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2017-09-20 2页 doc 29KB 32阅读

用户头像

is_597436

暂无简介

举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以外的原因所致的任何人身伤害;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自残、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  (三)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投保医务人员故意实施的人身伤害;  (五)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对其投保医务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七)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第五条 对于任何财产损失及任何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设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其中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中。各项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  (一)  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和报案证明;(二)  造成残疾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书;(三)  造成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四)  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提供医疗机构的就诊证明和医疗费用明细单;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每名医务人员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赔偿:  (一)死亡: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赔偿比例表》,见附表)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为限; (三)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的医务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  第九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索赔,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各项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附表: 伤残赔偿比例表  项 目  伤残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80%  (四)  三级伤残  65%  (五)  四级伤残  55%  (六)  五级伤残  45%  (七)  六级伤残  25%  (八)  七级伤残  15%  (九)  八级伤残  10%  (十)  九级伤残  4%  (十一)  十级伤残  1%     
/
本文档为【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