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合约机合同内容
(
版)电信业务合同
方: 方:合同编号:CTT04SC-2012-7- -5电信业务合同 甲乙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军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8号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满足甲方通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合同,自愿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电信服务项目名称: 小区。
1.2电信服务项目所在地点: 。
1.3合作主要内容:乙方为甲方管理的小区提供通信业务。
1.3.1甲方管理的小区预计安装固定电话门,互联网 线。乙方按此约定进行投资预购和安装通信设备,以保证甲方随时增加通信业务的需要,本条款作为乙方在甲方不受合同期限制进行通信服务的优先权前提。
1.4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线路、管线及其他附属通信配套设施
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由机房向外引出光(电)缆和其他电信线路通道,不受甲方约束。
1.5乙方有依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
的通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并有权随时按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通信资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 甲方保证享有向乙方提供通信设备所占用空间包括机房、竖井等固定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2甲方向乙方提供机房,双方就机房使用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2.3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
,并在合同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保证乙方进场施工。
2.4甲方保证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乙方所有的设备、设施。
2.5甲方保证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设备投资地点提供通信服务的优先权。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乙方保证提供的电信业务经营权合法。
3.2乙方负责所有通信设备和线缆的投资建设,保证所购的通信设备、线材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标准。
3.3乙方负责通信工程的
、施工及程控交换设备的安装、调测和开通。
3.4乙方在甲方提供机房,布线图纸等通信必备的基础条件后90 日内提供电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质量
4.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信业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发标准。
4.2乙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乙方在接到故障申告后,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条 支付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涉及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或 银行托收方式也可直接到乙方营业厅缴纳。采用银行托收结算方式的,应与乙 方办理相应的手续。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如不能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基础设施,乙方承诺的开通时间迟延,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6.2如非因乙方原因,影响乙方设备正常使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用户投诉,甲方有义务协助查找责任人赔偿乙方损失。
6.3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6.4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乙方电信项目投资总额的30%,投资总额以乙方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预算为准,决算少于预算的
以决算为准。
6.5由于乙方投资、建设的通讯设备系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群体服务的,故无论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或中断乙方为公共群体继续提供电信综合服务,否则视为甲方侵权,甲方应承担因侵权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履行、变更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与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和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0年。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如双方没有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篇二:中国电信合同书
合
同
书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定:
甲方: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乙方: 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
地址: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地址:
一(合同内容和形式
双方在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过程中展开合作。为保障活动顺利展开,确保双方友好关系,树立乙方公司青春,健康,时尚,高品质的形象,丰富大学校园的文化生活,经双方协议,甲方以晚会的形式,在校园内为乙方进行公司形象宣传。
甲乙双方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基于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的赞助问题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合同签署后,为了更好地开展本次活动,甲方特携同海南师范大学音乐协会、海南师范大
学祥云曲艺协会全力筹备、运营此次活动。
二(活动内容要素:
1)活动名称: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
2)活动地点:海南师范大学星光广场
3)活动时间:2012年 4 月 21 日
三(活动中双方责任权利
甲方的责任:(1)整个系列活动由甲方自行策划、筹备及组织开展,并保证整个项目准备工作在
2012年 4 月 18 日前完成。
(2)甲方应尽可能向乙方提供在学校进行宣传的人力、场地等方面的资源并按《冠
名商宣传回报需求》(附件一)的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宣传乙方公司形象。
(3)甲方应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并在活动过程中与乙方保持相关联系,反馈活动进
度。如不能按进度规定完成,或者宣传工作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甲方将被扣除最多
30%的赞助经费;
(4)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设计素材、宣传素材的使用仅限于本次活动,不得擅自使
用,且使用后效果需经得乙方确认。
(5)甲方需尽力联络其他高校的学生社团联合会积极配合对本
次活动在各自校园的
宣传工作和对冠名商品牌文化的宣传工作。
(6)甲方应尽量保证本校所有社联学生干部及社联旗下各社团干部成为甲方微博的
粉丝。
(7)甲方需尽力为乙方在校方后勤队那争取较低的星光广场的场地费用以及每个展
销点的费用。
(8)甲方需提前进行晚会彩排,并检查麦克风、灯光及音响设备问题甲确保当天晚
会总体顺利进行。
(9)甲方在活动当天为甲方申请2个宣传点:海南师范大学紫荆路上。一个作为乙方
的展销点,另一个作为海师学生现场关注电信微博“海南天翼(3G)部落”的平台。
由乙方为新粉丝提供礼品
(10)在活动期间,甲方不得与除乙方商家之外类似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最终活动
上的承诺,包括活动奖品、促销道具、宣传
用品等条款执行,由乙方原因引起,造成不能按时按量完成最终活动方案,甲方不
承担连带责任.
(2)甲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
式,甲方可要求乙方做出修改,最终画面将由双方审核通过及确认。
乙方的责任:(1)乙方作为本活动的冠名赞助单位,将支持甲方社团、活动的发展;乙方提供本
次活动所需经费人民币 12245元(含场地、冠名及宣传费用)。由乙方活动前
先支付人民币8571.5元费用作为物料筹备等费用,活动结束后再支付余下的人
民币3673.5 元费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甲方设计附页中列出的相关宣传物品和撰写学
校校内相关报道。
(3)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派1,2人参加活动,给予相应协助。
乙方的权利:(1)乙方拥有活动独家冠名权;乙方在学校开展的合同范围内的正规活动可得到甲
方的各方面支持,包括相应的宣传,人力及场地等支持;
(2)乙方可以询问甲方工作进度,并调派人员在参与活动,对于活动质量进行评定。
(3)乙方可以在活动流程中增设一个K歌环节。
(4)如果甲方宣传过程中,海报,传单等宣传物资、途径缺少乙方公司名称,宣传
物资实际使用数量、宣传渠道与方案不符,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
10%;活动当天主持人提到乙方公司名称少于5次,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
助费的5%;涉及晚会,若当晚上座率在80%以下,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
助费的10% ;涉及其他户外活动形式,若活动现场人流量低于活动场地最大人数容
纳量的50,,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10% ;活动物资配备与方案不
符,乙方有权要求最多拒绝支付总赞助费的10% 。
四(付款方式
本活动经费(含冠名、场地使用及其他宣传费用)为人民币 3745元(含税)
经费的支付,经双方商定,分两次付款:
1、协议签订后,乙方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付经费总额的70,给甲方,即人民币 8571.5元(含税);
2、待整个活动结束后,经双方确认,乙方再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另外的30,余款,即人民币 3673.5 元(含税)。
3、甲方收款户资料: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
五、不可抗力因素
第一条 因国家政策或法律之修改而导致本合同无法施行,任一方需终止合同的,乙方应于合同
终止后一个星期内,对已实际投入部分据实结算,双方友好终止合同。
第二条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如地震、台风、洪水或其它自然现象、火灾、爆炸、动
乱、战争或其它在各方控制之外的不可预测事件(下称“不可抗力”),使合同任何一方
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无法履约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由前者无法或延迟履约而造成的任何损
失、增加的费用或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并且上述无法或延迟履约不应视为对合同的违反,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力减少或免除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并在可能的最短时间
内争取恢复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履约。
第四条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其影响使任何一方或双方
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达到
六十(6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
影响延迟对合同的履行。
六、违约及赔偿
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转 载于: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电信合约机合同内容)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
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
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
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守约方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3、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
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七、生效、修改及提前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2.1 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发出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2.2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事项
第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乙甲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经双方合法签署,
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的合作有效期为2012年 月 日,2012年 月 日,协议合
作期满后双方可就继续合作事宜进行磋商,并根据实际需要续签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条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甲方主要机构
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四条 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协议条款的秘密。
第五条 甲方对于活动策划,组织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六条 附件一:《冠名商宣传回报需求》;附件二:“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费用预算表;
附件三:“第四届海南高校音乐节”活动执行手册;属于本合同附属文件,同样具备法
律效益。
篇三:电信业务协议
电信综合业务合作协议书
二О一四年
月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甲方对电信综合业务服务的需求,共同促进信息服务业的不断发展,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电信综合业务合作相关事宜达
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如下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合作项目
一、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综合业务 二、 项目地点: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协商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认可的技术方案的要求开通
业务,所有业务必须符合中国电信综合业务办理要求。
(2) 甲方有权通过客户服务热线(10000)咨询乙方所办理业务、服务、资费方
面的信息,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 (3)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每天按时正常营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所要求的业务任务,并保证业务质量符合中国电信行业
标准的要求。
(2) 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统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相关通信费用。 (3) 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业务
标准。
(4) 乙方应保证每天按时正常营业,每项业务信息保证真实有效。 第四条
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服务原则 用户至上,用心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的合
作和经营,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协议,以便继续履行本协议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协议履行;如果任何一方变更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变更无效。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限
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的期限为 年。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届满时终止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 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协
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调整本协议之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变更、延续和终止
知另一方,若另一方对变更的协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周内与变更方协商,另一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变更方将视为双方同意新的协议条款。
二、 延续: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的期限为 年。
若任一方希望在期限届满时终止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 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自行终止:
1、 2、 3、 4、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 因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损害双方利益的;
因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一、 变更: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变更方将以书面通知形式将变更的协议条款通
一、 本协议有效期 年,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后,若双方
在本协议终止前,甲乙双方应向对方付清所有应付的款项,在款项结清前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对方追回所欠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
保密条款
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协议的内容。 二、 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
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一、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
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在该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不免除责任。
三、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本协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四、 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政府行为(禁止性)或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
履行的,本协议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但仍可部分履行协议的,继续履行。
五、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后,双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
小时内向双方通报情况,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损失
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一、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
一、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二、 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三、 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有关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未能全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
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 若协议各方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时,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仲裁委员会
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仲裁规则。
第十一条 特别条款
一、 甲乙双方须真诚合作、互利互惠以为用户提供最佳电信服务,在协议有效期
内及届满后,考虑到双方投资合作的基本权益保证的因素,甲方若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二、 乙方承诺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若乙方服务标准不能达到国家信息产业部相
关规定,由此引起用户投诉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
业部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一方违反该条款,其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四、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书面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