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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

2019-04-08 2页 doc 11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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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第一轮125检察院】 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 案由:碰瓷、敲诈勒索 起诉书号:125检刑[2008]20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125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被害人邢志刚、邬银亮钱财(俗称碰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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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第一轮125检察院】 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 案由:碰瓷、敲诈勒索 起诉书号:125检刑[2008]20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125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被害人邢志刚、邬银亮钱财(俗称碰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根据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的供述和被害人邢志刚、邬银亮的陈述,案发当天下午崔冬、田林、杜海彬三人由田林负责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在110国道上行使,遇见由邬银亮、邢志刚驾驶的一辆绿色斯太尔牌半挂货车逆向行驶过来,田林驾车迎着货车开过去,邢志刚赶紧踩刹车,辆车车速都不快,但在两车相距6、7米时,小轿车一加速直接向货车的车头撞过来。事后,被告人要求被害人赔偿8000元。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碰瓷的行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二、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以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方式进行敲诈勒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崔冬、田林、杜海彬采用碰瓷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轻处罚。 公诉人:田春莹 宋畅 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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