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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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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 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1.荆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3.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荆门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的规定。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的规定。第一十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应先在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 城市规划审批第一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专项规划:其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控制性详细规划:其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4、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成果经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审批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报审批。5、荆门市各类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三节 城市规划修改第一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一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一十四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总平面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增加设计容积率调整,完善有关土地手续)第一十五条修改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节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第一十六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第一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1、现状图。应当以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为依据;2、规划总平面图。应当以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上进行设计;3、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4、管线综合规划图。5、绿化图6、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居住区规划应增加住宅户型平面图。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增加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说明。第一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1、总平面规划图。应当在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现状地形图上进行设计;2、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3、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或三维效果图等。第一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3公顷以上居住用地规划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以下情况应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提供两个以上方案。1、规划用地临主次干道;2、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时,应与已批方案相符,并提交下列设计文件:1、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应当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地形测量图上进行设计;2、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3、全套建筑设计说明。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一节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二十二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根据荆门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增加商住用地、学校用地等用地类别,见表3—1。表3—1 荆门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内涵R/C2商住用地住宅建筑与商业金融建筑混杂用地(商业金融建筑面积≥20%)RZ中学用地 Rx小学用地 Ry幼儿园用地 RQ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表3—2、表3—3的格式。表3—2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序号类别名称面积(万m2)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1规划用地  2城市建设用地  3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中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注: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万人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万人表3—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万m2)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m2)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      2C公共设施用地      其中非市属办公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3N工业用地       4W仓储用地       5T对外交通用地       6S道路广场用地       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G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9D特殊用地              合计城市建设用地   100100  注:_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万人_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万人物流用地是各种物流功能及设施的空间载体,是指服务于不同物流功能、涉及现有不同城市用地类型的特定用地组合。以专用仓库、货运站场、配送中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物流用地应计入仓储用地。以经营为主,表现形式主要为批发市场的物流用地应计入市场用地。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表3—4的规定执行。表3—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U绿地G其他用地E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办公C1商贸C2文化C3体育C4医疗C5教科C6文物C7其他C9一类M1二类M2三类M3研发及其他M9普通W1危险W2堆场W3物流W9铁路T1公路T2管道T3港口T4机场T5道路S1广场S2停车S3公共G1生产G2耕地E2林地E4村镇E6弃置地E7居住建筑别墅●○×××××××××××××××××××××××××××××××× 低层住宅●●●×××××××××××××××××××××××××××××●×多层、小高层住宅○●●×××××××××××××××××××××××××××××●×中高层、高层住宅○●○×××××××××××××××××××××××××××××○×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幼托机构●●●○○○○×○××○××○×××××××××××××××××●×小学●●●××○○×○××○××○○××○×××××××××××××●×普通中学●●●××○○×○××○××○○××○×××××××××××××●×商服市场●●●×○××××××○○×○○××○×××××××××××××●×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医疗门诊所●●●○○○○●○××○○×○○××○×××××××××××××●×卫生站●●●○○○○○○×○○○×○○××○×××××××××××××●×文体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社区健身活动场所●●●○○●○○○××○○×○○××○××××××××○××××●×市政公用变配电所●●●●●●○○○×○●●●●●○●●○○×○○×○○●○×○○●○公共厕所、清洁楼●●●●●●●●●○●●●●●●●●●●●×●●○●●●○○○○●○燃气站●●●○○○○○○×○○●●○○○○○××××××××●××××○○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行政居委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办公行政办公建筑×○○●○○○○○×○○○×○○×○○○○××××××○××××○×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商业服务综合商场×○○○●××××××○○×○○×○○×××××××××××××○×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附属仓库×○●×●××××××○××○○××○×××××××××××××●×文体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医疗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休养所、疗养所;(不含干休所)○○○××××●××××××××××××××××××××××××○×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科研设计机构○○○○×○○○●○○○××○○××○×××××××××××××○×工业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仓储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露天堆场×××××××××××○○○○○×●○○○×○×××××××××○●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加气站×○○○○○×××××○○○○○××○○○×○○○○○○×○××●×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客、货运公司站场×××××××××××○○×○○×●○○○×○××××○××××○×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污水、垃圾处理×××××××××××○○○○○×○○××××××××○×○××○○殡仪馆、火葬场、墓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第二节 城市用地管理分区第二十五条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旧城区系指以焦柳铁路、天鹅路、四干渠和泉口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现状容积率超过或现状建筑密度超过50%的区域;新区系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除旧城区以外的区域。第二十六条地块控制技术指标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应按照表3—5制定。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应按照表3—6、表3—7、表3—8制定。表3—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指标表 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地块编号用地性质用地代码总用地面积(M2)净用地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米)停车泊位(个)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米)配套设施居住人口(人)土地兼容性规定备注                                                                                                                                                                                                                                                表3—6 居住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建筑基地占地面积(㎡) 建筑密度(%) 总建筑面积(㎡)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 ……… 容积率 总户数(户) 总人口(人)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停车位(个) 地下停车位(个) 绿地率(%) 表3—7 工业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建筑基地占地面积(㎡) 设备及堆场占地面积(㎡) 建筑系数(%)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总建筑面积(㎡) 其中工业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 ……… 容积率 机动车停车位 绿地率(%) 表3—8其他用地综合经济指标一览表总用地面积(㎡) 净用地面积(㎡) 建筑基地占地面积(㎡) 建筑密度(%) 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机动车停车位(个) 绿地率(%) 第四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工程规划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4—1控制。表4—1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基地类型建筑容量指标旧城区新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①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低层----25 多层30 30 中高层28 25 高层10-18层24 22 18层以上22 20 ②商住建筑多层45 32 高层35 30 ③办公建筑多层40 35 高层35 35 ④商业建筑多层45 40 高层40 38 ⑤文化娱乐建筑多层45 45 高层40 40 ⑥医疗卫生建筑多层35 30 高层30 28 注:1、单栋建筑不宜有三种以上功能混合;②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按所占比例计算。2、表中指标为上限值。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零星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6000平方米,在新区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流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第三十条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米,住宅底层为商业的,层高不宜大于米。建筑架空层不论其高度均应计入层数,半地下室地上部分高度大于米应计入地面层数。第三十一条临用地边界的建筑除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2的规定。表4—2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   多层   有出入口-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多层   围墙面向道路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外边线。第三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埋设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住宅建筑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旧城区属三类建筑气候区,旧城区地块内需满足1小时,对外2小时)第三十四条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六层以下(含六层,下同)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旧城区内不少于南向建筑或东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新区内不少于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进深不大于14米;山墙进深大于14米,视为纵墙,下同)的间距。当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当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最小间距不少于6米。2、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①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倍计算。(计算为:24+(H-24)×,注:24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其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45米。②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以南向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③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进深不大于16米;山墙进深大于16米,视为纵墙,下同)的间距不小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8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20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少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少于24米。3、六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与六层以下的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①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少于13米。②当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住宅建筑南侧时,间距按本条第2款第(1)项计算。当六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六层以下建筑东、西侧时,最小间距不少于24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三层以下的建筑的山墙与六层以上住宅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其它情况不少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4)塔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8米。4、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1)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2)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倍。(3)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第三十五条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和南向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的要求,且应符合表4—3的规定。表4—3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建筑性质建筑间距备注托儿所、幼儿园南向遮挡建筑高度倍 学校南向遮挡建筑高度倍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南向遮挡建筑高度倍 2、除1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无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同类住宅间距的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第三十六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控制。非住宅建筑位于东侧、西侧、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非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均为高层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2、对于居住区内独立低层配套设施与住宅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倍控制。第三十七条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1、在符合日照、消防、交通、卫生等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主管部门可实行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奖励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该地块核发的规划条件的指标控制值的15%。(1)公共开放空间不包括按规定要求应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界线的用地以及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地面停车要求的用地,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常年向公众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并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限和设置明显的标志。②公共开放空间应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有方便的出入通道,且和基地或道路的高差控制在±米以内。③任一方向的净宽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④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竣工,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2)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奖励:①容积率<2,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平方米;②容积率≥2而<4,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③容积率≥4,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平方米。2、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超出规划条件规定的配套公共建筑面积,单独建设为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服务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建筑同步实施。在居住区规划中,超出规定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每增设1平方米,允许增加住宅建筑面积2平方米,但奖励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值的2倍。3、提倡住宅建筑采用坡屋面形式,起坡高度不超过顶层楼面米,且屋面坡度小于等于45º,在计算容积率时,其屋顶建筑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第三十八条建筑物退让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的规定要求。1、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6米。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4米;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12米,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倍,最小米;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的倍控制。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倍,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4、临界已有建筑退让规划用地界线不足的,新建建筑位于已建建筑南面的,按本身建筑间距的倍控制,新建建筑位于已建建筑北面的,按本身建筑间距的倍控制。第三十九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4—4要求。表4—4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道路等级建筑高度城市主干道W≥40城市次干道30≤W<40城市支路15≤W<25新区旧城区新区旧城区小于24米1510108524-50米(含高层建筑裙房)161212108大于50米(含高层建筑裙房)1815151210备注:1、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3、工业、仓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4、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4—4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5、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6、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米。7、地下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倍,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20米。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15米。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少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第四十二条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2、国道两侧各20米;3、省道两侧各15米;4、一般公路两侧各10米。第四十三条建筑物高度控制及退让1、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批准的城市规划设计确定。2、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款的规定。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4、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城市紫线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倍;(2)旧城区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倍;(3)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6、建筑物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计为道路红线宽度。第二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十四条住宅建筑景观1、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栋住宅建筑的标识性。2、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1/2。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5、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长度不大于70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长度不大于60米。6、新建底商住宅建筑,其商业建筑的高度不宜超过总建筑高度的1/4。7、阳台等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阳台、入户花园、阳光花园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2)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米。(3)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米。(4)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少于米,且凸出外墙轴线宽度不得超过米。第四十五条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1、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上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2、城市重要地段道路两侧不宜建设住宅楼和商住楼,确需建设时,其立面设计、装饰应与周边建筑环境协调。3、严格控制沿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小型商铺带。4、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5、沿街建筑立面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6、沿街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米。第四十六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1、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2、沿街悬挑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4、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2、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第四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荆门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06-2020)的要求。临主、次干道的多层、高层公共建筑及重要地段的住宅建筑应进行亮化设计,并与建筑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第三节 城市绿地第四十九条城市用地中绿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第五十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荆门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2006-2020)和《荆门市城市绿线管制》。第五十一条公共绿地1、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4—5规定。表4—5公共绿地规划指标项目人均标准(m2/人)面积(m2)服务半径、服务间距(m)备注1市级公园>5>20万公共交通30分钟距离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2区级公园1~1~3万<500~5万人设一处(人均标准含小区、组团绿地面积)3小游园——>2000<400——4街头绿地 >200<300 2、公园各项规划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4—6的有关规定。1、居住用地绿化(1)居住用地旧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2)居住用地的中心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居住区中心绿地不应小于1公顷,居住小区中心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居住组团中心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3)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得小于70%。2、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表4—6公共设施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行政办公用地≥30体育设施用地≥35医疗卫生用地≥35教育科研用地≥40其它公共设施用地≥30第五十三条生产、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1、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周围环境相隔离。2、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第四节公共设施规划第五十四条荆门市公共设施标准按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配置。市、区、街道(镇)三级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C),居住小区级列入居住用地(R)。第五十五条市、区级公共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第五十六条居住小区级以下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进行配套。第五十七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第五十八条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4—7和表4—8的规定。表4—7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类别项目居住区小区组团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社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应站△△—行政管理及其他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其他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以上配套设施可集中布置。表4—8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居住规模类别居住区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37~72--------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③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第五节 旧城区改建规划第五十九条旧城区改建应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第六十条根据现状特点、改建目的和经济条件,旧城区改建可采取成片集中改造和局部改建两种方式,严禁零星改造。第六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应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增大城市开放空间和绿地率。第六十二条用地布局1、旧城区改建应以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优化环境为目的,降低土地使用强度和人口密度;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加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减少工业和仓储用地,迁出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单位。2、危房区改造、工业区改造、道路拓宽、增加专项配套设施及商业性开发等旧城区改建,应妥善处理与用地布局调整的关系。第六十三条用地标准1、旧城区改建应根据改建目的、改建方式及改建区的现状特征确定建设用地标准。2、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的改建,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国家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下限控制。第六十四条城市旧城区改建中,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建(构)筑物,应予以保留,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传统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应加以保护,出现损毁的应按传统特色形式恢复;2、保护性旧街区内,应以多层和低层建筑为主,以保护街区原有的环境尺度;3、保护性旧街区内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环境统一,不得破坏整个街区的环境风貌。第六节 村庄建设规划第六十五条本节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及建设。第六十六条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加以界定。第六十七条为了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有利于节约用地,在城市近郊区和城市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提倡集中建设农村多层住宅小区。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并满足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近郊区和城市发展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第六十八条在近郊区和城市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宜集中进行新农村建设。第六十九条农民新村规划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第七十条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每户200平方米计算。第七十一条以上各项用地之和不得超过村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户籍总人口数乘以150平方米的规模。为几个村共同服务的中学用地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第七节 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第七十二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各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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