债券。借贷:通常是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公司法。借贷:主要是合同法等。3、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我国直接以“公司债务”来特指公司法上的公司债。)4、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股份: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是债权。股份:持有人拥有的是股权。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债券: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股份: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及各类无形资产。发行时间上的差异。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股票既可在公司成立前、也可在公司成立后发行。5、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和弊:禾①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②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权;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弊:①经济风险增大;②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6、记名公司债:凡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券。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的财物或第三人对该证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物,也没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7、发行公司债的条件:A、积极条件:①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B、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8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由持有人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第八章1、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物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总称,具体指法律、法规、行业通行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物会计规程。2、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或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作用:①弥补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增加成本;④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3、公积金的分类: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法定公积金:又称强制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以公积金的来源。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4、公司分配的原则:A、非有赢余不得分配原则;B、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分配的顺序:①依法缴纳所得税;②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④提取任意公积金;⑤向股东分配股利。C、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5、公司分配的形式:①现金股利;②股票股利;③财产股利;④负债股利。第九章1、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方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法律性质:①是多方法律行为,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签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才能合并。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是公司的自愿行为。2、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事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3、公司的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立的公司的行为。(形式: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是公司的自愿行为。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4、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指公司将其部分才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5、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维持其人格同一性的前提下,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律特征:①法人资格的延续性;②变更形式的自主性。③变更程序的法定性。功能:①公司维持。②营业持续。③程序简化。④降低成本。第十章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先算后散、先散后算)2、公司清算的分类:适用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区别:A、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正:大多属于公司股东自愿解散。破:属于司法强制解散程序。B、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正:a、自愿: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b、责令强制:由作出强制解散决定的主管机关决定人选。破:由人民法院决定。C、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a、正: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适用破产清算程序。b、适用程序的内容不同。正:一般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程序简单。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正: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破:企业破产法。正常清算以提起清算程序的依据不同。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我国规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法定清算可分为。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的结。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强制清算: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告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3、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织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4、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式:①法定产生。②章程指定产生。③选任产生。④选派产生。5、、普通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清算组成员资格消灭。(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A、没有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B、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C、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解任的方式:决议解任、法院解任。6、普通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收取债权。④清偿公司债务;⑤申请破产;⑥分派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诉活动。7、特别清算的特征:①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②法院直接介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8特别清算的条件:A、实质条件:①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②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③其他原因。B、形式要件:从普清到特清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第早1、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法律特征: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③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④司法介入性。2、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破产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保护职工利益原则。3、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规定: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其构成要件:①欠缺清偿能力;②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④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5、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6、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特征:①是相对权。②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7、破产债权的范围: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票据追索权。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8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9、破产财产:是指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特征:①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者为其所有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构成由法律确定。破产财产须是可供扣押的财产。10、破产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得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有请求撤销权。12、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自始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13、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14、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在重整期内,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以经营所得逐步偿还债务,最终使债权人获得最大利益。)15、破产法上的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16、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17、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a破产人所欠致公党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b、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c、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18、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大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其法律效力:①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破产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第十二章1、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人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2、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的主要表现: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出资证明书不能上市交易、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无须向社会公开。3、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担保责任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缴付责任,而且以其承诺的除出资额以外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股东实际不出资,仅以其承诺的担保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4、股东的构成:①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通常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5、股东资格的限制:(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不能成为股东的人。6、股东资格的丧失:①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其他合法理由。7、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增资的方法:①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对象:原股东、原股东以外的人。)②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8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减资的方法: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减资的基本程序:①股东会决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④申请登记。9、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特点:①股东的唯一性。②股东出资的单一性。设立条件的特殊性。④运营要求的严格性。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换的可能性。第十三章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特征:①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在其岀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由国家单独出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行使投资者的权利。除国家或国际授权机构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资方或股东。)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股东仅为国家一人,无需成立股东会)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第十四章1、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体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资本制度模式:法定资本制)法律特征:①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②其设立必须经过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外资主管部门)2、主体资格:外国股东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股东则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自然人。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消极条件)有损中国主权的。②违反中国法律的。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④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4、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和监督机构,并赋予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其组织结构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经理层)。5、合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合资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组成:A、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B、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C、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召集:A、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t由其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B、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C、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D、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议事规则: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协议的事由:A、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B、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C、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D、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第十五章1、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2个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额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特点:①金额性。股份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并以一定量的货币金额来表示。平等性。每分股份代表的公司资本数额相等且每股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不可分性。股份是均分公司全部资产的最小单位,不能再行分割。可转让性。股份原则上均可自由转让,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公司一般不得以章程和其他规定限制股份的转让。3、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特征:①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是一是一种无限期证券。(股票的持有者可依法转让股票,却不能要求公司到期还本付息,因为股票没有到期日)4、股份的种类: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最大特点:资产收益率不固定,且收益权的形式次序排在优先股后,但其通常享有表决权。)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A、优先股:以普通股为基准,凡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等方面比普通股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没有表决权、收益率固定且较低、投资风险小于普通股)B、劣后股: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逊后于普通股的股份。(参与分配的顺序须排在优先股及普通股之后,故其风险更大)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其区别:A、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无: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持有者享有股东权。记:并不全依附于股票上,股票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载明之人,则无资格行使股东权。B、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无:转让方便。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记:转让手续繁琐。必须讲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及股东名册之中,否则,不发生效力。C、安全性不同。记名股比无记名股更安全。记名股丢失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再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无记名股则不可。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又叫分数股或比例股,是指股票票面上并不表明具体金额,而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国有股。又可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一般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个人股:是指单个自然人以其合法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外资股:是指由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不含港澳台)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人民币特别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以港币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的股份。有B股、H股、N股之分。5、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6、股份的发行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同种性质的股份时所提供的条件、价格完全相同,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异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同股同价。公正原则。是指申请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发起人,依法应当受到政府的公正对等。7、股份转让应遵循的特殊规则。(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诉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8、公司可以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公司不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时。9、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基本特征:①由全体股东所组成。②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③是非常设机构。10、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牛的有若干名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基本特点:①是公司的常设机关。②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的经营事务决定机关。④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1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我国规定只在上市公司设立)12、监事会: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性质表现:①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②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RMB3000万元。公司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RMB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十八早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特点:①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a、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b、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c、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分属不同国籍或地区,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RMB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依法设立。2、境内上市外资股:也称B股,是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3、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4、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代表:香港红筹股)分为A、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优点:方便、快捷、短时间内上市)(缺点:资源有限,收购代价高昂,失败的风险大。)B、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分为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等)(优点:成本和风险相对较低。缺点:经过时间相对较长。)间接上市的好处:可以避开国内有关法律的限制和复杂的审批程序,又可以避开股市所在地法律对外来公司严格的条件限制,因而,上市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5、存托凭证: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6、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7、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信息而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活动标准。第十七章1、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采取了准据法主义)特征:①必须依据外国法设立。②必须在中国境外设立。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特征:①由外国公司设立,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十八章1、公司集团: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公司集团是一个结合概念,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仅仅是表明众多公司之间具有的一种特殊关系。法律特征:①不是独立法人。②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2、公司集团的作用:积极作用:①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控制。消极作用:①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②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对公司集团加以规制的目的:①防止垄断。②从外部对公司集团基于内部关系产生的活动和安排进行管制,保护从属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利益。3、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子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概念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2人以上200人一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①人资两合性。(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①公司性质的资合性。(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②封闭性。②股东人数的无穷性。(各国立法对其人数有法定最低额的要求,但无最高人数的限制。)③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我国最高限额50人)④设立程序简单。(实行准则登记制)③公司资本的股份性。(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且每股金额均等,是其最突岀的特点。)⑤组织设置灵活。⑥公司与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④股份形式的证券性。(股票一法定的有价证券,自由转让)分类①按人数: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①设立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②按股东责任: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无保证~②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③按资本性质:国有独资(控股)有限公司、非国有有限公司③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公司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④按适用法律:公司法管辖的有限公司、按特别法~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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