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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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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2008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12-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2008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 GBZ/T 212-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Guideline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2008-11-20 发布 2009-05-15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2 5 纺织印染业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3 6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5 7 应急救援·······················································································································································9 8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 ·······························································································································9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 11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类别细目及说明 ···············································································12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岗位分布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 ·············13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及防护措施 ·15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致敏、致癌染料明细········································································18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不同作业岗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24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40 I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家庭医学学院、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嵬、刘东山、李变兰、赵峰、陈丽、黄承平、程皓、郭爱民、李涛、张敏、 杜燮祎、李培英、吴萍、宣登峰。 II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应 急救援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纺织印染业(参见附录 B)所涉及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为“企业”)、监督部门 对纺织印染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 935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18401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准标准 GB/T 20382 纺织品 致癌染料的测定 GB/T 20383 纺织品 致敏性分散染料的测定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FJJ107 纺织工业企业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设计规定 FZ117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 textile 以棉、毛、麻、丝、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纱、织布的生产活动。按照原料及工艺的不同分 1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绢纺织、化学纤维纺织、针织品及其制品制造等。 3.2 印染 dyeing 借助各种染整机械设备,通过物理机械的、化学的或物理化学的方法,对棉、毛、麻、丝、化学纤 维纺织品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的加工活动。对棉、麻、丝、化学纤维纺织品的 加工称为印染,对毛纺织品的加工称为染整。 3.3 有机粉尘 organic dust 指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和人工有机粉尘。包括:棉、麻、毛、丝、有机染料及人造有机纤维粉 尘。 3.4 染料 dyes 能够使纤维材料获得一定色泽的有色有机化合物。 3.5 印染助剂 textile auxiliaries 用以改善纺织印染品质,提高纺织品附加值,在纺织印染中添加的化学物质。印染助剂产品种类繁 多,有前处理助剂、染色助剂、印花助剂、后整理助剂等。 3.6 女职工劳动保护 labour protection of female worker 针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 的特殊保护。 4 基本要求 4.1 纺织印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推行清洁 生产,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2 新建、扩建、改建纺织印染企业和纺织印染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在进行 项目设计时,应根据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积极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并按照 GBZ 1、GB/T 50033、GB 50034、FZ117 和 FJJ107 的要求,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和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设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应由依法设立的取 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4.3 纺织印染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明确职业卫生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的专业培训。 4.4 纺织印染企业应建立下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4.1 纺织印染企业应根据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目标、和实施 方案,完善各项职业卫生和操作规程,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2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4.4.2 纺织印染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其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和管理办法按照卫生行政部门 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 纺织印染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维护、 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必须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按照 GBZ 158 的要求设置。 4.4.4 纺织印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 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 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应经过培训后上岗。单位的负责人及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也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4.4.5 纺织印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配备、发放、使用、维护、更 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按 GB11651 的要求选用和配备。 4.4.6 纺织印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和职业病患者管理制度。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5 纺织印染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 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6 纺织印染企业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7 根据纺织企业女职工多的特点,纺织企业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建立女工档案。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并符合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4.8 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9 劳动者应积极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 5 纺织印染业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5.1 纺织印染企业应科学的识别与确定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和浓度 (强度)(参见附录 A)。 5.2 纺织印染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众多。纺织业存在的突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有机粉尘、生 产性噪声、高温高湿;印染业存在的突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高温高湿、染化料及助剂。 5.3 纺织业的主要工艺流程为: 原料处理(原料不同处理方法不同)→ 纺纱 → 机织准备 → 织造 → 整理。 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5.3.1 粉尘 主要存在于原料处理、纺纱、机织准备和织造工艺过程,尤以原料处理工艺为严重。 5.3.1.1 有机粉尘:主要存在于棉纺的清花、梳棉、精梳、并条、粗纱、细纱、络筒、织造、废棉处理 3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等作业;麻纺的脱胶分级扎把、梳麻、成条、并条、粗纱、细纱等作业;毛纺的选毛、开毛、洗毛、烘 毛、炭化、梳毛、粗纱、细纱、络筒等作业;丝纺的选茧、混茧和剥茧等作业。 5.3.1.2 其他粉尘:皮辊修理作业接触的橡胶粉尘。 5.3.2 噪声 主要是机械性噪声和流体动力性噪声。存在于纺纱、机织准备、织造工艺过程。尤以粗纱、细纱、 络筒、织造、精织工艺为严重。 5.3.3 高温高湿 单纯的高温存在于原料处理和辅助工种,如毛纺的炭化工艺、铸针。 高温高湿存在于原料处理、纺纱、机织准备、织造工艺过程。如纺纱和织造车间;机织准备的浆纱、 蒸纱、烘纱工艺;毛纺的洗毛工艺;丝纺的煮茧、缫丝工艺等。 5.3.4 化学毒物 化学毒物主要存在于原料处理、机织准备和辅助工序。 a)麻纺的原料处理工艺主要接触氢氧化钠、硫化氢、乙醇、氯气; b)毛纺的洗毛工艺接触碳酸钠,炭化工艺接触硫酸; c)浆纱工艺接触酚; d)其他:皮辊修理、修梭、布机皮工接触苯;修筘、修焊针、铸针岗位接触铅。 5.3.5 其他 a)棉、麻、毛原料仓储运输工种接触螨、羌、蚤; b)开毛、选毛工艺接触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用60钴进行羊毛消毒时接触电离辐射; c)穿筘、验布、择补工种存在不良照明和视觉紧张; d)挡车工的不良工作体位。 5.4 印染业的主要工艺流程为:练漂(前处理)→ 染色 → 印花 → 整理(后整理)四大工序。 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5.4.1 高温高湿 高温高湿是以湿态加工过程为主的印染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练漂(煮呢、烘呢、 退浆、煮练、漂白、开幅、轧水、烘干、丝光、浆丝)、染色、印花、定型、整理工艺过程。 5.4.2 化学毒物 a)染料:磅(称)料、配料(液)、调色、印染和印花工艺过程中接触各种染料。染料不同,接 触的化学毒物种类也不同。如偶氮染料染色接触氮氧化合物;硫化染料染色接触硫化氢等; b)助剂:磅(称)料、配料(液)、调色、练漂、印染、印花和整理工艺过程中接触各种印染助 剂。如前处理剂氢氧化钠、碳酸钠、氯气;树脂整理剂甲醛;涂层整理剂汽油、四氯化碳、甲苯、二甲 苯等; c)其他:印花花筒雕刻、制版(网)接触硝酸、盐酸、铬酸、乙醇;烧毛工艺接触汽油、一氧化 碳。 4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5.5 辅助车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油漆作业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锅炉作业接触的煤尘;机修电焊作业接触的电焊烟尘、紫外线、 氮氧化物等。 5.6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岗位分布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参见附录 C;各岗位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及防护措施参见附录 D;致敏、致癌染料明细参见附录 E。 5.7 在生产中发现某一作业人群某种症状或某种疾病的高发现象时,纺织印染企业应及时向职业卫生服 务机构汇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估。 6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 6.1 基本卫生措施 6.1.1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监测 6.1.1.1 纺织印染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处理职业病危害隐患。监测人员应定期接受相 关技术培训。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公布日常监测结果。 6.1.1.2 纺织印染企业应积极配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常性 卫生监督监测,最少每年监测一次。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监测点,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 取治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纺织印染业普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按GBZ 2.1 和GBZ 2.2 执行,参见附录F。如用 人单位所采用的设备及工艺中使用或产生的其他化学性有害因素未列出的,按GBZ 2.1 执行。 不同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项目参见附录D。 6.1.1.3 监测点的设定和采样方法按 GBZ 159 规定执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测定方法按国家颁布的标 准方法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 6.1.1.4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 6.1.2 健康监护与健康管理 6.1.2.1 纺织印染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 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6.1.2.2 不得安排未经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 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 复查和医学观察。 6.1.2.3 纺织印染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及职业禁忌按 GBZ 188 执行。不同 作业岗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参见附录 G。 6.1.2.4 纺织印染企业应当建立和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检查资料应及时存入个人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 6.1.2.5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5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6.1.3 劳动者应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6.1.4 劳动者应熟知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进 入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6.1.5 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工作 场所进食和吸烟。 6.2 纺织 6.2.1 粉尘的防护 6.2.1.1 新建纺织企业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减少操作人员与粉尘的直接接触。现有 企业应加快纺织设备的更新、改造,淘汰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陈旧设备,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粉尘的工艺 和设备,使工作场所粉尘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如在棉纺的前纺工段,采用开清棉联合 机,减少操作人员接触粉尘的机会;采用清梳联合机,实行密闭化生产。 6.2.1.2 生产过程中,凡产生粉尘的车间或工序,均应安装除尘设备和净化排放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如棉纺厂的清花、梳棉、并条、废棉处理等工序;麻纺厂的脱胶分级扎把、梳麻、成条、并条等工序; 毛纺厂的选毛、洗毛、烘毛、炭化、梳毛等工序;丝绢纺织厂的选茧等工序;针织厂的络筒(倒纱)、 拉毛起绒等工序。 布机车间宜安装地吸尘装置;细纱车间细纱机之间宜安装移动式吸尘装置;苎麻分级扎把宜采用湿 法除尘系统进行处理;毛纺厂的选毛车间安装的吸尘装置,应置于操作台(网)的侧面,以利于吸尘。 6.2.1.3 毛纺织厂的打土间、选毛间应与洗毛间分开设置。 6.2.1.4 磨皮辊产生的橡胶粉尘应采取局部通风或密闭式操作。 6.2.1.5 工作场所应及时清扫,清除积尘。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扫车间地面、机械设备、建筑构件等表 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6.2.1.6 纺织企业应根据粉尘的性质,为劳动者配备阻尘率和透气率高、与面部的密合性好、重量轻、 不影响工人视野及操作的过滤式防尘口罩。 6.2.1.7 劳动者在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佩戴防尘口罩。 6.2.2 噪声的防护 6.2.2.1 新建企业应以低噪声的设备代替高噪声的设备,如采用新型纺纱设备;用无梭织机(喷水织机、 喷气织机、剑杆织机、片梭织机)逐步替代有梭织机;纺织空调系统中采用低噪声风机等。现有企业工 作场所噪声声级超过 85dB(A)的,特别是超过 100 dB(A)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加强纺织 设备的更新、改造,使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2.2.2 上述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工程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噪声, 如安装吸声板等。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6.2.2.3 工作场所噪声声级超过 85dB(A)时,纺织企业应当为劳动者配备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 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听力保护应按 照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 620 号文件《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执行。 6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6.2.2.4 劳动者进入噪声工作场所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首先佩戴护耳器,并正确使用。不佩戴者不 得进入噪声工作场所。 6.2.3 高温、高湿的防护 6.2.3.1 纺织企业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纺纱、织造车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工作 场所空气温湿度符合表 1 的要求。 6.2.3.2 如因工艺要求和/或技术原因暂时无法达到此标准的,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持续接触热时间按 GB 935 执行或采取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 6.2.3.3 车间内热源分布要合理,易于散热。可将热源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独立的车间内, 如铸针用的熔铅炉应设在独立的车间内,熔铅炉上方应安装局部排风罩。 6.2.3.4 高温、高湿操作区应有空调设施、局部通风或全面通风装置,和/或在人员操作相对固定处设局 部送风口,加强通风换气。如纺织厂的浆纱车间、调浆间和毛纺织厂的洗毛车间、炭化工艺等应安装局 部排风装置;丝绢纺织厂的煮茧、缫丝车间应进行全面通风和局部送风。 6.2.3.5 入暑前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就业禁忌证者应暂时调离高温作业。 6.2.3.6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 温应保持在 25℃~27℃。 6.2.3.7 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 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 15℃。 6.2.4 毒物的防护 6.2.4.1 纺织企业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不产生或少产生有毒化学物质的工艺和设备。产生有毒 化学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并必须有吸入、 净化和排放装置。 6.2.4.2 凡接触酸、碱等腐蚀性,或因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以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 场所,如浆纱工艺、毛纺的洗毛、炭化车间和麻纺的原料处理工艺等应设有盥洗、冲洗眼睛、紧急事故 淋浴设施,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6.2.4.3 产生酸雾的车间如毛纺厂炭化车间应安装排风装置,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2.4.4 亚麻厂车间内粗纱煮漂、麻棉煮漂用的亚氯酸钠应按危险品要求与其他化工料分别堆置,配制 亚氯酸钠漂液的工作场所,应安装局部排风设备。 6.2.4.5 苎麻脱胶、漂洗生产过程中采用氢氧化钠、硫酸、液氯等有毒、腐蚀性的化工原料,操作过程 中应加强防护,防止对皮肤、眼部的灼伤;逸出的游离氯气,应设置相应的排气装置,抽至室外高空排 放。 6.2.4.6 当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引起化学性皮肤灼伤时,应迅速将患者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 衣服、手套、鞋袜等,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一般要求 20min~30min。碱性物质灼 伤时清洗时间应延长。 6.2.4.7 当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引起化学性眼部灼伤时,应立即就近仔细冲洗眼部,去除残留化学物。 7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6.2.4.8 铸针室的熔铅炉和修焊针室、修筘岗位应有局部密闭排风罩,使室内空气中铅烟浓度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 6.2.4.9 其他纺织辅助工序(如电焊、油漆、修梭、皮辊修理、化验、污水处理等)接触的生产性毒物,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的特性,采用通风等有效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 6.2.4.10 根据接触生产性毒物的种类和性质,劳动者应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接触强酸、强碱的 岗位,劳动者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6.2.5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 6.2.5.1 选毛车间应对原毛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防止操作者感染布氏杆菌病和炭疽病。 6.2.5.2 采用60钴辐射法对羊毛进行消毒时,辐射室和操作者必须有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源应存放 在专用源库,并有明显的标识。放射源的使用、贮存、运输、装卸、监督和管理等按照GB 18871 的有 关规定执行。 6.2.5.3 整经、穿筘、织布、验布、择补、修补等视觉作业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参见附录 H。 6.3 印染 6.3.1 印染染化料、助剂等化学物质的防护 6.3.1.1 积极鼓励开发、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好的设备,尽量减少 染化料、助剂与劳动者的直接接触。如采用无碱退煮漂工艺(生物降解退煮漂工艺)、无醛后整理技术 等加工技术,从根本上避免与有毒化学物质的接触。 6.3.1.2 应用新型环保染化料和助剂,用无毒或低毒的染化料和助剂代替有毒、高毒的染化料和助剂。 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参见附录 E)。宜限制使用或禁用诱变剂或对生殖有害的染料;可能致过敏的 染料;铬媒染料;含铜、铬或镍的金属络合染料;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值的染料和甲醛。宜限制使用或 禁用生物降解性低、有强毒性、含有游离甲醛、含有环境激素、可萃取重金属的含量超过允许限量、含 有致癌芳香胺、含有超过允许限量的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含有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纺织助剂。 6.3.1.3 印染企业应向染化料和助剂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 素成分、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3.1.4 印染染化料、助剂的存放应有专用存贮间,分类存放。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以及简明的中文警示说明,同时设置通风排毒与自动报警装置。 6.3.1.5 应有专用染化料磅(称)料、配料(液)操作间,并与劳动者休息室严格分开。磅(称)料操 作间应保持工作台面和地面的清洁,应有良好的通风。 6.3.1.6 在染化料的开箱、分称、装桶、分送过程中,磅(称)料工应配戴手套、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操作结束后,染化料和助剂的包装应及时加盖或密封。操作工应及时清洗暴露皮肤和工作服,班后洗澡。 6.3.1.7 染色、印花和整理车间应安装强排风设施,使有害毒物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使用甲苯、醋酸乙酯和汽油等挥发性大且易燃、有毒的溶剂的车间应有通风设施。 散发有害气体的生产工序,如氯漂、酸洗、亚氯酸钠漂白、重氮化色、树酯整理、漂练调配等,应 8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设有罩盖及局部排风装置。 6.3.1.8 制版间应与主要车间隔开,并有通风排毒设施。 6.3.1.9 烧毛机应安装局部排风装置。 6.3.1.10 染色、印花和整理工序的劳动者应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接触强腐蚀性化学物质(硫酸、硝酸、盐酸、烧碱等)的工段,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 酸碱工作服、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并在现场设置急救用品和冲洗设备。 6.3.1.11 当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引起化学性皮肤灼伤和化学性眼部灼伤时,处理方法见 6.2.4.6 和 6.2.4.7。 6.3.2 高温、高湿的防护 6.3.2.1 改革生产工艺,降低生产车间的温度和湿度。 6.3.2.2 生产车间内以蒸气、燃气和燃油为主的传、导热设备和管网应经过严密的隔热处理。 6.3.2.3 漂练、染色、印花、整理车间应有足够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增加车间换气次数。 热定型机、烘干机、漂纱机、染色机、预缩机等设备处应设排气装置。工人操作位置相对固定处, 宜设置可调节的局部送风。 6.3.2.4 其他防护措施按 6.2.3 执行。 6.3.3 印染厂噪声源主要在空压机、送风机、引风机和高压高速排气等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隔声、 消声、隔振、阻尼及综合控制的措施,使之达到噪声卫生标准。 7 应急救援 7.1 纺织印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7.2 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应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排查,对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 作场所和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如接触强酸强碱的工作场所、危险 化学品储存库和印染高温工作场所等。 7.3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如接触强酸强碱的工作场所、危险化 学品储存库),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现场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等应急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7.4 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模拟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7.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6 纺织印染企业应与职工医院和就近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职业病危 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8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 8.1 为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效果,纺织印染企业应定期由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织安全、技 术、工会等部门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专家,共同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 评估。 8.2 评估周期为二年。 9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8.3 评估内容包括: a)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b)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c)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情况; d)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运行情况; e)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f)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g)应急救援措施是否齐全,辅助用室是否满足基本卫生要求; h)职业安全培训情况; i)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 j)职业健康监护执行情况; k)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以及职业病的发病情况; l)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8.4 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加以解决。 8.5 评估报告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0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中纺织印染业是指纺织工业中的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具体范围见附录 B。 A.2 本标准列举了纺织印染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种类视生产工艺及使用的原材料而定。例如,使用的染料不同,劳动者接触的化学物质的种类也不 同。 11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类别细目及说明 B.1 纺织印染业的类别细目及说明见表 B.1。 表 B.1 纺织印染业类别细目及说明 代码类别 门 大 中 小 行业名称 说明 C 制造业 17 纺织业 17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 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 指以棉及棉型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纱、织布,以及用于织布和缝 纫的线的生产活动 1712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指对非自产的棉和化学纤维纺织品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 缩水等工序的加工 172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 工 1721 毛条加工 指以毛及毛型化学纤维为原料进行梳条的加工活动 1722 毛纺织 指以毛条及毛型化学纤维为原料进行的纺、织生产活动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指对非自产的毛纺织品进行漂白、染色、印花等工序的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 指以苎麻、亚麻、大麻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织生产活动 174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741 缫丝加工 指由蚕茧经过加工缫制成丝的活动 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指以丝及化纤丝为主要原料进行的丝织生产活动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指对非自产的丝织品进行漂白、染色、轧光、起绒、缩水或印染等工序的 加工 175 纺织制成品制造 指以棉、化纤、毛以及各种麻和丝纺织制成品的生产活动 1751 棉及化纤制品制造 1752 毛制品制造 1753 麻制品制造 1754 丝制品制造 1755 绳、索、缆的制造 指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制造绳、索具、缆绳、合股线的生产活动 1756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 造 1757 无纺布制造 指以化学纤维为基本原料,经化学(或热熔)粘合而成的类似布的产品制 造。因其不进行纺织,故又称为非织造布 1759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 造 指废旧纤维纺织品,特种纺织品以及其他未列明的纺织制成品的制造 176 针织品、编织品及其 制品制造 指纯粹由手工织成或钩成,或由机器针织、钩针编织成形的制品制造 1761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 织品制造 指以棉及棉型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纯粹由手工织成或钩成,或由机器针 织、钩针编织织物的制作活动 1762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 制造 指以毛及毛型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纯粹由手工织成或钩成,或由机器针 织、钩针编织织物的制作活动 1763 丝针织品及编织品 制造 指以丝及化纤长丝为主要原料,纯粹由手工织成或钩成,或由机器针织、 钩针编织织物的制作活动 1769 其他针织品及编织 品制造 注:本表摘录自 GB/T 4754—2002。 12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岗位分布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 C.1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岗位分布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见表 C.1。 表 C.1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岗位分布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 因 素 岗位(工 种) 可能引起的职业病 棉尘 清花、梳棉、精梳、并条、粗纱、细纱、织造 a、废棉处理a、 络筒(倒纱)a、拉毛起绒a 棉尘病 麻尘a 脱胶分级扎把a、梳麻、成条、并条、粗纱、细纱 棉尘病 皮毛粉尘a 选毛、开毛、洗毛、烘毛、炭化、梳毛、粗纱、细纱、络筒 桑蚕丝尘a 选茧、混茧、剥茧 橡胶粉尘a 皮辊修理 煤尘a 上煤、磨煤、司炉、锅炉出灰、锅炉检修 煤工尘肺 电焊烟尘 机修专业电焊工 慢性锰中毒、电焊工尘肺 噪声 粗纱、细纱、织造、精织、络筒、整经、经编、梳毛、制条(球)、并条、精梳、纺纱、拉毛起绒a 噪声聋 高温 烧毛、炭化、铸针a 中暑 高温高湿 浆纱、蒸纱、烘纱、煮呢、烘呢、染色、印花、定型、洗毛 a、退浆a、煮练a、漂白a、开幅a、轧水a、烘干a、丝光a、煮 茧、缫丝(索绪、集绪、浸渍、理绪a、添绪a)、浆丝a 中暑 职业性浸渍、糜烂(发生 于缫丝和煮茧工种) 紫外线 机修专业电焊工 电光性皮炎 电光性眼炎 电离辐射(60钴)a 羊毛消毒 外照射放射病 铅a 修筘、铸针、修焊针 铅中毒 铅化合物 防水整理 铅化合物中毒 锰化合物 防缩整理 锰化合物中毒 氯气 印染前处理氯漂工种、苎麻脱胶漂洗 a、亚麻粗纱煮漂a、麻 棉煮漂a 氯气中毒 化学性眼部灼伤 氨 液氨整理、酞箐染色或印花 氨中毒 氮氧化合物 偶氮染料(纳夫妥)染色、印花色基重氮化、可溶性还原染料显色、酞箐染色或印花、机修专业电焊工a 氮氧化合物中毒 化学性眼部灼伤 一氧化碳 烧毛、机修专业电焊工a 一氧化碳中毒 硫化氢 生麻脱胶、印染三废处理、硫化染料染色 硫化氢中毒 苯a 细纱皮辊修理、修梭、布机皮工、油漆 烘干定型、高温高压染机、印花 苯中毒 苯所致白血病 甲苯 印染织物涂层整理、印花、油漆 甲苯中毒 二甲苯 印染织物涂层整理、印花、油漆 二甲苯中毒 汽油 修布、烧毛 a、涂层整理 汽油中毒 皮肤黑变病 四氯化碳 印染织物涂层整理 四氯化碳中毒 苯胺 染色及印花(防印)工种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 中毒 接触性皮炎 酚 浆纱(印染行业浆料防腐剂) 酚中毒 化学性眼部灼伤 甲醛 树脂整理、树脂初缩体的合成、印花拔染、染色a、印花a、 后整理a 甲醛中毒 接触性皮炎 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甲基甲酰胺 织物涂层整理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13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14 212 -2008 硫酸 炭化、防缩整理、染色、苎麻脱胶a、漂洗a 接触性皮炎 化学性皮肤灼伤 化学性眼部灼伤 牙酸蚀病 硝酸 花筒腐蚀 接触性皮炎 化学性皮肤灼伤 化学性眼部灼伤 牙酸蚀病 盐酸 炭化、花筒腐蚀 接触性皮炎 化学性皮肤灼伤 化学性眼部灼伤 牙酸蚀病 氢氧化钠(火碱)a 退浆、煮练、丝光、生麻脱胶、碱减量(丝印染) 接触性皮炎 化学性皮肤灼伤 化学性眼部灼伤 碳酸钠(纯碱)a 毛染整的洗毛工种、丝印染的精练工种、丝脱胶 化学性皮肤灼伤 化学性眼部灼伤 铬酸盐 花筒镀铬、剥铬 接触性皮炎 皮肤溃疡 铬鼻病 肺癌 乙醇 防水整理、感光制版、生麻脱胶 接触性皮炎 醋酸乙酯a 涂层整理 急性中毒 环氧树脂 防水整理 接触性皮炎 其他染化料、助剂a 磅料、配料(液)、染色、调色、试(化)验 急慢性中毒 接触性皮炎 炭疽杆菌 选毛 炭疽 布氏杆菌a 选毛 布氏杆菌病 螨、羌、蚤 棉、麻、毛原料仓储运输 职业性痒疹 a 表示《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未包括的、但现场调查存在的因素或工种。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卫 生 部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专 业 委 员 会 GBZ/T 212 -2008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纺织印染业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及防护措施 D.1 纺织印染业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及防护措施见表 D.1。 表 D.1 纺织印染业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及防护措施 车间(工序) 岗位(工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能引起的职业病 防 护 措 施 原料 棉、麻、毛原料仓储运输 螨、羌、蚤 职业性痒疹 工作服、防护口罩 纺 织 棉纺 清花、梳棉、精梳、并条、粗纱 棉尘、噪声 棉尘病、噪声聋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护耳器 生麻脱胶 氢氧化钠、硫化氢、 乙醇 接触性皮炎 化学性皮肤灼伤 化学性眼部灼伤 硫化氢中毒 防酸碱工作服、耐酸碱手套和鞋、防毒口罩、防护眼 镜 脱胶分级扎把、打麻、梳麻、精 梳、成条、并条、粗纱 麻尘、噪声 棉尘病、噪声聋 通风、除尘、防尘口罩、护耳器 麻纺 苎麻脱胶漂洗、亚麻粗纱煮漂、 麻棉煮漂 氯气 氯气中毒、 化学性眼部灼伤 通风、排毒 开毛、选毛、羊毛消毒 毛尘、炭疽杆菌、 布氏杆菌、电离辐 射(60钴) 炭疽、布氏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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