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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税收优惠总结

2010-09-15 6页 doc 294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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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税收优惠总结税收优惠总结 注会考试的一个好论坛,推荐给大家,我在上面找到了很多好资料,结交了很多考友 http://www.123kaoshi.com 税收优惠总结 税 适用范围 优惠政策 说明 一增值税 P26 1、用煤炭开采伴生舍弃物油母页岩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即征即退 2、原料中参不少于30%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原料参不少于30%煤矸石等废渣生产的水泥 5、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风力生产电力 减半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 7、债转股 免征 p27 8、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售黄金(不...
【税法】税收优惠总结
税收优惠总结 注会考试的一个好论坛,推荐给大家,我在上面找到了很多好资料,结交了很多考友 http://www.123kaoshi.com 税收优惠总结 税 适用范围 优惠政策 说明 一增值税 P26 1、用煤炭开采伴生舍弃物油母页岩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即征即退 2、原料中参不少于30%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原料参不少于30%煤矸石等废渣生产的水泥 5、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风力生产电力 减半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 7、债转股 免征 p27 8、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 免征 9、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 免征进口增值税。 通过黄金交易所交割的,即征即退p27 10、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售其收购废旧物资 免征 11、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 同时符合①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③所收款全额上缴财政或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2、售软件并随销售一并收取的安装费、维护费、费等 按混合销售征收,并征即退 13、受托开发软件 不征 著作权属委托方或双方共有p28 14、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列举食品、食堂餐具、为其他高校提供的外销快餐 免征 提供其他商品、向社会人员提供外销快餐,计征 注:是实体为食堂提供,而不是直接为师生提供。 15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免征 二消费税 生产销售达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减征30% 三营业税 1.起征点 (1)按期纳税 月销售额1000-5000 (2)按次纳税 日营业额100 2.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婚介、殡葬服务 免征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2.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2.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 2.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妨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培训 2.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3.1保险公司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 3.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收入 3.3个人转让著作权。 3.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5工会疗养院 3.6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基金,无论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收取 3.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3.9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教学提供的服务和收取的租金 为其他社会人员提供的征收营业税 3.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3.11按政府规定价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房 出租住房 3.11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 暂按3%征收 3.13人保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的出口信用保险,非境内保险 不征 3.14保险公司摊回的分保费用 免征 金融机构 3.15人行对金融机构贷款 3.1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3.18金融出纳长款 3.19企业集团委托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3.21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免征 医疗、疾空机构 3.21盈利性医疗机构 三年内免征 收入须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3.21疾控、妇幼保健机构 免征 3.23全国试点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三年内免征 须由地方政府确定 3.25社保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入 免征 3.29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3.31军队空余住房租赁收入 房产税也免 3.3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3.3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免征 雇工7人以下(含7人) 3.34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办个体 三年内免征 3.35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买卖证券收入 免征 3.36垃圾处置劳务 3.39个人向他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等 提供相关材料 四城建税 1.随“三税”减免、退库 2.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 04年1月1日-09年12月31日 3.“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 一律不退(返)还 五关税 1.法定减免 (1)税额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并六个月内复运出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等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 免征或退税 1.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量免进口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退 (7)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 免征进口税 已征出口关税不退 (8)因故退还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 免征出口税 但已征进口关税不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 ①境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受损 ③海关查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腐烂,证明非保管不慎造成的。 酌情减免 (10)无代价抵偿货物 免税 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国外的,进口代价抵偿物征税 (1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关税的货品 减免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2.特定减免(政策性减免)   (1)科教用品 免税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 加工贸易 1)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即:“三来一补” 进口料件不征税; 进口设备比照投资项目免税规定 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 剩余或增产产品要求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内,总价在3000元以下 2)进料加工 进口料件按复出口数量免税 副产品、次品、边角料酌情减免 剩余或增产品免税 剩余或增产产品要求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内,总价在5000元以下 (5)边境贸易 1)边民互市贸易 免税 每人每日价值3000元以下 2)边境小额贸易 关税和增值税减半 原产于邻国除烟、化妆品等有规定的外 (6)保税区 免税 P181 (7)出口加工区 (8)进口设备 免关税和增值税 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 (9)特定行业 免关税和增值税 六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2.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受重大损失的 减免 由省级政府酌情减免 3.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 暂不征收 4.1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采铁矿石 减按40%(即减免60%) 4.2有色金属矿资源税 减免30%,按70%征收 七土地增值税 1.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 免征 超过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免征 自行转让的比照此规定免征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 (1)满5年或5年以上 (2)满3年未满5年 (3)未满3年的 免征 减半 按规定征 八土地使用税 1.法定免税 1.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免征 1.2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1.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1.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1.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1.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月份起免缴5至10年 1.7非营利性医疗、疾控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土地。 免征 盈利性医疗机构自2000年起免征3年 1.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免征 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 1.9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多层建筑 免征 纳税单位照章缴纳 纳税单位按占用建筑面积比例征 1.10人民银行总行(含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土地 免征 1.11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和水利设施,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如下: .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在厂区外未加隔离的。 暂免征收 .2企业厂区外公共绿化和向社会公园用地 (6)中石油所属油气生产建设用地、职工和家属居住简易房屋,活动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暂免征收 (14)剥离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土地 免征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15)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农业观光直接用于采摘等土地 免税 (16)核电站: 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等,生活办公用地 其他用地 应税土地在基建其内 征税 免征 减半征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项目   2.1个人所有的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2房产管理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2.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2.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2.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2.8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出售之前   原则上应征,可减免 2.15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暂免征收 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兼营供热企业的,可按收入比例划分 九房产税 1.房产税条例规定的免税优惠 1.1非营利部门非营业用房产 免税 1)机关团体军队2)事业学校医疗3)人行等 1.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业自用房产 免税 1.3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免税 1.4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非营业自用房产 实行自收自支起,免3年 2.财政部批准的房产税优惠 2.1坏房和危房 免税 2.2半年以上的大修停用房 大修期间免征 2.3基建工地临时房 施工期间免征 交还基建单位的,次月起纳税 2.4地下人防设施 暂免 2.6高校后勤实体 免征 2.7非盈利性医疗、疾控、妇幼保健机构自用住房 免征 2.8老年服务非盈利机构自用的房产 免征 2.9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暂免 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 2.10邮政部门的房产 征税范围外免征()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 2)其他免税(财务账中划分清楚)。 2.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 暂免 不包括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企业 2.12对高校学生提供住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的公寓 免征 联系2.6(后勤实体自用房也免征) 2.12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房产 免征 医疗保健机构自用房产 营利性免税,非营利免3年 十车船税 1.法定减免 1.1非机动车船及符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不含非机动驳船 1.2拖拉机 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 1.3.捕捞、养殖渔船。 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不含登记为上述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1.4军队、武警专用 1.5警用车船 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劳教机关和法院、检察院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 1.6.已缴船舶吨税的 1.7依我国有关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应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 2.特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据实情对城市、农村公交车船 定期减税、免 十一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视同正本使用的需贴花 2.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农副产品收购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优惠贷款所立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的用于生活居住的 7.农牧业保险合同 8.特殊货运合同 1)军事物资、抢险救灾物资3)工程临管铁路 9.企业改制 9.1资金账簿 1)实行公司制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资金账簿增加的资金,已贴花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部分和以后增加的贴花。 3)债转股增加资金按规定贴花。 4)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其他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贴花。 9.2应税合同 不再贴花 仅改主体,其他不变。 9.3产权转移书据 免贴花 因改制签的产权转移书据。 9.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暂免 股权转让 10.与高校学生签订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免征 十二契税 1.一般规定 1.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免征 1.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须:首次、县以上批准、普通住房 1.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 酌情减免 1.4县以上政府征用、占用,重新承受 减免 由省级政府确定 1.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免征 1.6协定免税的外国、国际驻华机构及人员 免征 2.特殊规定 2.1公司制改造 新公司承受免征 1)整体改建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2)非公司国有独资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在新公司股份超50%。 2.2股权重组 新公司承受免征 1)国有控股投资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占85%以上的。 2)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使用权不适用 2.3合并 2.4分立 2.5出售 安置30%以上职工 减半征收 全部安置 免征 2.6关闭 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抵债 免征 非债权人承受安置30%职工 减半 非债权人承受全部安置职工 免征 2.7承受相关附属设施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 不征 涉及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征收 2.8法定继承人继承 不征 非法定继承人据遗嘱承受属赠与,征收。 2.9债转股、国有资产调拨、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 不征 2.10因拆迁重新购房价格中相当于补偿款部分 免征 超过补偿款部分征收 十三企业所得 1.免征与减征 1.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免征 减半:花卉、茶叶及饮料、香料种植;海水、内陆养殖 1.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三免三减半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2)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不适用; 1.3符条件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三免三减半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2)期限内转让的继续享受 1.4技术转让 一年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500万元部分,免征;超500万元部分减半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 减按15% 2.1产品属规定范围 2.2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率 2.3高新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2.4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3.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减按20% 3.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人数不超l00,资产总额不超3000万 3.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人数不超80,资产总额不超1000万。 4.加计扣除,包括以下两项:   4.1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的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加计50% 4.2安置残疾人所支付工资加计l00% 加计l00% 5.创投企业 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6.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加速折旧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7.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上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规定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限制和禁止并符相关标准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收入 8.税额抵免: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的l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自治机关决定 1.适用地方分享的部分 2.须省级自治机关批准 3.限制和禁止行业不适用 10.非居民企业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 减按10%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利息 免税 2)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贷款利息 仅限向我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 11.其他优惠 11.1低税率优惠过渡:08年1月1日起,原低税率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其中:l5%的,08年18%;09年20%;10年22%;11年24%;12年25%;原24%的,08年起25% 11.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自08年1月1日,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及年限至期满为止。 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的,优惠期从08年起计算。 11.3西部大开发 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2.其他规定 12.1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2.2优惠政策交叉的,企业选择,不得叠加享受 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十四个人所得 1.免征所得。 1.1省政府、部委、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奖金。 1.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1.3国家发的补贴、津贴。(院士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1.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1.5保险赔款 1.6军人的转业复员费 1.7离退休工资 1.8驻华使馆、领事馆人员 1.10见义勇为奖金 1.11省级以上政府标准,以工资中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 1.12个人的储蓄存款中教育储蓄 1.13储蓄机构内代扣代缴工作人员的扣缴利息手续费所得 2. 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2.1残疾、孤老、烈属所得 2.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暂免征收项目 3.1外籍个人非现金或实报实销的住房、伙食、搬迁、洗衣费 3.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3.4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3.6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住房取得的所得 3.7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资薪金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 3.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9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 国际组织派遣或援助项目 3.10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11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3.1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800(含),免征; 超800元的全额征收 3.13保险员佣金展业成本,免征。"展业成本"即营销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暂定40%。 佣金中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缴营业税及附加后算所得税。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3.14第二届高校名师奖金,免征(每人资金2万元)。  医疗机构 税目 盈利性 非盈利性 备注 1、营业税 免征 三年内免征 收入须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2、土地使用税 免征 自2000年起免征3年 3、房产税 免征 三年内免征 4、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医疗、军事设施等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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