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或折让)证明的办理要求
第一节 退货(或折让)证明的办理要求 税法规定,凡发生购货退货的,购货方发票未入账抵扣前提
下可直接退回发票和商品;若发票已入账抵扣的,则必须按下述
要求操作。
1) 开具折扣折让证明条件: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作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与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经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2) 开具的流程
a. 销货方需提供:
, 销货方同意购货方退货或折让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格式如下:
以上海XX为例
XX税务局:
兹有我公司与上海XX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经营合作关系,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我公司同意XX(注明品
牌品类)的部分产品作折让(退货)处理,金额为XX元。
望贵单位予以协助办理《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证明为盼~
XXX公司税号:
XXX
公司全称
(加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销货方同意购货方折让的金额必须与资金申请单上需
开退税证明的金额一致。
, 需开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的存根联发票复印件或清单(格式如下)
清 单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日期 货品名
称
3100024140 05014941 7936 2003.03.15 彩电
注:发票不能重复提供,也不能提供当月未记帐的发票。
b. 购货方需提供
, 已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 购货方付款凭证复印件。 , 购货方申请。写明红冲货物的名称、金额,购销双方单
位全称及税务登记证号、购货方电脑编码,并盖上公章。
, 购货方填写《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一式三联,
并盖上公章。
, 附办税员身份证。
3) 取得证明单
销货方收到需开折让证明单的通知后,于两天内将同意开具证明单的书面证明交给购货方税务管理员处,由购货方税务管理员在收到证明单的书面证明的一周之内办理好。并在黑板上告示领取证明单,销货方领取证明单后,应在一周之内开具红字发票,将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税务管理员,税务管理员将收到的红字发票与所开具的证明单进行勾对,并移交进货结算员作为扣减进项税额和进货成本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