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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2017-09-17 6页 doc 17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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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常州市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新北区老年人体协。 第二条 本会是新北区老年人自愿组成的、按照本会章程自主活动体育健身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扬优良传统,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人体育工作方针,为...
常州市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常州市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新北区老年人体协。 第二条 本会是新北区老年人自愿组成的、按照本会章程自主活动体育健身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扬优良传统,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全国老年人体育工作方针,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北区社会事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心系老人,旨在康乐,重在参与,保健为先,安全第一,为实现积极、健康老龄化,推动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化、生活化、化而奋斗。 第七条 本会是代新北区与相应的地区老年人体育健身团体进行友好交往的合法组织。 第八条 本会地址:常州市衡山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组织、指导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二)在全区范围内,举办、参与老年人体育竞赛、健身项目展示、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三)参与“全民健身日”活动,组织参加常州市老年人体协的各项活动; (四)推广老年人体育健身新项目,培训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骨干;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以接收单位会员为主。本区内各镇、街道等老年人体育健身合法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各镇、街道老年人体育协会均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接收社会贤达和知名人士为荣誉会员。 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作出一定的贡献; (四)能组织、推动各自辖区和系统内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本会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志愿为社会服务; (四)自愿向本会赞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加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州市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如下各方面推选产生: (一)本区各镇、街道老年人体协推选2名代表; (二)区老年人体协常务委员会在区有关部门、单位中推荐若干名代表; (三)本会特邀代表。 第十五条 由上一届区老年人体协常务委员会,在推选的全区会员代表中,提出新一届区老年人体协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全区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区老年人体协委员会。 第十六条 由区老年人体协委员会提名选举3至5人组成区老年人体协常务委员会。由区老年人体协常务委员会提名选举区老年人体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区老年人体协委员会是区老年人体协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区老年体协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区老年人体协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委员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款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勤于学习,热习老年人体育事业; (四)勤俭廉洁,求真务实,有开拓创新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要事进行咨询并出席重大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由区社会事业局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议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区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新北区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员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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