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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沙市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9]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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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沙市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9]15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长建发[2009]155号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为保障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
关于加强长沙市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9]155号)
关于加强长沙市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长建发[2009]155号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为保障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等内容。 二、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须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施工图支护设计文件必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到长沙市建委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三、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四、 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安全及基坑安全的第一责任。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情况进行详细勘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当基坑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或基坑周边地质复杂且覆土层以杂填、沙卵层为主以及工程特性需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结构性能鉴定。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五、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市建委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质,勘察文件应有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人员的注册签章。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规程组织岩土工程勘察,特别是在场地竖向高程较复杂,在影响范围周边存在坡地、水面、道路、桥梁及大型公建、学校等其他重要建筑物时,其工程勘察范围必须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勘察成果应分析建设场地有影响的周边区域整体稳定性,并提出对基坑开挖进行支护设计和施工应注意的重点事项,对存在严重不良地质现象,不适宜开挖建设地段应有明确的意见并提出技术处理措施和要求。提供的勘察成果,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勘察单位应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三)、设计单位必须在取得工程勘察成果后方能组织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设计前应收集工程有影响的周边房屋建筑、地上及地下管网分布、人防设施布置、场地现状地形、道路上线图等资料并进行现场测量复核;支护设计应严格复核场地局部稳定性和整体稳定性,应验算各种工况对有影响的周边建(构)筑物及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有影响的周边和相邻建筑及场地安全;工程设计人员应对场地周边原有的挡墙、房屋、管线、水系等进行综合调查并定位测量,确保周边设施的正常使用。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满足《长沙市边坡及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编制规定》要求及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支护结构、地下及地表水处理措施、环境保护、监测、检测、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及相关的计算书。 深基坑工程设计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动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信息化要求进行施工。发现异常,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支护结构原则上宜与主体结构分开。如果必须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时,则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慎重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五)、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采用委托审查制,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审查机构应组织专家审查会,审查专家组应从“长沙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组成。 (六)、建设单位、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应派人参加支护方案设计审查会。建设单位在报送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的计算书; 2、工程场地基坑岩土工程勘察; 3、已经审查通过的工程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4、已经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 5、工程场地的现状地形图、道路上线图及管网图; 6、地下室平面、立面、剖面图; 7、处险工程及整治工程现状照片和相关检测报告。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组织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之前,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同时核实工程是否已经开挖及施工进度等情况,并在审查报告中将相关情况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发现设计文件中对有影响的场地环境的描述与场地现状不符时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修改调整。对已经开挖施工的工程应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收集已经开挖的现状及施工资料,一并作为设计审查的依据。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规程进行审查复核,确保支护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违规开挖项目及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七、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关要求 (一)、 深基坑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应有组织进行,相关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转包;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后主体建(构)筑物基础工程不能连续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深基础土方开挖,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深基坑土方及支护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二)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章,并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意见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时,建设单位须向原设计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四)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五)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六)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民工和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事故,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八)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对周边环境及房屋安全有无影响做出评估,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九)凡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单独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十)、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八、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一)、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2、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3、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4、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5、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应监理的内容。 (三)深基坑监测,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四) 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各类管(网)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应进行监测。 (五)深基坑工程的建设业主在施工前必须依据基坑周边实际认真制定“基坑排险应急方案”,并制定专人负责;深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六)设计单位应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测报警值等。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八)遇大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报告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抢险不力造成事故者,将依法追究参与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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