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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关键技术详细规定扬州市实施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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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关键技术详细规定扬州市实施工作细则《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扬州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1.1条为确保科学、合理地制订和实施城市计划,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江苏省城镇计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省技术要求》)、《扬州市城镇计划管理措施》、《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措施》等城镇计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要求》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文件。在扬州市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计划编制和城市计划管理,细则内已...
2021年江苏省城市规划方案管理关键技术详细规定扬州市实施工作细则
《江苏省城市管理技术要求()》扬州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1.1条为确保科学、合理地制订和实施城市计划,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江苏省城镇计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省技术要求》)、《扬州市城镇计划管理措施》、《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措施》等城镇计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要求》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文件。在扬州市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计划编制和城市计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相关内容根据本细则实施,还未明确内容根据《省技术要求》实施。民房建设另行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2.1建设用地兼容性要求第2.1.1条各类建设用地性质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要求。控制性具体计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按已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控制性具体计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应依据《江苏省控制性具体计划编制导则》及表2-1实施,并在计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第2.1.2条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标准前提下,能够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要求确定各地块许可兼容、有条件兼容和严禁兼容用地类别。其中许可兼容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要求范围,严禁兼容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要求范围,有条件兼容用地应依据基础控制单元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条件。表2-1计划用地类别兼容用地类别RBMWR1R2RBB1B2B9M1M2M3MaW1W2RR2√×××Ra√√×××RB×××AA1××A2√√√×××A3√√√×××A4√√√×××A5×××A6√√√×××BB1√××B2√√×××B3√√√××××B4√B9××MM1××××M2××××××××M3××××××××××Ma×√WW1××××××W2×××××××××SS1√√√√√√√√√√√√S2√√√√√√√√√√√√S3S4S9UU1U2U3U9GG1√√√√√√√√G2√√√√√√√√√G3√√√√√√√√注:√表示许可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严禁兼容。计划控制指标按计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计划设计条件下达时依据。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具体计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2.2建设用地计划控制第2.2.1条建筑物退让1.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效、路幅宽度和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表2-2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计划红线最小距离(米)H≤24米24米<H≤50(55住宅)米H>50(55住宅)米W≥50米20253040米≤W<50米15202530米≤W<40米101520W<30米51015注:老城区、旧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城市计划明确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建筑后退距离能够合适降低,并在设计条件下达时明确。(2)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效、路幅宽度和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绿墙设置要求及宽度,最小宽度及退让距离按表2-3控制。表2-3公共建筑沿道路设置绿墙最小宽度及沿人行道绿化带最小宽度(米)建筑高度(H)后退距离(S)道路宽度(W)H<24米24米≤H<55米H≥55米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增加绿墙最小宽度设置绿墙最小宽度增设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退让距离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退让距离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增加绿墙最小宽度设置绿墙最小宽度增设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所需增加退让距离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增加绿墙最小宽度设置绿墙最小宽度W≥50米20—3——25—5—30—540米≤W<50米15—3——20—3—25—530米≤W<40米102——315—3—20—3W<30米52—25102—315—3注:①适适用于扬州市城市总体计划640平方公里主城区范围内沿路设计、审查、审批(老城区5.09平方公里除外)。②高低层组合建筑后退距离按不一样高度分别控制,在确定建筑具体退让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整体协调。③特殊路段或区域(如老城区)能够合适降低或增加退让最小距离和沿人行道绿化带最小宽度,但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④沿人行道绿化带长度不宜小于30m,分隔处人行出入口宽度宜为2-5m。绿色植物设置应采取乔灌草结合形式,所选树种冠型上应和行道树相协调。⑤在满足绿化带宽度最小宽度情况下可因地制宜设置绿带形式,但需充足考虑行人出入实际情况,构图上应和相邻绿化带保持协调。⑥沿人行道绿化带参与地块绿地率计算。(3)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和平面交叉道口建筑控制区范围依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4)为确保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围环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隶属设施除外)退让相邻一侧铁路干线轨道中心线距离大于100米,退让相邻一侧铁路支线轨道中心线距离大于30米。 2.建筑物退让河道(蓝线)距离(1)不得私自调整河道蓝线,确需调整,应由原同意机关审批同意。(2)为确保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改工程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外边坡线)最小距离为8米,驳岸延后实施,建筑物退让计划河口上坎线最小距离为10米,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绿带控制要求,具体应参考蓝线计划内容,控制性具体计划有明确要求,应根据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相关要求。流域性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要求实施。(3)城市计划确定景观河段和沿河休闲空间,编制具体计划和城市设计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后退距离,按要求程序同意后实施。(4)宜沿玉带河、蒿草河、念泗河、赵家支沟、护城河、漕河、邗沟河、仪扬河等城市关键河流建设滨河绿地。分为10-30、30-50、50-100米三个等级控制,具体要求见表2-4:表2-4河道两侧绿带控制宽度通常性要求名 称绿带宽度(M)备            注廖家沟200河道主体东侧控制大于500米生态保护用地,河道主体西侧控制大于200米生态保护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根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实施。大运河100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根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实施。古运河30-50城区段控制为30米(京杭大运河至高旻寺段)仪扬河100局部留有码头用地;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根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实施。沿山河30为关键防洪、排洪河道,沿河堤岸应尽可能丰富多样,尽可能采取二级护坡,含滨河道路;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根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实施。邗沟、漕河15北城河、二道河10-15含滨河道路唐子城水系、宋夹城水0.0系30在特定区域,可根据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总规及相关计划要求实施。蒿草河20含滨河道路其它河道8-10在城市特定区域,可根据城市设计和控规要求实施。西区明月湖50含环湖硬质铺地3.建筑物退让电力线(黑线)距离(1)建筑物应依据电力规范要求退让电力线路距离,具体要求如表2-5:表2-5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安全距离(单位:米)电压通常地域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域道路(路缘石)1千伏 1.01—10千伏5.02.00.535千伏10.03.00.566—110千伏4.00.5154—220千伏15.05.05.0330千伏6.0500千伏20.08.58.0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2)主城区内10KV以下等级电力线宜采取地埋敷设。4.建筑物退让绿化用地(绿线)距离(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占用永久性绿地,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用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方可实施。对于其地下空间利用,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计划和国土、环境保护、水利等方面专计划要求,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计划,在不影响地面绿地品质、植物生长环境等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开发利用。(2)北以西北绕城公路和宁启铁路绿带,西以润扬长江大桥北接线绿带,东以廖家沟两岸绿带,南以南绕城路、新施沙路、沿江公路、长江绿带及湿地保护区组成城市外围防护绿环。绿带宽度为干线公路、铁路及河流两侧各100米。(3)绿线范围内可建设少许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配套服务设施,但应在控制性具体计划中给予明确后方可实施,且不得违反总体计划强制性内容。(4)建筑退让退让河道及城市道路两侧绿地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5.建筑物退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紫线)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紫线)距离根据《扬州市中心城区紫线划定》中相关退让要求实施。6.长输管道安全控制距离(1)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危害管道安全行为。(2)新建建筑物退让大于等于4MPa输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参考《相关约定甘泉印象花园东侧地块建筑避让西气东输管道距离等相关事宜专题论证意见》实施:建筑物和西气东输管道中心线控制距离为30米;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界定:4层及4层以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及5000 平方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3)建筑物和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输油长输管道距离不宜小于15米。(4)非联合保护平行管道,二者间距离不宜小于10米。(5)在项目具体设计时,和长输管道安全退让距离还应经过教授论证等方法进行最终确定。7.地下空间退让要求(1)新建地下建筑和现实状况建筑外墙水平距离不宜小于8米,且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距离)。(2)临城市道路地下建筑(含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在满足地下市政管线敷设前提下应按大于地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1/2控制,(城市新区、特殊地块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旧城区或特殊地块不得小于3米,并在计划设计条件中给予明确);沿计划地铁线建筑,退让地铁线和站房距离按对应要求实施。(3)非临城市道路地下建筑退让相邻建设用地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如统一计划,相邻基地地下建筑物在满足相关规范前提下可毗邻建造。(4)地下建筑出入口及其它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市政管线敷设、交通、消防等要求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降低。(5)城市支路两侧地块同属于同一家单位,相邻基地地下空间可设置地下通道进行连通,宽度不宜大于12米,该地下通道必需满足管网及安全荷载要求。(6)建筑退让线和用地红线之间不得设置下沉式地下开敞空间。8.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地块内临各等级道路、用地边界宜建镂空式围墙或作绿篱分隔,且主体高度不宜高于2米,围墙退让各等级道路距离宜为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1/2。相邻地块之间围墙可共建共用。门卫及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可参考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要求实施。第2.2.2条建筑物高度管理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要求。在计划条件中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条件要求实施。瘦西湖风景区、老城区、视线通廊、七河八岛生态区等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计划要求,且该区域内建筑高度为强制性要求,不得随意调整。其它区域建筑高度为指导性要求,其建筑高度依据城市设计、控制性具体计划确定,在计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给予载明。第2.2.3条建筑基地绿地1.居住区绿地率大于35%(旧区改建,绿地率能够降低五个百分点);幼稚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含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等建设用地绿地率大于35%。2.商业地块绿地率大于10%,机关团体、体育、科研设计等单位,绿地率大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通常小于20%,对商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内已计划且实施集中绿地,单个地块绿地率可下浮5%,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和七河八岛绿地(含水面)较集中区域,单个地块居住区绿地率可下浮5%,商业地块可不做要求,但绿地应着重在地块沿公共空间位置实施。3.对环境周围有大气、噪声等污染单位,绿地率大于30%,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要求在用地周围设置宽度大于30—50米防护林带。4.大型公共建筑上人屋面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宜设置屋顶绿化,绿化面积大于屋面面积1/3(设备间、楼梯间等除外)。第2.2.4条架空走廊管理要求可架设穿越城市支路架空走廊,架空走廊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应大于5米。第2.2.5条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依据城市交通发展趋势和实际需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时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面积指标按表2-5表2-6要求控制:建筑物分类计算单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户型)小汽车自行车住宅中心城区一般商品房车位/100㎡0.92.0中心城区以外一般商品房车位/100㎡0.72.0政策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公租房等)车位/100㎡0.6-0.73.0表2-5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2-6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建筑物分类计算单位配建指标大类小类机动车(小汽车)非机动车Ⅰ类区Ⅱ类区Ⅲ类区Ⅰ类区Ⅱ类区Ⅲ类区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1.01.1-1.31.2-1.53.02.52.0其它办公(商务、金融等)车位/100㎡0.81.0-1.21.1-1.43.02.52.0商业大型商业、一般商业综合楼车位/100㎡0.50.70.85.04.03.0大型超市车位/100㎡1.01.11.26.05.04.0农贸市场车位/100㎡0.40.61.210.08.07.0专业市场车位/100㎡0.60.81.05.05.03.0宾馆车位/100㎡0.70.80.92.01.01.0餐饮(含宾馆餐饮配套)、娱乐文体设施车位/100㎡1.21.51.64.03.02.0医院市级综合医院车位/100㎡1.01.21.53.02.52.0区级综合医院、疗养院车位/100㎡0.60.81.03.02.52.0专科医院、小区医院、诊所车位/100㎡0.40.60.82.02.02.0教育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师生456707050中学车位/百师生345808080小学车位/百师生124202020幼稚园车位/百师生0.521.5865文化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车位/100㎡0.30.50.621.51.0工业工业厂房车位/职员—0.30.3—0.50.5仓储车位/职员—0.50.5—0.50.5注:1、停车配置通则性要求:①本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三类区域划分(具体详见附图),公共建筑应主动利用地下空间或建筑架空层设置停车场,垃圾中转站等公用设施建筑可结合功效在地面设置停车位,凡本表中未给予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以计划条件明确要求为准。②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含公共交通面积)平方米、自行车(电瓶车)按1.8平方米计算;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5(含公共交通面积)平方米、自行车(电瓶车)按2.0平方米计算。地下停车库根据停车个数和停车面积进行双控。③停车面积和绿地面积不应反复计算。但地面停车提议采取高大乔木作树阵式停车,停车数量根据实际形成车位数计算。④地下非停车功效建筑面积(消防水池、泵房等除外)根据要求配置停车。⑤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⑥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架空层、单独设置设备用房、保温层等建筑面积可不配置停车位。⑦特殊地块停车设置要求由地块设计条件中确定。⑧老城区及特殊地块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在计划条件中另行确定;江全部区远郊乡镇停车指标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实施,实施时限和文件一致。2、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①中心城区一般商品住宅机动车位全部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中心城区以外一般商品住宅和政策性住房机动车车位,地下一层满铺仍达不到配建要求,车位百分比可合适下降至90%。住宅小区配套建筑(物管、小区、商业等)配建停车位指标和停车方法,按摄影应住宅建筑停车要求实施。②办公类建筑机动车位全部要求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并不得采取机械式停车方法;③商业类建筑能够设置不超出配建车位总数15%地面停车位,其它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大型超市可在合理设置交通流线基础上,在室内设置部分停车位,如在二层满铺地下车库仍然不能满足配建要求情况下,二层以下能够采取机械式双层停车方法,机械式停车区域净高不得低于3.8米。④农贸市场地面能够设置不超出配建车位总数20%地面停车位,其它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且不得采取机械式停车方法。⑤生产研发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参考其它办公建筑停车指标和方法实施,停车数量可视情况在±10%范围内进行浮动,并在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⑥医院能够设置不超出配建车位总数20%地面停车位,其它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⑦大中专院校能够设置不超出配建车位总数50%地面停车位,中、小学能够设置不超出配建车位总数10%地面停车位,其它均应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幼稚园可在地面或半地下处理机动车停车。⑧除上述类型以外公共建筑能够设置不超出配建车位总数15%地面停车位。3、非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①中、小学宜在建筑架空层或半地下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②农贸市场宜以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为主,同时应在地下设置业主及经营摊贩专用停车区域。2.3建设用地计划配套第2.3.1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小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含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以下设施不得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小区服务中心、小区用房、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应和住宅同时计划、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居住小区,激励集中设置,如分期建设,则和相关地块同时建设完成。第2.3.2条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7‰,通常规模大于100平方米,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周围,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地下。在物业管理用房中要安排快递收发室,宜部署在小区出入口周围。小区配套用房不得小于总建筑面积3‰,应含有小区警务室、小区阅览室、小区图书室、小区文娱室等基础功效。第2.3.3条居住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宜在小区内部或出入口周围集中设置,如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混适用地时,亦可和商业建筑统筹设置。小区内激励配置为全体业主服务会所、体育健身等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全部,该部分建筑不包含在小区2%配套商业百分比中。拆迁安置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建2%-5%配套服务设施。第3章 建筑工程计划管理第3.1条建筑层高建筑合理层高1.低层住宅建筑层高H小于等于3.6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小于等于3.0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可上调至3.3米);一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4.5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可上调至4.8米)。2.阁楼两侧檐口高度应小于2.2米。3.建筑底层设置地上车库层高H小于2.5米4.下列情况可依据其使用功效合理设置层高:①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特殊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交通设施、公用设施;②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效集中部署单一空间超出1000平方米建筑区域;③剧场、影院、音乐厅、酒店大堂、宴会厅、住宅及公共建筑门厅、建筑中庭、大型会议室等对层高有功效性要求功效区;④工矿企业生产车间、库房和作为物资贮备、中转用途库房类建筑。第3.2条建筑面积计算1.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实施。2.建筑可移动(开启)顶盖参考永久性顶盖相关规则计算建筑面积。3.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部分计入建筑面积。4.在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住宅建筑最大进深超出2米,公共建筑最大进深超出3.6米挑廊、檐廊,应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方面积。和挑廊、檐廊相接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檐廊控制,并计算面积。5.建筑物底层设置地上车库层高大于等于2.2米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小于2.2米计算二分之一建筑面积。6.符合闷顶定义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第3.3条容积率计算1.符合下列款项之一应计算虚拟建筑面积,虚拟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①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一样百分比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实后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超出合理层高,按H/3.6(3.0)×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实容积率标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层高超出合理层高,按H/4.5×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实容积率标准。②商业用房、一般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小于8米,且层高大于4.5(4.8)、小于等于6米,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实容积率标准;层高大于6米,按建筑面积3倍计算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实容积率标准(该条款不包含上述第3.1条建筑合理层高情况)。③单层工业、仓储仓库类建筑层高≥8.0米,按二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2.其它建筑面积应纳入容积率计算情况:①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大于等于1.5米,且层高大于等于2.5米地下及半地下室。②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③阁楼和可利用闷顶层建筑面积二分之一计算容积率。④基地内联络各栋建筑连廊。⑤底层架空层电梯厅、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⑥设有下沉空间非住宅建筑,下沉空间进深大于3.5米,其迎向下沉空间建筑内部空间(作为停车使用除外)根据地面建筑面积计算,室内空间进深超出8.0米根据8.0米纳入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内部设置带有下沉空间,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3.符合下列款项之一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情况:①仅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最少有两面直接对外,且仅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使用建筑架空层(底层)。②层高不超出2.2米有结构分隔设备层、结构转换层。③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避难空间。④仅作为公共交通通道且能直接和城市道路相连接跨越城市道路架空连廊。⑤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小于1.5米半地下室及地下室。⑥层高小于2.5米底层地上车库。⑦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要求计算建筑保温层面积。4.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要求核定地上建筑面积应纳入容积率计算。第3.4条建筑密度计算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况不计入建筑密度指标:1.无立柱过街楼及外挑空间。2.建筑内部设置未封闭中庭。3.对公众无条件开放开敞式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4.建筑基底范围之外地下通道出入口、跨城市道途经街通道、地下室及半地下室。5.建筑间不直接接触地面支撑结构架空顶盖。第3.5条绿地率计算以下情况下绿地不计入绿地率指标:1.底层住宅院落围墙内绿地。2.底层架空层水平投影范围内绿地。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部绿化覆土深度达不到0.8米绿地。第3.6条建设基地标高1.居住区(小区、组团)建设基地标高以组团(级)路标高为准;公共建筑基地标高以项目内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标高为准。2.建设基地标高须符合控制性具体计划要求。3.控制性具体计划未明确建设基地标高区域,建设基地地势较平坦(建设基地周围道路最高点和最低点高差不超出2.0米),建设基地标高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3米,且不得超出0.6米;建设基地地势起伏较大(建设基地周围道路最高点和最低点高差超出2.0米),应充足结合周围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参考上述要求,在计划方案阶段经过竖向设计审查来明确建设基地标高具体要求。4.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可依据需要合适进行地形改变,不得影响周围景观、日照,不得将雨水排入周围地块。第3.7条建筑高度计算1.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物高度以室外基底标高至其实体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物按室外基底标高至坡顶结构面层和外墙外皮延长线交点高度计算。2.对于建设基地有高差,建筑高度根据所确定就近组团级道路(或消防登高面)标高为基准点计算建筑高度。3、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出1/4者;(2)突出屋面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4)建筑顶部透空栏杆。4.本细则第2.2.2条,第3、4款所包含区域建筑高度根据极限建筑高度实施。第3.8条建筑间距1.在计算建筑间距、日照间距、建筑退界时,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厚度。2.日照间距及日照间距系数(1)正南北向低、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大于1.35。(2)高层住宅建筑和北侧、东西侧住宅主朝向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3.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1)新建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小区内部日照间距应经过和其正面相邻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控制给予确保。住宅日照间距不考虑不一样方位折减系数。新建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和基地外受其影响住宅建筑间距采取双控,即在满足日照系数或最小间距基础上,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2)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应和受其影响周围地域统一计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确保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周围地域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4.被遮挡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第3.9条日照分析1.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该进行日照影响分析(1)拟建建筑对周围现实状况、在建或计划有日照要求建筑、场地可能产生日照遮挡影响。(2)拟建有日照要求建筑、场地可能受到周围现实状况、在建或计划建筑日照遮挡影响。2.各类建筑、活动场地日照应满足以下要求(1)新建高层居住小区计划方案布局阶段,以建筑结构墙体为基础简化建筑形体形成模块(不考虑被遮挡建筑形体改变产生自遮挡影响),根据《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模块主朝向日照连续线段全部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2)新建住宅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其居住空间日照应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要求实施。(3)现实状况住宅建筑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周围用地开发建设不应降低其现有日照时间。当被遮挡建筑为项目基底外现实状况建筑,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被遮挡建筑主朝向全部应符合日照标准,现实状况低于日照标准不再继续降低。当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为同一项目内计划新建住宅,并属于同一次计划同意,被遮挡建筑能够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要求实施。第3.10条阳台1.房屋标注阳台、露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建筑空间,不管其名称怎样,符合阳台定义,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和室内居室应经过墙、窗、门等进行实质分隔,二者之间应有结构性墙体(如剪力墙、结构柱)。2.面积计算规则(1)在主体结构内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方面积;在主体结构外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单个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等于10㎡或进深大于2米计算全方面积。(2)居住建筑每层阳台(含入户花园、设备平台等)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出该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15%,不然超出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和阳台相接隶属构件(如花池、设备平台等)底板标高差应大于0.3米,投影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计算建筑面积;如住宅采取集中部署方法,每户设置一处,其设备须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验收,投影面积小于4.0平方米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阳台分隔形成花池、空调机位等,均作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4)各类非住宅建筑设置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方面积。(5)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露台、挑台、连廊,当上盖进深大于1.0米时,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出两层(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6)二层设阳台位置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实施。第3.11条飘窗1、飘窗(凸窗)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9米。2、窗台和室内楼地面高差大于等于0.45米飘窗(凸窗)不计算建筑面积;飘窗(凸窗)窗台和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45米时,窗台至窗顶净高大于2.1米飘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窗台至窗顶净高大于等于1.5米、小于等于2.1飘窗计算二分之一建筑面积,窗台至窗顶净高小于1.5米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章 附则第4.1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计划局负责解释。第4.2条本细则未包含内容,按国家、省现行技术规范实施。第4.3条农村住宅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计划管理要求另行制订。第4.4条本细则自07月01日起试行,同时《扬州市市区计划管理技术要求》(扬府规[]1号)和本细则不一致,依据本细则相关要求实施。附录 计算规则及术语释义 1.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实施,具体实施标准立即限按扬规政字[]38号实施。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计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面积不计入。3.容积率:通常情况下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建筑面积总和和基地面积比值。4.绿地率:在计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和计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比率(%)。5.建筑密度:在计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和计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百分比(%)。6.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7.绿地包含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8.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和建筑主墙相交处高度。9.阳台: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和栏板,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10.飘窗:和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突出外墙窗,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下方无结构性墙体维护。11.闷顶:建筑顶层屋面不开设任何窗、建筑居室内部不开设任何上人孔洞、屋面层内部不进行分隔,检修孔开设在楼梯间公共部位建筑顶部密闭空间。12.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使用空间。13.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和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对外敞开室外空间。14.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垂直距离。两层结构层之间吊顶、降板、设备夹层等构件设施均不纳入结构层高计算。15.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垂直距离。16.建筑间距计算(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时(局部凸出结构柱除外),按凸面外缘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总长超出对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出8米,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17.建筑日照计算高度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要求计算:(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高)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高度。(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计算高度部分同12-(2)。(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隶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出屋面面积八分之一;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出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出8米,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18.建筑合理层高中所提及相关建筑功效规范用语以《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为准。19.本细则吸纳扬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有《相关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计划建设实施意见》扬府发[]111号、《市政府相关加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施意见》扬府发[]166号、《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深入提升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实施意见》扬府发[]77号、相关加紧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知道意见》扬府发[]101号。建筑高度(H)后退距离(S)道路宽度(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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