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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防伪码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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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防伪码武汉购房合同防伪码武汉 篇一:购房合同备案号查询 篇一:合同备案查询申请书 合同备案查询申请书 合同备案窗口: 我窗口受理 的 抵押登记手续,现需查询核实上述项目合同备案情况告之我窗口。 申请窗口: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查询情况反馈表注:《申请书》及《反馈表》随抵押登记手续档案入档。篇二: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1. 1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 2...
购房合同防伪码武汉
购房合同防伪码武汉 篇一:购房合同备案号查询 篇一:合同备案查询申请书 合同备案查询申请书 合同备案窗口: 我窗口受理 的 抵押登记手续,现需查询核实上述项目合同备案情况告之我窗口。 申请窗口: 年 月 日 合同备案查询情况反馈表注:《申请书》及《反馈表》随抵押登记手续档案入档。篇二: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1. 1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 2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 1 3. 3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4.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5. 5 4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6. 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7. 7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8. 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9. 9 8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10. 10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1. 11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12. 12 2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 购房合同原件。 14. end 13 12、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14 13、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1. 理由; 2. 盖章同意; 3. 3 2 1 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 3、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4. 4 3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 ?篇三:购房合同备案后更名程序及其他 购房合同备案后更名程序(参考) 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如果想更改买受人,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需要交纳更名费,并获得开发商同意。开发商,即购买合同中的“出卖人”。购房者需要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即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二书”。如果您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已经 4 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这里就不用审查了,只需要核实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和相关文件是否一致;但如果您之前没有审查全部的文件,就不能嫌麻烦或者被开发商的借口搪塞过去而不看了。 牢记:审查上述文件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不能仅看复印件~如果仍不放心,可抄下证件的号码,去相关部门进一步验证。 变更产权人名需找开发商协商退房后重新签约。 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登记。如已办理预售备案的,根据现行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备案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方可办理;如未备案的,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主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原合同已经备案,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先撤销原合同备案,开发商再与另外的买房者之间重新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但撤销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请,之后才可以办理。如果合同未备案,进行合同更名也需要与开发商具体协商。总之,不论是更名和撤销合同备案,都需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二、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 5 证明。 附: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文件 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 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 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严格规范全市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范围和时限(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范围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 3、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 4、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 6 5、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工作调出本地或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 凡在房屋交付预告登记起超过90日要求注销合同备案的,一律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购买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作注销、更名处理。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特殊原因,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需要更名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更名手续。 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更名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7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程序(一)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二)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三)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四)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 8 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认真核 准和查验注销、更名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审批。 (二)严肃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规定,禁止违反规定为买受人办理更名手续。对消费者退房与更名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验,不得办理非正当理由的合同退房与更名业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规范自身行为,禁止受理商品房合同买卖业务。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肃合同注销、更名纪律,杜绝投机炒房行为。对借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进行炒房投机的个人,经查实后,一律不予受理其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个人,不予受理申请并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房产管理部门要严肃合同注销、更名纪律,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 篇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样本)合同(2013年最新版)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样本)合同 9 (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编。 委托代理人X ;地址 X ; 邮编X ;联系电话X 。 委托代理机构X; 注册地址X ; 营业执照注册号X ;资质证书号X ; 法定代表人X ;联系电话X ; 邮编X 。 买受人 ; 住所(址) ;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 邮编;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X ;国籍 X ; 住所(址) X ; 邮编 X ;联系电话 X 。 10 委托代理机构 X ; 注册地址 X ;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资质证书号 X ;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X ; 邮编 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编号:; 2、《建设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11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 月 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栋】1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框架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 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X 。 第四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12 2、停车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4、其它: 。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X 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X 币)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X 币) X 千 X 百 X 拾 X 万 X 千 X 百 X 拾 X 元整。 4、 。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 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 元。 13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元;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 14 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 15 受人;绝对值超出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 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九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 年 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 6、给水: ; 7、燃气: ; 16 8、 ; 9、; 10、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 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者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 17 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 篇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 [案例] 张女士购买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该客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划去,双方在合同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该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以房地局测量为准”。现张女士和开发商对该项条款内容理解产生分歧,问该商品房面积发生误差时应如何处理, [解答] 由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房大多是期房,签定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是暂测面积,它和房屋竣工后的实测面积(即权属登记面积)会发生误差,因此,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好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非常重要。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则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 18 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于张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划掉了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并且双方约定的“该合同约定面积为出卖人暂测面积,以房地局测量为准”条款不能确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当其所购房屋面积发生误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案例意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最好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中,避免出现类似纠纷。 案例] 19 张先生在汉口以支付首期购房款,余款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本月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求张先 生先向其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然后才能交房。张先生问是否合理, [解答] 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求购房户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尽快为购房户办理权属证书以解除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购房户在购房时,以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开发商对贷款银行承担贷款人(购房户)的阶段性担保责任。房屋交付后,如果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就不能及时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明确指出,房地产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即“先税后证”),因此,开发商要求在交房时要求贷款人(购房户)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是有依据的。 如果张先生在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在房屋交付时向开发商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开发商就有权向张先生代收以上费用,张先生在收房时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缴纳。 如果张先生与开发商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此作出约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张先生已经交付了全额购房款,又准备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 20 土地使用证,则不存在开发商的担保责任问题,房屋交接时可以不向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契税,开发商不得强求代收。如果张先生是以贷款方式购房,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开发商要求张先生缴纳税费的,建议张先生与开发商就缴纳税费后多长时间内开发商应将所收取的税费交到相关部门并取得发票,并办好两证,以及开发商不能依照约定向购房户出示所交税费发票和两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这样,既可以防止开发商代收了贷款人(购房户)的税费后不办理两证,也可以避免因此影响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天气热,楼市火。在这股购房热潮中,难免有些购房者一时头脑发热:前脚交了订金,签了认购协议书,后脚就开始后悔。每天打电话询问如何退订的人也随着楼市火热在不断增长。但是,下订容易退订难,想退回订金的人通常四处折腾后,最后仍不得不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埋单”。市开发办严宽处长提醒:老百姓应该把下订当成一件严肃的法律事情来看待,如想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除与家人认真商量外,还要注意以下相关事宜。 看五证,“预售许可证”为重 买房时,开发商应在销售楼部出具五个证件。即:《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通过查看上述五个证件,购房者可以了解到自己欲购 21 的商品房是否具备合法的销售资格,自己欲购的房屋是否在核准销售的范围之内。同时,可以了解到该项目建设用地取得的方式是不是出让方式和所购商品房所占土地的使用年限,所购房屋是不是合法的建筑及规划审批的房屋周边配套设施情况等等。 而这其中,《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最为重要的。购房者要注意三种情况。首先,如果预售许可证上标明有效期的,现在均已过期,此《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无效,此商品房不能购买。其次,未标明有效期的,购房者不妨记住预售证证号,上开发办政务网查询,确保自己的楼号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其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切切不要购买,否则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四份样本看仔细 四份样本即:《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样本,《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及《业主临时公约》。这个环节是大多数购房者所忽视的,也是交了订金后或签署了认购协议后产生纠纷 的主要原因。《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上约定了购房人正式签《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购房人一定要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去签《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指的是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司的意见以加盖印章等形式表现在合同的样本上。购房 22 者可以通过精读《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了解作为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想法,看有没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可能。通过看《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了解到若购买了这处房屋购房者可享有哪些权利和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退订需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 购房者如果遇到各种情况,考虑放弃买房,想把订金拿回来,一定要在认购协议书规定的签合同之前的时间内提出,并取得相关证据。如:购房者要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请求开发企业如数退还订金,并要求对方出具收到书面申请的回复。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可用挂号信的形式将书面申请寄给开发商,同时,邮局给您的挂号信回单,能证明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具体时间,一定要妥善保管。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再提出放弃买房,购房者想拿回订金可就相当难了。 自留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为避免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被修改而引发纠纷,双方在当日签定合同后,购房者应保留一份,如果不能如愿,至少应该保存一份复印件,并在合同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待备案合同的条款内容完全一致。”记得要双方签名,并署上日期。待正式合同交给购房者时,购房者应在合同复印件上注明“本合同与已备案合同条款内容完全一致”,同样 23 需要双方签字并署上日期。购房者收取已备案合同,将合同复印件交给开发企业。一旦合同条款内容产生疑义,这些“注明”就能提供有力证据。 一、消费者在交购房定金或签署《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必须经历“三个环节”。 2000年市开发办针对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活动提出在买房要看“五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无证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越来越少,但同时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集中在定金协议和购房合同纠纷上。针对这种现状,市开发办从2003年12月起就要求全市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在售楼部中公示六个内容,同时这六个内容也是消费者在正式交纳购房定金和签署《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需要看明白的六个内容,分门别类称之为“三个环节”: 1、看两部法规。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对于正欲购房和正在购房环节中的消费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看这两部法规,消费者可以大体的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易于掌握国家政策,才能做到心中有底。才能利用好法律这一武器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2、看五个证件。即:《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 24 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通过查看上述五个证件,消费者可以了解到自已欲购的商品房是否具备合法的销售资格,自已欲购的房屋是否在核准销售的范围之内。同时,可以了解到该项目建设用地取得的方式是不是出让方式,购买后商品房合法的使用年限,所购房屋是不是合法的建筑及规划审批的房屋周边配套设施情况等等。 3、看三份样本。即:《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及《业主临时公约》。这个环节是大多数消费者所急视的,也是交了定金后或签署了购房合同后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指的是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司的意见以加盖印章等形式表现在合同的样本。消费者 可以通过精读《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了解作为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想法,同时对照自已的想法,有没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可能。通过看《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了解到若购买了这处房屋消费者可享有哪些权利和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在通过对以上三个环节的认真查看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真正的做到明明白白地消费,才不会因为知识信息的不对称,使自身蒙受损失。 二、乡村集体所有用地所自建房屋不能购买。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规划 25 区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显然,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的房屋不得对外销售。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上有的消费者为贪一时便宜,购买了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结果长期办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仅影响了居住,更不能进入流通环节,从而陷入长期的烦恼之中。签署集体所有土地住宅购买合同,是无效合同,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此类房屋看似相对便宜,其实消费者购买后产生一大堆烦恼,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消费者自已。市开发办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抽查中,对于此类情况依法移交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市开发办提醒光大购房者不要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超过《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的商品房,消费者不要购买。 位于汉阳区的一个项目,在2001年办过《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因为项目的开发企业与投资方陷入法律纠纷,连续多年未换过《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部分消费者看到有证,未认真看清是什么时候的证书就因为价格相对便宜而付款,导致目前房子还拿不到,交的房款也退不回的境地。所以,我办再次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看清合法有效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6 余先生问:我与某开发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首付房价款后,余款委托某开发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合同还约定交房时间为2005年3月28日。但交房时出卖人必须付清房价款后方可交房。日前,我看到别的客户陆续进房,我要求某开发商不仅将房交给我,还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某开发商说:你的按揭贷款手续现在才办完,待款进公司帐上后才能交房给你,公司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请问开发商的说法对吗, 答:余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宋先生首付款缴纳后,因某开发商未在交房前将宋先生的房款尾款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不向宋先生交付房屋的行为,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因此某开发商就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呢, 一、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涉及房款余额按揭贷款的,建议在合同贷款方式空格中约定“XX年X月X日前,XXX元房价款由买受人在XX银行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同时在合同附件六中约定“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一种处理方式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出卖人的原因,不能按期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一种处理方式的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银行原因,不能按期 27 或逾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卖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二、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建议对贷款金额、办理按揭贷款时限、逾期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等问题在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三、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是指按揭贷款额进入出卖人帐户;约定按揭贷款时间建议在一个月以上。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只要考虑充分,条文内容严谨,就可避免纠纷发生,即使发生了纠纷,有相应的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王先生与一开发商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5年6月20日交房,王先生如期去办理交房手续,被告知,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要交“配套费”3800元。王先生称,签合同后,因要办理银行按揭和合同备案手续,所有的合同均在开发商手中,当拿到合同后,发现合同的第五条处贴了一张要交纳“配套费”的纸条。购房户应交“配套费”吗, [解答] 经查看,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在合同第五条处贴有一个字条,上面写有“交房时,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要交“配套费”3800元,分别是管道煤气2500元,可视对讲机500元,水表电表安装4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280元,一年有线电视使用费120元。”但双方均未签名盖章;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第三项中“出卖人不再 28 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的内容仍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王先生应支付“配套费”3800元。问题在于写有“配套费”的纸条是否合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双方意思表达,难以认定。 这是因为,一是,“配套费”是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配套费”是以价内的形式收取,还是以价外的形式收取,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2004年新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中增加了“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的内容,是为了避免交房时因“配套费”收取问题而产生纠纷,提醒购房人注意价外费用收取的问题,同时,引导开发商在签合同时将配套费采用包含在房价内收取。 二是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备案或购房户要办理银行按揭,《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由开发企业拿走。为了避免合同内容增减,购房人应将已签合同复印,要求开发商在复印件上签署“该复印件与本复印件内容原件完全一致”,并双方签字盖章,署明日期。待开发商办妥相关手续后(包括合同备案,办理贷款)将合同原件退回时,购房人应将退回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该复印件与备案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并双方签字盖章,署名日期,将复印件退还开发商,收取合同原件。王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就出在此环节。 29 三是配套费中的使用性质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的收视费等),除开发商书面承诺或在合同中约定了不收使用费的情况之外,使用费均应由购房人支付。 黄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5年5月1日交房,直到6月24日开发商才电话通知黄女士去办理交房手续。黄女士称,到售楼部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出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证件或文书,同时在查看房屋时发现门窗均已损坏,水电是否通、厨房和卫生间是否漏水还不知晓.开发商说你来看了房,就视同交房,开发商以此方式办理交接商品房合法吗, [解答] 经查看,黄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交接的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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