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郏侄湃贸易太学学报 2009年第2期
《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徐丽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是继《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最重要的劳
动法律,从该法实施的一年来看,它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对我国劳动关系产生
重大影响。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700《2009)02—0059—04
所谓劳动关系,即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实施一
年,对我国劳动关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关系的规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经过
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的劳动关系远比十多年前复杂和丰富,一些新的
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
等。而《劳动法》有关劳动主体调整和适用的范围偏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出现无法调整或有效调整
的尴尬情形,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为了应对现实需要,《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规范劳
动关系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将其规范的主体确定下来。从该法第二条、第九十三
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三种:(一)直接适用范围。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二)依照执行范围。该法规定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三)特别适用范
围。u1该法还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劳动者已经付出
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
收稿日期:2009一Ol一04
作者简介:徐婀雯(1966一),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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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法定的用人单位以外,还存在着一些用工主体,如非法用工组织、个人用工等。在
界定用人单位范围的时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也对一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但却涉及用工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法律责任。此外,还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范围,使更多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关系趋于和谐稳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是我们党从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要论断。《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了完善劳动
合同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也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可见,劳动关系
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保证。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年来看,我国
的劳动关系也正趋于和谐稳定。
1.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比例提高
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十六条和第
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经“责令”而没“改正”,只能由劳动者个人
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法》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两方面的问
:其一,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订
立劳动合同,那么拖延就难以认定;其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如何赔偿。因此,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紧迫感,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比例低,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和非公有
制企业。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数据显示,全国城镇从业人员2.6亿,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
就业5000万人,个体工商户5515万人。在单位就业人员中,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劳动合同平均签
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lo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为40%左
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30%左右。【2]2002浙江省职工总数达739.88万人,而签订劳动合同的为
487.26万人,签订率为66%,还有相当部分的个私企业没有列入统计,有的则是企业自报数,未进行核
查,因此,浙江省实际合同签订率要低于66%。[31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劳动者一旦与
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的权益难以维护。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针对此问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有具体的赔偿方式,对不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使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提高。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
大大提高。据新华社报道据26个省(区、市)调查统计,2008年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至
96%。【4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信息,上海市2008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58%,比2007年
年底提高2个百分点。
2.短期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但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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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的劳动合同多为固定期限,且合同短期化严重。据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
告显示:“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o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劳动合
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
山东、江西等5省都在10%以下。¨1
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使劳动者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影响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种情况的发
生,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经
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许多企业想降低
解雇成本,达到随时裁员和控制自己的人力资源成本的目的,故多采用短期劳动合同。具体表现为:其
一,企业虽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合同一年一签或一年几签合同;其二,一些企、眦只用职工的黄金期,如果
职工工龄接近十年,企业就不续签劳动合同,逃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实际t却事
与愿违。按该条规定如劳动者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其二是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延劳动合同。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往往在第十年就不续签劳动合同了,使劳动者中年面临失业的风险,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和四十六条的规定,在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一,限制
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同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十年期劳动合同是否续订及是否续定为无固定期的决定权交与劳动者。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同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十四条规定取代了上面所述《劳动法》第
二十条规定。其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
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法律虽然不能限定劳动合同的最短期
限,但可以通过有关规定引导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取向,制约劳动合同的短期化。据统计数据湿
示,2008年,上海市劳动合同签订正呈现长期化趋势,在调奄中,仅有18.32%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
一年及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占32.05%,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占16.03%,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到28.07%。对比2006年底相关数据,签订一年及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职
工比例下降了近lo个百分点,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比例上升了12.25%,签订三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比例上升了7.4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比例则基本持平。∞o
3.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并在待遇上有保证
《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劳
动合同法》虽然沿用了《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但把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挂钩,
避免了用人单位恶意用足试用期,即便是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也定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
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该法
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在细化试用期的同时,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中的劳动报酬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法限定
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碍低于本
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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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提高,遏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保护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更加趋于和谐稳定。
三、《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关注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予用人单位极大的用人自
主权,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困难时的经济性裁员较《劳动法》更加容易。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用裁员的方式来缓解经济压力的行为。经济
性裁员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我国劳动法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的经济性裁员权,但有
一定限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用人单位想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两条件:其一,实体
条件。就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其二,程序条件。用人
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较之《劳动法》在实体条件上增加了两个:其一,企业转产、重
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二,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程序性条件上,改为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
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为了尽量缓
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
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但是,履行这些程序的前提是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也就是说,如用人单位经济性
裁员没有达到上述人数,就不必履行上述的程序。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性裁员上作了较大的调整,给予用人单位极大的用
人自主权,使劳动关系更加市场化。
参考文献:
[1]董保华,杨杰.劳动合同法的软着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及劳动合同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EB/OL].http://www.npc.gov.cn,2006
—03—20.
【3]谢国仪.浙江省2002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66%,足可见偷逃缴费的严重性【N].浙江日报,2003一傩一06.
[4]尹蔚民.2008年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EB/OL].新华网,2008—09—21.
[5]何鲁丽.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R].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2005—12—28.
[6]陈玺撼.上海劳动合同签订率逾98%[N].解放日报,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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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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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作者: 徐丽雯, XU Li-wen
作者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刊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年,卷(期): 2009,(2)
引用次数: 0次
参考文献(6条)
1.劳动合同法的软着陆 2007
2.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及劳动合同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2006
3.浙江省2002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66%,足可见偷逃缴费的严重性 2003
4.2008年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 2008
5.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5
6.上海劳动合同签订率逾9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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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djjmydxxb200902012.aspx
下载时间:20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