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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12-17 2页 doc 13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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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PAGE\*MERGEFORMAT#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下简称综合授信)是指我行有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资金融通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受信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方式。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总和作为...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PAGE\*MERGEFORMAT#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下简称综合授信)是指我行有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资金融通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受信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方式。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总和作为个人综合授信的总额度。申请人可单独或合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第三条综合授信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第四条受信人可以在总额度项下循环获得贷款,也可以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担保的对象仅限于在同一授信人处申请的贷款。第五条受信人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与总额度项下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不得突破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两者的总和。受信人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与总额度项下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不得突破总额度金额。第六条受信人初始设定或重新设定综合授信总额度之日起一年为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受信人在重新设定日之前应完成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总额度的重新设定包括对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的重新评估和设定。第七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获得的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受信人担保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该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授信人指XX银行指定的有权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受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对于受信人的其他条件从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第九条受信人及贷款涉及的保险人、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在授信人可控制的区域内。第十条个人综合授信实行“额度分类评估、支用总量控制”的原则。第二章综合授信额度的构成和期限第十一条个人综合授信总额度为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总和。信用额度的上限为30万元,下限为5000元。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一、以授信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质押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我行目前可接受的设立质押额度的质押品范围暂限于1999年后由我行网点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我行存单。以国债作为质押品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国债的最终到期日,以我行存单作为质押品的,应事先与受信人约定存单自动转存并继续用于质押。质押品的质押手续应按照我行相关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操作。二、申请抵押额度须以本人名下的可设定抵押权利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抵押额度不得超过授信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我行保留对抵押物进行独立评估并以此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权利。受信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取得抵押额度的,授信人应对抵押物进行合理估价,并以认可的房产价值全额抵押,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应不短于综合授信的有效期。抵押期间,未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或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三、信用额度由授信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调查结果,按我行信用标定标准予以评定。四、质押物、抵押物对综合授信项下的全部实际债务和或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二条受信人单独或合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信用额度的,设定统一的综合授信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第十三条受信人初始设定或重新设定综合授信总额度之日起一年为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授信人在重新设定日之前应完成总额度及项下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及信用额度的重新设定工作,并在重新设定日重新设定综合授信总额度:一、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利率及汇率变动情况),应调整质押比例,对质押额度进行重新设定;二、抵押额度的重新设定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抵押额度自动缩水抵押额度上次设定值的10%;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并按不超过原抵押率的标准重新设定抵押额度。三、重新评定信用额度的规定和评定程序同初次评定信用额度的规定和程序。未在重新设定日前完成信用额度重新设定的,授信人应自重新设定日起对总额度冻结相当于信用额度的金额直至完成对受信人进行重新评估及信用额度的重新设定工作。四、完成对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及信用额度的重新设定后,在重新设定日相应变更综合授信总额度,并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作总额度及各分类额度变更的记载。综合授信总额度重新设定的完成日起一年为综合授信额度新的重新设定日。重新设定日前,受信人仍按原核定的总额度进行支用,已发生的每笔贷款仍按贷款发生时约定的条件执行;完成总额度重新设定后,受信人对总额度新的支用应控制在重新设定的额度限额和有效期内。五、授信人保留随时对综合授信额度调整和重新评定的权利。第三章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十四条受信人可一次或分次支用额度,支用额度起点金额为5000元。第十五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申请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被担保贷款的到期日应不超过综合授信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第十六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贷款,每笔贷款均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我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第四章综合授信的申请及审批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个人综合授信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授信人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授信及贷款政策,申请人应提供个人身份、收入证明、资产负债证明及拟提供的担保情况等资料。已婚的申请人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信用额度后,其配偶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内不得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信用额度。申请综合授信的申请人获得授信后,在原综合授信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再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第十八条授信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资产负债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不同意授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经审查符合授信条件的,授信人应将经审查后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及期限通知申请人,经申请人确认后,与申请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相应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一式三份)上作总额度和各具体额度及其有效期的记录,受信人执一份,授信人执两份。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保险等有关手续。与不在国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及非中国公民的境内居民签订的合同须办理合同公证。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第二十条授信人应对受信人交付的有关物权及质押、抵押凭证及证明设专人专柜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且综合授信合同终止后,将有关物权凭证等归还受信人,并及时办理质押、抵押权利的注销手续。第五章额度的支用和贷款的归还第二十一条受信人申请支用额度,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填写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第二十二条授信人接到额度支用申请后,应简化额度支用审批程序,最多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受信人支用额度的审查及审批手续。批准受信人支用额度获得贷款的当日,授信人应按授信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受信人在授信人处开立的帐户或直接划转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并向受信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同时凭借款凭证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成额度支用的记录。必要时,授信人应与受信人约定时间,由受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购产品或服务的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第二十三条授信项下的每笔贷款的偿还方式从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信人应要求受信人在支用协议中明确每笔贷款的还款方式。受信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但受信人在提前还款时应指明拟归还贷款的编号,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应该按先借先还的方式办理贷款还款手续。第六章质押物、抵押物的变更及额度的变更第二十四条受信人提出书面申请,授信人同意的,可以办理质押物、抵押物的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变更质押物、抵押物需签定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对综合授信的总额度、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作相应变更,质押、抵押比例不超过原质押额度、抵押额度的质押、抵押比例完成质押额度、抵押额度的相应变更后,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成额度变更的记录,并签定新的最高额质押、最高额抵押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保险等有关手续。第七章保险第二十六条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应按授信人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保险。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受信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受信人中断投保,授信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受信人承担。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保险投保期应不短于综合授信有效期;抵押物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授信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授信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授信期内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授信人保管。第八章违约处理第二十七条受信人未按授信合同的约定偿还授信额度内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或违反其它合同约定的,即为违约。受信人违约时,授信人应将违约事实书面通知受信人或其它关系人,并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或几种处理方式: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相应调整授信额度金额或有效期;三、调整或取消各具体授信额度;四、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五、要求受信人另行提供经授信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六、宣布综合授信合同提前到期;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受信人立即归还有关贷款本息、费用;八、主动从受信人开立在XX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扣,偿还有关贷款本息、费用;九、通过各种形式向受信人追索;十、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第二十八条受信人、抵押人、出质人违约情况的界定及债权保全措施从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质押、抵押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执行综合授信合同所发生的或与综合授信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受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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